OpenGLAM Movement and Leading Cases in Taiwan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 Taiwan Chapter Lead / Open Culture Foundation (OCF) Legel Adviser,CC0-1.0。 OpenGLAM Movement stands for the liberation and open access movement for gallery, archive, library, and museum collected digital materials. It is not uncommon to see culture collection units reinforce culture participation and promote culture diversity by providing cultural materials to the public … Read More “OpenGLAM Movement and Leading Cases in Taiwan”

CC姓名標示及其於文化館藏領域的範例說明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CC授權的姓名標示(Attribution, BY),是合法利用CC授權素材的重要條件與義務,到了4.0版本的時代,已經明確將其列為「授權條件(License Conditions)」,意即沒有善盡姓名標示的義務和條件,將導致授權終止,而無法主張CC授權的合法利用地位。簡要來說,舉CC-4.0為例,姓名標示就是「保留授權人就授權素材提供的姓名標示資訊(retain the following if it is supplied by the Licensor with the Licensed Material)」,其後再「依授權人要求(requested by the Licensor)」,去含括作品的創作人(creator),及其他被指名者的相關資訊(any others designated to receive attribution)。更進一步來說,CC授權的姓名標示,就是將「授權人要求、與著作來源(authorship)有關,且合理能被轉載的相關資訊」保留下來,將這些資訊在後續利用時進行轉載,若是授權人有給資訊上的明燈指示,那就是直接延用其提供的顯名標示建議資訊,即可。然而,若是授權人並沒有指定,則再備位回歸CC授權條款所規劃的(1)著作人的本名、別名(筆名)、網路ID、或其他可辨識代號,(2)原始物件的名稱及出處鏈結,(3)授權條款的組合與全文鏈結等資訊,來滿足姓名標示上的條件與義務。 所以說,CC授權的姓名標示內容,確實有相當客製化的空間,也因為如此,國際間知名的博物館、美術館,採CC授權來發布藏品時,也常會有定式規格的姓名標示要求,因為開放政策的施行,整體來說並非純粹的施惠,也可以是一方面透過開放策略來實踐文化館舍的設立目的與責付工項,讓相關文物被看見與記憶,另一方面同時透過客製化的姓名標示,增進文化館舍在國際間的能見度,進而提高其名譽與影響力。本篇專文將依參觀人數的建議排序,就列表裡已有開放近用政策的美術類文化館藏單位,進行其開放館藏時顯名標示要求的觀察與整理,以就相關標示進行要點說明,並能作為我國館舍後續建立相關標示聲明時,比較政策上的學習範例。 藏品仍受著作權保護時、姓名標示為再利用的必要條件與義務 此一類別的文化館藏機構,至2022年底,依次有法國羅浮宮、英國大英博物館、英國泰特現代藝術館、英國國家美術館、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以及西班牙索菲婭王后國家藝術中心博物館。 羅浮宮(The Musée du Louvre)當前的開放政策原則上僅及於詮釋資料,於其授權說明專頁,透過法國語言為主要準據的Etalab開放授權條款(Etalab Open Licence),將網站詮釋資料類別的資訊,提供予公眾使用,依照Etalab Open Licence,相關詮釋資料提供不限制的授權利用,然利用時,必須明註:(1)著作來源(authorship)、(2)出處指引(至少要提到Musée du Louvre),以及(3)取得資訊的日期(date),相關的義務可能透過建立一個超連結頁面(hypertext link)來滿足,將前述資訊登錄在該鏈結,並發布該鏈結即可,依照授權條款提供的示範例,約是「提供機構名稱—出處鏈結,取得日期 (Ministry of xxx—Original data downloaded from http://www.data.gouv.fr/fr/datasets/xxx/, updated on 14 February 2017.)」。 大英博物館(The British Museum)採用CC-BY-NC-SA-4.0授權條款提供其線上素材,其在姓名標示上客製化的範圍不大,但明確透過授權說明專頁,明白指示相關物件的再發布與披露,都必須在姓名標示上,明白註解「© … Read More “CC姓名標示及其於文化館藏領域的範例說明”

相同方式分享就是相同或相容授權方式分享-CC-SA的實務範例解析說明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 SA),就是「相同或相容授權方式分享」!意即該CC授權素材的前手,是採用何種CC授權方式分享素材給使用者,那不論該素材在後續流通,是保持原來的創作表達,或是基於原作另有創作而成為衍生改用作品,只要向後再行發布,那就必須以完全相同的授權方式,或依循SA相容列表提供的授權相容方式,來進行發布。事實上,CC授權元素的SA,就是開源軟體領域的著佐權(copyleft),意即原作者為素材指定的授權模式,不會在該素材後續的流通時被影響或斷絕,不論哪一手的使用者,都有機會延用一致的授權模式來使用該等素材。 正確理解CC-SA元素的兩要點 部份人對CC-SA的認識和理解不盡正確,或會誤以為,只要作品裡包含到採用CC-SA元素提供的素材,那整體作品即會受到CC-SA的授權選擇拘束,也就是說未來該作品之全體,僅能依照原本的授權方式向外散布,然其實依照CC-SA元素的法律條款,並非如此,有二個要點必須在此釐清與說明: 一、CC-SA會產生授權拘束的範圍、原則上僅及於原素材的衍生改用範圍! 也就是說,原作本身、在SA的授權拘束範圍,而衍生改用這種有A才有B的續作,也在SA的授權拘束範圍,然而,非衍生改用性質的結合,例如編輯、彙編等結合利用行為,被編輯素材的原始表達仍然存在,例如多篇論文集結成冊成為一本論文集,或圖文呈現提供瀏覽時的輔助分工,然而即使圖片不被顯示,文章仍然言之成理、能被順暢閱讀,那這樣的結合利用關係其實並不必然會將SA素材的授權拘束性,擴展到其他被編輯的素材,也就是說,「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拘束效力,僅止於該原生素材及衍生素材,不及於被彙編後採編輯著作呈現的其他獨立素材。此一SA效力範圍的解讀,在CC-3.0版本即為Adaptation的定義範圍,於CC-4.0版本則為Adapted Material的定義範圍,不論Adaptation或Adapted Material,皆為基於原作的衍生改用關係,然並不拘束或擴充到,其他沒有著作表達承繼的被編輯物。而此一定義範圍,除了被列入CC全球組織的定義解釋外,並已經美國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一案得到比較法上的司法審判驗證。 二、相同方式分享,意指完全一致的授權方式或由CC組織依條款法律條件進行列示的相容性授權方式。 CC-SA創建的相容機制,指的是「原同一條款」、或「原條款的其後更新版本」,或「和原條款具有同樣授權要素的CC條款,例如各司法管轄區域本地化過的同要素CC條款」,或「CC組織透過研究分析之後公告與該原條款得相容的其他非CC條款」。舉實例來說明: 若原作品是採CC-BY-SA-3.0來發布,那麼右列是該作品再發布時,可以選用的授權方式:(1)CC-BY-SA-3.0–同一條款,(2)CC-BY-SA-4.0–更新條款,(3)CC-BY-SA-3.0-TW–同要素條款; 若原作品是採CC-BY-NC-SA-3.0來發布,那麼右列是該作品再發布時,可以選用的授權方式:(1)CC-BY-NC-SA-3.0–同一條款,(2)CC-BY-NC-SA-4.0–更新條款,(3)CC-BY-NC-SA-3.0-TW–同要素條款; 若原作品是採CC-BY-SA-4.0來發布,那麼右列是該作品再發布時,可以選用的授權方式:(1)CC-BY-SA-4.0–同一條款,(2)CC-BY-SA-5.0–更新條款,目前CC無5.0版本,但若CC組織發布5.0版授權條款,則未來便開啟此一轉換選項,(3)自由文化授權條款-v.1.3(Free Art license 1.3/Licence Art Libre 1.3, LAL-1.3)、GNU通用公眾授權條款-v.3.0(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 GPL-3.0)–指定相容條款; 若原作品是採CC-BY-NC-SA-4.0來發布,那麼右列是該作品再發布時,可以選用的授權方式:(1)CC-BY-NC-SA-4.0–同一條款,(2)CC-BY-NC-SA-5.0–更新條款,目前CC無5.0版本,但若CC組織發布5.0版授權條款,則未來便開啟此一轉換選項。 於前列示可以發現到,事實上CC-BY-SA與CC-BY-NC-SA之間,並沒有單向或雙向轉換相容的空間,有些朋友會誤採最大元素交集即可相容的解釋方式,錯認CC-BY-SA授權提供的CC素材,是可以在向後發布或改作時,調整為CC-BY-NC-SA,事實上兩者之間,並無此等轉換設計。 向後相容、跨域相容、指定相容 進一步說,CC-SA的相容授權(CC-SA Compatible Licenses),是一個CC授權領域的特設機制、專有名詞,若是將其贅稱為「CC-SA授權轉換相容」,或許更容易讓人理解。意思所謂的CC-SA相容,指的是採用CC-BY-SA、CC-BY-NC-SA授權的素材,在後續再被發布時,能不能改採其他相容的授權模式來提供。而這整套機制,是CC組織學習開源軟體領域,於GPL、MPL、CPL、EPL等Copyleft的實作,而為CC應用領域特別設計的獨特授權轉換模式。而要正確應用CC-SA授權相容的機制,最準確的方式,就是依照CC全球組織Compatible Licenses專頁的例表,來進行操作。 而將相容例表所提供的資訊,再去蕪存菁進行要點說明,那就是,CC-SA授權相容機制,出現於CC授權條款的2.0版之後,也就是說除採CC 1.0釋出的素材,2.0、2.5、3.0,以及最新的4.0版本,其SA元素皆帶有「向後相容」、「跨域相容」的設計,而在3.0版、4.0版,加入了「指定相容」的選項。舉例來說,採CC-BY-SA-3.0授權釋出的素材,其再行發布時,再發布者除採完全一致的CC-BY-SA-3.0授權條款進行發布外;亦可以改採CC-BY-SA-4.0來進行發布,此之所謂「向後相容」;而或者再發布者,亦可以改採CC-BY-SA-3.0-TW來進行發布,此之謂「跨域相容」;而最後,在3.0版及4.0版之後,CC組織也會應要求,審驗其他非CC授權的公眾授權條款,其授權要求與元素,是否與帶有SA元素的CC授權組合,具實質相容性,亦即雖然並非同一條款,但其授權規範與條件幾近一致時,宣布帶有CC-SA元素的CC素材,可雙向或單向轉換至該指定條款下提供使用,此即為「指定相容」。 關於「指定相容」,就CC-3.0版授權,並沒有任何非CC授權的條款,透過SA相容性分析步驟與標準的流程,被確認為指定相容條款,而在4.0版,則有LAL-1.3取得與CC-BY-SA-4.0授權的雙向相容,亦即素材能從CC-BY-SA-4.0授權、改採LAL-1.3授權發布,或是素材能從LAL-1.3授權、改採CC-BY-SA-4.0發布,以及GPL-3.0取得與CC-BY-SA-4.0授權單向相容,亦即素材能從CC-BY-SA-4.0授權、改採GPL-3.0授權發布,但素材不能從GPL-3.0授權、改採CC-BY-SA-4.0授權發布。 坊間不乏文化領域相關機構,善用SA機制來擴大相關文化素材傳散比例的示範,例如大英博物館(The British Museum),其官網的著作權利與允許專頁明白揭示,該網站上託載屬於大英博物館所有之數位物件,除另有標示者外,悉採CC-BY-NC-SA 4.0授權發布;而全球最大的CC授權共工作品–維基百科,亦是善用CC-BY-SA-3.0授權,為其文字部份的授權提供方式。透過CC-SA相同方式分享的循環機制,若能進一步得到協力創作者的認同與參與,當可以確保相關作品及其衍生產生,能在公眾分享的空間裡,被不被拘束閉鎖的傳散出去,並進而能夠有效拓展相關素材的傳散與影響比例。

公眾授權條款的詮釋與守護、誰擁有解經地位?–以CC授權條款管理為說明示範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所有公眾授權關係的參與者,都擁有解釋公眾授權條款的解釋地位!然相關解釋,也必須中道的基於條款文義上、體系上合理的理解範圍。這是因為公眾授權,必須中立協調授權人和被授權人之間的協力真意,這般建立的分享制度才真能可長可久,這也是為何CC全球組織,就NC的共識範圍,在2009年執行定義非商業性研究報告的主要立場,用意就在於,探求多數人對CC授權非商業性-NC要素的理解真意,然後透過溝通、理解,來建立公眾彼此間的共識。然而,為了普及公眾授權在應用上的正確性及協助建立共識,一般來說個別公眾授權條款的原撰寫與發布組織,最具有客觀及詳細解讀其相關條款細節的地位,也由於這樣,往往這些授權條款的維護管理組織及網絡,被稱之為授權條款管理者(license steward),也往往能夠提供具實際(de facto)權威解釋準據的條款詮釋。例如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之於GNU通用公眾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Mozilla基金會(Mozilla Foundation)之於Mozilla公眾授權條款(Mozilla Public License, MPL),Apache基金會(Apache Foundation)之於Apache授權條款(Apache License),以及CC組織之於CC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都有這樣的關係。 公眾授權條款流通應用的成功基礎 所謂的公眾授權條款(General Public License),意指就該條款提供之素材,公眾皆可近用,並且對每一個人規則一致、條件一致,只要願意接受授權條件、善盡授權義務,即可享有一定範圍授權權利的標準式授權條款(Standard License)。也就是說,早於素材的提供之前,得如何利用該素材的授權規則,已然建立。那麼,許多人不禁會問,誰擁有這些條款的解經地位及詮釋權利?相關解釋地位難道專屬於這些條款的推動組織嗎? 不、其實並非如此。務實地說,公眾授權機制要能成功,必須應用群眾彼此間,能產生交流上的信任與信賴,因為信賴,權利人願意將他的作品,採擇定的公眾授權模式向外提供,而因為信賴,被授權人也才願意相信這般的公眾授權模式,不會日後被依何人恣意想改就改,或全依權利人獨特狹義見解來解釋,進一步說,唯有提供端及取用端,和條款法律工具的維護端,三者間建立一個正向流動的信賴,這樣的模式才得以建立,這樣的模式才足以鼓勵並強化相關軟體或相關創意素材,能跨領域、跨國界的進行分享交流,並據以累積、群創出更多的人類共同知識資產–Commons(共有領域)。 Linux核心系統就GPL-2.0的解釋另有釐清與補遺 舉目前影響力極大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Linux核心系統(Linux Kernel)為例,其原始創作人與精神領袖Linus Torvalds,在Linux核素專案採用的GPL-2.0授權文本內,嵌入了一段補充解釋:「請注意!Linux核心系統的著作權並不會直接覆蓋到,利用一般系統呼叫方式,來使用Linux核心系統服務的應用程式–這對我來說只是對Linux核心系統的一般使用,不會讓這個應用程式納入Linux核心系統的衍生著作範圍。(NOTE! This copyright does *not* cover user programs that use kernel services by normal system calls – this is merely considered normal use of the kernel, and … Read More “公眾授權條款的詮釋與守護、誰擁有解經地位?–以CC授權條款管理為說明示範”

臺灣開放館聯運動的發展及其指標案例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 Taiwan Chapter Lead / 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CC0-1.0。 OpenGLAM Movement,意指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以及博物館數位化館藏素材的自由化及開放近用運動,或亦可簡譯為「開放文化館藏運動」,或更社群草根式的「開放館聯運動」。實際來說,世界各國的文化館藏單位,透過降低授權行政成本的模式,以預先宣告規範的方式,提供文化素材予民眾,以強化文化參與、促進文化多樣發展,並不乏見。然近年國際間開展的開放館聯運動,藉由法令制度的配合修訂,而更添正當性與一致性,例如歐盟2019年6月修訂了開放資料法律指令(DIRECTIVE (EU) 2019/1024),美國亦於2019年底,公布了政府資料開放法(OPEN Government Data Act)成為循政基礎法(Foundations for Evidence Based Policymaking Act)的專章。這些新訂法律,皆進一步鼓勵文化館藏機構與公務機構,能採事先公告並對一般民眾均能統一標準的標準化授權(Standard License)方式,來公平近用文化素材。 國內迄今並無開放資料專法 我國迄今並無開放資料專法的訂立,相關雛議於2017年至2020年間,進行了較廣泛的公開討論。過去責付開放資料相關工作研議的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19至2020年間,接續舉辦了三場次的「研商開放資料專法專家座談會」,然除了留下相關討論的會議節錄並公開上網成為開放資料外,並無後續明確進展,期待接續的立法工作,於2022年8月正式成立的數位發展部,能比照國際趨勢更有前進。故當前國內,對於開放政府資料、開放資料主要的準據,仍是基於2017年發布、2019年修訂更新的《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該作業原則雖僅具行政法上行政規則的位階,用於拘束行政機關的內部秩序與運作,向外並無直接的法規範效力,然而亦明確釐清了「開放資料(Open Data)」、「開放格式(Open Format)」的定義範圍,並經過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107年第2次會議的決議,增列了「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1.0)」、「CC授權-姓名標示-4.0-國際(CC-BY-4.0)」、「CC授權-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4.0-國際(CC-BY-SA-4.0)」,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GDL-Taiwan-1.0)」,一併列入行政院定之開放資料授權條款。 真正的開放必須是不限制面向的流通 依照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新聞稿,我國在採認開放授權條款,主要依循國際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的標準和範疇,意即「當知識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存取、使用、修改,以及分享,且最多僅受限於註引出處及保持開放的尺度時,它才是開放的。」後續在此定義的指導下,亦讓自行訂立發布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GDL-Taiwan-1.0)」,能列入「合於開放定義範疇的授權條款(Open Definition Conformant Licenses)」列表。然而衡諸實務狀態,行政部門對於開放資料在文化館藏領域的推動,近年仍處於鼓勵前階階段,意即主要立場是協助文化館藏單位執事與管理人員,先行理解開放的定義以及公眾授權的應用模式,例如於2021年由文化部會同經濟部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規範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若無特別理由,政府機關構及公務組織或法人,應以非專屬授權的模式來取得原作者授權即可,鼓勵相關著作權利盡量留於原作者供其續行利用。就文化部觀察,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訂立的《文化部文化資料開放推動綱要計畫》,原則上係採行政指導的方式,後續於政府資料開放的面向,敦促文化館藏機構,文化素材來自外部應取得充份被授權地位,或館藏素材的詮釋資料先予開放,相關數位物件再接續提供流通,然並未嚴令直接指示,必須於現階段即依館藏量數或預算金額,提供定額比例的數位物件進行開放式的流通。 以國家文化記憶庫作為指標案例 近似歐盟Europeana的數位文化資材入可網站,我國文化部推動「國家文化記憶庫(國文庫)」,並於2020年10月17日正式上線啟用,以累積並彰顯台灣特色的文化內容,並邀請全民共同參與,相關社會文化內容的貢獻與分享。文化部過去雖已建立「文化部典藏網」來集中列式各文化館藏組織的數位化藏品,然彼時並無開放或公眾授權之思維,相關藏品多僅限於網站上瀏覽,並不得被另行發布或利用。故國文庫重建國家文化記憶庫,另行收納的數位文化資材原則上有三大來源,一是各地文化館藏機構的協力貢獻,二是地方政府文化局協助提報的在地文化素材,三是與各社造組織合作,促其貢獻上傳的民間文物。依照國家文化記憶庫的資料授權規範,國文庫上託管的數位文化資材,原則上採國際通用的CC授權條款來進行標示和提供,然亦有寬嚴不一的分類處置,意即由上傳者、協力組織自行進行著作權利盤點之後進行判斷,為其上傳的文化素材進行授權相關的標示或聲明,從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 PDM)、公眾領域貢獻宣告(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CC0-1.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version 1.0, OGDL-Taiwan-1.0)、CC授權-姓名標示(CC-BY)、CC授權-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CC-BY-SA)、CC授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CC-BY-NC)、CC授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CC-BY-NC-SA)、CC授權-姓名標示-禁止改作(CC-BY-ND)、CC授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CC-BY-NC-ND),皆在得選擇的標示之列,最後,再加上近用限制最嚴格的「僅限公開瀏覽」類別,以讓權利盤點未能明確釐清,或以商業授權為優位選項的藏品,也有機會經其權利人的同意後,先行上網以供公眾瀏覽。 現時國家文化記憶庫,由升格為三級機構後的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承接其2.0階段的推動任務,依推動團隊宣言,未來將以「世界中的臺灣」為視野,透過「平臺友善化」、「內容主題化」及「讀者國際化」三大願景來深耕地方,放眼國際,並邀請地方文獻典藏單位及縣市政府等單位共建地方文獻研究,優先進行記憶庫入口網站友善化與國際化工程。然而以授權開放性的角度概觀,國家文化記憶庫上託載之數位物件,標記「僅限公開瀏覽」者計近一半,約有240萬件次,而比例第二高的物件授權為CC-BY-NC,計約200萬件次,其餘物件方散落採PDM、CC0、OGDL-Taiwan-1.0,以及CC-BY提供,簡要觀察採CC-BY授權發布件次共約70萬件,採量化呈現,符合國際開放定義的物件僅佔總件數比例不到15%。此一比例亦可說是國內推動開放館藏運動目前遭逢的瓶頸及應待處理的現狀,若希望展現當代文化生命力,與公眾社群共創更多對話空間與交流,協助民眾有效地運用屬於全民的公共財,下一階段必須採策略輔導的模式,協助相關文化館藏機構,能更採開放態式來提供相關文化資材。 開放館聯相關觀察案例 當前國內開放文物館藏機構,雖受文化部《文化部文化資料開放推動綱要計畫》指導,然總體而言,先期採開放授權提供的資料,多是各館行政資料的公開資訊,而被寄存於文化部資料開放服務網、或是行政院國發會設定的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然而除了文化行政資訊、活動資訊的開放化之外,亦有開始嘗試採開放授權或公眾授權模式提供數位藏品的個別指標案例,值得長期被進一步觀察。 1、國立故宮博物館 當前故宮博物院,依《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仍直接隸屬於行政院,故宮雖早期就開放藏品一事頗有政策角力,然因常態涉外與國際化進行推廣立場,近年於開放館聯、開放文化事務的推動,迭有突破。基本上故宮博物院對藏品的近用,歷年來皆是較為保守的態度,與國際間相近規模的重點典藏單位相較,國立故宮博物院遲至2016年,才開始試辦正館展場有條件的提供參觀民眾自行拍照,然在此之後,其先於開放資料網站專區,採 OGDL-Taiwan-1.0授權提供300 dpi解析度以下的精選圖像,至2021年底,更將院藏書畫類、器物類、織品類文物,計40萬餘數位圖檔,其低解析度檔案採CC0-1.0提供予民眾自由運用。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2016年試辦正館展場有條件開放拍照後,就館藏資料、素材之開放式利用,逐年放寬與積極推展。初期於其開放資料專區,開設「精選圖像」區塊,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第一版(OGDL-Taiwan-1.0)」授權發布限定數量近300 dpi解析度之文物圖像,其後將提供範圍擴充至「展覽精選」區塊,採72 dpi解析度模式,併採OGDL-Taiwan-1.0授權提供,至2021年底,更將「故宮典藏資料檢索」,其院藏書畫類、器物類、織品類文物全部基本詮釋資料,以及佔全院此類典藏文物數位化92%比例,100萬畫素數位化圖檔計40萬餘幅,此低解析度圖檔及文字均依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提供予民眾自由下載及不限用途應用;另於2022年初第一季起,接續提供600萬畫素之中解析度數位化圖檔,預計於2022年底提供39萬餘幅,此中解析度圖檔及文字均依CC-BY-4.0,提供民眾毋須申請、不限用途、不需額外付費即可深化使用之地位,僅要求於適當位置標示來源為「國立故宮博物院」。 … Read More “臺灣開放館聯運動的發展及其指標案例”

何時構成改作?-標號之差及字別勘誤是否違反禁止改作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在開放資料的領域裡,只要是符合開放知識基金會–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的授權條款,皆容許改作。然而在CC授權的領域,因為高度尊重部分作品帶有的獨特著作表達,與數值型的資料作了不同模式的處理,所以CC領域有了禁止改作元素(NonDerivative element)的存在。也就是說,加入了CC-ND元素的作品,並不能夠在後續分享上,再被改作,而必須維持原著作獨特的創作表達,然而會採取CC授權的客體,包括美術著作、圖形著作等個人表達風格較強烈的客體,有時候也會是語文著作、編輯資料等在表達之上承載事實資訊的客體,在這些不同客體的利用實務上,如何尊重原作者CC-ND的意向,但同時能保有後續資料、素材應用的彈性,將在本文進行實例講解與觀念探討。 什麼是CC-ND-禁止改作? CC四大元素裡,禁止改作(NoDerivs)的定義範圍,相對而言是較好理解的。ND指的就是,該作品禁止被原作者以外的其他人重新表達,而若是配合既定法律制度的演譯,最切合ND去進行理解的行為,就是著作權法裡的「改作相關行為的禁止」,例如以我國著作權法為例,第6條規範的衍生著作,法律定義上是「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這樣的重新表達行為,就是被CC-ND所禁止的,然而,嚴格來說CC-ND的涵攝範圍,較諸傳統著作權法上的改作,更為寬泛而彈性一些,主要是配合CC鼓勵流通的基本原則,CC-ND盡量在著作權法的基礎上,對於沒能被現行法律充分規範的行為更有補充,所以它的影響範圍,不能說完全與著作權法上的改作相同,而應是更為寬泛。 這也正是CC授權條款,在3.0版本之後,為何將衍生改作關係的語彙,從傳統著作權式的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統合在「改用(Adaptation)」這個新立專有名詞之下的原因。以明示該字詞於CC授權條款裡,有另行擴充定義的空間。使用者必須知悉,CC授權所定義「改用」一詞的範圍,是將衍生改作的範圍先包入,所以與各國著作權法預設的範圍相較,CC改用一詞的定義,較常見的衍生改作範圍還要大。那麼具體來說,我們應該怎麼理解這些較諸一般著作權定義,更為務實通用的CC-ND實務?以下進行要點說明。 訪談謄錄逐字稿並非改作然節編可能構成改作 在藝文或地方文化誌活動,常涉及對相關工作者或職事老師進行訪談,然後謄錄為文字稿。這些訪談文稿,若是採逐字模式呈現,並不涉及改作,因出之於口、全程轉錄為文,並沒有相關著作表達的轉換,從而並沒有改作行為的發生,然而,謄錄過程若再經編者的增刪修改,甚至博引各家發言而成一衍生性的專題報導,便就涉及將他人受訪結果進行改作,此時應在口訪契約上,增立容許日後訪談實施者,得改作另行發表的地位,並建議同時明列訪談實施者,得予編輯的被授權地位,一併取得。這是因為在著作權基礎架構上,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故他人如需要就該著作進行後續的改作或編輯,應明確事先取得該等被授權地位為宜。 另外依照CC授權條款,不論哪一個組合的CC授權條款,授權人其實皆同意將後續編輯素材的地位,提供給使用CC素材的後手,這與一般著作權授權的實務,略有差異。所以說,CC授權的組合模式是這樣:1、帶有ND元素者,禁止後手改作後再分享該作品,而若授權組合未帶ND元素,則代表該CC素材得被後手改作;2、不論哪一個CC授權組合,皆容許後手編輯後再分享該作品,此時編輯物的散布模式,並不受CC授權素材的直接拘束,然該編輯物內含的CC授權素材,原則上應依原CC條款,或與原CC條款相容的其他條款,來進行後續發布。 CC認定將音樂與影像進行時序結合視為改作 另外,依照CC授權條款的定義,將音樂著作、表演或錄音,依時間序列關係附著於動態影像時,已然產生改用關係,即使此時音樂的使用模式是作為背景音樂,音樂本身的部分也並沒有經過修改,然只要與影像結合進行時間序位的呈現,即已構成改作。事實上CC授權條款,早於2.0版本,便已特款作了前述定義,這是因為在各不同司法管轄領域裡,對於音樂著作與其他著作的結合模式,究為衍生性的關係,或是編輯性的關係,常有不同的解釋角度與實務差異,故CC著眼於跨域間弭平紛爭,直接於CC授權條款裡,指定此類將音樂與動態影像,依時間序列結合的關係,定調為衍生改用關係。而若音樂與影像結合構成衍生改用,自然此類行為,就已與CC-ND元素,產生應用上的衝突。 然而從著作表達的轉換上,CC授權條款如此定義,亦具有相當說理基礎,因為解釋上,著作權的保護核心在於著作的獨特表達。故衍生改用關係,指的是基於原著作「另為表達」所進行的改作,那麼,單純聆聽音樂,和一邊瀏覽動態影像時聆聽該首音樂,常會產生不同於單純聆聽原音樂的藝術感受,也就是產生了一個新的表達,這是為何CC授權,要將音樂與動態影像結合,直接指定為衍生改用關係的主要原因。 ND並不影響技術格式的轉換、也不影響除錯勘誤 CC-ND元素限制改作的範圍雖廣,但並不擴及技術性的轉檔,也不影響到後續素材使用時,可能需要進行的除錯或勘誤工作!首先,CC素材的提供利用,是不能去綁定技術格式的,於3.0版本,在法律條款裡明示,授權人透過CC條款提供予被授權人的權利,「可以在所有不論已知或將來被發明出來之媒體(media)以及格式(formats)上行使。」相關規定在4.0版本仍然被保留,並且進一步闡釋「授權人拋棄及/或同意不主張任何權利或權力,來阻礙被授權人對CC授權素材,進行必要的技術修改以行使CC授權權利的地位」。此種不能拘束技術格式的態度,即使是搭配ND元素亦作這般解讀。究其要理,CC-ND是禁止原作品被進行二次衍生性的表達,而技術格式的轉換,原則上只能說是一個作品有二個儲存或表達格式,其在著作權表達的呈現上,皆為等價。所以說,帶有CC-ND元素的文章,原文採DOCX格式提供,之後能被使用者轉採ODT、TXT等,較具開放相容性的格式提供;而帶有CC-ND元素的圖片,原圖採TIFF格式提供,之後亦能被使用者逕採PNG、JPG等較常見的通用格式進行轉發。 而至於除錯、勘誤的需求,理由與技術轉檔的狀況得比附援引,該等除錯行為,並非針對原作的創作表達來進行衍生,從而不會違反CC-ND元素的規範。這是因為ND元素就其釋義,是「禁止產生衍生或改用作品(derivative work/adaptation work)」,而要構成一個有意義的「衍生、改作」,必須有另為著作表達的結果,也就是說,必須要有一個新的創意表達,能與原作產生區隔,這樣才會是一個著作權法定義及CC授權列入範圍的改作、改用行為,而涉及這樣的改作方式,才是被ND元素所禁止的。故如確定對CC-ND授權素材的修潤行為,純是字詞勘誤或格式校正,那麼其後針對這些字詞勘誤或格式校正來調整,是不會違反ND要求的。 AI學習及事實資訊的截錄並不構成改作 人工智慧(AI)型態的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原則上皆不構成改作利用。基本上,著作權的核心保護範圍為著作的「表達」,不及於其背後的概念,這也是為何ImageNet等人工智慧學習的科研專案,大量應用CC授權的素材來進行AI深度學習的訓練,而聲稱後續對該等研究資料的應用,只要能與原影像素材脫勾,那便已跨越了著作權利的表達,而不會再停留於著作權或CC授權模式的保護或限制範圍。基本上此一立場,亦同於CC全球組織歷來就此議題的解讀立場。更進一步說,CC授權處理的是著作權的授權與流通機制,雖然到了4.0時代,CC已明白將授權的客體擴及到資料庫、資料集等,編輯性創意或高經濟產值的資料庫客體,然而對資料集、資料庫內含事實性資訊的利用,只要未達相關資料內容實質部分提取(extraction for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dataset)的比例,一般來說不會視為涉及對資料庫、資料集,進行了改作式的利用。 最後額外一提的是,CC-ND元素的效應,在4.0版被明示放寬到一般內部自行使用的情境上,來與CC-ND素材過往被利用時,或常被改作但由於未允許改作,一經改作就不會再向外發布的實務,進行橋接與妥協。過去在3.0版前,CC-ND的定義,皆直接規範帶有ND元素的作品不得被改作、被改用,然在4.0版,於法律條款增設特款,規範帶有CC-ND元素的作品,仍有機會能被使用者進行內部改作、內部改用,然該改作、改用的成果,明示不得再被「分享(Share)」出去。也就是說,帶有CC-ND元素的作品,在4.0授權的規範下,仍能被內部改作,然僅得由改作人自行使用,不得再涉及任何重製、散布、公開演播等分享性的涉外行為。

文化素材受贈時的著作權利處理-以CC授權鼓勵散布之立場分析

文:林懿萱,CC-BY-3.0-TW-or-later。 壹、前言 受贈文化素材時,通常需處理的除了「實體」物件的移轉,還有實體物件上「無形」權利的轉讓或授權。很多時候,文化素材的所有者只擁有素材的所有權,素材其上的無形權利是歸他人所有。例如,受贈標的物如是老照片一批,除非捐贈人同時也是照片的拍攝者或著作權人,否則,受贈人取得的可能只是照片的所有權,如後續欲將照片以數位形式作利用的第一個步驟–掃描或拍攝進行數位化,就會遇到問題,因為除有合於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況,不然「重製權」是著作權人的權能之一,第三人要為重製,須取得其同意後始得為之。 CC授權是一套預先設計好的著作權「遊戲規則」,具有授權對象不特定、非專屬授權等特性,只要確實遵守授權規定,一般情況下並不需次次重覆授權詢問(授權申請)–授權使用目的確認–是否允與授權之回覆等步驟,不論對文化素材捐贈人或受贈人,又或是終端的利用人來說,都能大大地節省授權過程所需耗費的人力、時間,且又能達到素材被廣泛地利用的效果。 CC授權模式首要前提就是,有權利者方能採用。文化素材受贈時,究竟是素材捐贈人或是受贈人有權利決定採用CC授權?依不同的情況,有權作決定者亦不相同。本文以下將以文化館藏機構為受贈對象作為範例,先說明當該等機構受贈文化素材傳統常見的著作權約定方式為何,接著談在該等機構受贈文化素材時如何納入CC授權模式,同時亦會對當受贈之文化素材來自著作權人之繼承人時該注意甚麼作出提醒,透過這幾部分來說明當受贈文化素材時,CC授權如何能達到鼓勵散布的效果。 貳、受贈文化素材傳統常見的著作權約定方式 如前所述,受贈之文化素材,可能捐贈人僅擁有其所有權,也可能捐贈人就文化素材除有物權、同時亦擁有全部或部分之著作權。文物捐贈契約中關於所有權這部分的約定,常見要求捐贈人擔保其係以合法方式取得捐贈文物完整的所有權;而著作權方面,則常見要求捐贈人擔保其就捐贈文物無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關於受贈文物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以文化館藏機構來說,傳統常見的約定方式則是,捐贈人無償、永久(或有一定期限)「授權」文化館藏機構得基於非營利的教育、推廣、學術研究目的利用捐贈文物;文化館藏機構得就該批文化素材進行如何的「利用」,意即所獲授權的著作財產權權能範圍為何(例如,得就文化素材進行重製、公開展示、編輯、散布等 )亦需清楚約定;至於「營利目的」的使用,多數捐贈人會將權利保留給自己,換句話說,如就受贈之文化素材進行營利目的之使用,例如進行文創商品的開發,須再另行約定。 然而,上述這些約定會不會其實是無效約定?首先,必須釐清文化素材捐贈人是擁有素材的物權,又或是除素材的所有權外、素材上的著作權也歸其所有;再來,捐贈人是僅移轉文化素材的所有權,還是連同素材的著作權也一併轉讓,又或是移轉素材的所有權、但素材的著作權以「授權」的方式來處理?不同的情況,有權利決定是否採CC授權的對象也隨之不同,將在下文第參部分之第三點加以說明: 參、受贈文化素材時可採納的開放式公眾授權約定方式 一、開放式公眾授權的種類 目前最常被利用、供文化素材適用的開放式公眾授權模式,廣義來說,大致包含了:CC六種核心授權條款、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簡稱OGDL)、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及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簡稱PDM)。 CC授權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及OGDL適用於著作權仍存續的文化素材授權使用上;如著作權人願意將其仍受著作權保護的文化素材提前貢獻至公眾領域,則可以選擇CC0;至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已屆滿者,則適用PDM。 二、廣義CC授權條款的意涵及特性 (一)CC授權條款的意涵: 廣義的CC授權包含了六種CC核心授權條款及CC0。嚴格來說,CC0並非一種授權模式,而是一種權利拋棄的「宣告」,這個宣告的效果是,捐贈人將其對於文化素材所擁有的著作權,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永久、不可撤回的「拋棄」至公眾領域。 而CC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則是由四種授權要素–「姓名標示」(Attribution,簡稱BY)、「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簡稱NC)、「禁止改作」(NoDerivatives,簡稱ND)、「相同方式分享」(ShareAlike,簡稱SA),所搭配組合而來。 「姓名標示」要素表示利用人在向後散布CC素材時,必須彰顯創作人、素材名稱和來源及素材所使用的CC授權條款;「非商業性」要素表示不得為了商業營利目的來利用CC素材;「禁止改作」要素表示利用人可以重製、散布或以其他方式利用CC素材,唯不得更動原CC素材的內容;「相同方式分享」要素表示當利用人創作衍生著作、再向後散布時,該衍生著作必須採用和原CC素材一樣的授權條款。 四種CC授權要素,搭配組合出的六種授權條款分別為,「姓名標示」(BY)、「姓名標示–非商業性」(BY-N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BY-SA)、「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BY-NC-SA)、「姓名標示–禁止改作」(BY-ND)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BY-NC-ND)(註一)。 (二)CC授權條款的特性: 不論是哪一款CC核心授權條款,皆具有授權對象不特定、被授權人不具獨佔性的非專屬授權、授權時間為永久、授權範圍為全球、一旦採CC授權不可撤回,及不可再轉授權的特性。至於CC0,雖是一種權利拋棄的宣告,而非授權模式,但和CC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具有類似的特性,即著作權拋棄的宣告是永久、且不可撤回地。 三、受贈文化素材時如何納入開放式公眾授權 CC授權是「有權利者始得採用」,因此,依以下幾種不同的受贈情況,有權採用開放式授權的對象也會隨之不同: 文化素材僅物權讓與,素材的著作財產權是採「非專屬授權」方式提供、且未同意受贈人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文化素材僅物權讓與,著作財產權是採「非專屬授權」方式提供、但允許受贈人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文化素材僅物權讓與,著作財產權是採「專屬授權」方式提供; 文化素材的著作財產權隨同物權「讓與」。 在上面第2~4種情形,有權決定是否採開放式公眾授權提供文化素材者為受贈人;在第1種情形,有權決定是否採開放式公眾授權提供文化素材者為捐贈人,而受贈人取得的是得利用的權利,話雖如此,但透過與捐贈人聯繫文化素材受贈事宜的過程中,受贈人向捐贈人清楚說明CC授權特性及內涵,仍可能獲得捐贈人對於CC授權精神的認同,這種情況下,則可藉由使捐贈人向受贈人簽屬聲明書、聲明捐贈人同意為其具著作權處分地位的文化素材採開放式公眾授權的方式,來達到不僅受贈人可利用、一般大眾皆可利用的效果。 不論有權為受贈的文化素材決定採開放式公眾授權模式與否的對象為捐贈人或受贈人,皆可透過以下面兩個問題,了解哪一種CC授權條款最符合其需求: 是否允許文化素材被使用於商業目的(是/否); 是否允許文化素材被改作(是/是,但改作後的新作品須採同樣的授權條款/否)(註二)。 肆、受贈之文化素材來自著作權人之繼承人時的注意事項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短期保護的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表演)以外的著作類型,原則上保護至著作人死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人死亡、其著作如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則著作財產權得由其繼承人繼承之;如繼承人有數人,其繼承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右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當著作財產權由兩人以上繼承時,該著作財產權則由繼承人共有。共有著作財產權的處理,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著作權法第40-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又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40-1條第2項前段)。 以文化館藏機構來說,受贈文化素材的時間點,很常是名人過世後,其家屬捐贈該位名人生前所使用的物件或其創作,又或是家中長輩過世後,家屬整理其生前所蒐藏之具歷史價值或特別時代意義的物件或創作捐出。這種情形下的受贈,需留意與受贈機關簽立文物捐贈契約的捐贈人是否為該等文化素材所有著作財產權所選定的代表人,對於受贈方來說,如能在捐贈契約中,由捐贈人提出擔保,其為他共同繼承人所指定的代表人,將可避免未來利用時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或爭議。 伍、結語 當受贈文化素材時,傳統常見的約定方式,取得授權得利用文化素材的對象常限於受贈人(受贈機關/單位),日後第三人如欲近用,每一件次的利用,受贈人就需進行一次授權申請的處理,長久以往,對受贈人、利用人、甚至對當初的捐贈人皆會造成不小的負擔。 CC授權模式「姓名標示」(BY)、「非商業性」(NC)、「禁止改作」(ND)、「相同方式分享」(SA)這四種授權要素,提供了對文化素材具著作權處分地位的捐贈人或受贈人不同授權條款的組合,同時,條款內容雖因新舊版本不同而有些微差異,但已具備相當之標準化、且可全球流通,不同的CC授權條款只要符合相容性的要求,素材間更可相為混用(註三)。 另一方面,在2021年10月《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以下簡稱「保障辦法」)經公告施行後,對藝文工作者的保障實際上「升級」了許多,例如「保障辦法」希望使藝文創作者之著作人格權能充分地被實踐(例如,對於創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以必須顯名為原則);其次,除有特殊考量,否則公部門以取得藝文專案成果著作財產權「非專屬授權」為原則。 CC授權的對象是不特定之大眾、所授予利用人之著作財產權為非專屬授權,及「姓名標示」(BY)為各款CC授權條款預設的選值等特性,某種程度上實與「保障辦法」施行的目的相互呼應。 文化素材受贈時如即能納入CC授權模式的考量,讓授權人確實遵守授權的「遊戲規則」下即可「自行(由)取用」,將能降低授權的時間及人力成本,對捐贈人、受贈人及後續的利用人來說,實可達到三方皆贏的效果,此外,對於文化素材廣泛地散布和流通亦有很大幫助,且更進一步亦將能促進二次創作的蓬勃發展! 註一:您可參考國文庫2.0 x CCTW「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中的「什麼是CC授權」此題(https://tw.creativecommons.net/tcmb/#faq-cc-licenses-overview),以獲得更多關於CC六種核心授權條款的內容說明資訊。 註二:國文庫2.0 x … Read More “文化素材受贈時的著作權利處理-以CC授權鼓勵散布之立場分析”

你的無償不等同我的非商業-CC-NC的實務範例解析說明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在開源軟體的世界裡,只要是符合開放源碼促進會–開源定義(Open Source Definition, OSD)的授權條款,皆容許商業應用,然而在CC授權的領域,涉及的發布情境更為多元,包括詩、詞、書、畫、影音、多媒體,而非僅就軟體程式的應用來發想,所以CC領域有了非商業性元素(non-commercial element)的存在。那麼就CC-NC元素,應如何正確的認識、應用、尊重?以及放置在實務情境下,相關份際應如何被客觀分析與判斷?是本文試著進行回應與說明的要點。簡單來說,任何CC素材帶有NC元素者,皆不得被用於金錢利益的套取,只要利用行為的短期交換或長期營運的結果,是要套取金錢利益,便不在CC-NC元素容許的範圍之內,而建議應另洽該CC素材的原作者,額外取得能於商業情境下使用的平行授權。 什麼是CC-NC-非商業性? CC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在定義上指的是「並非主要為了或直接關於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所為之利用行為或利用情境」(NonCommercial means not primarily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wards commercial advantage or monetary compensation)。然而什麼是「主要(primarily)」?什麼是「直接(directed)」?確實一直都存在見仁見智、立場不同的解讀落差與爭議。然無論如何,依條款文義解釋的底線,任何CC-NC元素的素材,其使用目的都不能用來交換到金錢,或其他與金錢同質的替代物(no payment of monetary compensation),於此定義上,各國貨幣當然不行,而延伸解釋上,比特幣(Bitcoin)等能再被換取為金錢的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也是不適合的。 事實上,CC全球組織為了協助釐清NC的共識範圍,於2009年做過一個全球性的調查研究報告,該篇調查的成果,被收錄在《定義非商業性—線上群眾如何理解非商業性使用之研究(Defining “Noncommercial”–A Study of How the Online Population Understands “Noncommercial Use”)》這篇文件裡。 依照該篇研究報告,CC-NC元素的具體拘束範圍,建議仍應放到個案的實務情境裡,才能反覆推敲得到最適切的分析與實踐。然而從報告的圖表,我們也可以發現,某些使用情境被多數人認同,是與金錢利益交換行為有關的,就更容易被劃歸到商業範疇,秉此,大致就可以探求多數人對CC授權非商業性-NC要素的理解真意。也就是說,如果個案的使用情境愈接近多數人對非商業的想像,當然使用NC素材的涉訴風險性就愈低,而若是個案的使用情境,與多數人對非商業性的想像不一致,或具有高度落差,則使用NC素材的涉訴風險性就愈高。以下,便以《定義非商業性》這篇研究報告為演繹的基礎,說明就多數線上群眾的立場,哪些常見實務,在範例上是偏向於非商業性的,又有哪些是偏向於商業性的。 NC素材可以用在學校教育或是補習班教育嗎? 將NC素材用於教育環境,就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實例。在CC授權條款面世之前,許多文化館藏組織,或已開始採用教育目的或公益條款,來做為提供素材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若取用素材的目的為教育性或公益性的,便有使用資格,反之則必須付費申請,例如被歐洲數位圖書館(Europeana)編入文化館藏基礎權利標示(RightsStatements.org)裡僅供教育目的使用(IN COPYRIGHT – EDUCATIONAL USE PERMITTED)的授權條款類別,皆是如此。然而在CC授權條款裡,並沒有教育或非教育應用的分類,因為實務上,教育和非教育目的之間,跨國跨域間存在了更多的模糊空間,故取而代之的,教育事務上亦得有非商業與商業之間的區隔,原則上依《定義非商業性》的判準:「於基礎教育、學院機構裡進行教學使用,是非商業性,因此時教育的基礎是普及化、平等化,不必然與金錢利益產生交換,學校教師亦不會因為使用到CC-NC的素材,而獲得額外的金錢收益;然而補習班特性的補習教育,則是被多數人認定屬於商業性的,主要原因在於補習教育裡,教程與素材應用間,套利的關係明確而緊密。」 沒有直接營利而是收廣告費用或捐款可以嗎? 另外也常見發生疑惑或爭議的,CC-NC的素材能用於有廣告收費機制的網站嗎?如果廣告收費違反NC規範,那是不是設有捐款機制也應連帶被禁止?依照《定義非商業性》揭露的判準:「多數人認為網站上帶有廣告收益機制、商業公司用於產品銷售目的,皆是在商業範疇,因為這樣的營運機制下,使用CC-NC素材與帶來流量、帶來關注,進而從中獲取廣告費資酬或產品銷售獲利,是正相關且必然發生的因果關係;然若善用CC-NC素材來提升點閱或關注,而實際取得金流的可行方式,純然是依照沒有拘束關係、沒有對價關係的捐款模式,則是符合非商業性的。這是因為CC-NC的素材應用與捐款的獲得,並沒有因A則B的關係,畢竟捐獻是一種隨喜隨緣、無法強迫發生的資金浥注模式,事實上CC全球組織的網站,常年皆設有小額捐款的收納機制,更足以示範以捐款為例,並不必然產生CC-NC元素的違反或衝突。」 進一步說,也常有利用人會提出疑問,將CC-NC素材用於廣宣影片,影片本身並不營利,並且不設限提供播放,為何仍然不見容於CC-NC?這樣的廣宣使用行為,和透過捐款來取得資金,差異又在哪裡?其實最大的差異界限,在於因果關係的鏈結。將CC-NC素材用於嵌有廣告點擊率收費機制的平台,例如Facebook、YouTube,此時提供瀏覽和獲利是正相關的,利用和獲利間因果關係存在,故而不建議這樣使用,若是堅持將CC-NC素材帶到設有廣告機制的社群平台,其實使用者此時並不能再主張CC-NC素材之預先授權,而是轉以上傳者的身份自行主張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CC授權不合規或著作權侵權的風險;而用於商販廣告上,與產品販售報酬雖看似沒有直接關聯,然該廣告影片仍主要關乎商業套利,所以在《定義非商業性》研究報告Appendix 5.6圖表明確指出,將CC素材用於供售產品的廣告上(Work would advertise product for sale),接近90%的受訪者,都認為這涉及對素材的商業使用,因為此時利用和獲利間的因果關係鏈結,仍然存在。至於捐款,由於素材的使用與捐款之間,捐款人仍具有是否執行捐款的自主地位,所以素材的利用和獲得捐獻間因果關係斷鏈,從而不致引發過多爭議。 … Read More “你的無償不等同我的非商業-CC-NC的實務範例解析說明”

當商業獲益遇上開放共享——從CC觀點談NFT熱潮

文:陳廷彥;編輯:OCF Lab,CC-BY-3.0-TW-or-later。 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簡稱 NFT)可說是近幾個月來最火紅的科技趨勢,NFT 透過區塊鏈技術為數位作品建立專屬的身份標籤,讓收藏家在數位世界也可以買下藝術品的「原作」。許多藝術家都透過 NFT 賺進大筆鈔票,至今最昂貴的作品達到 9100 萬美金的天價。然而,NFT 的發展把「限量」、「買家獨享」的概念引入了本來可以無限複製的數位作品,這是否違背了開放原始碼社群強調的自由分享的精神? 開放授權與 NFT 的共生共榮之路? Creative Commons 理事長 Catherine Stihler 去年在文章中表示,她認為 NFT 的發展和開放授權的精神不相違背。主要的原因是,NFT 並不是數位作品本身,而是存有作品相關資訊、指向作品「真實」位置的加密貨幣,因此擁有 NFT 並不等同於享有作品的著作權。既然沒有著作權,NFT 的買家就不能限制作品的複製與流通,如果原作者本來是採取 CC 授權公開釋出作品,即使作品以 NFT 形式被售出,作品的 CC 授權仍然有效。Stihler 說,作者以 CC 授權發布作品、同時販售限量的 NFT,跟其它同樣 CC 授權、但推出限量版的作品並無區別。 實際上,許多數位藝術品已經同時採用 CC 授權與出售 NFT,例如網路創作者 Beeple(Mike Winkelmann) 雖然透過 NFT 賺進 6900 萬美金,但他也長期以 CC 授權釋出作品。CC 社群成員 Kyle Smith 就撰文提倡這種結合 … Read More “當商業獲益遇上開放共享——從CC觀點談NFT熱潮”

文化館藏機構管理人員不可不知的著作權及CC授權處分概念

圖、文:林懿萱,CC-BY-3.0-TW-or-later。 壹、前言 文化館藏機構收藏了許多珍貴的物件,這些物件被利用的方式,經常是透過常設展或及不定期更換展覽主題的特展的方式,讓入場者能就典藏品原件或複製品的「實體」近距離的觀賞,然而這樣的方式,能接近利用到文化館藏機構典藏物件的人數畢竟有限,如以親臨知名歌手之演唱會或聽其錄製之CD相比擬,相信前者會比後者震撼精彩許多,但在網路如此發達的今日、再加上2020年年初開始,冠狀病毒(Covid-19)迅速在全球蔓延開來之故,文化館藏機構的典藏品如何以數位的方式讓更多的人得為近用,相信不論對於文化館藏機構或是一般大眾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課題。 談到文化館藏機構的數位典藏品的利用,就不能不具備一些著作權的基本知識,因為之所以能稱為藝術珍品而為文化館藏機構所典藏,一定有值得鑑賞之處,那麼,即使是器物,其上也很可能有得構成美術著作的圖案;除器物外,多數文化館藏機構其典藏品也不出美術、影音等不同的著作類型。 此外,文化館藏機構的典藏品如為「著作」,不論是文化館藏機構人員或一般大眾的利用,都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 CC授權此一「權利人預先宣告同意」的方式,不論對著作權人給予授權、或對利用人獲取授權來看,皆可節省雙方不少的時間氣力,對於促進著作的流通有很大助益,因此CC授權在全球推行二十年來已為全球許多文化館藏機構所採用。 本文以下將先簡要介紹文化館藏機構人員需具備的一般著作權基本概念,接著,將再說明甚麼情況下文化館藏機構合適將其典藏品採用CC授權,以及該如何知道合適採用哪一種CC授權。 貳、文化館藏機構管理人員需了解的基礎著作權觀念 一、物權vs.著作權 文化館藏機構所典藏的物件,其管理人員、甚至物件的賣方或捐贈人很常誤以為,擁有物件實體,就擁有該物件的著作權,其實不然,物件的所有權和著作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這裡指的是物的「所有權」,因此,透過買賣或捐贈的方式取得物件,並不表示取得物件的「著作權」,物件的著作權還在原著作人身上,除非原物件擁有人即為著作之著作(權)人、而文化館藏機構也透過契約約定的方式,取得利用或再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的權利。以影像記錄太陽花學運重要畫面的拍攝者,將其所拍攝的照片捐贈與文化館藏機構時,同時也同意文館藏機構得為任何利用即為一例。 二、著作權保護的要件 所謂「著作」指的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而著作需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始受保護。「原創性」指的是非抄襲他人、獨立完成的著作;「創作性」指的是只要具備最低程度的創意、能展現作者的個性即可,所以小小孩隨手塗鴉的作品,也可能是受保護的著作。但如果是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的標的(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皆得利用之。所以,單純傳達人、事、時、地、物的新聞報導,並不受保護;反之,例如報紙的社論,皆有撰文者的獨特想法在裡面,應該都會是受保護的語文著作。 三、創作保護主義及例外情形 我國自民國74年著作權法修法後,即採創作保護主義,意思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不用註冊也不用登記。 創作保護主義有兩種例外情形,即僱傭關係及聘任關係下,著作人不必然就是創作著作的那個人、著作財產權也不必然歸創作者享有,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可透過契約來進行「約定」,以下詳述之。 (一)、僱傭關係: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2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第3項)」。以公司(雇用人/雇主)和員工(受雇人)為例,員工入職時,通常會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如果工作內容有著作的產出,一般亦常見勞動契約中有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的約定。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依契約自由原則,得由員工及公司自由約定哪一方為著作人,以及職務著作的著作財產權由哪一方擁有,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那麼就回歸到著作權法的規定,由員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由公司(雇主)享有著作財產權。至於是否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依照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80517b號函示,屬事實認定問題,需以工作性質來作判斷,例如是否是在僱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又或者是否是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 (二)、聘任關係: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2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3項)。」如個人和公司間是出資聘人的關係,例如,文化館藏機關出資聘請一自然人(受聘人)完成一專案,則依契約自由原則,得由雙方自由約定著作人及著作權之歸屬,如無特別約定,則該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出資人在出資範圍內可利用該著作。 至於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的「除前條情形」,指的是在受聘人為法人的情形下,須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例如A文化館藏機關(出資人)有一專案委由B公司(受聘人)來承接執行,因為B公司並無法自行為創作,而是B公司所聘雇的自然人才能為創作。如實際執行該專案為B公司所雇用的C人員,則此時需依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來處理。換句話說,A文化館藏機關該與「B公司」、或B公司的受雇人「C人員」洽談該專案產出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歸屬,及著作人格權行使或不行使範圍的約定,需看B公司和其受雇人C人員之間有無特別約定,如有,則依這兩者間的約定來處理,誰(B公司或是C人員)擁有該專案產出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及誰(B公司或是C人員)為著作人,則A文化館藏機關就該找誰洽談;如B公司和其受雇人C人員間無特別約定,則C人員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B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此時,A文化館藏機關需與B公司洽談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至於著作人格權行使或不行使範圍的約定,則需與C人員洽談。 四、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既然如前所述,著作物的物權和著作權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那麼著作權包含什麼呢?著作權指的是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以下詳述之。 (一)、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包含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1.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又當有同條第2項第1款「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或第2款「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之情形,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例如,文化館藏機構獲得某知名攝影師捐贈其拍攝之921地震記實照片一批、且取得得為任何利用的同意,如這批照片此前從未對外公開過,則當相關主題展覽欲展出時,則「推定」這些照片的著作人同意該文化館藏機構得公開展示之。 2.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另著作權法第13條「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第1項)。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第2項)。」例如,雕紋器皿底部如見創作者落款,通常即推定為該雕刻品之著作人。 3.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例如,徵件活動的文案,當刊出時如已被修改的支離破碎、著作人覺得已達影響其名譽的程度,除非有不對主辦單位主張著作人格權之聲明,否則該文案之著作人有依此條規定主張其著作人格權之可能。 (二)、著作財產權:一般常見、具較大經濟利益的是包含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口述權等在內的著作財產權。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有多長?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可概分成短期保護的著作,及非短期保護的著作兩大類,其保護期間說明如下,同時亦可參表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著作類型及其保護期間判斷表」。 1.短期保護的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表演,這四種著作類型屬短期保護的著作,原則上保護至著作公開發表日後50年。 2.非短期保護的著作:非屬上面四種著作的其他類型的著作,又依自然人著作、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及法人著作而有不同的保護期間。 (1)具名自然人著作,原則上保護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此外,如為共同著作,例如一首歌的歌詞是由甲、乙兩位填詞人共同創作,則保護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年。 (2)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原則上保護至著作公開發表日後50年,但如果為眾所周知的別名,則需依具名自然人的公式保護之。 (3)法人著作原則上保護至著作公開發表日後50年。 表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著作類型及其保護期間判斷表   著作類型 保護期限 (原則) 保護期限 (例外)  短期保護的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表演 公開發表日+50年的當年末日 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創作完成日+50年的當年末日 非短期保護的著作: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1)具名自然人(含眾所周知別名)著作 著作人卒年+50年的當年末日 死後40~50年首次公開發表→公開發表日+10年的當年末日 (2)別名(非眾所周知)著作或不具名著作 公開發表日+50年的當年末日 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50年→著作財產權消滅 (3)法人著作 (*透過契約約定) 公開發表日+50年的當年末日 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創作完成日+50年的當年末日 我國著作權法經歷多次修法,自74年修法後採創作保護主義,在74年修法前則是註冊主義,又文化館藏機構所典藏者很多是有點年代的舊物件,因此如屬早前創作完成之著作,至今日是否仍受保護需視其是否曾註冊、是否曾發行、何時發行等事實而定,此情形建議可參考表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計算」進行判斷(註1)。 … Read More “文化館藏機構管理人員不可不知的著作權及CC授權處分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