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 Taiwan Chapter Lead / Open Culture Foundation (OCF) Legel Adviser,CC0-1.0。 OpenGLAM Movement stands for the liberation and open access movement for gallery, archive, library, and museum collected digital materials. It is not uncommon to see culture collection units reinforce culture participation and promote culture diversity by providing cultural materials to the public … Read More “OpenGLAM Movement and Leading Cases in Taiwan”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CC授權的姓名標示(Attribution, BY),是合法利用CC授權素材的重要條件與義務,到了4.0版本的時代,已經明確將其列為「授權條件(License Conditions)」,意即沒有善盡姓名標示的義務和條件,將導致授權終止,而無法主張CC授權的合法利用地位。簡要來說,舉CC-4.0為例,姓名標示就是「保留授權人就授權素材提供的姓名標示資訊(retain the following if it is supplied by the Licensor with the Licensed Material)」,其後再「依授權人要求(requested by the Licensor)」,去含括作品的創作人(creator),及其他被指名者的相關資訊(any others designated to receive attribution)。更進一步來說,CC授權的姓名標示,就是將「授權人要求、與著作來源(authorship)有關,且合理能被轉載的相關資訊」保留下來,將這些資訊在後續利用時進行轉載,若是授權人有給資訊上的明燈指示,那就是直接延用其提供的顯名標示建議資訊,即可。然而,若是授權人並沒有指定,則再備位回歸CC授權條款所規劃的(1)著作人的本名、別名(筆名)、網路ID、或其他可辨識代號,(2)原始物件的名稱及出處鏈結,(3)授權條款的組合與全文鏈結等資訊,來滿足姓名標示上的條件與義務。 所以說,CC授權的姓名標示內容,確實有相當客製化的空間,也因為如此,國際間知名的博物館、美術館,採CC授權來發布藏品時,也常會有定式規格的姓名標示要求,因為開放政策的施行,整體來說並非純粹的施惠,也可以是一方面透過開放策略來實踐文化館舍的設立目的與責付工項,讓相關文物被看見與記憶,另一方面同時透過客製化的姓名標示,增進文化館舍在國際間的能見度,進而提高其名譽與影響力。本篇專文將依參觀人數的建議排序,就列表裡已有開放近用政策的美術類文化館藏單位,進行其開放館藏時顯名標示要求的觀察與整理,以就相關標示進行要點說明,並能作為我國館舍後續建立相關標示聲明時,比較政策上的學習範例。 藏品仍受著作權保護時、姓名標示為再利用的必要條件與義務 此一類別的文化館藏機構,至2022年底,依次有法國羅浮宮、英國大英博物館、英國泰特現代藝術館、英國國家美術館、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以及西班牙索菲婭王后國家藝術中心博物館。 羅浮宮(The Musée du Louvre)當前的開放政策原則上僅及於詮釋資料,於其授權說明專頁,透過法國語言為主要準據的Etalab開放授權條款(Etalab Open Licence),將網站詮釋資料類別的資訊,提供予公眾使用,依照Etalab Open Licence,相關詮釋資料提供不限制的授權利用,然利用時,必須明註:(1)著作來源(authorship)、(2)出處指引(至少要提到Musée du Louvre),以及(3)取得資訊的日期(date),相關的義務可能透過建立一個超連結頁面(hypertext link)來滿足,將前述資訊登錄在該鏈結,並發布該鏈結即可,依照授權條款提供的示範例,約是「提供機構名稱—出處鏈結,取得日期 (Ministry of xxx—Original data downloaded from http://www.data.gouv.fr/fr/datasets/xxx/, updated on 14 February 2017.)」。 大英博物館(The British Museum)採用CC-BY-NC-SA-4.0授權條款提供其線上素材,其在姓名標示上客製化的範圍不大,但明確透過授權說明專頁,明白指示相關物件的再發布與披露,都必須在姓名標示上,明白註解「© … Read More “CC姓名標示及其於文化館藏領域的範例說明”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 SA),就是「相同或相容授權方式分享」!意即該CC授權素材的前手,是採用何種CC授權方式分享素材給使用者,那不論該素材在後續流通,是保持原來的創作表達,或是基於原作另有創作而成為衍生改用作品,只要向後再行發布,那就必須以完全相同的授權方式,或依循SA相容列表提供的授權相容方式,來進行發布。事實上,CC授權元素的SA,就是開源軟體領域的著佐權(copyleft),意即原作者為素材指定的授權模式,不會在該素材後續的流通時被影響或斷絕,不論哪一手的使用者,都有機會延用一致的授權模式來使用該等素材。 正確理解CC-SA元素的兩要點 部份人對CC-SA的認識和理解不盡正確,或會誤以為,只要作品裡包含到採用CC-SA元素提供的素材,那整體作品即會受到CC-SA的授權選擇拘束,也就是說未來該作品之全體,僅能依照原本的授權方式向外散布,然其實依照CC-SA元素的法律條款,並非如此,有二個要點必須在此釐清與說明: 一、CC-SA會產生授權拘束的範圍、原則上僅及於原素材的衍生改用範圍! 也就是說,原作本身、在SA的授權拘束範圍,而衍生改用這種有A才有B的續作,也在SA的授權拘束範圍,然而,非衍生改用性質的結合,例如編輯、彙編等結合利用行為,被編輯素材的原始表達仍然存在,例如多篇論文集結成冊成為一本論文集,或圖文呈現提供瀏覽時的輔助分工,然而即使圖片不被顯示,文章仍然言之成理、能被順暢閱讀,那這樣的結合利用關係其實並不必然會將SA素材的授權拘束性,擴展到其他被編輯的素材,也就是說,「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拘束效力,僅止於該原生素材及衍生素材,不及於被彙編後採編輯著作呈現的其他獨立素材。此一SA效力範圍的解讀,在CC-3.0版本即為Adaptation的定義範圍,於CC-4.0版本則為Adapted Material的定義範圍,不論Adaptation或Adapted Material,皆為基於原作的衍生改用關係,然並不拘束或擴充到,其他沒有著作表達承繼的被編輯物。而此一定義範圍,除了被列入CC全球組織的定義解釋外,並已經美國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一案得到比較法上的司法審判驗證。 二、相同方式分享,意指完全一致的授權方式或由CC組織依條款法律條件進行列示的相容性授權方式。 CC-SA創建的相容機制,指的是「原同一條款」、或「原條款的其後更新版本」,或「和原條款具有同樣授權要素的CC條款,例如各司法管轄區域本地化過的同要素CC條款」,或「CC組織透過研究分析之後公告與該原條款得相容的其他非CC條款」。舉實例來說明: 若原作品是採CC-BY-SA-3.0來發布,那麼右列是該作品再發布時,可以選用的授權方式:(1)CC-BY-SA-3.0–同一條款,(2)CC-BY-SA-4.0–更新條款,(3)CC-BY-SA-3.0-TW–同要素條款; 若原作品是採CC-BY-NC-SA-3.0來發布,那麼右列是該作品再發布時,可以選用的授權方式:(1)CC-BY-NC-SA-3.0–同一條款,(2)CC-BY-NC-SA-4.0–更新條款,(3)CC-BY-NC-SA-3.0-TW–同要素條款; 若原作品是採CC-BY-SA-4.0來發布,那麼右列是該作品再發布時,可以選用的授權方式:(1)CC-BY-SA-4.0–同一條款,(2)CC-BY-SA-5.0–更新條款,目前CC無5.0版本,但若CC組織發布5.0版授權條款,則未來便開啟此一轉換選項,(3)自由文化授權條款-v.1.3(Free Art license 1.3/Licence Art Libre 1.3, LAL-1.3)、GNU通用公眾授權條款-v.3.0(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 GPL-3.0)–指定相容條款; 若原作品是採CC-BY-NC-SA-4.0來發布,那麼右列是該作品再發布時,可以選用的授權方式:(1)CC-BY-NC-SA-4.0–同一條款,(2)CC-BY-NC-SA-5.0–更新條款,目前CC無5.0版本,但若CC組織發布5.0版授權條款,則未來便開啟此一轉換選項。 於前列示可以發現到,事實上CC-BY-SA與CC-BY-NC-SA之間,並沒有單向或雙向轉換相容的空間,有些朋友會誤採最大元素交集即可相容的解釋方式,錯認CC-BY-SA授權提供的CC素材,是可以在向後發布或改作時,調整為CC-BY-NC-SA,事實上兩者之間,並無此等轉換設計。 向後相容、跨域相容、指定相容 進一步說,CC-SA的相容授權(CC-SA Compatible Licenses),是一個CC授權領域的特設機制、專有名詞,若是將其贅稱為「CC-SA授權轉換相容」,或許更容易讓人理解。意思所謂的CC-SA相容,指的是採用CC-BY-SA、CC-BY-NC-SA授權的素材,在後續再被發布時,能不能改採其他相容的授權模式來提供。而這整套機制,是CC組織學習開源軟體領域,於GPL、MPL、CPL、EPL等Copyleft的實作,而為CC應用領域特別設計的獨特授權轉換模式。而要正確應用CC-SA授權相容的機制,最準確的方式,就是依照CC全球組織Compatible Licenses專頁的例表,來進行操作。 而將相容例表所提供的資訊,再去蕪存菁進行要點說明,那就是,CC-SA授權相容機制,出現於CC授權條款的2.0版之後,也就是說除採CC 1.0釋出的素材,2.0、2.5、3.0,以及最新的4.0版本,其SA元素皆帶有「向後相容」、「跨域相容」的設計,而在3.0版、4.0版,加入了「指定相容」的選項。舉例來說,採CC-BY-SA-3.0授權釋出的素材,其再行發布時,再發布者除採完全一致的CC-BY-SA-3.0授權條款進行發布外;亦可以改採CC-BY-SA-4.0來進行發布,此之所謂「向後相容」;而或者再發布者,亦可以改採CC-BY-SA-3.0-TW來進行發布,此之謂「跨域相容」;而最後,在3.0版及4.0版之後,CC組織也會應要求,審驗其他非CC授權的公眾授權條款,其授權要求與元素,是否與帶有SA元素的CC授權組合,具實質相容性,亦即雖然並非同一條款,但其授權規範與條件幾近一致時,宣布帶有CC-SA元素的CC素材,可雙向或單向轉換至該指定條款下提供使用,此即為「指定相容」。 關於「指定相容」,就CC-3.0版授權,並沒有任何非CC授權的條款,透過SA相容性分析步驟與標準的流程,被確認為指定相容條款,而在4.0版,則有LAL-1.3取得與CC-BY-SA-4.0授權的雙向相容,亦即素材能從CC-BY-SA-4.0授權、改採LAL-1.3授權發布,或是素材能從LAL-1.3授權、改採CC-BY-SA-4.0發布,以及GPL-3.0取得與CC-BY-SA-4.0授權單向相容,亦即素材能從CC-BY-SA-4.0授權、改採GPL-3.0授權發布,但素材不能從GPL-3.0授權、改採CC-BY-SA-4.0授權發布。 坊間不乏文化領域相關機構,善用SA機制來擴大相關文化素材傳散比例的示範,例如大英博物館(The British Museum),其官網的著作權利與允許專頁明白揭示,該網站上託載屬於大英博物館所有之數位物件,除另有標示者外,悉採CC-BY-NC-SA 4.0授權發布;而全球最大的CC授權共工作品–維基百科,亦是善用CC-BY-SA-3.0授權,為其文字部份的授權提供方式。透過CC-SA相同方式分享的循環機制,若能進一步得到協力創作者的認同與參與,當可以確保相關作品及其衍生產生,能在公眾分享的空間裡,被不被拘束閉鎖的傳散出去,並進而能夠有效拓展相關素材的傳散與影響比例。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所有公眾授權關係的參與者,都擁有解釋公眾授權條款的解釋地位!然相關解釋,也必須中道的基於條款文義上、體系上合理的理解範圍。這是因為公眾授權,必須中立協調授權人和被授權人之間的協力真意,這般建立的分享制度才真能可長可久,這也是為何CC全球組織,就NC的共識範圍,在2009年執行定義非商業性研究報告的主要立場,用意就在於,探求多數人對CC授權非商業性-NC要素的理解真意,然後透過溝通、理解,來建立公眾彼此間的共識。然而,為了普及公眾授權在應用上的正確性及協助建立共識,一般來說個別公眾授權條款的原撰寫與發布組織,最具有客觀及詳細解讀其相關條款細節的地位,也由於這樣,往往這些授權條款的維護管理組織及網絡,被稱之為授權條款管理者(license steward),也往往能夠提供具實際(de facto)權威解釋準據的條款詮釋。例如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之於GNU通用公眾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Mozilla基金會(Mozilla Foundation)之於Mozilla公眾授權條款(Mozilla Public License, MPL),Apache基金會(Apache Foundation)之於Apache授權條款(Apache License),以及CC組織之於CC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都有這樣的關係。 公眾授權條款流通應用的成功基礎 所謂的公眾授權條款(General Public License),意指就該條款提供之素材,公眾皆可近用,並且對每一個人規則一致、條件一致,只要願意接受授權條件、善盡授權義務,即可享有一定範圍授權權利的標準式授權條款(Standard License)。也就是說,早於素材的提供之前,得如何利用該素材的授權規則,已然建立。那麼,許多人不禁會問,誰擁有這些條款的解經地位及詮釋權利?相關解釋地位難道專屬於這些條款的推動組織嗎? 不、其實並非如此。務實地說,公眾授權機制要能成功,必須應用群眾彼此間,能產生交流上的信任與信賴,因為信賴,權利人願意將他的作品,採擇定的公眾授權模式向外提供,而因為信賴,被授權人也才願意相信這般的公眾授權模式,不會日後被依何人恣意想改就改,或全依權利人獨特狹義見解來解釋,進一步說,唯有提供端及取用端,和條款法律工具的維護端,三者間建立一個正向流動的信賴,這樣的模式才得以建立,這樣的模式才足以鼓勵並強化相關軟體或相關創意素材,能跨領域、跨國界的進行分享交流,並據以累積、群創出更多的人類共同知識資產–Commons(共有領域)。 Linux核心系統就GPL-2.0的解釋另有釐清與補遺 舉目前影響力極大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Linux核心系統(Linux Kernel)為例,其原始創作人與精神領袖Linus Torvalds,在Linux核素專案採用的GPL-2.0授權文本內,嵌入了一段補充解釋:「請注意!Linux核心系統的著作權並不會直接覆蓋到,利用一般系統呼叫方式,來使用Linux核心系統服務的應用程式–這對我來說只是對Linux核心系統的一般使用,不會讓這個應用程式納入Linux核心系統的衍生著作範圍。(NOTE! This copyright does *not* cover user programs that use kernel services by normal system calls – this is merely considered normal use of the kernel, and … Read More “公眾授權條款的詮釋與守護、誰擁有解經地位?–以CC授權條款管理為說明示範”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 Taiwan Chapter Lead / 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CC0-1.0。 OpenGLAM Movement,意指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以及博物館數位化館藏素材的自由化及開放近用運動,或亦可簡譯為「開放文化館藏運動」,或更社群草根式的「開放館聯運動」。實際來說,世界各國的文化館藏單位,透過降低授權行政成本的模式,以預先宣告規範的方式,提供文化素材予民眾,以強化文化參與、促進文化多樣發展,並不乏見。然近年國際間開展的開放館聯運動,藉由法令制度的配合修訂,而更添正當性與一致性,例如歐盟2019年6月修訂了開放資料法律指令(DIRECTIVE (EU) 2019/1024),美國亦於2019年底,公布了政府資料開放法(OPEN Government Data Act)成為循政基礎法(Foundations for Evidence Based Policymaking Act)的專章。這些新訂法律,皆進一步鼓勵文化館藏機構與公務機構,能採事先公告並對一般民眾均能統一標準的標準化授權(Standard License)方式,來公平近用文化素材。 國內迄今並無開放資料專法 我國迄今並無開放資料專法的訂立,相關雛議於2017年至2020年間,進行了較廣泛的公開討論。過去責付開放資料相關工作研議的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19至2020年間,接續舉辦了三場次的「研商開放資料專法專家座談會」,然除了留下相關討論的會議節錄並公開上網成為開放資料外,並無後續明確進展,期待接續的立法工作,於2022年8月正式成立的數位發展部,能比照國際趨勢更有前進。故當前國內,對於開放政府資料、開放資料主要的準據,仍是基於2017年發布、2019年修訂更新的《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該作業原則雖僅具行政法上行政規則的位階,用於拘束行政機關的內部秩序與運作,向外並無直接的法規範效力,然而亦明確釐清了「開放資料(Open Data)」、「開放格式(Open Format)」的定義範圍,並經過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107年第2次會議的決議,增列了「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1.0)」、「CC授權-姓名標示-4.0-國際(CC-BY-4.0)」、「CC授權-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4.0-國際(CC-BY-SA-4.0)」,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GDL-Taiwan-1.0)」,一併列入行政院定之開放資料授權條款。 真正的開放必須是不限制面向的流通 依照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新聞稿,我國在採認開放授權條款,主要依循國際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的標準和範疇,意即「當知識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存取、使用、修改,以及分享,且最多僅受限於註引出處及保持開放的尺度時,它才是開放的。」後續在此定義的指導下,亦讓自行訂立發布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GDL-Taiwan-1.0)」,能列入「合於開放定義範疇的授權條款(Open Definition Conformant Licenses)」列表。然而衡諸實務狀態,行政部門對於開放資料在文化館藏領域的推動,近年仍處於鼓勵前階階段,意即主要立場是協助文化館藏單位執事與管理人員,先行理解開放的定義以及公眾授權的應用模式,例如於2021年由文化部會同經濟部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規範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若無特別理由,政府機關構及公務組織或法人,應以非專屬授權的模式來取得原作者授權即可,鼓勵相關著作權利盡量留於原作者供其續行利用。就文化部觀察,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訂立的《文化部文化資料開放推動綱要計畫》,原則上係採行政指導的方式,後續於政府資料開放的面向,敦促文化館藏機構,文化素材來自外部應取得充份被授權地位,或館藏素材的詮釋資料先予開放,相關數位物件再接續提供流通,然並未嚴令直接指示,必須於現階段即依館藏量數或預算金額,提供定額比例的數位物件進行開放式的流通。 以國家文化記憶庫作為指標案例 近似歐盟Europeana的數位文化資材入可網站,我國文化部推動「國家文化記憶庫(國文庫)」,並於2020年10月17日正式上線啟用,以累積並彰顯台灣特色的文化內容,並邀請全民共同參與,相關社會文化內容的貢獻與分享。文化部過去雖已建立「文化部典藏網」來集中列式各文化館藏組織的數位化藏品,然彼時並無開放或公眾授權之思維,相關藏品多僅限於網站上瀏覽,並不得被另行發布或利用。故國文庫重建國家文化記憶庫,另行收納的數位文化資材原則上有三大來源,一是各地文化館藏機構的協力貢獻,二是地方政府文化局協助提報的在地文化素材,三是與各社造組織合作,促其貢獻上傳的民間文物。依照國家文化記憶庫的資料授權規範,國文庫上託管的數位文化資材,原則上採國際通用的CC授權條款來進行標示和提供,然亦有寬嚴不一的分類處置,意即由上傳者、協力組織自行進行著作權利盤點之後進行判斷,為其上傳的文化素材進行授權相關的標示或聲明,從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 PDM)、公眾領域貢獻宣告(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CC0-1.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version 1.0, OGDL-Taiwan-1.0)、CC授權-姓名標示(CC-BY)、CC授權-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CC-BY-SA)、CC授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CC-BY-NC)、CC授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CC-BY-NC-SA)、CC授權-姓名標示-禁止改作(CC-BY-ND)、CC授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CC-BY-NC-ND),皆在得選擇的標示之列,最後,再加上近用限制最嚴格的「僅限公開瀏覽」類別,以讓權利盤點未能明確釐清,或以商業授權為優位選項的藏品,也有機會經其權利人的同意後,先行上網以供公眾瀏覽。 現時國家文化記憶庫,由升格為三級機構後的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承接其2.0階段的推動任務,依推動團隊宣言,未來將以「世界中的臺灣」為視野,透過「平臺友善化」、「內容主題化」及「讀者國際化」三大願景來深耕地方,放眼國際,並邀請地方文獻典藏單位及縣市政府等單位共建地方文獻研究,優先進行記憶庫入口網站友善化與國際化工程。然而以授權開放性的角度概觀,國家文化記憶庫上託載之數位物件,標記「僅限公開瀏覽」者計近一半,約有240萬件次,而比例第二高的物件授權為CC-BY-NC,計約200萬件次,其餘物件方散落採PDM、CC0、OGDL-Taiwan-1.0,以及CC-BY提供,簡要觀察採CC-BY授權發布件次共約70萬件,採量化呈現,符合國際開放定義的物件僅佔總件數比例不到15%。此一比例亦可說是國內推動開放館藏運動目前遭逢的瓶頸及應待處理的現狀,若希望展現當代文化生命力,與公眾社群共創更多對話空間與交流,協助民眾有效地運用屬於全民的公共財,下一階段必須採策略輔導的模式,協助相關文化館藏機構,能更採開放態式來提供相關文化資材。 開放館聯相關觀察案例 當前國內開放文物館藏機構,雖受文化部《文化部文化資料開放推動綱要計畫》指導,然總體而言,先期採開放授權提供的資料,多是各館行政資料的公開資訊,而被寄存於文化部資料開放服務網、或是行政院國發會設定的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然而除了文化行政資訊、活動資訊的開放化之外,亦有開始嘗試採開放授權或公眾授權模式提供數位藏品的個別指標案例,值得長期被進一步觀察。 1、國立故宮博物館 當前故宮博物院,依《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仍直接隸屬於行政院,故宮雖早期就開放藏品一事頗有政策角力,然因常態涉外與國際化進行推廣立場,近年於開放館聯、開放文化事務的推動,迭有突破。基本上故宮博物院對藏品的近用,歷年來皆是較為保守的態度,與國際間相近規模的重點典藏單位相較,國立故宮博物院遲至2016年,才開始試辦正館展場有條件的提供參觀民眾自行拍照,然在此之後,其先於開放資料網站專區,採 OGDL-Taiwan-1.0授權提供300 dpi解析度以下的精選圖像,至2021年底,更將院藏書畫類、器物類、織品類文物,計40萬餘數位圖檔,其低解析度檔案採CC0-1.0提供予民眾自由運用。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2016年試辦正館展場有條件開放拍照後,就館藏資料、素材之開放式利用,逐年放寬與積極推展。初期於其開放資料專區,開設「精選圖像」區塊,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第一版(OGDL-Taiwan-1.0)」授權發布限定數量近300 dpi解析度之文物圖像,其後將提供範圍擴充至「展覽精選」區塊,採72 dpi解析度模式,併採OGDL-Taiwan-1.0授權提供,至2021年底,更將「故宮典藏資料檢索」,其院藏書畫類、器物類、織品類文物全部基本詮釋資料,以及佔全院此類典藏文物數位化92%比例,100萬畫素數位化圖檔計40萬餘幅,此低解析度圖檔及文字均依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提供予民眾自由下載及不限用途應用;另於2022年初第一季起,接續提供600萬畫素之中解析度數位化圖檔,預計於2022年底提供39萬餘幅,此中解析度圖檔及文字均依CC-BY-4.0,提供民眾毋須申請、不限用途、不需額外付費即可深化使用之地位,僅要求於適當位置標示來源為「國立故宮博物院」。 … Read More “臺灣開放館聯運動的發展及其指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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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個資、隱私、肖像、原民傳智權 “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開放文化基金會(Open Culture Foundation, OCF),採「CC授權-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BY-3.0-TW-or-later)」提供。
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合理使用 “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開放文化基金會(Open Culture Foundation, OCF),採「CC授權-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BY-3.0-TW-or-later)」提供。
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CC授權 “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開放文化基金會(Open Culture Foundation, OCF),採「CC授權-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BY-3.0-TW-or-later)」提供。
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第三方素材 “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開放文化基金會(Open Culture Foundation, OCF),採「CC授權-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BY-3.0-TW-or-later)」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