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館藏近用與資料開放趨勢之挑戰–CC授權的策略選擇與爭議釐清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OpenGLAM Movement,意指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以及博物館數位化館藏素材的自由化及開放近用運動,亦或可簡譯為「開放文化館藏運動」,以一詞道破開放式公眾授權模式的力量,已擴散衝擊至文化館藏領域,讓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以及博物館這些文化教育機構,必須於館藏資源的收與放之間,重新進行管理上的平衡調整,才能最適切的達到其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藝術文化涵養之建置目的。

近年於國際間,OpenGLAM(開放文化館藏)逐漸建立它的法律正當性基礎,以歐盟為例,其公部門資訊再利用法律指令(DIRECTIVE 2003/98/EC)於2019年6月再經修訂,正名為開放資料法律指令(DIRECTIVE (EU) 2019/1024);美國亦於2019年底,經參議院、眾議院審議,呈予美國總統簽署公布其政府資料開放法(Open, Public, Electronic, and Necessary Government Data Act,以下簡稱OPEN Government Data Act。這些立法動作,讓國際間的文化館藏機構必須正面迎接衝擊,以更開放的作為,呼應法律的要求以及民眾的期盼。而於2020年初全球蔓延致災的新冠肺炎 (COVID-19),更讓傳統的文化館藏機構,必須立轉策略,例如政策向來於文化領域以保守著稱的法國羅浮博物館(Musée du Louvre),亦改弦易轍,從實體展覽勇敢邁向遠距互動,除了將大批藏品數位化上網提供高解析瀏覽以外,相關詮釋資料亦進一步採Etalab Open Licence提供開放式的利用,以讓所收錄的珍貴文物,能在非常時期,一樣滋潤愛好者欣慕接近的心情。

凡此種種,都少不了國際流通的CC授權條款,施力其中並產生推波助瀾的綜效!CC授權的強項在於簡而易懂並能跨國跨域讓素材流通,讓不同來源的文化素材,都有機會透過一套CC授權機制的輔助,真正達到多元融合、多源共創的發展。然而,CC授權所引領的流通概念,與文化館藏機構脈絡上較為熟稔的典藏理念有所差異,故在OpenGLAM的輔助活動裡,經驗上亦發現不少執事人員易於產生誤會之處。藉由此篇專文,特就過往常被提出的疑慮,以實務例示與要點釋義的方式,協助進行說明與釐清。

CC0為著作權利的主動拋棄、PDM方為公眾領域事實狀態的指認

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Public Domain Dedication),意指著作權利人,針對其本身擁有完整著作處分地位的作品,主動拋棄著作權法給予的所有保護與地位,使該作品提前流通到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從CC0的英文原字詞可以很明確理解,它是一個貢獻宣告、拋棄聲明,嚴格來說已經不是法律授權條款,而是一種對全世界發揮效力的權利拋棄宣言,對所有知悉並理解此拋棄宣言的人,都發揮效力。而PDM-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 PDM),是用來明確標示公眾領域狀態,所發展出來的一種工具,以簡單、標準化的形式標示PD素材,使PD素材易於被人發現並能進一步提供利用。

進一步來說,CC0是著作權利拋棄的聲明,必須由具著作權利處分地位之人為之,方具效力,所以與CC0標章搭配,其亦具有進行著作權利拋棄的法律文字;而PDM則是該素材已不受著作權利保護的事實狀態指認,任何人只要具有文化或考古領域的相關專門知識,皆有機會自為或受委託代為進行PDM的指認。實例上,荷蘭國立博物館(Rijksmuseum)採CC0來發布其線上館藏,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The Met)亦採CC0來發布其網站資源,這代表此二館舍,原則上仍認為其就原作進行的數位翻拍,帶有光影或取鏡調校的創意注入,從而有機會就翻拍所得之攝影著作,重新取得新創或衍生的著作權利,然而由於開放政策之故,願意選擇採用CC0,將相關藏品的數位化檔案,主動推進到公眾領域,讓任何人皆得不受著作權利限制,自由使用該等數位化的素材。

開放並非純粹施惠、客製化的姓名標示得增進館舍網際網路能見度

文化館藏機構開放藏品資料,或提供其數位分身,不僅能夠使文物被看見與記憶,某程度也能增進館舍的近用程度,進而提高名譽與影響力。大英博物館(British Museum)採用CC-BY-NC-SA-4.0授權條款提供其線上素材,並明白指示相關物件的再發布與披露,都必須明註於相關的姓名標示,明白註解「© The Trustees of the British Museum.」;以此相並,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採CC0發布網站素材,雖CC0是在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度之內,拋棄原作者就該作品享有的所有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故嚴格來說已不再需要,也不能硬性要求CC0素材的使用者,必須進行任何姓名或出處標示,然The Met於其政策說明頁亦明確指出,從出處合法性溯源及尊重研究倫理的立場,註明CC0素材的相關出處資訊,仍有其意義。所以特別「提醒」於The Met網站上取得CC0素材的使用者,建議其後續使用時,「得」標註藏品頁面的名譽欄位(Credit Line),並提供右列標註示範例:“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New York, Credit Line @ www.metmuseum.org“。凡此種種,皆讓文化館舍得有機會藉由客製化、標準格式的姓名標示,追蹤所發布物件於公開網站上的使用,以此增加曝光與增進館舍本身名譽及影響力。

CC授權發布與商業販售得搭配構成加值生態系

承前所述,採CC授權或開放授權,也並非完全單純的施惠。當然文化館藏機構採取開放或流通政策,主要仍是在執行其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藝術文化涵養之建置,或其他公益目的。然而CC授權究其屬性,乃非專屬(non-exclusive)之著作權授權,意即只要該素材相關著作財產權利,仍歸屬特定文化館藏機構所有,該機構於有需要時,亦得另採商業授權或其他客製化授權模式,提供予付費的商業使用者,或其他合作機構。這樣的操作方式,簡要來說,就是將同一個數位物件,解析度較低者採公眾皆可採用的CC授權釋出,而解析度較高得作專業商展輸出者,採較限制的方式,或即是採收費式商業授權提供,然兩者畢竟是同一數位物件,這樣的操作在著作權法制的解釋和調適上,是否合宜、得否操作?CC全球組織,已就這樣的模式發布了統一解釋來調和共識,大致是:

  1. 客體著作權狀態同一性:釋出物如果低解析度和高解析度是同一個著作權客體,有著完全一致的創作表達,那麼低解析度採CC釋出的效力,解釋上及於高解析度,這是因為CC授權是針對該作品的著作權表達來進行處分,而著作權表達,並不會因為高解析度或低解析度而產生差異,所以依著作權法的解釋,應該作如此的理解;
  2. 非CC授權之其他平行授權模式得添加自訂使用限制:然而基於「契約自由主義」,若是高解析度的釋出源,就其會員條款或供瀏覽的條款,對使用者增加了額外契約性的使用限制,於法制上的解釋這些額外使用限制,會是有效的。此時高解析度物件的接觸者,可能會受到這些額外契約條款的拘束,而不能直接援引著作權法的法理解釋,來將這些高解析度的圖,逕採低解析度圖所採的CC授權進行使用或另行發布。實例上,這就像是有人收藏了已進入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不復受到著作權保護的物件,如果收藏家自行於網際網路或其他公眾皆可近用的場域,讓這些物件得被公開傳輸,那麼後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然若收藏家並沒有將其公開,僅是收藏於家中或私人博物館,而要求要閱覽者必須付費購票或申請入場,入場時要求閱覽者以「不得翻攝」為入場條件,此時入場者同意這個條件後,即使該物件已進入公眾領域,但宥於入場時閱覽者應允的額外契約,閱覽者後續將受到不得翻攝的契約要求所限制。

當前採CC授權、或CC0公告發布,又同時搭配商業販售模式的文化館藏機構不乏著例,大英博物館採用CC-BY-NC-SA-4.0授權條款提供其線上素材、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採CC0發布網站素材,然亦平行建有其商販授權的專職機構,供使用者有高解析度商業使用需求時,能透過線上表單提出申請,以開啟後續的價額估算及締約支付流程。CC全球組織就此種CC授權搭配商業販售供發布的模式,長期以來並不鼓勵、亦不否認其有效性,僅明確提醒「採CC授權發布之中解析度物件及商業授權發布之高解析度物件彼此間必須能被清楚區隔辨識」,也就是說,不至於讓使用者誤會高解析度的格式,也是採CC授權向公眾發布,而肇生後續商業素材使用上的違約糾紛,故為了做好相關分辨區隔,多建議於高解析度之商業發布格式版本,內嵌一般肉眼無法察覺,但能透過機械分析處理的隱藏式浮水印,以此來管控該商業發布格式版本的流向,以降低相關爭議發生的可能性。

善用相同方式分享促進藏品流通、同時掌握管理制高地位

CC-SA授權元素的配對,於國家文化記憶庫平台上數位物件的託載比例,數量上並不佔有優勢。然而,以大英博物館為例,其不僅採用CC-BY-NC-SA-4.0授權條款提供其線上素材,附帶與Sketchfab平台合作之3D列印檔案之分享專案,一樣是採CC-BY-NC-SA-4.0授權來運作。這是因為,CC相同方式分享模式所要疏導建立的,就是「相同授權方式分享」的共生模式,該元素使用的英文原文是Share Alike,直翻後的情境即為:「前手如何分享給你,那再將素材或衍生素材散布出去時,就必須以相同的授權方式,分享給更後手。」此種歸屬於開放社群、草根式分享的發布規範,對於文化館藏機構的執事人員,或許並不熟稔,然於特定領域若施行得當,將有機會鼓舞參與群眾投注的熱情。於開源軟體領域重要的運算系統基礎–Linux核心,即是採用GPL-2.0授權條款,依此種相同授權方式分享的機制來運作;非商業網站上年年站上全球前十大流量的重要知識散布網站–維基百科,一樣得益於CC-BY-SA授權機制之輔助,維繫全球數以萬計協作編輯者的參與熱情;而近年被許多軟體應用置於底圖進行商用發展的開放街圖-OpenStreetMap,亦是透過ODbL-1.0此一具相同方式分享要求的開放資料授權,而得以跨國跨域吸納參與者的圖資貢獻,而更顯茁壯。

務實的來說,採用CC授權搭配文化館藏機構的相關政策,沒有最好或最壞的方式,應視館舍需求及藏品屬性來發展佈局,各文化館藏機構與相關平台,才能找到最適切自身發展的途徑。然而,對於CC授權各元素要件,執事人員有了解、理解,並能進一步深化應用的必要,方能因應館舍狀況,作為調整方向及建立示範例上的最佳解。期待透過本篇CC授權要素的釐清,及跨國實務分享,能協助閱覽者理解並深化CC授權機制的學習,並進而能正確採用,以協助在開放文化館藏領域的典藏、近用與開放舉措,更能融洽結合、更有長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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