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商業獲益遇上開放共享——從CC觀點談NFT熱潮

文:陳廷彥;編輯:OCF Lab,CC-BY-3.0-TW-or-later

“Viceland” from Everydays by Mike Winkelmann, CC BY
(“Viceland” from Everydays by Mike Winkelmann, CC BY)

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簡稱 NFT)可說是近幾個月來最火紅的科技趨勢,NFT 透過區塊鏈技術為數位作品建立專屬的身份標籤,讓收藏家在數位世界也可以買下藝術品的「原作」。許多藝術家都透過 NFT 賺進大筆鈔票,至今最昂貴的作品達到 9100 萬美金的天價。然而,NFT 的發展把「限量」、「買家獨享」的概念引入了本來可以無限複製的數位作品,這是否違背了開放原始碼社群強調的自由分享的精神?

開放授權與 NFT 的共生共榮之路?

Creative Commons 理事長 Catherine Stihler 去年在文章中表示,她認為 NFT 的發展和開放授權的精神不相違背。主要的原因是,NFT 並不是數位作品本身,而是存有作品相關資訊、指向作品「真實」位置的加密貨幣,因此擁有 NFT 並不等同於享有作品的著作權。既然沒有著作權,NFT 的買家就不能限制作品的複製與流通,如果原作者本來是採取 CC 授權公開釋出作品,即使作品以 NFT 形式被售出,作品的 CC 授權仍然有效。Stihler 說,作者以 CC 授權發布作品、同時販售限量的 NFT,跟其它同樣 CC 授權、但推出限量版的作品並無區別。

實際上,許多數位藝術品已經同時採用 CC 授權與出售 NFT,例如網路創作者 Beeple(Mike Winkelmann) 雖然透過 NFT 賺進 6900 萬美金,但他也長期以 CC 授權釋出作品。CC 社群成員 Kyle Smith 就撰文提倡這種結合 CC 授權與 NFT 的銷售模式:透過 CC 授權讓更多人知道作品,那麼 NFT 的價值也會相應提高。如此,網路作品易於分享的特性不但得以保存,還能與藝術品市場共生共榮。

法律疑慮、精神扞格,CC 授權與 NFT 仍存在緊張關係

不過,專研智慧財產權法的教授 Andres Guadamuz 指出,也正因為 NFT 不等同於作品本身、也不涉及著作權,如果有人下載別人開放授權的作品,再轉換成 NFT 出售牟利,只要沒有把作品本身公開上傳到網路上,並無法律可以制裁。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雖然沒有侵犯 CC 授權條款,但顯然已違背了條款希望兼容著作權與鼓勵分享的初衷。因此,儘管目前大多數的 NFT 看起來還與 CC 授權相容,Guadamuz 預期未來將會出現不少爭議與訴訟。

而在法律議題之外,開源社群也許更應該問的,是 NFT 這樣的藝術品流通形式,真的符合開放、共享的精神嗎?慕尼黑藝術學院的教授 Felix Stalder 就認為,共享空間(commons)的願景與 NFT 是背道而馳的。數位作品的一大特性是「複製品」和「原作」在物質層次上完全沒有區別,也正因如此,每個持有作品的人都可以平等地欣賞同樣的作品。CC 授權的精神,便是要讓這種平等的共享成為可能。然而,當 NFT 透過區塊鏈上的標記把「原作」特意標記了出來,買到「原作」的收藏家和其他只能看到「複製品」的一般人,是否還共享同樣的作品呢?

此外,CC 授權儘管並不反對市場交易,但仍提供「NC」(non-commercial)授權條款給不願作品被商業使用的作者,這個條款有助文化空間的運作脫離資本主義邏輯,讓藝術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而非市場價值創作,也讓藝術品可以真正成為公共領域中的共享資源。然而,NFT 的發展就是為了讓藝術品在市場上交易,不太可能與「NC」條款相容,結果可能就是侵蝕了文化創作的自主性,讓金融資本與有錢人主宰數位藝術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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