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素材受贈時的著作權利處理-以CC授權鼓勵散布之立場分析

文:林懿萱,CC-BY-3.0-TW-or-later

壹、前言

受贈文化素材時,通常需處理的除了「實體」物件的移轉,還有實體物件上「無形」權利的轉讓或授權。很多時候,文化素材的所有者只擁有素材的所有權,素材其上的無形權利是歸他人所有。例如,受贈標的物如是老照片一批,除非捐贈人同時也是照片的拍攝者或著作權人,否則,受贈人取得的可能只是照片的所有權,如後續欲將照片以數位形式作利用的第一個步驟–掃描或拍攝進行數位化,就會遇到問題,因為除有合於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況,不然「重製權」是著作權人的權能之一,第三人要為重製,須取得其同意後始得為之。

CC授權是一套預先設計好的著作權「遊戲規則」,具有授權對象不特定、非專屬授權等特性,只要確實遵守授權規定,一般情況下並不需次次重覆授權詢問(授權申請)–授權使用目的確認–是否允與授權之回覆等步驟,不論對文化素材捐贈人或受贈人,又或是終端的利用人來說,都能大大地節省授權過程所需耗費的人力、時間,且又能達到素材被廣泛地利用的效果。

CC授權模式首要前提就是,有權利者方能採用。文化素材受贈時,究竟是素材捐贈人或是受贈人有權利決定採用CC授權?依不同的情況,有權作決定者亦不相同。本文以下將以文化館藏機構為受贈對象作為範例,先說明當該等機構受贈文化素材傳統常見的著作權約定方式為何,接著談在該等機構受贈文化素材時如何納入CC授權模式,同時亦會對當受贈之文化素材來自著作權人之繼承人時該注意甚麼作出提醒,透過這幾部分來說明當受贈文化素材時,CC授權如何能達到鼓勵散布的效果。

貳、受贈文化素材傳統常見的著作權約定方式

如前所述,受贈之文化素材,可能捐贈人僅擁有其所有權,也可能捐贈人就文化素材除有物權、同時亦擁有全部或部分之著作權。文物捐贈契約中關於所有權這部分的約定,常見要求捐贈人擔保其係以合法方式取得捐贈文物完整的所有權;而著作權方面,則常見要求捐贈人擔保其就捐贈文物無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關於受贈文物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以文化館藏機構來說,傳統常見的約定方式則是,捐贈人無償、永久(或有一定期限)「授權」文化館藏機構得基於非營利的教育、推廣、學術研究目的利用捐贈文物;文化館藏機構得就該批文化素材進行如何的「利用」,意即所獲授權的著作財產權權能範圍為何(例如,得就文化素材進行重製、公開展示、編輯、散布等 )亦需清楚約定;至於「營利目的」的使用,多數捐贈人會將權利保留給自己,換句話說,如就受贈之文化素材進行營利目的之使用,例如進行文創商品的開發,須再另行約定。

然而,上述這些約定會不會其實是無效約定?首先,必須釐清文化素材捐贈人是擁有素材的物權,又或是除素材的所有權外、素材上的著作權也歸其所有;再來,捐贈人是僅移轉文化素材的所有權,還是連同素材的著作權也一併轉讓,又或是移轉素材的所有權、但素材的著作權以「授權」的方式來處理?不同的情況,有權利決定是否採CC授權的對象也隨之不同,將在下文第參部分之第三點加以說明:

參、受贈文化素材時可採納的開放式公眾授權約定方式

一、開放式公眾授權的種類

目前最常被利用、供文化素材適用的開放式公眾授權模式,廣義來說,大致包含了:CC六種核心授權條款、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簡稱OGDL)、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及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簡稱PDM)。 CC授權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及OGDL適用於著作權仍存續的文化素材授權使用上;如著作權人願意將其仍受著作權保護的文化素材提前貢獻至公眾領域,則可以選擇CC0;至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已屆滿者,則適用PDM。

二、廣義CC授權條款的意涵及特性

(一)CC授權條款的意涵:

廣義的CC授權包含了六種CC核心授權條款及CC0。嚴格來說,CC0並非一種授權模式,而是一種權利拋棄的「宣告」,這個宣告的效果是,捐贈人將其對於文化素材所擁有的著作權,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永久、不可撤回的「拋棄」至公眾領域。 而CC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則是由四種授權要素–「姓名標示」(Attribution,簡稱BY)、「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簡稱NC)、「禁止改作」(NoDerivatives,簡稱ND)、「相同方式分享」(ShareAlike,簡稱SA),所搭配組合而來。

「姓名標示」要素表示利用人在向後散布CC素材時,必須彰顯創作人、素材名稱和來源及素材所使用的CC授權條款;「非商業性」要素表示不得為了商業營利目的來利用CC素材;「禁止改作」要素表示利用人可以重製、散布或以其他方式利用CC素材,唯不得更動原CC素材的內容;「相同方式分享」要素表示當利用人創作衍生著作、再向後散布時,該衍生著作必須採用和原CC素材一樣的授權條款。

四種CC授權要素,搭配組合出的六種授權條款分別為,「姓名標示」(BY)、「姓名標示–非商業性」(BY-N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BY-SA)、「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BY-NC-SA)、「姓名標示–禁止改作」(BY-ND)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BY-NC-ND)(註一)。

(二)CC授權條款的特性:

不論是哪一款CC核心授權條款,皆具有授權對象不特定、被授權人不具獨佔性的非專屬授權、授權時間為永久、授權範圍為全球、一旦採CC授權不可撤回,及不可再轉授權的特性。至於CC0,雖是一種權利拋棄的宣告,而非授權模式,但和CC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具有類似的特性,即著作權拋棄的宣告是永久、且不可撤回地

三、受贈文化素材時如何納入開放式公眾授權

CC授權是「有權利者始得採用」,因此,依以下幾種不同的受贈情況,有權採用開放式授權的對象也會隨之不同:

  1. 文化素材僅物權讓與,素材的著作財產權是採「非專屬授權」方式提供、且同意受贈人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2. 文化素材僅物權讓與,著作財產權是採「非專屬授權」方式提供、但允許受贈人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3. 文化素材僅物權讓與,著作財產權是採「專屬授權」方式提供;
  4. 文化素材的著作財產權隨同物權「讓與」。

在上面第2~4種情形,有權決定是否採開放式公眾授權提供文化素材者為受贈人;在第1種情形,有權決定是否採開放式公眾授權提供文化素材者為捐贈人,而受贈人取得的是得利用的權利,話雖如此,但透過與捐贈人聯繫文化素材受贈事宜的過程中,受贈人向捐贈人清楚說明CC授權特性及內涵,仍可能獲得捐贈人對於CC授權精神的認同,這種情況下,則可藉由使捐贈人向受贈人簽屬聲明書、聲明捐贈人同意為其具著作權處分地位的文化素材採開放式公眾授權的方式,來達到不僅受贈人可利用、一般大眾皆可利用的效果。 不論有權為受贈的文化素材決定採開放式公眾授權模式與否的對象為捐贈人或受贈人,皆可透過以下面兩個問題,了解哪一種CC授權條款最符合其需求:

  1. 是否允許文化素材被使用於商業目的(是/否);
  2. 是否允許文化素材被改作(是/是,但改作後的新作品須採同樣的授權條款/否)(註二)。

肆、受贈之文化素材來自著作權人之繼承人時的注意事項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短期保護的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表演)以外的著作類型,原則上保護至著作人死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人死亡、其著作如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則著作財產權得由其繼承人繼承之;如繼承人有數人,其繼承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右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當著作財產權由兩人以上繼承時,該著作財產權則由繼承人共有。共有著作財產權的處理,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著作權法第40-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又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40-1條第2項前段)。

以文化館藏機構來說,受贈文化素材的時間點,很常是名人過世後,其家屬捐贈該位名人生前所使用的物件或其創作,又或是家中長輩過世後,家屬整理其生前所蒐藏之具歷史價值或特別時代意義的物件或創作捐出。這種情形下的受贈,需留意與受贈機關簽立文物捐贈契約的捐贈人是否為該等文化素材所有著作財產權所選定的代表人,對於受贈方來說,如能在捐贈契約中,由捐贈人提出擔保,其為他共同繼承人所指定的代表人,將可避免未來利用時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或爭議。

伍、結語

當受贈文化素材時,傳統常見的約定方式,取得授權得利用文化素材的對象常限於受贈人(受贈機關/單位),日後第三人如欲近用,每一件次的利用,受贈人就需進行一次授權申請的處理,長久以往,對受贈人、利用人、甚至對當初的捐贈人皆會造成不小的負擔。 CC授權模式「姓名標示」(BY)、「非商業性」(NC)、「禁止改作」(ND)、「相同方式分享」(SA)這四種授權要素,提供了對文化素材具著作權處分地位的捐贈人或受贈人不同授權條款的組合,同時,條款內容雖因新舊版本不同而有些微差異,但已具備相當之標準化、且可全球流通,不同的CC授權條款只要符合相容性的要求,素材間更可相為混用(註三)。

另一方面,在2021年10月《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以下簡稱「保障辦法」)經公告施行後,對藝文工作者的保障實際上「升級」了許多,例如「保障辦法」希望使藝文創作者之著作人格權能充分地被實踐(例如,對於創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以必須顯名為原則);其次,除有特殊考量,否則公部門以取得藝文專案成果著作財產權「非專屬授權」為原則。 CC授權的對象是不特定之大眾、所授予利用人之著作財產權為非專屬授權,及「姓名標示」(BY)為各款CC授權條款預設的選值等特性,某種程度上實與「保障辦法」施行的目的相互呼應。

文化素材受贈時如即能納入CC授權模式的考量,讓授權人確實遵守授權的「遊戲規則」下即可「自行(由)取用」,將能降低授權的時間及人力成本,對捐贈人、受贈人及後續的利用人來說,實可達到三方皆贏的效果,此外,對於文化素材廣泛地散布和流通亦有很大幫助,且更進一步亦將能促進二次創作的蓬勃發展!


註一:您可參考國文庫2.0 x CCTW「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中的「什麼是CC授權」此題(https://tw.creativecommons.net/tcmb/#faq-cc-licenses-overview),以獲得更多關於CC六種核心授權條款的內容說明資訊。

註二:國文庫2.0 x CCTW「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中的「怎麼決定要用哪一款CC授權來提供我的作品呢?」此題(https://tw.creativecommons.net/tcmb/#faq-how-do-i-know-which-CC-license-is-right-for-me),有關於如何選擇合用的CC授權條款的延伸流程步驟說明。

註三:關於取用不同CC授權的素材進行再創作,彼此間得否相容,您可進一步參考國文庫2.0 x CCTW「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中的「取用不同組合的CC授權素材來進行衍生改作,如何判定彼此間授權得以相容,最後的成品又應該作如何的授權宣告?」此題(http://wiki.twchapter.cc/doku.php?id=faq-taking-multiple-cc-materials-into-an-adaptation-or-a-derivative-work)以獲得更多關於相容性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