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無償不等同我的非商業-CC-NC的實務範例解析說明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在開源軟體的世界裡,只要是符合開放源碼促進會–開源定義(Open Source Definition, OSD)的授權條款,皆容許商業應用,然而在CC授權的領域,涉及的發布情境更為多元,包括詩、詞、書、畫、影音、多媒體,而非僅就軟體程式的應用來發想,所以CC領域有了非商業性元素(non-commercial element)的存在。那麼就CC-NC元素,應如何正確的認識、應用、尊重?以及放置在實務情境下,相關份際應如何被客觀分析與判斷?是本文試著進行回應與說明的要點。簡單來說,任何CC素材帶有NC元素者,皆不得被用於金錢利益的套取,只要利用行為的短期交換或長期營運的結果,是要套取金錢利益,便不在CC-NC元素容許的範圍之內,而建議應另洽該CC素材的原作者,額外取得能於商業情境下使用的平行授權。

什麼是CC-NC-非商業性?

CC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在定義上指的是「並非主要為了或直接關於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所為之利用行為或利用情境」(NonCommercial means not primarily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wards commercial advantage or monetary compensation)。然而什麼是「主要(primarily)」?什麼是「直接(directed)」?確實一直都存在見仁見智、立場不同的解讀落差與爭議。然無論如何,依條款文義解釋的底線,任何CC-NC元素的素材,其使用目的都不能用來交換到金錢,或其他與金錢同質的替代物(no payment of monetary compensation),於此定義上,各國貨幣當然不行,而延伸解釋上,比特幣(Bitcoin)等能再被換取為金錢的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也是不適合的。

事實上,CC全球組織為了協助釐清NC的共識範圍,於2009年做過一個全球性的調查研究報告,該篇調查的成果,被收錄在定義非商業性—線上群眾如何理解非商業性使用之研究(Defining “Noncommercial”–A Study of How the Online Population Understands “Noncommercial Use”)這篇文件裡。

依照該篇研究報告,CC-NC元素的具體拘束範圍,建議仍應放到個案的實務情境裡,才能反覆推敲得到最適切的分析與實踐。然而從報告的圖表,我們也可以發現,某些使用情境被多數人認同,是與金錢利益交換行為有關的,就更容易被劃歸到商業範疇,秉此,大致就可以探求多數人對CC授權非商業性-NC要素的理解真意。也就是說,如果個案的使用情境愈接近多數人對非商業的想像,當然使用NC素材的涉訴風險性就愈低,而若是個案的使用情境,與多數人對非商業性的想像不一致,或具有高度落差,則使用NC素材的涉訴風險性就愈高。以下,便以《定義非商業性》這篇研究報告為演繹的基礎,說明就多數線上群眾的立場,哪些常見實務,在範例上是偏向於非商業性的,又有哪些是偏向於商業性的。

NC素材可以用在學校教育或是補習班教育嗎?

將NC素材用於教育環境,就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實例。在CC授權條款面世之前,許多文化館藏組織,或已開始採用教育目的或公益條款,來做為提供素材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若取用素材的目的為教育性或公益性的,便有使用資格,反之則必須付費申請,例如被歐洲數位圖書館(Europeana)編入文化館藏基礎權利標示(RightsStatements.org)僅供教育目的使用(IN COPYRIGHT – EDUCATIONAL USE PERMITTED)的授權條款類別,皆是如此。然而在CC授權條款裡,並沒有教育或非教育應用的分類,因為實務上,教育和非教育目的之間,跨國跨域間存在了更多的模糊空間,故取而代之的,教育事務上亦得有非商業與商業之間的區隔,原則上依《定義非商業性》的判準:「於基礎教育、學院機構裡進行教學使用,是非商業性,因此時教育的基礎是普及化、平等化,不必然與金錢利益產生交換,學校教師亦不會因為使用到CC-NC的素材,而獲得額外的金錢收益;然而補習班特性的補習教育,則是被多數人認定屬於商業性的,主要原因在於補習教育裡,教程與素材應用間,套利的關係明確而緊密。

沒有直接營利而是收廣告費用或捐款可以嗎?

另外也常見發生疑惑或爭議的,CC-NC的素材能用於有廣告收費機制的網站嗎?如果廣告收費違反NC規範,那是不是設有捐款機制也應連帶被禁止?依照《定義非商業性》揭露的判準:「多數人認為網站上帶有廣告收益機制、商業公司用於產品銷售目的,皆是在商業範疇,因為這樣的營運機制下,使用CC-NC素材與帶來流量、帶來關注,進而從中獲取廣告費資酬或產品銷售獲利,是正相關且必然發生的因果關係;然若善用CC-NC素材來提升點閱或關注,而實際取得金流的可行方式,純然是依照沒有拘束關係、沒有對價關係的捐款模式,則是符合非商業性的。這是因為CC-NC的素材應用與捐款的獲得,並沒有因A則B的關係,畢竟捐獻是一種隨喜隨緣、無法強迫發生的資金浥注模式,事實上CC全球組織的網站,常年皆設有小額捐款的收納機制,更足以示範以捐款為例,並不必然產生CC-NC元素的違反或衝突。

進一步說,也常有利用人會提出疑問,將CC-NC素材用於廣宣影片,影片本身並不營利,並且不設限提供播放,為何仍然不見容於CC-NC?這樣的廣宣使用行為,和透過捐款來取得資金,差異又在哪裡?其實最大的差異界限,在於因果關係的鏈結。將CC-NC素材用於嵌有廣告點擊率收費機制的平台,例如Facebook、YouTube,此時提供瀏覽和獲利是正相關的,利用和獲利間因果關係存在,故而不建議這樣使用,若是堅持將CC-NC素材帶到設有廣告機制的社群平台,其實使用者此時並不能再主張CC-NC素材之預先授權,而是轉以上傳者的身份自行主張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CC授權不合規或著作權侵權的風險;而用於商販廣告上,與產品販售報酬雖看似沒有直接關聯,然該廣告影片仍主要關乎商業套利,所以在《定義非商業性》研究報告Appendix 5.6圖表明確指出,將CC素材用於供售產品的廣告上(Work would advertise product for sale),接近90%的受訪者,都認為這涉及對素材的商業使用,因為此時利用和獲利間的因果關係鏈結,仍然存在。至於捐款,由於素材的使用與捐款之間,捐款人仍具有是否執行捐款的自主地位,所以素材的利用和獲得捐獻間因果關係斷鏈,從而不致引發過多爭議。

營利或非營利法人能在接政府包案時使用NC素材嗎?

這個爭議情境倒是已有比較法上的實際案例。美國2016年開展的「Great Minds v. Fedex Office and Print Services, INC.」訴訟一案,審判實例的判斷主軸為:「依CC授權條款的解釋,原權利人授權被授權人得就非商業性目的使用素材,自然包括透過僱員或與第三方締約的方式來協助利用,如禁止被授權人經由第三方的協助來進行利用,這不但於法無據,也完全沒有被記載於CC授權條款的法律文字裡。」所以對CC-NC素材之使用,如為政府機關構或其他非營利組織所直接指定,可以,這種利用情境,營利廠商僅為素材利用上之助手,被輔助之政府機關構方為素材的利用主體,原則上符合NC規範。然而,該CC-NC素材之使用,若為受任廠商自主決定,即使最後的利用人為非營利之政府機關構,然就廠商的利用環結來說,已構成主要或直接關於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之目的,來利用CC-NC素材的行為,這樣便不符合NC元素的容許!

所以這邊協助作個簡要結論:「對CC-NC素材之利用,非營利屬性的政府機關構,是有機會尋求民間營利廠商的協助,來完成相關的優化或服務需求。因為這種情境,類同委由助手、助理來進行相關工作,受託者單純是站在助手、助理的地位。然而,倘若受任廠商是自主選擇,帶有CC-NC元素的素材,來提供政府服務,甚至主張客製化的專案成果,亦要由廠商取得,或要與委託機關共享其專案衍生的著作權利,則後者的情境,便明確違反了CC-NC元素的既定規範與拘束範圍!

藝文競賽設有獎金或獎勵金能讓參賽者使用他人CC-NC素材作為創作基礎嗎?

這是一個涉及高度灰色地帶的問題,實務上要客觀就競賽獎金或獎勵金的比例和性質來討論。原則上,競賽獎金若是高額,依常情或社會通識,即為商業行為,但若競賽獎金為名譽獎勵性質,且作品獲獎之後並無後續商用模式的推展,則亦有論者認為,此種競賽可劃歸非商業模式。坊間常見鼓勵性質的相關競賽,各組獎金的數額,常見皆未達到必須預扣所得稅款的標準,例如依我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13條,獎金給付額達2萬元以上、採給付額百分之十計算稅額,也就是說相關稅額,逾2仟元之額度才必須採預扣繳模式處理,那就此標準來觀察,此類型規模以下獎金的競賽,被認列到商業範圍的可能性和風險性較低,目前國內外也尚無相關司法爭訟案件,然而,更高額獎金的類別,比如獲獎金額已逾一般人單月或單季的收入標準,則產生NC元素是否合規的爭議風險,自然將隨之提高。

故如競賽主辦單位希望預先降減未來發生爭議的可能性,或對競賽成果有擇優進行商展合作的規劃,則建議於活動開始前的說明簡章,以及相應的競賽規則裡,明白曉喻:「本競賽應需遵循每筆第三方素材所據以提供之授權規範,不得使用帶有非商業性,或拘束競賽結果後續利用模式之第三方素材,參賽者務請留意並妥善進行相關智財權利管理。」如果,當可以在入選團隊的溝通階段,及其後的評選階段,濾除這些因為未能合規使用第三方素材,而影響競賽結果的因子,以達到更符合活動宗旨的實施目標。

非商業CC授權與商業授權模式能同時並存嗎?

依前述實例,加上CC-NC元素的素材,豈非大大削弱了該素材的散布範圍及被利用潛質?確實如此。所以一般來說,CC全球組織及各地協力組織的態度是,若是著作權利人本身設有商販發展的平行規劃,那將素材其一授權方式,採用NC模式發布,才較為合理,因為限制NC應用的同時,原權利人能提供平行的商業授權選項來相輔相成。畢竟,採用CC授權發布素材,應即是看重CC授權能加速流通、帶動名譽及潛在發展的虹吸效應,而若本身既無商展規劃,又將素材限定採用NC模式,如此在授權策略上一進一退,最後的結果或將陷於不進不退,素材未能獲得公眾更深度的利用,也未能為原作者帶來太多名譽加持的狀態。

那麼,非商業CC授權與商業授權模式能同時並存嗎?可以!舉例來說,大英博物館採用CC-BY-NC-SA-4.0授權條款提供其線上素材,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採CC0發布網站素材,然亦皆平行建有商販授權的專職平台,供使用者有高解析度商業使用需求時,能透過線上表單提出申請,以開啟後續的價額估算及締約支付流程。CC全球組織對應用模式作過通則解釋,基本上,數位物件在低解析度和高解析度,有著完全一致創作表達時,兩者就是同一件作品而有著不同解析度的展示,此時低解析度格式採CC釋出的效力,原則上及於高解析度的格式,然而,CC授權為非專屬的著作權授權模式,原作者就同一個作品,本可先後或同時併採平行但不彼此干擾的模式,提供授權給不同的使用者,此之所謂雙重或多重授權模式(dual/multiple licensing model),所以只要額外付費方得取得的格式版本,不會在後續應用上,讓人產生與低解析CC授權格式版本的混淆,自然,這是一個可以被成熟運作的商業模式。

使用者的無償取得不等同授權人同意其後不限制的商業應用

舉國家文化記憶庫為批論案例,目前所託管之素材,就數位物件而言,數量上以「僅限公開瀏覽」為最大宗,採CC-BY-NC授權則為第二序位。事實上除僅限公開瀏覽的物件外,其他國文庫上的數位物件,都是可以被無償下載,進而依個別條款的指示,合規進行合法利用。然而,得無償下載,不等同之後必然可以被使用者,不受目的與方式般的利用,基本上,無償僅能代表取得流程裡,毋須支付資酬給固定的窗口,然其後得否進行商業應用,或限定在哪些非商業範圍的應用,還必須進一步考究使用者預期的應用模式,是否能符合個別素材的相關限制。一般來說,原作者若採NC元素發布其作品,與其搭配的,就是希冀使用者在營利的情境下,另洽原作者來議定價金,其後取得額外商業目的之平行授權,來進一步使用該素材。故一般來說,NC素材的使用,使用者端若不具明確的自信,而帶有後續使用的疑義時,多被建議透過平台轉介或直接聯絡的方式,接洽到素材的原始權利人,以取得相應的額外授權,然而國文庫上線實施之後,卻屢屢發現在這種狀況下接洽到素材的原始權利人,原始權利人受限為公務單位,亦無提供平行額外商業授權之選項,導致相關文化素材已經披露,卻無法形成穩健的生態系,為願意付費的使用者取而善用!

事實上,依國際上開放文化比較案例,如大英博物館的實施作法,如果使用者是採有償模式另行洽商,再從素材平台的原上傳人或其有權處分人處,另行取得授權,亦可一併與提供人確認相關的使用擔保協議;因若是使用者是採無償模式,取得相關素材,則不論是依CC授權條款、或各國政府自撰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皆會嵌有預設的免責條款,主張於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得到免責,從而不會對該素材日後的可用性、合用性,進行擔保,這也是無償取得與有償取得,在後續商業應用產生實質落差的重要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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