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姓名標示及其於文化館藏領域的範例說明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CC授權的姓名標示(Attribution, BY),是合法利用CC授權素材的重要條件與義務,到了4.0版本的時代,已經明確將其列為「授權條件(License Conditions)」,意即沒有善盡姓名標示的義務和條件,將導致授權終止,而無法主張CC授權的合法利用地位。簡要來說,舉CC-4.0為例,姓名標示就是「保留授權人就授權素材提供的姓名標示資訊(retain the following if it is supplied by the Licensor with the Licensed Material)」,其後再「依授權人要求(requested by the Licensor)」,去含括作品的創作人(creator),及其他被指名者的相關資訊(any others designated to receive attribution)。更進一步來說,CC授權的姓名標示,就是將「授權人要求、與著作來源(authorship)有關,且合理能被轉載的相關資訊」保留下來,將這些資訊在後續利用時進行轉載,若是授權人有給資訊上的明燈指示,那就是直接延用其提供的顯名標示建議資訊,即可。然而,若是授權人並沒有指定,則再備位回歸CC授權條款所規劃的(1)著作人的本名、別名(筆名)、網路ID、或其他可辨識代號,(2)原始物件的名稱及出處鏈結,(3)授權條款的組合與全文鏈結等資訊,來滿足姓名標示上的條件與義務。

所以說,CC授權的姓名標示內容,確實有相當客製化的空間,也因為如此,國際間知名的博物館、美術館,採CC授權來發布藏品時,也常會有定式規格的姓名標示要求,因為開放政策的施行,整體來說並非純粹的施惠,也可以是一方面透過開放策略來實踐文化館舍的設立目的與責付工項,讓相關文物被看見與記憶,另一方面同時透過客製化的姓名標示,增進文化館舍在國際間的能見度,進而提高其名譽與影響力。本篇專文將依參觀人數的建議排序,就列表裡已有開放近用政策的美術類文化館藏單位,進行其開放館藏時顯名標示要求的觀察與整理,以就相關標示進行要點說明,並能作為我國館舍後續建立相關標示聲明時,比較政策上的學習範例。

藏品仍受著作權保護時、姓名標示為再利用的必要條件與義務

此一類別的文化館藏機構,至2022年底,依次有法國羅浮宮英國大英博物館英國泰特現代藝術館英國國家美術館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以及西班牙索菲婭王后國家藝術中心博物館

  1. 羅浮宮(The Musée du Louvre)當前的開放政策原則上僅及於詮釋資料,於其授權說明專頁,透過法國語言為主要準據的Etalab開放授權條款(Etalab Open Licence),將網站詮釋資料類別的資訊,提供予公眾使用,依照Etalab Open Licence,相關詮釋資料提供不限制的授權利用,然利用時,必須明註:(1)著作來源(authorship)、(2)出處指引(至少要提到Musée du Louvre),以及(3)取得資訊的日期(date),相關的義務可能透過建立一個超連結頁面(hypertext link)來滿足,將前述資訊登錄在該鏈結,並發布該鏈結即可,依照授權條款提供的示範例,約是「提供機構名稱—出處鏈結,取得日期 (Ministry of xxx—Original data downloaded from http://www.data.gouv.fr/fr/datasets/xxx/, updated on 14 February 2017.)」。
  2. 大英博物館(The British Museum)採用CC-BY-NC-SA-4.0授權條款提供其線上素材,其在姓名標示上客製化的範圍不大,但明確透過授權說明專頁,明白指示相關物件的再發布與披露,都必須在姓名標示上,明白註解「© The Trustees of the British Museum.
  3. 泰特現代藝術館(Tate)網站藏品,依其網站使用條款之說明,或有採CC授權發布者,或有仍保有完整著作權利、然容許非商業、研究性質、個人目的、評論瀏覽、教育目的等合理使用主張之利用者,若素材為藝品等數位物件類型者,Tate要求註明出處的格式是應該要考究的,其格式依次為「物件品稱、作者、創作年份,著作類型:© Tate, London [近用年份]。(‘Title, Artist, Date of Work, Photo: © Tate, London [current year]’)」;而若素材為文字、說明等詮釋資料類型者,由於原則上皆為Tate自行撰寫、編輯,故其出處註明的格式,就保留後半段即可,依次為「© Tate, London [近用年份]。(‘© Tate, London [current year]’)。
  4. 英國國家美術館(The National Gallery of UK)網站藏品,依其網站智慧財產權條目之說明,亦呈現複合型的提供狀態,藏品其數位格式的中低階格式(800 pixels)得採非商業模式提供,依CC-BY-NC-ND-4.0授權發布,對應該藏品的事實性註解詮釋資料(key facts),例如原作者資訊、創作年份、地區等,則採CC0公眾領域宣告,不另主張著作權利。而藏品其數位格式的高階格式,則得應填具線上表格、鑑價支付之後提供之。然不論商用或非商用、CC授權或非CC授權,英國國家美術館皆要求後續藏品若再被重製予他人或發布予公眾,皆必須依右列格式註解來源:“Leonardo, The Virgin of the Rocks, 1491–1508 Photo © The National Gallery, London”(原作者,藝品名稱,創作年份與創作類型 © The National Gallery, London)。
  5. 國立故宮博物院(National Palace Museum)於其網站的開放資料專區,採我國自訂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OGDL-Taiwan-1.0)授權,提供300 dpi解析度以下的精選圖像,該授權能無縫轉換為國際版本的CC-BY-4.0,以鼓勵跨國流通,至2021年底,再將院藏書畫類、器物類、織品類文物,計40萬餘數位圖檔,其低解析度檔案採CC0-1.0公眾領域宣告提供各界自由運用。依故宮博物院的正式聲明,其依CC0宣告提供的圖像,使用時不須註明出處;然依OGDL-Taiwan-1.0,或轉CC-BY-4.0授權提供的圖像與文字,使用時應明確標示是採OGDL-Taiwan-1.0授權或CC-BY-4.0授權發布,並提供其授權文本之鏈結,並清楚揭示來源為「國立故宮博物院」,即可。
  6. 索菲婭王后國家藝術中心博物館(Museo Nacional Centro de Arte Reina Sofía)以自身名義發布的文字及影音素材,依其網站法律聲明,採CC-BY-NC-ND-4.0發布,而非博物館名義發布的第三方素材,則編列各別作者的著作權聲明列表,供民眾瀏覽與參考。嚴格來說,索菲婭王后國家藝術中心並沒有揭示客製化的顯名聲明,而是回歸讓使用者,依CC授權的基本原則,或個別作者的著作權聲明,來進行出處標示。

藏品已不受著作權保護時、姓名標示為出處尊重的道德禮節

此一類別的文化館藏機構,至本文撰寫日止,依次有美國大都會藝術博物館美國國家美術館美國史密森尼美國藝術博物館,以及尼德蘭國家博物館

  1. 大都會藝術博物館(The Met),採用CC0-1.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來提供其可被公眾近用的線上藏品,雖然說CC0嚴格來說,已無法干涉或要求素材的使用者必須履行任何義務,包括姓名標示的義務,然The Met基於學術倫理、尊重出處的道德立場,仍於其政策說明頁,建議素材的使用者,後續使用這些素材時,能保留物件原名譽欄位(Credit Line),並喻請盡量提供右列資訊予後手知悉:“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New York, Credit Line @ www.metmuseum.org“。
  2. 美國國家美術館(National Gallery of Art, NGA),原則上NGA提供的線上藏品,皆已被認定歸屬於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故採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釋出,然若個別素材有著作權歸屬爭議、個資肖像使用爭議、第三方權利問題、受到捐獻契約的限制,或清晰解析度未達標,則先不提供,待後續相關問題盤點確認後,方行上架。基本上類同The Met,採CC0提供的數位藏品,提供方已無法干涉或要求素材的使用者必須履行任何義務,然而NGA亦於使用註解(Notes for Users)裡建議,希望後續相關藏品的使用,能註解NGA的出處名譽:「Courtesy National Gallery of Art, Washington」(蒙美國國家美術館提供,地點:華盛頓)。
  3. 史密森尼美國藝術博物館(Smithsonian American Art Museum)依循史密松寧學會(Smithsonian Institution)的開放近用政策,將相關已無著作權利保護或限制的作品,採CC0公眾領域宣告釋出。採CC0釋出時,釋出機構原則上無法嚴格要求後續利用的顯名標示義務,然依Smithsonian Institution開放近用政策的說明,若實際可行,仍是希望從學術溯源、出處尊重的立場,建議就右列要項來進行素材的簡要標示:「作品名稱、作者、出處機構、授權方式,以及物件鏈結URL。(title, author, source, license, and source URL.)」
  4. 尼德蘭國家博物館(Rijksmuseum)奉行其開放資料政策(Open Data Policy),將多數已無著作權利保護或限制的數位藏品,採CC0公眾領域宣告釋出,從而亦無後續顯名標示的嚴格要求。然而其亦點明,配合Europeana歐洲數位圖書館的公眾領域應用導引(Europeana Public Domain Usage Guidelines)Rijksmuseum希望使用者應用其提供的數位藏品時,就原作者的姓名(name of the creator)、以及Rijksmuseum的提供(Rijksmuseum is cited as the source),可以被尊重而存有簡要標示。

文化館藏機構姓名標示的基本資訊及輔助資訊

綜上所述,將國際間已佈建有開放政策的著名文化館藏機構,其提供數位藏品時的顯名標示要求,進行整合性的比較,能將相關標示資訊,大分為基本標示資訊,以及輔助標示資訊,基本標示資訊意指多數著名的文化館藏機構,皆有明確要求的相關資訊,而輔助標示資訊,則意指該機構或有特建的文物分類模式,而另有建議的額外標示資訊,得以輔助其相應分類模式之顯示,以便利統計、查找相關藏品未來的使用影響範圍。

  1. 基本標示資訊:提供機構、作品名稱、原作者姓名、授權方式,以及機構或物件鏈結;
  2. 輔助標示資訊:館舍地點、捐贈單位、創作類型、創作年份、近用年份。

當然,並不說這些姓名標示的相關資訊,多即是好,務實來看,於姓名標示資訊簡潔時,其實有利於相關素材被寬泛的流通,因此時相關標示上的工較為輕簡而親民,然而,進一步客製化、標準格式化的姓名標示,當有助於追蹤所發布物件於公開網站上的使用,或藉此增加曝光率,與增進館舍本身的名譽及影響力。故若以我國故宮博物院為例,當前僅要求清楚揭示來源為「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機構-1),較為簡略,或許參酌各大文化館藏機構的作法,得進一步考量明確納入「授權方式-2」,以讓相關素材能再被轉發利用;以及「機構鏈結-3」,來強化自身文化地位的宣傳;並且加列「館舍地點-4」,以溫和而妥善的處理兩岸文化識別上的區隔與主張,而得作下列示範性的顯示:

  1. 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北,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 CC-姓名標示-4.0 / CC0宣告 @ www.npm.gov.tw
  2.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Taipei, OGDL-Taiwan-1.0 / CC-BY-4.0 / CC0-1.0 @ www.npm.gov.tw

至於一般在CC授權常見納入的「作品名稱-5」、「原作者姓名-6」,由於故宮博物院收納的館藏特性多為歷古之物,較無相關爭議或疑慮,故必要時能被省略,但若是藏品較為現代的館舍,則建議可就實際狀況另作評估,而於個別館舍確有需求時,考量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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