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在開放資料的領域裡,只要是符合開放知識基金會–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的授權條款,皆容許改作。然而在CC授權的領域,因為高度尊重部分作品帶有的獨特著作表達,與數值型的資料作了不同模式的處理,所以CC領域有了禁止改作元素(NonDerivative element)的存在。也就是說,加入了CC-ND元素的作品,並不能夠在後續分享上,再被改作,而必須維持原著作獨特的創作表達,然而會採取CC授權的客體,包括美術著作、圖形著作等個人表達風格較強烈的客體,有時候也會是語文著作、編輯資料等在表達之上承載事實資訊的客體,在這些不同客體的利用實務上,如何尊重原作者CC-ND的意向,但同時能保有後續資料、素材應用的彈性,將在本文進行實例講解與觀念探討。
什麼是CC-ND-禁止改作?
CC四大元素裡,禁止改作(NoDerivs)的定義範圍,相對而言是較好理解的。ND指的就是,該作品禁止被原作者以外的其他人重新表達,而若是配合既定法律制度的演譯,最切合ND去進行理解的行為,就是著作權法裡的「改作相關行為的禁止」,例如以我國著作權法為例,第6條規範的衍生著作,法律定義上是「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這樣的重新表達行為,就是被CC-ND所禁止的,然而,嚴格來說CC-ND的涵攝範圍,較諸傳統著作權法上的改作,更為寬泛而彈性一些,主要是配合CC鼓勵流通的基本原則,CC-ND盡量在著作權法的基礎上,對於沒能被現行法律充分規範的行為更有補充,所以它的影響範圍,不能說完全與著作權法上的改作相同,而應是更為寬泛。
這也正是CC授權條款,在3.0版本之後,為何將衍生改作關係的語彙,從傳統著作權式的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統合在「改用(Adaptation)」這個新立專有名詞之下的原因。以明示該字詞於CC授權條款裡,有另行擴充定義的空間。使用者必須知悉,CC授權所定義「改用」一詞的範圍,是將衍生改作的範圍先包入,所以與各國著作權法預設的範圍相較,CC改用一詞的定義,較常見的衍生改作範圍還要大。那麼具體來說,我們應該怎麼理解這些較諸一般著作權定義,更為務實通用的CC-ND實務?以下進行要點說明。
訪談謄錄逐字稿並非改作然節編可能構成改作
在藝文或地方文化誌活動,常涉及對相關工作者或職事老師進行訪談,然後謄錄為文字稿。這些訪談文稿,若是採逐字模式呈現,並不涉及改作,因出之於口、全程轉錄為文,並沒有相關著作表達的轉換,從而並沒有改作行為的發生,然而,謄錄過程若再經編者的增刪修改,甚至博引各家發言而成一衍生性的專題報導,便就涉及將他人受訪結果進行改作,此時應在口訪契約上,增立容許日後訪談實施者,得改作另行發表的地位,並建議同時明列訪談實施者,得予編輯的被授權地位,一併取得。這是因為在著作權基礎架構上,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故他人如需要就該著作進行後續的改作或編輯,應明確事先取得該等被授權地位為宜。
另外依照CC授權條款,不論哪一個組合的CC授權條款,授權人其實皆同意將後續編輯素材的地位,提供給使用CC素材的後手,這與一般著作權授權的實務,略有差異。所以說,CC授權的組合模式是這樣:1、帶有ND元素者,禁止後手改作後再分享該作品,而若授權組合未帶ND元素,則代表該CC素材得被後手改作;2、不論哪一個CC授權組合,皆容許後手編輯後再分享該作品,此時編輯物的散布模式,並不受CC授權素材的直接拘束,然該編輯物內含的CC授權素材,原則上應依原CC條款,或與原CC條款相容的其他條款,來進行後續發布。
CC認定將音樂與影像進行時序結合視為改作
另外,依照CC授權條款的定義,將音樂著作、表演或錄音,依時間序列關係附著於動態影像時,已然產生改用關係,即使此時音樂的使用模式是作為背景音樂,音樂本身的部分也並沒有經過修改,然只要與影像結合進行時間序位的呈現,即已構成改作。事實上CC授權條款,早於2.0版本,便已特款作了前述定義,這是因為在各不同司法管轄領域裡,對於音樂著作與其他著作的結合模式,究為衍生性的關係,或是編輯性的關係,常有不同的解釋角度與實務差異,故CC著眼於跨域間弭平紛爭,直接於CC授權條款裡,指定此類將音樂與動態影像,依時間序列結合的關係,定調為衍生改用關係。而若音樂與影像結合構成衍生改用,自然此類行為,就已與CC-ND元素,產生應用上的衝突。
然而從著作表達的轉換上,CC授權條款如此定義,亦具有相當說理基礎,因為解釋上,著作權的保護核心在於著作的獨特表達。故衍生改用關係,指的是基於原著作「另為表達」所進行的改作,那麼,單純聆聽音樂,和一邊瀏覽動態影像時聆聽該首音樂,常會產生不同於單純聆聽原音樂的藝術感受,也就是產生了一個新的表達,這是為何CC授權,要將音樂與動態影像結合,直接指定為衍生改用關係的主要原因。
ND並不影響技術格式的轉換、也不影響除錯勘誤
CC-ND元素限制改作的範圍雖廣,但並不擴及技術性的轉檔,也不影響到後續素材使用時,可能需要進行的除錯或勘誤工作!首先,CC素材的提供利用,是不能去綁定技術格式的,於3.0版本,在法律條款裡明示,授權人透過CC條款提供予被授權人的權利,「可以在所有不論已知或將來被發明出來之媒體(media)以及格式(formats)上行使。」相關規定在4.0版本仍然被保留,並且進一步闡釋「授權人拋棄及/或同意不主張任何權利或權力,來阻礙被授權人對CC授權素材,進行必要的技術修改以行使CC授權權利的地位」。此種不能拘束技術格式的態度,即使是搭配ND元素亦作這般解讀。究其要理,CC-ND是禁止原作品被進行二次衍生性的表達,而技術格式的轉換,原則上只能說是一個作品有二個儲存或表達格式,其在著作權表達的呈現上,皆為等價。所以說,帶有CC-ND元素的文章,原文採DOCX格式提供,之後能被使用者轉採ODT、TXT等,較具開放相容性的格式提供;而帶有CC-ND元素的圖片,原圖採TIFF格式提供,之後亦能被使用者逕採PNG、JPG等較常見的通用格式進行轉發。
而至於除錯、勘誤的需求,理由與技術轉檔的狀況得比附援引,該等除錯行為,並非針對原作的創作表達來進行衍生,從而不會違反CC-ND元素的規範。這是因為ND元素就其釋義,是「禁止產生衍生或改用作品(derivative work/adaptation work)」,而要構成一個有意義的「衍生、改作」,必須有另為著作表達的結果,也就是說,必須要有一個新的創意表達,能與原作產生區隔,這樣才會是一個著作權法定義及CC授權列入範圍的改作、改用行為,而涉及這樣的改作方式,才是被ND元素所禁止的。故如確定對CC-ND授權素材的修潤行為,純是字詞勘誤或格式校正,那麼其後針對這些字詞勘誤或格式校正來調整,是不會違反ND要求的。
AI學習及事實資訊的截錄並不構成改作
人工智慧(AI)型態的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原則上皆不構成改作利用。基本上,著作權的核心保護範圍為著作的「表達」,不及於其背後的概念,這也是為何ImageNet等人工智慧學習的科研專案,大量應用CC授權的素材來進行AI深度學習的訓練,而聲稱後續對該等研究資料的應用,只要能與原影像素材脫勾,那便已跨越了著作權利的表達,而不會再停留於著作權或CC授權模式的保護或限制範圍。基本上此一立場,亦同於CC全球組織歷來就此議題的解讀立場。更進一步說,CC授權處理的是著作權的授權與流通機制,雖然到了4.0時代,CC已明白將授權的客體擴及到資料庫、資料集等,編輯性創意或高經濟產值的資料庫客體,然而對資料集、資料庫內含事實性資訊的利用,只要未達相關資料內容實質部分提取(extraction for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dataset)的比例,一般來說不會視為涉及對資料庫、資料集,進行了改作式的利用。
最後額外一提的是,CC-ND元素的效應,在4.0版被明示放寬到一般內部自行使用的情境上,來與CC-ND素材過往被利用時,或常被改作但由於未允許改作,一經改作就不會再向外發布的實務,進行橋接與妥協。過去在3.0版前,CC-ND的定義,皆直接規範帶有ND元素的作品不得被改作、被改用,然在4.0版,於法律條款增設特款,規範帶有CC-ND元素的作品,仍有機會能被使用者進行內部改作、內部改用,然該改作、改用的成果,明示不得再被「分享(Share)」出去。也就是說,帶有CC-ND元素的作品,在4.0授權的規範下,仍能被內部改作,然僅得由改作人自行使用,不得再涉及任何重製、散布、公開演播等分享性的涉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