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合理使用
“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CC Taiwan Chapter (CC Taiwan),採「CC授權-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BY-3.0-TW-or-later)」提供。
「合理使用」指的是在特定情形與目的下,利用人雖然沒有取得著作的授權,可是主張對該著作的無權使用行為,是合理且正當的,且並不至於妨害到原作者核心的著作權利,所以經抗辯後得作例外處理,而不視為侵權行為,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直接定義:「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質言之,著作人的創作並非憑空產生,而是受到環境與社會薰陶所致,因此各國的著作權法,在保障著作人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兼顧大眾利用他人著作的權益,故而規劃了「合理使用」這樣的衡平原則。 就著作權法框架,合理使用被視為著作權利行使「例外及限制(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之一環,意即著作權利雖然是賦予著作人之私權,但行使上,也不得過於壓迫或阻礙到公共利益,所以設有合理使用這樣對著作人權利,進行例外處理及額外限制的規範。進一步說,若是社會大眾在符合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即有機會於「適當份際」內,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
然而,所謂的「適當份際」應該如何評估?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明列以下四點,作為合理使用適當份際的判斷基準: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這四大判斷基礎,也與美國著作權法–17 U.S. Code § 107所訂內容如出一轍。
將這些判斷基準進行白話式的轉譯,可以理解,合理使用一定是個案式的判斷,因時、因人、因地、因情境及各種變項而作不同處理,然後:1、利用之目的與性質愈偏向公眾廣泛的利益,而非使用人個人偏狹的利益,較有立場主張合理使用;2、著作本身的性質若是字典、史書、政府出版品、新聞影帶等,偏向公眾必要知識地位的作品時,就必須忍受最大程度的合理使用;3、所利用的質量比例於該著作整體所佔比例,不至於後續引發;4、該著作市場價值和相關收益的沖刷與喪失,將更有機會能成功主張合理使用。
所以說,合理使用的主張者必須清楚認知到,合理使用固然是各國著作權法內設的衡平機制,但它應用時,還是必須依個案中利用之目的、方法,該作品性質與利用的範圍佔作品的比例,利用作品後是否會妨礙原著作人正常獲利,與是否影響作品的市場價值等項目來進行個案評估。而若真的要用一句話進行歸納,那核心的重點應該就在於:「該無權利用行為,會不會造成原作者核心著作權利裡的經濟價值流失?」若「會」,則合理使用不該成立,除非該利用行為涉及更高程度公共利益的保護,而若「不會」,則相關利用行為,有時反而是協助原作品進行推廣,將有很高的機會,能成功的主張合理使用。
那麼是不是主張了合理使用,就不需要註引出處了?也不完全是這樣的,依我國著作權法第64條的指示,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除非原作品不具名,或著作人本就不明外,應該還是要以合理的方式明示其出處。所以,雖然不是說有註明出處一定能夠成功主張合理使用,也不是說沒註明出處就一定不能夠成功主張合理使用,但若確實知道出處,建議後續利用時,還是應該盡量進行合理註明。
CC授權條款並「不會」限制或影響使用者,行使其依著作權法本得主張的合理使用地位,此一解釋態度,已明確登錄於CC 4.0法律條款,對於「例外及限制(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一詞的相關說明。
不論是多數國家使用的「合理使用(Fair Use)」或傳統大英國協體系使用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機制,都可以被理解成是基於公眾利益,「對私有著作財產權利產生的例外與限制」。意即使用者對於他人著作,符合合理使用或公平處理的無權使用行為,得經過合理抗辯,而不被定義為侵權行為,而既然不是侵權行為,自然也不會有衍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就如同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的直接定義:「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然是否合理使用的抗辯可以成立,必須於實務上經過個案情狀進行判斷,若使用者怠於正確理解合理使用的原則和範圍,於抗辯失敗時,就必須擔負相關的侵權責任。
就此立場進一步說,CC授權乃是「不問可取」的預先授權,只要使用者依照CC素材權利人預先指定的CC授權條款來使用該素材,即是取得合法授權,既然已經取得合法授權,自然沒有主張合理使用,踏入法律爭議灰色地帶之必要。但若該CC授權的預先允許幅度,未達使用人的期待,此時使用人仍得就此CC授權素材的進一步使用,主張其合理使用的法律地位來資以抗辯。然請務必理解,既然素材的權利人已經透過CC授權條款,提供一套可供遵循的模式來使用該素材,此時使用人仍堅持要採「無權使用」的立場另行主張合理使用,於法律邏輯上此一合理使用的抗辯,應具備更高公眾利益,或其他不得不然的法律理由,不然依常情衡量,應該不容易通過合理使用的判斷與評估標準。
轉發若是透過純鏈結文字導引或列表的方式,不去自動化截取傳輸原素材,可以!但若是希望重製後另行提供其他平台的傳輸使用,則「僅限公開瀏覽」的類別不可,其他帶有CC-NC非商業性條件的素材,亦不建議引用到有會員收費機制、或廣告收費機制的網站平台。
首先,採鏈結的方式來轉引著作出處,來協助其他會員、朋友、或甚至公眾拜訪原平台,並不會直接被判斷是構成著作權法上「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這些被特章保護的權利態樣,從而並非無權使用他人著作,自然也不會構成侵權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民國103年8月28日,提供的電子郵件1030828號函釋,以及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都採取這樣的解釋立場。所以才會說,國家文化記憶庫上的素材,既然皆已能被公開瀏覽,其出處鏈結是可以被純文字、資訊式轉引到其他平台的,不論該平台是否設有會員機制、或是該平台是否付費才能登錄。
承上,國文庫上的素材,原則上都可以透過這種資訊轉達的方式,再分享到其他平台,協助其後的瀏覽者自行拜訪國文庫。然而,進一步要考量各社群平台「自動縮圖的捉取機制」!在Facebook或Twitter的訊息發布視窗,有時當使用者貼上專頁或媒體鏈結時,這些社群平台即會自動捉取該頁面或該媒體的縮圖,並其後呈現於該貼文裡。這樣的自動縮圖捉取機制,由於確實產生了素材的重製、散布,以及公開傳輸,故其實是以發文者個人的名義,主張合理使用。所以個別素材是否能夠如此捉圖轉引,發文者必須自行判斷其使用情境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要求的合理範圍。
此外,國文庫上託管的素材,除了僅限公開瀏覽類別之外,其他類別皆容許被重製、散布,以及轉自其他平台進行公開演播,至於該平台是否設有會員機制?PDM、CC0類別的素材對後續使用已無義務性的限制,而CC授權及OGDL-Taiwan-1.0授權,只要其他會員於接觸到素材之後,仍能依該素材採用條款的規定完整利用素材,則並不會因設有會員機制,或僅允許部分人瀏覽(限友人、限群組)到此轉載物,而違反該素材的原始授權條款。進一步關於會員制與CC授權規範的互動,得參閱右列條目:《將CC授權的素材放在「僅限會員使用」的網站上,會違反CC授權的規範嗎?》
然拷貝式轉載性質的使用,務須實踐相關素材於姓名標示上的要求,使用者方得主張合法被授權的地位。進一步了解如何善盡姓名標示的義務,請參閱右列條目:《要利用國家文化記憶庫上採CC授權提供的素材,應如何正確的進行符合CC授權要求的姓名標示?》
最後,任何CC授權素材若帶有NC-非商業性的元素,則不得被使用於商業情境的營利行為,依據CC全球組織2009年發表的《Defining Noncommercial(定義非商業性)》這篇研究報告,網站若帶有廣告收費機制者,多數CC素材的提供者,皆視之為商業使用,也就是說,帶有CC-NC元素的素材,其實並沒有辦法讓轉引者,直接援引CC被授權的地位,將其轉引至帶有廣告收費機制的Facebook及Twitter等社群平台,若使用者仍然截取後上傳,則一樣是回歸著作權法的基礎運作,是以發文者個人的名義,主張合理使用。所以帶有CC-NC元素的素材,得夠另行下載後上傳至社群平台使用,轉發者仍然必須自行判斷,其使用情境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要求的合理範圍。
關於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建議能夠進一步閱讀右列條目,《合理使用是什麼?如何正確的理解合理使用?》
活動的述事報導,因另有評論性創意被演繹表達,依著作權實務,向來視為獨立的語文著作,編寫者若無受聘僱關係拘束自行創作,或為無償志工的身份,得以自身名義取得相關著作權利,並分享至任何公開平台,然而,若是報導裡一併嵌有攝影,或活動裡被展示的他人著作,則建議取得主辦單位的同意方行拍攝、或取得他人著作的截錄同意方才引用。而若無法取得明確授權,則建議依循合理使用的原理原則,適度的降減他人著作的引用比例與質量,方不至於產生侵害他人著作權利的相關風險。
著作權是保護及鼓勵創意的法律,著作之創意產出在誰身上,原則上該人便為該著作之著作人。然而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於聘雇關係裡,也可能透過事前的契約,來指定誰為著作之著作人,或由誰享有其著作相關權利。
而依此原則,參與社區或地方誌屬性的藝文活動,若事後的見聞報導為撰寫者獨立評論的表達,則應被視為獨立的語文著作保護之。此時該報導若為自主撰寫,或為不受聘雇關係拘束的無償志工,此時並無事前契約之拘束,則應由撰寫者單獨享有相關的著作權利。
然應進一步考量者,是報導中若除了自我評論的表達,或可能引用活動演講者口述的橋段、或拍攝他人於活動展示的素材,這些第三方素材若有獨立著作表達的地位,皆可視為第三人著作,當被引用到報導裡進行轉述時,應盡量取得提供者的轉載同意,或相關引用上的明確授權,然若因活動場域或實際狀況限制,無法取得相對應的同意或授權,則可回歸到合理使用的抗辯機制,例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去引用他人在此次活動裡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在合理使用的訴求上,依著作權法第65條揭櫫之要點,建議能一併考量所利用他人著作之質量及比例,以盡量不要對該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產生負面的影響。更多對於合理使用機制之說明,建議參閱右列條目:《合理使用是什麼?如何正確的理解合理使用?》
不論來源圖像或文字的授權模式是如何,此種轉鏈結至FB、Twitter、LINE,或IG等線上社群平台,而透過平台自動化捉取機制,而截取、引用部分國文庫條目的文字或縮圖影像之行為,都是轉引者以自身名義,配合該平台的貢獻與發布政策,主張個案式的合理使用!故若引用範圍合理,亦沒有造成相關條目原作品,其著作核心權利的損害與流失,這種鏈結後文字短摘、縮圖轉引的行為,當有機會主張合理使用之抗辯,而阻卻侵權責任的認定,然而若逾越合理範圍,就有產生相關法律爭議的風險。
進一步說,「CC授權的素材」是得以重製和散布,但必須善盡姓名標示,如無完整妥善的姓名標示,轉引者並無法主張是採CC授權的模式,來合法轉引相關素材。固然在鏈結轉引的狀態,轉引者能試著主張透過原條目鏈結的公告,社群平台上的其他瀏覽者是可以自行連結回國文庫平台該條目的專頁,來進一步了解相關素材姓名標示上的相關資訊。然而,CC授權依其法律條款,有著「隨物併轉」的授權條件(condition),事實上所有的公眾授權條款皆是如此,多要求在軟體程式或著作素材,實施重製與散布的同時,善盡出處與姓名標示的相關責任與義務。而CC的姓名標示,亦有相關格式的要求,所以若是姓名標示上的必要資訊,於鏈結轉引時,不能被FB、Twitter、LINE,或IG的自動機制完整轉引,則此類貼示鏈結,逕引文字或縮圖的作法,仍是處於合理使用的引用狀態,並且依FB、Twitter、LINE,或IG的使用條款,相關責任必須由轉引者自行承擔與負責。
至於「僅限公開瀏覽的素材」,在國家文化記憶庫上,是限定平台瀏覽,並沒有將額外的「公開傳輸權」授權予瀏覽者,故在轉鏈結至FB、Twitter、LINE,或IG時,是社群平台透過縮圖機制,將部分文字或圖片轉存至FB、Twitter、LINE,或IG的伺服器,此種行為並非技術上的暫時重製,故已該當著作權上的重製與散布,並無法直接主張該鏈結的轉引,只是同平台提供瀏覽的延伸狀態。
所以無論國文庫上,哪一個授權類別的素材,轉引鏈結至社群平台,自動帶入縮圖或部分文字的行為,皆為合理使用機制的實踐,而以轉引者為行為人,由行為人擔負相關的主張和相應的法律風險,所以個案上,轉引鏈結而去引用到文摘或縮圖的行為人,仍應切合著作權法第65條所揭櫫:「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這兩大項進行評估,也就是說,經自我評估之後,在合理範圍內去引用這些文摘和縮圖,會是建議的處理模式與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