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授權條款的詮釋與守護、誰擁有解經地位?–以CC授權條款管理為說明示範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所有公眾授權關係的參與者,都擁有解釋公眾授權條款的解釋地位!然相關解釋,也必須中道的基於條款文義上、體系上合理的理解範圍。這是因為公眾授權,必須中立協調授權人和被授權人之間的協力真意,這般建立的分享制度才真能可長可久,這也是為何CC全球組織,就NC的共識範圍,在2009年執行定義非商業性研究報告的主要立場,用意就在於,探求多數人對CC授權非商業性-NC要素的理解真意,然後透過溝通、理解,來建立公眾彼此間的共識。然而,為了普及公眾授權在應用上的正確性及協助建立共識,一般來說個別公眾授權條款的原撰寫與發布組織,最具有客觀及詳細解讀其相關條款細節的地位,也由於這樣,往往這些授權條款的維護管理組織及網絡,被稱之為授權條款管理者(license steward),也往往能夠提供具實際(de facto)權威解釋準據的條款詮釋。例如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之於GNU通用公眾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Mozilla基金會(Mozilla Foundation)之於Mozilla公眾授權條款(Mozilla Public License, MPL),Apache基金會(Apache Foundation)之於Apache授權條款(Apache License),以及CC組織之於CC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都有這樣的關係。

公眾授權條款流通應用的成功基礎

所謂的公眾授權條款(General Public License),意指就該條款提供之素材,公眾皆可近用,並且對每一個人規則一致、條件一致,只要願意接受授權條件、善盡授權義務,即可享有一定範圍授權權利的標準式授權條款(Standard License)。也就是說,早於素材的提供之前,得如何利用該素材的授權規則,已然建立。那麼,許多人不禁會問,誰擁有這些條款的解經地位及詮釋權利?相關解釋地位難道專屬於這些條款的推動組織嗎?

不、其實並非如此。務實地說,公眾授權機制要能成功,必須應用群眾彼此間,能產生交流上的信任與信賴,因為信賴,權利人願意將他的作品,採擇定的公眾授權模式向外提供,而因為信賴,被授權人也才願意相信這般的公眾授權模式,不會日後被依何人恣意想改就改,或全依權利人獨特狹義見解來解釋,進一步說,唯有提供端及取用端,和條款法律工具的維護端,三者間建立一個正向流動的信賴,這樣的模式才得以建立,這樣的模式才足以鼓勵並強化相關軟體或相關創意素材,能跨領域、跨國界的進行分享交流,並據以累積、群創出更多的人類共同知識資產–Commons(共有領域)。

Linux核心系統就GPL-2.0的解釋另有釐清與補遺

舉目前影響力極大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Linux核心系統(Linux Kernel)為例,其原始創作人與精神領袖Linus Torvalds,在Linux核素專案採用的GPL-2.0授權文本內,嵌入了一段補充解釋:「請注意!Linux核心系統的著作權並不會直接覆蓋到,利用一般系統呼叫方式,來使用Linux核心系統服務的應用程式–這對我來說只是對Linux核心系統的一般使用,不會讓這個應用程式納入Linux核心系統的衍生著作範圍。(NOTE! This copyright does *not* cover user programs that use kernel services by normal system calls – this is merely considered normal use of the kernel, and does *not* fall under the heading of “derived work”.)」最後Linus Torvalds並重申:「再請注意,下列引用的GNU通用公眾授權條款,是由自由軟體基金會編撰擁有著作權利的法律文本,但歸屬在Linux核心系統的程式碼,是由我與其他實際開發程式的人,擁有其著作權利的。(Also note that the GPL below is copyright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but the instance of code that it refers to the Linux kernel is copyrighted by me and others who actually wrote it.)」

雖然話沒有說透,但多數開源軟體世界的參與者,對這段話的理解,大致是:(1)GPL-2.0授權要求專案的衍生作品,在後續發布時,都應該採GPL-2.0來提供,(2)這點Linus Torvalds是同意的,不然就不會選用GPL-2.0來發布Linux Kernel,(3)但是Linus Torvalds身為程式實際作者的看法是,只是透過一般系統呼叫方式來與Linux Kernel互動的應用程式,不應該就直接被當作衍生程式,(4)這個立場的解釋,Linus Torvalds和原來撰寫GPL-2.0授權條款的自由軟體基金會,略有不同,(5)基於Linus Torvalds和其他Linux Kernel的程式開發者,才是該專案真正的軟體著作權利人,他們透過這個聲明,表達在衍生程式的認定上,於原GPL-2.0條款本是灰色地帶,故容有不同立場的解釋空間,那基於Linux Kernel是他們的著作產出,那在此容易產生不同判斷標準之處,就請依照他們軟體程式實際撰寫人的寬鬆解讀標準,而毋須去依循GPL-2.0條款撰寫組織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嚴格解讀立場。

然而,這也並不能說,公眾授權專案的權利人或作者,對於條款的解釋立場就是最終唯一權威標準,事實上,於比較法上的參考,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以及Great Minds v. Fedex Office and Print Services, INC.兩個指標性訴訟案,承審法官並沒有悉採CC授權素材著作人的立場,來進行條款解讀,所以說,公眾授權關係的建立基礎在於授權條款的公正解讀,就條款的解讀一般在司法實務上,仍應以文本的文義解釋、邏輯的體系解釋為優先,而遇有灰色地帶、有待釐清之處,才是另外衡估權利人立場、被授權人立場的個案處理範圍。

以CC授權條款管理為說明示範

若CC組織消失、或CC全球合作網絡不再運作,CC授權的正向循環機制,亦當得以不褪色、不受影響的繼續被使用!這是因為CC授權條款的法律效力,是透過其公眾授權機制,存在權利人與被授權人、提供人與利用人之間,嚴格來說,CC組織與全球網絡,於此授權關係為具文便利素材流通的第三人,但若是此第三人組織,能公正、穩建的發揮其居中導正與輔佐釋疑的角色,當可以讓CC授權素材的跨域流通成果,更為豐厚,所以CC組織於2021年開始,具體的就CC授權條款的管理工作列示專頁,並經過全球性的討論、請益定下管理架構,並於其後公開務實的執行相關工作。

公共利益的把守與推進永遠是CC授權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務

作為CC公眾授權條款的撰寫與管理守護者,CC將站在CC素材的提供者與利用者之間,以協調產出最大的公共利益為所有職志工作的優先,即使是組織本身的利益,亦不能凌駕於此公共利益之前。所以說,即使能讓CC授權條款及其法律工具,更為廣泛的被採用,但如該採用結果,或有礙於公共利益,那麼CC組織及相關全球協作網絡,並不會主動參與,就如同將他人CC授權素材應用於NFT鑄幣的商用行為,若整體發展發向對於人類共同知識資產–Commons(共有領域)無所助益的話,那將不會是CC組織著力參與的相關事務。所以說,在公共利益的把守和推動上,CC組織與全球網絡的首要任務與態度,就是維持CC法律工具解釋上的精準性,並勤勉的將這些正確的概念傳達給社會大眾,來作為CC授權條款,締結跨域合作的基石。

開誠布公的近用建立真正的多元包容力

CC授權文本及相關素材應盡量保持清晰與使用者親善,並應在能力範圍,盡量翻譯成全球各種流通語言。CC授權的推動,亦應常態式、穩定式的與其他協作組織,保持討論和意見溝通上的流暢,而更重要的是,CC授權推動的相關決策過程,必須保持透明可見的狀態,從而跨國跨域的信賴,方能由此而生,因為唯有透過,才能課責、才能取諸公信,這是CC授權條款在推動上,不可被偏漏或架空的重要原則,也是CC組織與全球合作網絡,及其他主要的協力推動組織之間互動,不能被省略或輕忽的要點。

CC授權條款管理上的必要工作

綜上所述,CC授權條款在管理上,有幾項必要工作,是由CC組織與其全球合作網絡共同合作來展現的:(1)確保CC條款的發布文本永遠公開可及,(2)相關資源必然採用開放格式等可及格式,(3)確保相關資源所列示的鏈結內容永遠可被閱讀,(4)授權條款法律文本一旦確立並發布後永不會被更動修改,(5)確保授權標章及其簡要說明能盡量包含到各種語言的譯本,(6)在技術服務的架構上支援前述各項工作能穩固的被維護與提供。

或許並非為人熟知,然其實CC授權的法律文字、法律文本,一旦經過充分討論、確立發布之後,該法律文本(legal code)即不可再經任何理由被做事後的修改!即使行文上的錯誤,真的在授權法律文本發布之後才被發現,此時原文本也不能再被直接更動、修改,而是採用勘誤表(errata)附錄的方式,來進行勘誤註解,以最嚴謹的態度,確保CC授權相關的法律文本,在發布後不會再受到任何力量的影響和干涉,而能盡量保持原樣,從而建立其可被信賴的流通地位。

授權條款實際權威解釋的維護

如前所述,類同其他的公眾授權條款,CC組織本身並沒有在法律上獨占授權條款相關細項解釋的地位,不像多數的商務條款,會預先要求條款的解釋權應繫屬依附於某一造的經濟實體上,這是因為公眾授權、CC授權著眼的是公眾的共通公共利益,與傳統商務條款站在截然不同的理念基礎。然而,CC組織及其全球合作網絡,也盡量在務實面向,積極主動的,透過實際作為,將正確的CC授權解釋、理解概念、實作模型,輸導給社會公眾,並承擔在相關知識需要被確認、梳理時的,忠實的說明責任,以建立實際(de facto)權威解釋的提供地位。

維繫此一解釋地位的相關實踐有:(1)對CC授權機制容易產生模糊或爭議性之處,盡可能提供並維護其正確的解釋素材;(2)就CC授權版本的更動與演變提供專頁說明;(3)就CC組織所為之授權演變歷史及政策決定資訊提供可被參閱的知識庫,例如透過wiki-共筆專頁、郵件論壇的典藏,以及解釋文件的發布來進行這項工作;(4)維護相同方式分享在相容性列表上的決策地位,就SA元素如何與其他公眾授權方式之間產生相容互動,唯有CC全球組織之研究與列表,具有法律上的發布地位。

哪些CC授權的表彰與應用是CC組織所獨占的?

雖然說,CC組織及其全球合作網絡,並不獨占CC授權的解釋與應用地位,然而,為了避免產生誤會與紛爭,並杜絕被錯誤代表,確實有一些重要的表彰,是只有CC組織能向外表意的,包括:(1)CC名稱、授權元素圖案、以及相關法律工具的發布地位。這是從商標及團體標章的地位來主張,非CC組織者,僅能於這些圖案、標章的預先容許範圍來轉載利用,不得讓人誤會是採CC組織的名義進行活動,以維擊組織與合作網絡代表的完整性;(2)CC授權條款及相關法律工具的更新、改版,以及其正確版本的維護。事實上,CC授權條款是可以取用去改編為另一個授權條款的,基本上,CC組織並不主張CC授權法律文本的著作權利,然前提是,改編後的條款,必須另行更名,並且其後的使用,不能讓人誤會是CC組織所為,也不能讓人誤認其與CC授權條款有傳承或相容或其他非CC組織具保的誤會。(3)CC授權條款的更新或法律工具的新增或落日。這些工作必須由CC組織為之,然相關舉措進行前,必然前置有公開透過的決策討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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