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CC Taiwan Chapter (CC Taiwan),採「CC授權-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BY-3.0-TW-or-later)」提供。
CC授權是英文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的直譯,意思是Creative Commons組織提供、發布,給各界朋友皆可使用的公眾授權條款。傳統常見的著作權利用模式,是著作權利人「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依照該原則的預設,使用者必須先聯繫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同意之後,才可以進行適法利用。然而這樣的流程可能需要耗費相當時間、溝通成本,也無法讓願意分享著作的作者,能便利的讓著作自由流通。CC授權條款改變了這個預設的生態,採用著作權利人「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的發布模式,讓著作權人能簡要指定其願意提供的授權範圍,使用者理解、並同意遵守相關授權規則,便可以在原作者的指定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不用再另外花時間與精神去徵詢權利人的同意。因此CC授權條款是可以促進著作與素材快速散布與被利用的彈性機制。
CC授權的架構與內容由美國法學教授Lawrence Lessig所倡議創建,主體是一系列制式的授權條款。當著作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時,著作人可以從中選擇一份條款來釋出自己的著作、並讓他人自由利用著作。對於著作人來說,主動採CC授權的方式釋出著作,可以增加著作的曝光率以及被利用的機會,同時也省卻自行訂定授權內容的精神與時間;對於利用人來說,看到CC授權的著作,就可以依照條款內容來直接利用著作,不用另行耗費時間與溝通成本,即可取得權利人的許可。
目前廣泛被利用的CC授權有3.0與4.0這兩個版本,在這兩個版本中有著六份特性不同的授權條款,名稱如下:
姓名標示 CC-BY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CC-BY-SA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CC-BY-NC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CC-BY-ND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CC-BY-NC-SA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CC-BY-NC-ND
基本上,CC授權條款於2.0版本之後,「姓名標示」成為預設的授權條件,意即使用者在散布著作時,必須彰顯創作者的名譽,否則無法主張得到原作者的合法授權;而「相同方式分享」之意為「相同授權方式分享」,意即帶有該元素之著作於後續提供利用時,必須嚴格依循同一份授權條款,或CC組織指定相容的授權條款來提供;「非商業性」代表該作品可以被拿來利用,但絕不可基於商業營利目的去進行使用;最後一個「禁止改作」,則意指作品不論如何被重製、散布,該作品本身的創作表達不能被改變。
質言之,BY是最基礎的授權條件,只要能做好姓名標示,那麼「不問而取」他人CC授權素材進行利用,就是可能的,關於如何實踐CC授權中的姓名標示義務,建議進一步參照「要利用國家文化記憶庫上採CC授權提供的素材,應如何正確的進行符合CC授權要求的姓名標示?」的相關說明。而其他SA、NC、ND,則可視為素材使用上的額外說明和限制,若是評判這些元素的特性,不利於後續使用,那建議的處理方式就是不去使用這些帶有額外限制元素的CC素材,或是洽詢原作者,付費或免費取得其額外、平行的其他授權允許!
CC0意指著作權利人,針對其本身擁有完整著作處分地位的作品,主動拋棄著作權法給予的所有保護與地位,使該作品提前流通到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以讓其他人,都可以自由、不受限制地,以該作品為基礎,去從事創作、修改、再利用等行為!甚至必要時,也可以不需要再註引出處。
CC0的宣告,簡單來說就是一種權利拋棄行為!在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度之內,拋棄原作者就該作品享有的所有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而倘若個別國家法律於實務上設有限制,導致該拋棄行為無法被徹底實踐,則再依其內設的返回機制(Public License Fallback),將CC0宣告返回到最接近拋棄行為的一款CC授權條款–一般來說,即是指CC-BY。
會需要CC0這樣的拋棄機制,是因為近代著作權依循的產生規則是「創作保護主義」,當人為的著作表達具有獨特之創意性,著作人於該作品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要跟任何人或任何機關申請登記,該作品的著作保護地位就是有效的。所以無論著作人到底想不想要,當作品被創造,著作權法即會自動對此作品提供法律保護。然而,並不是所有著作人都認同此種自動保護的機制,或者說,有些作品如果能不受限制的向外流通,反而能夠產生更高的傳播、推廣,或鼓勵共創協作的價值,因此CC組織因應此一需求,才在CC授權基礎條款的發布與更新時,同步研擬提供「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從CC0的英文原字詞可以很明確理解,它是一個貢獻宣告,嚴格來說已經不是法律授權條款,而是一種對全世界發揮效力的權利拋棄宣言,對所有知悉並理解此拋棄宣言的人,都發揮效力。一般來說,各國的著作權法,皆對著作保護期間設有相關限制,只要過了此期間,著作就進入公眾領域,不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時候我們可以採公眾領域標章來標示這樣的狀態,然而,若不是依法直接排除著作權利保護,或依保護期間屆至排除的素材,要明確讓他人了解該作品已進入公眾領域,就必須採用CC0這樣的主動宣告方式,來讓使用者能夠安心溯源的去使用它。
CC0是著作權利拋棄的宣告、任何人其後都可以不受著作權利限制,來利用該被拋棄的作品;而CC一般授權組合,原作者仍擁有其著作權利地位,任何人要利用這些CC作品,仍必須依循該CC組合指定的授權條件!
著作權依循的產生規則是「創作保護主義」,當人為的著作表達具有獨特之創意性,著作人於該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要跟任何人或機關申請登記,該著作的著作保護地位就是有效的。所以若要利用到他人著作時,應預先取得其著作權利人的授權,否則就必須由利用人個案上自行主張合理使用,並負擔相關風險。
而為了便利素材流通,我們可以透過CC授權的組合,預先揭示我們的作品能提供哪些條件的利用,只要利用人合規遵守這些授權條件,他們就可以合法的利用這些素材。在一般CC授權的架構裡,原作者仍擁有其著作權利的地位,僅是採非專屬的模式,將相關利用權利,分享給願意遵守CC授權條款的人,而若是利用人逾越了該著作人指定的CC授權條件,例如不去進行CC-BY姓名標示,或是將帶有CC-NC元素的素材用於商業營利目的上,或是將嵌入CC-ND元素的素材進行改作後發布出去,或是利用到CC-SA元素的素材到衍生作品裡,然將衍生的作品分享出去時,又不依照CC-SA的要求,採用相同的授權方式提供,凡此種種的不合規,都會造成CC授權條件的違反,進而導致自動終止該行為人,對他人CC素材的合法被授權地位。而在失權之後,原作者復可依其著作權利人的地位,對失權的違規使用者訴請侵權賠償。
而另一種強化素材流通的方式,就是透過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的「宣言」,於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度之內,拋棄原作者就該作品享有的所有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所以與CC一般授權組合的最大差異,在於CC0的宣言若在某國成功被主張,則該素材於該國境內,不復受到著作權利的保護或限制。
整體來說,一般的CC授權,歷來並不被建議應用於電腦程式上,倒不是說用在電腦程式上,CC授權條款就毫無效力,然而這就有如使用一份不動產(房屋)租賃契約來出租動產(汽車),條款的細項將產生部分較難密切適用的贅文,故一般CC授權,應用於詩、詞、書、畫、音樂、影音、多媒體這些非軟體的其他著作權客體,最為適切,然而,CC-BY-SA-4.0授權被認定能「單行道」的轉換為GPL-3.0授權,也就是說,採CC-BY-SA-4.0授權釋出的客體,可以被轉換為GPL-3.0授權,從而與GPL-3.0授權的軟體專案程式碼結合應用,故某些適合與軟體操作介面結合利用的美術著作、向量繪圖,就可能被採CC-BY-SA-4.0發布釋出。
而另外一個能與電腦程式相容的CC法律工具,就是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由於CC0是一種著作權利拋棄的宣告,原作品在被成功拋棄後,自然可以在利用上,與其他任何授權方式的素材進行結合應用。在CC0正式被推出前,開源軟體領域歷來希望強化軟體程式無限制分享的朋友,可能會採BSD Zero Clause License或是The Unlicense,來將作品指定到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 PD)裡,然由於CC0宣告具有跨域及多語言翻譯的特性,近年也有不少軟體專案,直接採用CC0,作為其軟體著作權利拋棄宣言的採用工具。
封存的文化記憶不是真正的記憶,它只會逐漸衰老、凋零,及被群眾遺忘,但是透過開放性授權或公眾性授權機制,這些文化素材或許可以永續存在,並讓後繼者接力來再創價值!國家文化記憶庫採用OGDL-Taiwan-1.0及CC授權,讓協力者能上傳及下載相關的詮釋資料及數位物件,是希望這些文化素材能在流通裡被賦予新生命,並且也能協助在地文化產業再創,進而導引到國際性的交流!
舉CC授權為例,CC授權的強項在於跨域流通,雖然它有不同時期的授權版本,以及在3.0之前有大分為未本地化版本(unported version)及各地的本地化版本(ported version)的細微差異,但不論版本別及是否本地化,各款CC授權都是全球性、永久有效,並且可以依循CC授權表訂的版本轉換或授權相容規則,讓使用者可以多元混用。簡單來說,就像不同廠牌的玩具積木,在尺寸刻度一致的狀況下,可以混搭、相拼,來型塑一件富有新生命力的作品。所以說,當國家文化記憶庫採CC授權來發布素材,故宮博物院採能轉換為CC-BY-4.0的OGDL-Taiwan-1.0來發布素材,大英博物館採CC-BY-NC-SA-4.0來發布素材,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採CC0-1.0來發布素材,只要使用者理解並熟悉CC授權在應用上的原理原則,他們就可以在後續的衍生二次創作裡,一次性混搭、相拼前列各大平台與文化館藏單位提供的文化素材,進而產出更富時代新創力的作品。
進一步說,國文庫採用CC授權,對普遍大眾的好處,就是降低大家對臺灣文化原生內容的取得門檻及增進取得效率,而讓這些原生內容被後續行銷傳播,成為臺灣產業創作的源頭。雖然目前國文庫上提供的數位物件,多數是採CC-BY-NC-3.0-TW-or-later,以及僅限公開瀏覽的方式發布,嚴格來說不能說是沒有限制使用目的之開放性授權,但即使是公眾性授權,一樣有助於這些素材被流通、被知悉、被理解,而若是使用者有進一步商用的興趣,就能夠透過國文庫的橋接機制,接洽該素材的權利人,進一步商談取得商業使用目的之額外授權允許。
不、不行,CC授權不可撤回(irrevocable),此點明白註解於授權條款的法律文字裡。然而,進一步來說,CC授權條款所提供的授權,和多數的開放源碼授權等公眾授權條款一樣,「僅得下架、不可撤回」。
簡單來說,CC授權條款明文規定相關著作權授權是不得撤回的(irrevocable),這是為了不要影響到相關素材,提供利用上的安定性。試想,若某一CC授權素材於2015年發布,並陸續被傳載、用於各國的期刊、教科書裡,而到2020年原作者反悔,希望撤回其著作授權,此時若該授權得被撤回,則全球數以千萬計的紙本圖書可能面臨要被召回銷毀的命運。不過,若是託管平台,基於管理政策的考量,必要時此等採公眾授權發布的素材,是得予下架(make unavailable)處理的。
相關規定於政府資料開放授權的領域也適用,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1.0(OGDL-Taiwan-1.0)為例,亦於條款第2條明註「不可撤回」,然同時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透過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另訂相關的資料集下架規則(停止提供)。相關的處理邏輯是,原則上已經開放授權發布的資料集,依授權條款其著作權授權不得撤回,而若要下架、停止於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續行提供,則應經過相關層級的政府資料開放諮詢會議議決,述明情事變更續行提供已不符合公共利益,或續行提供有侵害他人法律上利益之虞的理由,並獲通過後,方進行下架公告。
CC素材在著作權上的授權是不可撤回(irrevocable)的,然而當情事變更時,權利人或托管平臺得將該素材下架處理,或因應新情事,以更新版本的授權方式提供出去。此時該素材下架或授權變更的行為,並不會影響到使用者過往已取得CC素材之著作授權,使用者仍可以依照原版CC授權方式繼續使用該素材。然建議進一步理解該素材的下架理由,來自主判斷是否仍接續使用,並同時透過Internet Archive、Google頁庫存檔,自行截圖備份等方式,來保存原版授權的相關稽證。
凡採公眾授權模式流通的客體,包括開源軟體或CC授權素材,解釋上原著作權利授權,皆不可嗣後被原權利人撤回(irrevocable),進一步來說,採公眾授權模式發布的素材,「僅得下架、不可撤回」。CC授權條款也明文將不可撤回一詞,列入法律條款的正式文字裡,之所以作這樣的設計,主因在於CC授權的素材是一種「不問可取、自主合規」的散布方式,當運作得當時,相關素材能帶來非常廣泛的流通與再利用的效益,故其授權模式之架構,不能影響到CC授權流通鏈的安定性。試想,若該CC素材已歷多手改作,原始權利人或前幾手協作者,卻可以依己意,將提供予後手的著作授權撤回,這將導致後續流通鏈法律狀態的高度紛亂,而公眾授權的共工協作機制亦將因而瓦解,無法被群眾信賴。然而進一步說,若託管平台基於管理政策的考量,必要時得採下架(make unavailable)模式處理,不再散布此一素材,或是更新一個新的授權條款,將該素材向後採更新後的授權模式提供。
這般「僅得下架、不可撤回」的規則,於政府資料開放授權的領域也適用,舉我國訂立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第1版(OGDL-Taiwan-1.0)」為例。其於條款第2條明註資料授權不可撤回,而在第5條,增訂資料因情事變更停止提供之配套。原則上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已然開放性提供的素材與資料集,依授權條款,若使用者並未違規使用,該等著作權的授權不得被任意撤回,而若要下架,則依各部會訂立的開放資料下架規則,經過相關層級的政府資料開放諮詢會議議決,述明理由並獲會議通過後,方得進行下架公告。
所以說,在國文庫上的CC素材曾被引用過,其後續的下架及授權變更行為,並不會影響已取得素材者主張原CC授權的使用地位。然而原素材被下架或被變更授權方式,或許有其不得不然的情事變更理由,若使用者確實發現原引用素材在平台上有此變動,建議進一步確認其下架或更新授權的理由,再行自主判斷是否要延續原CC授權模式,來使用此一素材。另外,當取得CC授權素材時,若有備份其CC授權狀態的需求,亦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檔案館(Internet Archive)的時間機器(WayBackMachine)功能、Google的頁庫存檔,或自行截圖紀錄留存等方式,將該素材原始CC授權的狀態登錄下來,以供日後有查找確認需求時,得備有相關資源得供驗證。
CC授權不可撤回,但由於CC授權為非專屬授權,原作者其後仍然可以依己意,採其他的授權方式另行釋出,此謂雙重或雙重授權模式之應用;然而為避免產生流通上的誤認或混淆,建議盡量於作品產生可區隔的新版本發布時,再採此法搭配運作!
CC授權,於著作權上的授權關係是不可撤回(irrevocable)的,此點明白註解於授權條款的法律文字裡,所以取得CC授權素材之人,只要能夠合規的依據CC授權條款的規範,即可永久合法利用它。然而,這並不表示,讓作品沒有被平行發布、另行授權的可能性!由於CC授權是一種非專屬的授權模式(non-exclusive license),原作者就其擁有著作權利之素材,本可先後或同時併採平行但不彼此干擾的模式,提供授權給不同的使用者,此之所謂雙重或多重授權模式(dual/multiple licensing model),該模式於開放源碼授權領域已歷多年實作。
然而在CC授權素材採用雙重或多重授權模式時,該明確理解到:
1、原CC授權版本並不會被撤回或影響:CC授權是不可撤回的,當素材原採CC發布,其後又另採新的授權條款來提供利用,當利用人是依新授權條款取得素材,自然必須依循新版授權條款來利用它;然而,若利用人能接觸到原CC授權提供的素材,則其仍然可以延續採用原CC授權條款,來繼續使用。這般授權穩定的可信賴特性,即使原素材已透過著作權利轉讓(copyright assignment)移轉予第三方,亦然。
2、新授權方式依附之素材應與原CC授權依附之素材得有所辨識上的區隔:在開源軟體授權的領域裡,較不會發生雙重/多重授權的辨識爭議,這是因為軟體程式多帶有技術發行版本,例如1.0版採寬鬆的MIT授權條款發布,2.0版採稍嚴的LGPL授權條款發布,3.0版採更嚴謹的GPL授權條款發布,而到了4.0版,可能比並採GPL與商業授權雙授權發布,讓願意採GPL授權取得軟體的使用者,主張依GPL取得4.0版軟體,而不希望被「GPL–相同授權方式分享」特性拘束到的使用者,即可付費洽商取得商業授權的4.0版軟體。基本上在這樣的授權轉化鏈上,只要確認該軟體的技術版本,即可進一步確認其授權模式,不容易產生誤認或混淆。然而,採CC授權發布者,常會是詩、詞、書、畫、影音、多媒體等未必會產生版本別的著作,此時前一階段採CC發布,後一階段採非CC授權的模式發布,素材於著作表達上仍為同一時,便很容易產生應用上的爭議,所以建議於素材表達未能被衍生改變時,盡量讓該CC素材,維持單一授權模式,而於能夠產生可區隔的辨識差異性時,再採雙重/多重授權的發布模式來搭配運作,會是較佳處理方式。
沒問題!若是您是原來的提交人,採CC授權提交,並沒有剝奪您身為著作權利人有的相關著作權利,CC授權乃是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意即權利人本身,仍可自行利用,或平行發布該素材予其他人;而若您並非原來提交的著作權利人,一樣可以依國文庫平台上指示的CC授權方式,將所需要的素材進行轉載,重點是必須明確實踐相關姓名標示的要求,並依照個別CC授權的授權條件,來進行適法利用。
有些線上圖集平台自撰的授權條款,會明文禁止使用者將相關圖集轉載,造成實質的競業,例如更新版本的Pixabay License。然而CC授權條款並沒有此一限制,基本上,國家文化記憶庫上,採CC授權上傳及發布的數位物件及詮釋資料,只要有註明出處的姓名標示,並就個別素材遵守其ND、NC、SA各大授權元素的要求,便可以被任何人轉到任何平台去進行利用!
這是因為所有採CC授權來發布的素材,都可以被重製、散布,以及公開傳輸,只要使用者遵守BY-姓名標示的要求,並對帶有NC元素者,不用於商業目的,對帶有ND元素者,不用於改作,對帶有SA元素者,不論有無修改,當後續向外提供時,皆必須採一樣的授權方式發布。
CC授權具有永久(perpetual)、不可撤回(irrevocable)的特性,因此將素材採CC授權釋出前,建議您就以下幾點先行考量:1、素材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嗎?2、素材是否已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3、您是否為該素材的著作財產權人、或是擁有將其CC授權出去的地位?4、明確理解CC授權是永久且不可撤回!5、您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會員的身份嗎?6、盡量閱讀並理解所選用CC授權組合及變項的條款與相關條件。
以下分項簡述之:
1、素材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嗎?
素材如屬於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9條「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例如標語、通用符號,或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等,則不受著作權利保護,既然不受著作權利保護,自然不適用CC授權,因為CC授權是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採預先揭示授權規則的方式發布出去;在這種狀況,建議您為所欲發布的素材,透過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 PDM)的標示來提供。
2、素材是否已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若已屆滿,則進入公眾領域,亦已不再受到著作權利的保護,此時亦建議透過PDM的標示,來讓大眾知道該素材,就著作權方面已得為任何之利用,不再受到著作權利的限制。
3、您是否為該素材的著作財產權人、或是擁有將其CC授權出去的地位?
擁有權利,我們才能授與權利,所以原則上是素材的著作財產權利人(通常為作者),擁有將其CC授權出去的地位,然而,有時候當事人雖非著作財產權利人,但經過著作財產權利人明示同意的狀況下,或擁有幫權利人將素材採CC授權出去的地位,這樣的狀況也是可以的。但請注意,若僅僅是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雖然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著作權利行使上的地位很大,甚至會排除原權利人自行利用該素材,但一般來說,專屬授權仍是一種帶有期間限制的被授權關係,當專屬授權期間期滿,該著作財產權利即回歸到原權利人身上,這樣本身帶有期間限制的被授權關係,是不能再將相關權利逕採CC授權發布出去的,因為,CC授權是一種永久且不可撤回的授權關係。故單純專屬授權關係裡,被授權人本身帶有期間限制,是沒有辦法讓相關權利脫離期間限制去轉為CC授權發布的。
4、明確理解CC授權是永久且不可撤回!
依照CC授權條款,CC授權的特性是覆水難收、永久,且不可撤回的。所以您的素材一旦採用CC授權,雖可隨時為它併採其他授權方式平行釋出,或是自某個時間點後自行下架,不再將該素材採用CC授權提供,但並不影響已被下載素材的CC授權狀態,先前已透過CC授權,取得素材使用地位的被授權人,將可以繼續依該CC條款來使用素材,也可以再將該素材,以原CC條款的方式提供給其他人繼續使用。
5、您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會員的身份嗎?
如果您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會員,由於集管契約可以約定到您產出任何著作素材的被代理狀態,故在您將素材採CC授權發布之前,應先確認您與您締約集管團體間的契約,不會影響您自行將素材採CC授權向外發布的原位。
6、盡量閱讀並理解所選用CC授權組合及變項的條款與相關條件。
並不是說每個人都必須成為CC授權的專家,才能去使用CC授權。畢竟,CC授權特設標章化,以簡易的符號來引導利用,就是希望降低這個法律工具的門檻。然而,若是您選用的是特別指定的CC版本或本地化條款,例如以仲裁取代一般司法維權手段的「CC跨政府組織特化條款(Creative Commons IGO License)」,那就建議您進一步去閱讀並理解該特定條款的內容及變項條件,以利作出更適切合用的選擇。
出處標示:本則FAQ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FAQ page, “What things should I think about before I apply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您可以透過幾個問題的自我回答,快速的得知哪一款CC授權條款是適合您使用:1、您是否允許他人使用作品時可獲得金錢報酬?2、您是否允許他人改作您的作品?3、如果允許他人改作您的作品,您是否要求他人在改作後,新的作品也必須採用一樣的授權方式提供利用?
以下為上述幾個問題的流程步驟說明,您亦可參考CC Australia所製作的CC授權流程圖!
問題1:是否同意他人利用(例如:重製、散布等)您的作品前,毋須次次皆事先詢問,限定得到您的允許後方能為之?
「是」:進入問題2。
「否」:或許指定該作品為「僅限公開瀏覽」,或其他符合您期待的其他傳統授權模式。
問題2:是否允許他人改作您的作品?
「是」:進入問題3。
「否」:進入子問題2-1。
子問題2-1:您是否允許他人使用作品時可獲得金錢報酬?
「是」:您可以使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授權條款(CC-BY-ND)。
「否」:您可以使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授權條款(CC-BY-NC-ND)。
問題3:您是否希望對後手改作的分享方式有所限制?換句話說,您是否要求他人在改作後,新的作品也必須採用一樣的授權方式提供利用?
「是」:進入問題4。
「否」:進入子問題3-1。
子問題3-1:您是否允許他人使用作品時可獲得金錢報酬?
「是」:您可以使用CC「姓名標示」授權條款(CC-BY)。
「否」:您可以使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授權條款(CC-BY-NC)。
問題4:您是否允許他人使用作品時可獲得金錢報酬?
「是」:您可以使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CC-BY-SA)。
「否」:您可以使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CC-BY-NC-SA)。
出處標示:本則FAQ改寫自CC Australia流程圖, “Which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is right for me?” by CC Australia, CC BY 4.0.
CC四大元素裡,禁止改作(NoDerivs)的定義範圍,相對而言是較好理解的!雖然一般人可能會誤會禁止改作,指的就是該作品完完全全禁止被做任何程度的修改,然而CC-ND實際的定義並非如此,它的真實涵義是:「禁止於原作品的基礎上,產生衍生或改用作品!」也就是說,若基於原來的作品,產生另一個著作表達不同的新作品,才是被ND元素禁止的行為。
常有人問,帶有CC-ND元素的音樂作品,是不是不能拿來當手機響鈴?這是因為手機響鈴的播放時間有限,不可能整首歌曲都播完,而或是帶有CC-ND元素的文章或圖片,是不是不能被轉檔改存?原作品本來是採DOCX檔或TIFF格式來提供,能不能被改採ODT、TXT、PNG等較具開放相容性的格式提供利用呢?其實前述這些短播或是格式轉檔,都不會產生違反CC-ND元素效力的結果!
這是因為,ND的正確解釋,是原作者保留該作品被改作或改用的地位,這些改作地位依照各國著作權法的預設,本來就是專屬保留給作品的原作者的,而原作者若不願意提供授權,則原則上其他人是沒有地位取用這個作品,來產出其他衍生或改用作品的。所以說,舉3.0臺灣版本為例,仔細去看CC-BY-ND的法律條款,會發現僅在第3條項下簡要述明「您沒有權利製作改用作品」,因為改用(改作)的地位,若是沒有被原作者明示提供,那本來也就不在授權範圍之內。
然而,CC授權的禁止改作,並不擴及技術性的轉檔!同樣舉3.0臺灣版本為例,在第3條項下明確指出「(授與)權利包含為了在其他媒體以及格式上行使權利而作技術上必要修改的權利」,也沒有禁止彙編(編輯),於第3條前段,明確指出所授與的權利,包括重製該著作、將該著作收錄於一個或多個彙編之中的行為。所以,前述手機響鈴縮短播放,那是事實性的限制,並不涉及基於原曲,另創新曲,而文章或圖片的轉檔,更僅是技術載體的更換,不涉及著作表達內容的改變,至於以文佐圖、以圖輔文這樣「有圖有真相」大家慣習的表達模式,若是所取用的圖片,其創作表達內容,並不會受到配合文章的影響而被誤讀,那這樣的組合方式就是彙編(collection),即使該圖是採CC-ND元素發布,那這樣的彙編也是被CC授權條款明文允許的。
至於有關改作/改用,與純粹編輯之間的分別與差異,建議可進一步閱讀,什麼是著作權上的衍生關係?什麼是著作權上的編輯關係?:https://tw.creativecommons.net/tcmb/#faq-definition-of-adaptation-and-collection
一般民眾理解的「CC相容」,指的是自己的作品和CC授權的作品放在一起提供利用,適不適當、合不合法的問題,對這個問題最簡要的回答,就是衍生改作關係的結合,要依CC改用相容性判斷流程來決定,而編輯整理關係的結合,則原則上所有自製作品,都不會與CC授權素材產生衝突,除非使用者自製作品的授權方式,會使得原CC素材無法採原CC授權條件提供利用,那就另當別論。
多數人對「CC相容」的理解,是比較直覺式的,就是我自己的作品,能不能與CC授權的作品進行結合,然後之後還可以採彼此不衝突的方式發布出去。要處理這個問題前,先要確認此處所說的「結合」,究竟是衍生改作式的結合,還是編輯整理式的結合?因為衍生改作式的結合,其結合後著作權利的狀態是視為一體(as a whole),所以此時必須考究這樣的結合,符不符合CC授權元素經改用後的規範與準則。
而若是編輯整理式的結合,基本上經編輯過後的編輯著作,雖然在著作權上也是一種獨立的保護類型,但畢竟內含的各被編輯作品,仍是可以被區隔利用、分別欣賞的,此時,只要編輯著作裡的各作品,可以清楚被分隔列示其原始的授權條款,並且被編輯作品彼此間的授權要求,不會影響到其他被編輯作品本身原來的授權要求,舉例來說,編輯著作若內含原採CC-BY-NC授權的素材,即使被編輯過後,該CC-BY-NC原素材,仍然不能被用於商業目的上,而原採CC-BY-ND授權的素材,即使被編輯過後,其本來CC-BY-ND授權素材的創作表達,也務必不能被此編輯行為改變,這樣,才是符合CC授權編輯性相容的應用方法。
CC授權的法律條款,在3.0版本之後,衍生改作關係的專有名詞為「改用(adaptation)」,編輯整理關係的專有名詞為「彙編(collection)」,相關原始文件皆採此種與各國著作權法預設字詞略有差異的表述,以明示該字詞於CC授權條款裡,有另行擴充定義的空間。
特訂這些專有名詞的用意,倒不是要與現行的著作權法體制唱反調,而是觀察到許多CC授權素材的應用情狀,於各國現行著作權法的既定解釋框架裡,未必皆有適宜的對應模式和分類,得以被直接套用,所以CC授權條款以專有名詞,提醒使用者進一步理解和掌握CC授權所定義「改用」一詞的範圍,較諸各國著作權法裡,常見的衍生改作範圍還要大。基本上改用這個詞,完整覆蓋了衍生改作的基本範圍,但又多擴張到一些常見的實務類型。
舉例來說,當所使用的CC素材是音樂、表演或錄音時,將這些素材依時間序列,再與其他攝影、圖形進行動態的搭配演播,CC授權條款直接定義此種結合方式,即為改用行為;另外除了歐盟以外,並非全世界各國皆有資料庫保護專法,新版CC-4.0特別於條款裡,納入了資料庫權利保護(sui generis database rights)的相應規範,定義使用者取用資料庫全部或相當部分(substantial portion),亦構成改用行為,從而必須依循CC授權,改用之後相關發布模式的拘束與限制。
如果CC授權素材是用編輯整理的方式利用,那原則上最後的二創成品,不會整體都受到CC授權的拘束,但原CC授權素材本身,必須要能保持其原先被指定的CC授權元素來提供利用;而如果CC授權素材是採衍生改作的方式利用,那最後的二創成品,因著作權狀態合一,整體都會受到CC授權的拘束,改作後要選擇哪一款CC授權或非CC授權的組合,必須依循CC授權於改用關係的相關指引!
二次創作這個詞彙,並不是一個被充分定義的法律專有名詞,一般意指依據他人的著作,另行演繹的行為。那麼如果拿CC授權素材來進行二創,會產生什麼樣著作權上的法律效果呢?基本上,此種二創可以分為編輯整理,以及衍生改作,兩種依據他人著作的情境。前者與後者的差異,要看原CC授權的素材,其創作表達是否仍維持原樣(編輯整理關係),或是已經改作而與原來不同(衍生改作關係),相關判斷的解釋,可參考「什麼是著作權上的衍生關係?什麼是著作權上的編輯關係?」此一條目。
那麼經判斷後,如果是編輯整理式的結合關係,原則上這個二創成品,不會全部都受到CC授權的拘束,然而因為其彙編了CC授權的素材,該素材本身的CC授權元素仍然必須予以尊重與保持,也就是說,BY元素要求的姓名標示,仍然必須在被編輯的原CC素材被實踐;NC元素要求的非商業性,仍然拘束被編輯的原CC素材不能用於營利目的;ND元素要求的禁止改作,仍然得確保被編輯的原CC素材其創作表達不至於被異動;SA元素要求的相同方式分享,則原則上僅影響到原CC素材本身,不及於其他被編輯的作品,前提是,各被編輯作品之間,沒有彼此衍生、互相改用的相依關係。
但如果是衍生改作式的結合關係,由於衍生著作其各部件之間,無法分離利用,於各國著作權法的框架,亦多視衍生著作的權利狀態應為合一確定(as a whole),所以就必須進一步考究各素材衍生改作之後,能如何選定一款授權組合,來滿足各原始素材的授權規範。進一步了解CC授權素材於衍生改作關係裡的選擇依循,請參考「取用不同組合的CC授權素材來進行衍生改作,如何判定彼此間授權得以相容,最後的成品又應該作如何的授權宣告?」
CC授權在3.0版本條款之後,對於素材之間衍生改作式關係的專有名詞,定義為「改用(Adaptation)」。那麼在改用的狀況,素材間走的相容性判斷流程是:1、剔除ND素材,2、SA相容指定,以及3、最多元素交集,依此三階段來進行改用結果授權狀態的衡量與判斷!
1、剔除ND素材:CC授權素材具ND元素者,並不容許衍生改作式的應用,所以初階判斷階段,應將內含ND元素的CC素材全然剔除,而不能將其應用於改用流程裡;
2、SA相容指定:CC授權素材具SA元素者,其授權相容的走法有獨特指定模式,原則上CC-BY-SA授權素材,無論如何改作,最後的成果僅能採CC-BY-SA來發布;而CC-BY-NC-SA授權素材,無論如何改作,最後的成果僅能採CC-BY-NC-SA來發布。所以說,如果不希望衍生改作的成果,被拘束僅得依CC-BY-SA或CC-BY-NC-SA授權方式來發布,則第二判斷階段,應將CC-BY-SA及CC-BY-NC授權之素材全然剔除,然而,若認為最後成果採CC-BY-SA或CC-BY-NC-SA授權方式發布,並不妨礙成果的利用目的,則最終成果採CC-BY-SA授權發布時,得吸納CC-BY-SA、CC-BY、CC0、PDM,以及改用者擁有完整著作權利的其他素材一併改用,而最終成果採CC-BY-NC-SA授權發布時,得吸納CC-BY-NC-SA、CC-BY-NC、CC-BY、CC0、PDM,以及改用者擁有完整著作權利的其他素材一併改用。細節上SA還帶有向後版本相容、跨域版本相容,及CC全球組織指定條款相容的機制,欲進一步了解相關說明,可參閱「SA相容授權條款」的說明條目。
3、最多元素交集:如果在第二判斷階段,已將衍生改作的成果,採CC-BY-SA或CC-BY-NC-SA授權方式發布,則不需要再進行第三階段的判斷,因為此時已完成改用成果授權模式的指定。但如果在第二階段流程裡,所作的選擇,是捨棄所有CC-BY-SA或CC-BY-NC-SA等帶有SA元素的素材,則最後一個階段,改用者得將所剩CC-BY-NC、CC-BY、CC0、PDM,以及改用者擁有完整著作權利的其他素材一併改用,改用之後成果所使用的授權條款,可以是融合各素材之間,最多CC授權元素交集的授權模式,例如將「CC-BY+CC-BY-NC+CC0+PDM+自撰素材」進行改用,最後的成果可以直接採CC-BY-NC授權來發布,或是比CC-BY-NC帶有更多CC授權元素的授權組合來發布,比如說CC-BY-NC-ND或CC-BY-NC-SA,也是可以的,或亦可以採此例中,最多CC授權元素交集的CC-BY-NC授權條款為基礎,另行自撰一份不屬於CC授權,但CC-BY-NC授權要項皆有的自訂條款。
採CC授權發布提供的素材,不論使用哪一種授權組合,都是容許被彙編(collection)或被編輯的!在彙編的狀態下,只要該CC素材與其他個別素材,彼此間仍保有其獨立、完整的著作表達,該CC授權素材的拘束,就不會自動帶到、或影響到其他獨立素材。然而,最後提供利用時,整個編輯著作應採哪一種模式提供利用,方才合規,仍要視個案的狀態。例如,彙編所成的編輯著作,若內含CC-BY-NC授權的素材,就不建議將其彙編整體,提供在商業性收費利用的途徑上。
關於著作權法上衍生改用關係,以及編輯整理關係的差異,可參考「什麼是著作權上的衍生關係?什麼是著作權上的編輯關係?」此一條目。質言之,在編輯整理關係中,被彙編的個別素材,彼此之間仍具有創意表達上得以區隔的獨立性,因著這樣的獨立性,CC授權素材的相關授權義務,並不會直接擴及其他彙編裡的其他著作。然而,該彙編裡的CC授權素材,其在提供利用時,原採CC授權必須履行的授權條件與相關義務,仍然得要尊重。
所以說,當某一CC授權的素材帶有「非商業性」的元素時,不論它是採CC-BY-NC、CC-BY-NC-ND、或CC-BY-NC-SA授權模式發布,歷來CC組織的公開解釋,皆「不建議」該素材被收錄在,打算允許商業利用的編輯著作裡。這是因為整體編輯著作在進行商業販售時,以論文集等書籍為例,事實上很難去釐清該書籍在販售時,哪一章節是計價販售、又哪一章節是採CC-BY-NC與其他章節配合散布,但解釋上是免費提供的。
不過當然,若個案上CC-NC元素素材的作者,確實明白容許或經詢問後,同意這樣的彙編混合授權模式,那這樣的疑慮就可以在個案裡被釐清,而不致產生爭議。舉軟體自由協會出版,江易原博士、林孟昱、許加和共同編譯所產出的「解析Codex 2020年新版食品衛生一般原則(包含HACCP與GHP)及其在台灣食品餐飲之應用」一書為例。
該書為我國第一本開放取用(Open Access),採用CC授權發布,鼓勵自行流通的食品科學書,所採用的CC授權組合,為CC-BY-NC-SA,該書籍的電子格式,得於軟體自由協會的檔案分享平台被免費下載,然該書亦同時申請有ISBN出版編號:978-986-92929-4-8,紙本採新台幣400元定價進行販售。
會有這兩種「電子免費」、「實體收費」授權與發布模式同時併行,在於該書的編輯作者,已透過諮詢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取得其CXC 1-1969、CXC80-2020相關表格之授權同意。該等表格依FAO之開放資料政策,本採CC-BY-SA-NC-3.0-IGO授權,故嵌入專書並進行中譯之後,全書電子檔可依循CC-BY-SA-NC-3.0或該授權更新版本的方式發布;而紙本發售的部分,亦已蒙FAO授權管理的審核同意,於中譯後得另採商業販售模式發行。
相同方式分享,就是「相同授權方式分享」!CC四大元素裡,相同方式分享算是對第一般人來說,較為新穎而需要多加思索,方能透徹理解的授權元素。該元素使用的英文原文是Share Alike,直翻後的情境即為:「前手如何分享給你,那再將素材或衍生素材散布出去時,就必須以相同的授權方式,分享給更後手。」
CC授權裡的相同方式分享,質言之即為開源軟體領域的Copyleft。意即原素材的著作權利人願意將該素材與後續的使用者分享,但是授權條件裡,必須要收受素材的後手,認同並承認,其若再將原生素材或衍生改用素材發布出去,那也必須要採「完全一致或具SA指定相容性的授權方式」,將該原生素材或衍生改用素材,提供給收受這些素材的後後手。
其實坊間不乏文化領域相關機構,善用SA機制來擴大相關文化素材傳散比例的示範,例如大英博物館(The British Museum),其官網的著作權利與允許專頁明白揭示,該網站上託載屬於大英博物館所有之數位物件,除另有標示者外,悉採CC-BY-NC-SA 4.0授權發布,就是一個透過SA機制,拓展相關素材傳散比例的著例。
進一步的理解CC-SA,有以下兩個要點:
1、「相同方式授權分享」的範圍,原則上僅會發生於對原素材衍生改用的範圍:
此一SA效力範圍的解讀,已經CC全球組織闡釋,並於美國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一案得到司法驗證。基本上,相同授權方式分享的效力,僅止於該原生素材及衍生素材,不及於被彙編後採編輯著作呈現的其他獨立素材。
2、所謂相同授權方式意指完全一致的授權方式或由CC組織依條款法律條件進行列示的相容性授權方式
對CC-BY-SA-3.0-TW來說,完全一致的方式,指的就是CC-BY-SA-3.0-TW,而不是CC-BY-NC-SA-3.0-TW,雖然有人認為後者只是再加上NC元素,並沒有額外提供原生素材著作權利人,更大的授權範圍給後後手,然而,這是不符合SA元素效力的操作,簡要來說,CC-BY-SA-3.0-TW的相同條款,就是CC-BY-SA-3.0-TW,而CC-BY-NC-SA-3.0-TW的相同條款,就是CC-BY-NC-SA-3.0-TW。
而在「完全一致」的授權方式轉換外,CC-SA亦有彈性化的「向後相容」與「跨域相容」機制,例如CC-BY-SA-3.0-TW授權的素材,能被後手改採CC-BY-SA-4.0,或CC-BY-SA-3.0-US的授權模式來進行利用。
進一步要就細則或範例理解CC-SA的授權相容性規則,建議參照右列CC-SA授權相容說明條目。
「CC-SA相容授權(CC-SA Compatible Licenses)」是一個專有名詞,或許「CC-SA授權轉換相容」一詞,更容易讓人理解。意思是採CC-BY-SA授權的素材,其後續行發布時,能不能改採其他相容的授權模式來發布,和一般民眾理解的「CC相容」,指的是自己的作品和CC授權的作品放在一起提供利用,適不適當、合不合法的情境有所不同。質言之,CC組織為帶有SA元素的授權模式,設計了獨特的授權轉換模式,此一轉換模式,即謂「CC-SA相容授權」。
CC-SA相容授權的列表,可參考CC全球組織右列Compatible Licenses的說明專頁:https://creativecommons.org/share-your-work/licensing-considerations/compatible-licenses
意即,帶有SA授權元素的授權條款,可以依循為SA元素特別設計的授權轉換模式,於後續提供利用時,由使用者啟動這些授權轉換的處分。這個機制出現在CC授權條款的2.0版之後,也就是說除採CC 1.0釋出的素材,2.0、2.5、3.0,以及最新的4.0版本,其SA元素皆帶有「向後相容」、「跨域相容」,以及「指定相容」的效力。
舉例來說,採CC-BY-SA-3.0-TW授權釋出的素材,其再行發布時,再發布者除採完全一致的CC-BY-SA-3.0-TW授權條款進行發布外;亦可以改採CC-BY-SA-4.0來進行發布,此之謂「向後相容」;而或者再發布者,亦可以改採CC-BY-SA-3.0-US來進行發布,此之謂「跨域相容」;而最後,CC組織也會應要求,審驗其他非CC授權的公眾授權條款,其授權要求與元素,是否與帶有SA元素的CC授權組合,具實質相容性,亦即雖然並非同一條款,但其授權規範與條件幾近一致時,宣布帶有CC-SA元素的CC素材,可單向轉換至該指定條款下提供使用,此即為「指定相容」。
關於「指定相容」,CC-BY-SA、CC-BY-NC-SA在3.0版本時,皆無指定相容條款;而到4.0版本,採CC-BY-SA-4.0提供的素材,得轉採Free Art License v1.3,或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3.0來提供利用;CC-BY-NC-SA-4.0當前,則亦無任何CC組織宣布的指定相容條款。
另須提醒注意,在CC-SA相容授權的理絡裡,並非採最大元素交集即可相容的解釋方式,所以CC-BY-SA、CC-BY-NC-SA兩者為截然不相容的兩款授權條款,彼此之間不能相互轉換,故CC-BY-SA-3.0-TW授權之素材,萬不能被拿來改採CC-BY-NC-SA-3.0-TW授權另行發布。
不會、CC授權條款不會自動升級,除非是2.0版之後帶有SA元素的授權組合,在「CC-SA相容授權」裡「向後相容」效力的發揮下,能得到授權條款視同升級的效果。然而這樣的特性,不及於不具有SA元素的CC授權組合,除非該CC素材於最初發布時,原授權人即提供「及其後版本」的升級選項給被授權人。
在公眾領域授權裡所謂自動升級,指的是讓素材、軟體,或資料集,於釋出之時採用的是舊版的公眾授權條款,但該授權條款註明,未來若條款的主筆或管理組織,釋出了更新版本的同一條款,此時素材、軟體,或資料集的使用人(被授權人),即得有機會依循更新版本的授權條款,來使用這些素材、軟體,或資料集。著名開放源碼火狐瀏覽器(Firefox)所使用的Mozilla Public License 2.0(MPL-2.0),即帶有這樣的自動升級機制;而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1.0(OGDL-Taiwan-1.0)」,也帶有這樣的授權條款版本自動更新機制。
此種授權條款版本的更新機制,用意在於理解並尊重開放性素材經散布之後,所涉及的使用範圍可能非常廣泛,若是授權條款的日後更新,仍要委由專案的原始開發者、資料的原始提供者,一一唱名式進行條款版本升級的宣告,有時反而影響到該等軟體與資料集,後續提供利用的靈活度。嚴格來說,此種更新機制,是將授權條款升級或不升級的「選擇權」,交託予收受素材、軟體,或資料集的後手,而不是指定推出新的條款時,使用者即被迫要採用新訂條款的方式,來使用原素材。
然而CC授權條款並未帶入此類授權條款的自動更新機制,唯一類同的機制,是透過「CC-SA相容授權」特性的發揮。質言之,帶有CC-SA授權元素的授權組合,有其特別設計的授權轉換模式,這個機制出現在CC授權條款的2.0版之後,也就是說,2.0、2.5、3.0,以及最新的4.0版本,其SA元素皆帶有「向後相容」、「跨域相容」,以及「指定相容」的效力。所謂的「向後相容」,意指採CC-BY-SA-3.0-TW授權釋出的素材,其再行發布時,再發布者除採完全一致的CC-BY-SA-3.0-TW授權條款進行發布外,亦可以改採CC-BY-SA-4.0來進行發布。當使用者援引SA此一轉換機制,該CC素材所適用的CC授權條款,就實質被「升級」了。
除此之外,若是該CC素材的原著作權利人,於發布其CC素材時,於版本上加註「及其後版本(+ / or later version)」的指示。這就代表其就自己作品,自主性的於CC授權原本的版本規則外,另外提供額外的授權選擇予收受素材的後手,也就是說,當被授權人是依CC-BY-NC-3.0-TW+或CC-BY-NC-3.0-TW-or-later之指示,取得該CC授權素材時,後續被授權人即可視自己的需求,選擇採用CC-BY-NC-3.0-TW、CC-BY-NC-4.0,或延續採CC-BY-NC-3.0-TW+/CC-BY-NC-3.0-TW-or-later的向後相容模式,來使用該CC授權素材。
事實上,國家文化記憶庫其上託載之CC素材,於與部份社造團隊或地方縣市政府文化局合作之補助或協作專案,多是採「CC-BY-NC-3.0-TW+ / CC-BY-NC-3.0-TW-or-later」的方式,來取得數位物件之發布地位,採「CC-BY-3.0-TW+ / CC-BY-3.0-TW-or-later」的方式,來取得詮釋資料之發布地位,然為求適用上之整齊及避免產生誤會,目前統一採CC-3.0的授權方式,於平台上發布相關物件與詮釋資料。若是使用者對於相關素材取得CC授權的版本,有明確指定4.0的需求,不妨透過平台提供的聯繫資訊,具體說明理由,以洽談是否得有機會,採4.0授權版本的方式,取得相關素材。
相同者,兩者皆為公眾授權條款,任何人只要願意遵守相應條款的規範,即得「不問可取」將所授權的資料或素材,拿去應用;不同者,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著眼的客體主要在於數值性資料、資料集,與相應之資料庫,不似CC授權條款將其適用範圍,大舉擴充至幾乎所有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詩、詞、書、畫、影音、多媒體,然軟體授權則除外。
可以這樣正確的理解,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1.0(OGDL-Taiwan-1.0),其主要輔助我國政府機關構,釋出基礎性的數值資料,規劃重點在於盡量於最寬鬆的幅度內,協助這些資料能被公眾流通、使用,所而創作出公私協力的成果與價值。該授權條款已通過開放定義的一致性認證,並為ISO/IEC 5962:2021編號的SPDX標準,列入收錄條款清單,其條款內容明白允諾,只要使用者註明原提供機關指定的顯名出處資訊,並同意在法律容許的限度內,免除行政機關構任何相關的擔保責任,則其後對所提供資料的任何使用,皆在授權容許範圍之內,並能再轉授權(sublicense),於與商業或服務結合後,由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其名義自行向外提供授權與擔負責任。
具體來說,由於CC授權的素材,並不容許被再轉授權,採OGDL-Taiwan-1.0授權釋出的素材,使用者可以得到較諸任何一款CC授權組合(CC License Suite),皆高的使用地位。
所以在國家文化記憶庫上,有一部份由公部門提供的詮釋資料,是直接採OGDL-Taiwan-1.0授權釋出。該授權給予使用者幾近最大而不受限的使用地位,足證政府鼓勵相關資料能被流通善用的相關誠意。然而,OGDL-Taiwan-1.0提供的授權幅度與範圍雖大,為達到穩定詮釋、讓公務機關安心的目的,其指定當事涉糾爭時,唯一準據的法律應為我國法律,這當然是有其指定準據法的具體理由。但如果涉及跨國跨域的專案協作,難免會影響跨國群眾的參與意願,所以OGDL-Taiwan-1.0於擬定之初,亦於第4條第2款,明白指定該條款與CC-BY-4.0國際版授權條款相容,也就是說使用民眾若有需求,可以採OGDL-Taiwan-1.0,得到國文庫上部分詮釋資料的授權,然後後續使用時,宣告採CC-BY-4.0的授權方式來使用這些詮釋資料,透過這樣單行道的轉換機制,以取得這些素材,在跨國跨域協作時的國際融通性。
如果原作者於發布時,有指定姓名標示方面的標示內容,那原則上就依原作者指定的內容進行標示;而若是原作者沒有特別指定的話,依照CC授權條款預設的要求,那就是右列–人、物、授權組合–這三大出處相關資訊,都盡量予以保留及標示。那就是:1、著作人的本名、別名(筆名)、網路ID、或其他可辨識代號,2、原始物件的名稱及出處鏈結,3、授權條款的組合與全文鏈結。
CC授權條款裡的「姓名標示」(Attribution,縮寫為BY),首要尊重原作者的要求,若是原作者有指定的標示識別,其實踐方式也合情合理的話,那就是依原作者指定的方式和內容來進行即可,有時候原作者甚至會表明希望隱名或不具名,那也就是依其指示來尊重。而若原作者沒有指定,則再依CC授權條款裡的預設要求,就「人、物、授權組合」三大要點,來為其進行姓名標示。
其實定義上,CC授權條款裡的姓名標示,並不完全等同於各國著作權法,可能有的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s)裡的姓名表示權(right of paternity),然實務上確實會有交集重疊之處。這是因為CC授權要求的姓名標示,嚴格來說是被授權人取得合法CC授權的條件(License Conditions),意即授權人用來要求被授權人,若有妥善遵守相關標示的要求,才得以換取授權之交換條件。所以說經授權人指定,這些應被標示的內容,也可以擴充到該素材的贊助機構、出版人等相關資訊,此時,被授權人應該配合進行合情合理的標示。而在實踐這些標示條件的過程中,或許會一併去羅列到授權人的本名、別名、網路ID等,也就一併實踐了著作人得有權被他人知悉其原作身份的姓名表示權。
所以說,利用國家文化記憶庫上的CC授權素材時,不論是詮釋資料或數位物件,如素材的提供者有透過相關顯示欄位或備註欄位,自訂姓名標示的內容,則可以直接引用這些被明確標示的相關出處資訊,即可;若素材的提供者,無自訂姓名標示的內容,則請依照前述–人、物、授權組合這三大要點,來為該素材進行姓名標示。
另外要提醒的是,當使用者改變了他人CC授權素材的表達方式,而產生新的衍生創作或改用作品時,應務必於姓名標示裡,合理提示該作品已經過修改,不要讓人誤會是原作者原始的創意表達,例如翻譯別人原採CC授權提供的文章,就應該註解該新譯文章是原作的譯本,而不要讓人誤會連譯本都是原作者編寫的產物。
可以的,CC授權的姓名標示內容,確實有相當客製化的空間,國際間知名的博物館、美術館,也常會有定式規格的姓名標示要求,然而,與該作品出處完全無關者,不建議被列入姓名標示的指定資訊。而贊助組織、托載平台等,實務上皆為常見被要求特別註記的姓名標示相關資訊。
CC授權條款以4.0版為例,於姓名標示條款明示:「以授權人要求的任何合理方式,將授權素材創作者,及其他被指定接受姓名標示者(and any others designated to receive attribution)之識別,進行標示保留。」可知,姓名標示的指定資訊對象,並不單單限於該素材作者的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等狀況,還包括「其他被指定者」能被註記的相關資訊。
所以CC授權在姓名標示,原作者於釋出時,有相當客製化地位,當原作者提出其客製化的姓名標示資訊,原則上後續的利用人,就應該依照這些指定內容,來表彰原作的姓名標示。例如:
1、大英博物館(British Museum),採用CC-BY-NC-SA-4.0授權條款提供其線上素材,明白指示相關物件的再發布與披露,都必須明白註解「© The Trustees of the British Museum.」;
2、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The Met),採用CC0-1.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來提供其可被公眾近用的線上藏品,雖然說CC0嚴格來說,已無法干涉或要求素材的使用者必須履行任何義務,包括姓名標示的義務,然The Met基於學術倫理、尊重出處的道德立場,仍於其政策說明頁,建議素材的使用者,後續使用這些素材時,能保留物件原名譽欄位(Credit Line),並應提供右列資訊予後手知悉:“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New York, Credit Line @ www.metmuseum.org“。
進一步來說,大英博物館在CC-姓名標示上,要求使用者必須一併註引「出處平台」,而非僅為該素材之作者;而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則更進一步要求該物件的「名譽欄位」也應該被註記保留,事實上,所謂的Credit Line多為該藏品貢獻者、捐獻者的註記,例如將此藏品轉贈The Met的各地文教基金會,所以The Met此舉,也就代表將該項素材的「贊助組織」,一併要求轉錄到出處標示的相關資訊裡。
不過雖然CC授權的姓名標示有相當的客製化空間,實際應用上建議,這些被指定添註的資訊,要能盡量與原作品或作者等出處(authorship)產生正向關聯,因為若在著作邏輯上,完全無法建立正向關聯,有時過於累贅的額外資訊,會被視為廣告行為,並引發是否構成「增添CC授權本無之條款,以限制收受者依CC授權行使權利(offer or impose any terms on the Work that restrict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or the ability of the recipient of the Work to exercise the rights granted to that recipi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License)」,而違反CC授權條款預設規範的爭議。
視狀況而定,若該CC素材在應用實務上,確實受限於使用方式,而無法提供即時完整的姓名標示,例如大量素材拼接海報圖受限於海報版面,或3D列印實體受限於展示方式,則簡要註解來源後提供原出處鏈結,有機會能適用CC授權條款,對姓名標示提供的變通方式;然而,若在應用實務上其實能註而未註、能註而不註,則並不符合「合理方式應用(in any reasonable manner)」的定義,狀況嚴重時,仍會被視為CC授權條件及義務的違反,從而不得主張依CC授權條款取得相關授權。
CC授權條款所要求的姓名標示,強調的是「合理方式的應用(in any reasonable manner)」。所以若應用實務上,真的受限於版面空間、實體展覽等客觀條件,無法註解完整的姓名標示資訊,與該CC授權作品同步展示,則透過實體說明文件的列印、網路鏈結專頁的登載,或QR Code的掃描,來讓CC作品的瀏覽者或使用者,能接觸到相關姓名標示的充足資訊,是可以的。舉CC-BY-4.0為例,其第3條a項第2款即註記:「提供包含姓名標示資訊的統一資源識別符(URI)或超連結,或算是合理地(may be reasonable)滿足姓名標示的條件。」
然而,「或算是、可算是(may be reasonable)」,並不能直接被解讀為「必然算是」。進一步來說,使用國文庫上CC授權的素材,僅註解「素材來自國家文化記憶庫」,卻連原素材著作名稱(the title of the Work)、作者資訊皆付之闕如,這將導致閱覽者希望查找原出處時,產生困難;又或者於平面媒體或電子書,僅列示該素材的出處鏈結,然而該媒體或書籍,本設有參考出處之章節,然對相關CC素材之名譽彰顯,卻是能註而未註、能註而不註,這些分享CC授權素材的媒介、方法及情況,客觀上皆不能被認定為合理方式。
當姓名標示的實踐方式不合理,或根本沒有具體實施時,將被視為使用CC素材卻未能遵守使用條件,並導致授權終止。進一步了解未能遵守CC授權條件的影響,請參閱右列條目:《如果我使用國文庫上的CC授權素材,但未能遵守相關使用條件,後續會有什麼責任?》
不行,如果您指的是對原作進行姓名標示時,希望一併更動原作者為其作品訂立的著作名稱,這樣的行為,並不見容於CC授權在姓名標示方面的規範。
這是因為「著作名稱(the title of the Work)」被明確定義在CC-姓名標示的必要項目之內。基本上,CC授權的姓名標示,高度尊重原作者,例如作者採筆名、別名,或甚至隱名不具名的方式發布作品,那就依其指定的筆名、別名,或不具名;而若原作者將該CC素材的作品名稱留白或省略,則後續也並不需要就此作品名稱進行保留或加註。然而,若是素材的原作者,並沒有主動提供其客製化的姓名標示,而作品在被公開發表時,也確實帶有著作名稱之描述,那麼依CC授權條款就姓名標示預設的要件,原著作名稱是不能被任意省略或修改的:
1、著作人的本名、別名(筆名)、網路ID或其他可辨識代號;
2、原始物件的名稱及出處鏈結;
3、授權條款的組合與全文鏈結。
所以說,若實際應用情境下,原著作的名稱過長、過短、或會與之後的改用或彙編題目間產生誤解,則建議根據您所使用的著作載體(media),另作不同的彈性調整。舉例來說,若您是在簡報的投影片中使用到CC授權的圖片,最簡要方式是「隨頁註(footnote)」,意即在利用到該張圖片的投影片下方,為該圖片直接進行CC授權的「姓名標示」;然您亦可於該份簡報的最末進行「章節註(endnote)」,一般在致謝銘、著作權聲明,或版權宣告處,將所使用到的所有第三方素材一一列出,包括CC授權的素材,及其相應的姓名標示,以此法來說,不論原CC素材的原始著作名稱,是過長、過短、或有其他擔心與改用、彙編題目不合之處,皆可透過此法進行客觀統一排列,當不致再與簡報其他素材,在格式或表達畫面上產生衝突。
事實上,這般章節註的作法,最常見於影音著作的重新改用或編輯上,當影片當中有使用到CC授權的素材,採隨頁註或有破壞影片呈現畫面,或影響影片閱覽流暢度的可能,故相關的姓名標示及出處指引,多會出現在影片即將播畢的最末段,一次性將所有被引用到的第三方素材,採排序並註解出現時段、分鐘與秒數的方式列出。
CC授權條款所要求的姓名標示,強調的是「合理標示(in any reasonable manner based on the medium, means, and context in which You Share the Licensed Material)」。然而無論如何彈性變化,有一個前提要素,就是接觸到該CC作品時,至少要能提供合理「途徑」,可以導引作品的閱覽者,接觸到應該被清楚披露的姓名標示!
例如提供姓名標示的專頁鏈結(permanent link)、或QR Code,就是一個合理的實踐方式。
以CC-BY-4.0為例,其特別於第3條a項第2款註記:「依據您分享本授權素材的媒介、方法及情況,您得以任何合理方式滿足第3條第(a)項第(1)款的條件。例如,提供包含所要求資訊的資源的『統一資源識別符』(URI)或超連結,可算是合理地滿足此處的條件。」這段話直白的轉譯,就是說明若實務上因情境受限,例如展示3D列印小物,無法將相關姓名標示及出處資訊,逕載於該3D列印物上,此時可以提供一個鏈結、或QR Code掃描圖示,透過該鏈結或QR Code圖示,能讓瀏覽者閱覽一個註解對應姓名標示的專頁,即算是合理滿足CC姓名標示所要求的授權條件。
CC姓名標示的相關資訊,可以包括原作者指定與著作歸屬(authorship)有關的任何姓名標示資訊,所以原則上原創作人希望被保留與著作關聯有關的資訊,都應該要能被彰顯。然而,CC授權於法律條款亦明定姓名標示應以「任何合理方式(in any reasonable manner)」來實踐。所以若受限於平台的技術規格,於批次上傳之後,另以條目備註方式,補充個別創作者的細項姓名標示資訊,是可以的。
一般來說,CC授權條款預設的要求,是就原作品–人、物、授權組合–這三大出處相關資訊,都盡量予以保留及標示。「人」指的是(1)著作人的本名、別名(筆名)、網路ID、或其他可辨識代號;「物」指的是(2)原始物件的名稱及出處鏈結;而「授權組合」指的是(3)授權條款的組合與全文鏈結。並且,CC授權的姓名標示內容,也有相當客製化的空間。以4.0版為例,於姓名標示條款明示:「以授權人要求的任何合理方式,將授權素材創作者,及其他被指定接受姓名標示者(and any others designated to receive attribution)之識別,進行標示保留。」可知,姓名標示的指定資訊對象,並不單單限於該素材作者的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等狀況,還包括「其他被指定者」能被註記的相關資訊。
那麼以此來對應國家文化記憶庫的素材批次上傳機制,確實無法在技術上傳之初,便將相關資訊做到面面俱到,所以說,個別素材之實際創作人,經以「備註」方式補充於素材「著作人」以外的其他欄位,例如,數位素材的描述資料「著作人」欄位,顯示為該批數位素材批次上傳單位,而在描述資料內文,能補充說明「撰寫者」為何人,那麼,該等資訊即為對「著作人」欄位註記資訊的補充,得以完整化該條目所應呈現的姓名標示全貌。
CC授權條款所要求的姓名標示,強調的是「合理方式的應用(in any reasonable manner)」!也就是說,當姓名標示的實踐受限於載體,那麼透過實體說明文件的列印、網路鏈結專頁的登載,或QR Code的掃描,來讓其後的瀏覽者或使用者,能接觸到相關姓名標示的資訊,都是可以的。
3D列印成品在進行展示時如何進行CC姓名標示,實務上確實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因為CC授權是「隨物並轉」的公眾授權模式,於提供CC素材供利用時,基礎的姓名標示義務就必須要能被滿足,然而,3D列印成品,可能是一個玩具模型、可能是一個小型器具,也可能是一對輕巧的耳環,並非每個被列印出來的物件,都適合在上面嵌示CC授權原作者的姓名標示資訊,而即使可以被嵌示,也可能會影響該列印成品的外觀,甚至破壞了它的顯示型態或藝術價值。
CC全球組織近年已就3D列印的標示問題,持續進行專論和研討。例如在2016年的CC全球峰會,拋出「應如何標示3D列印成品(How should we attribute 3D printed objects?)」的專題議程,透過討論來收納各CC參與成員的相關意見。
目前實務上建議的處理方式,就是以CC-3.0及CC-4.0都強調的「合理方式的應用(in any reasonable manner)」,例如,於姓名標示上,提供「統一資源識別符(URI)」或超連結,來引導該CC素材的瀏覽者或使用者,可透過展示看板、或鏈結造訪,或QR Code掃描的方式,閱覽到註解對應姓名標示的專頁,或掃描後即可透過手機下載相關姓名標示的資訊,即算是合理滿足CC姓名標示所要求的授權條件!
使用他人CC授權素材進行多階授權狀態的改作時,其實原創者、及授權鏈上各協力改作者,皆應該被列入最後成品的姓名標示!這種情形,一般建議簡要述事,讓每一階的授權關係及其姓名標示的要點,都能被清楚尊重到,即已足。
在進行他人CC素材的姓名標示時,有兩個常被忽略的標示重點:
1、若有修改應進行修改註記,且前手修改的註記亦應被保留。
2、CC授權不可再授權,所以不論歷經幾手之修改,只要原作或任一手貢獻的著作表達仍在,姓名標示時必須一一都被尊重到。
所以採實例來進行示範說明,若有一篇語文著作,原作作品名稱–《夜拍》、短文,其後改作為中篇散布–《深夜路景》,最後再被接續改作為長篇述事–《夜巡快筆》。那麼每一階段的姓名標示,可作以下是堆疊呈現:
1、原作:《夜拍》,徐大樹撰,CC-BY-4.0。
2、第一階改作:《深夜路景》,郭子銘撰,CC-BY-SA-4.0。改寫自徐大樹《夜拍》,原作採CC-BY-4.0發布。
3、第一階改作再被散布,第三人單純就第一階改作成果重製、散布,未有任何修改:《深夜路景》,郭子銘撰,CC-BY-SA-4.0。改寫自徐大樹《夜拍》,原作採CC-BY-4.0發布。
4、第二階改作:《夜巡快筆》,許立仁,CC-BY-SA-4.0。改寫自郭子銘《深夜路景》–CC-BY-SA-4.0,以及徐大樹《夜拍》–CC-BY-4.0。
透過這樣的方式,每一手的修改註記,原則上皆有被合理傳達,另外就是各手貢獻者的姓名標示,也皆能在最後的發表時,被具體尊重。
首先,應該依照該翻拍照片授權人(提供者/上傳者)之指示,來進行相對應的姓名標示,而若翻拍照片的授權人未作客製化指示,則建議將翻攝者與原出處的相關資訊並列,再依CC授權姓名標示的要點,來顯示該照片已歷翻拍,由翻拍者向外提供衍生授權的脈絡。
CC授權為一著作權的預示授權行為,利用人只要認同授權人採CC授權元素擇定的相關條件,便可取得相關素材進行合規使用,而既然CC授權仍為著作權的授權行為,CC授權素材的發布,必須由其著作權利人為之,方為有效授權!我們可以發現國文庫上,有些歷古素材,其條目上的作者欄位,登錄的是已去世逾百年的自然人,或登錄日領時期已清算終結之法人,甚至原素材之存在,可以回溯至日領時期以前朝代的藏品或拓本,該等實體文物依著作權法權利盤點之通則,恐皆已不復受到著作權利之保護。此時素材的提供者上傳國家文化記憶庫時,得有二個上傳選擇,一是直接將此數位掃描、數位翻拍之照片,以公眾領域標章-PDM,指定到公眾領域,聲明任何人其後皆可不受著作權利的限制,來利用該素材的數位分身;或是主張翻拍過程,含有其攝影技巧的成分,足以表現翻拍者的創意、思想而具衍生原創性,認定翻拍照片為一衍生著作,而以衍生著作權利人身分,將其上傳國文庫,並為該衍生物指定授權或供瀏覽的方式。這樣公眾領域或新創衍生二擇一的翻拍結果,亦為我國行政機關歷來函釋的主要立場,相關說明得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8月21日提供的電子郵件920821號函釋。
所以說,國文庫上託管的素材,原作狀態應已不受著作權利保護,然提供上傳者,依舊為其指定CC授權條款向外發布,則著作權法律邏輯的合理解釋是,此時翻拍者仍希望主張該翻拍物衍生的著作權利,只是在原作者欄位,不敢僭越自居,仍為其註解原始出處,或如實列示「不詳」。
在這樣的狀態,採CC授權發布該素材者,即為該素材的翻拍、翻攝者,此時,要進行CC姓名標示義務之實踐,有下列幾個要點:
1、從授權人為翻拍者的立場,其(1)著作人的本名、別名(筆名)、網路ID、或其他可辨識代號;(2)原始物件的名稱及出處鏈結;(3)授權條款的組合與全文鏈結,要能盡量被合理方式提供。
2、原作已歷修改,應進行修改註記,這是一個名實相符的尊重,所以當授權的素材為被翻拍物,應該要將翻拍狀態予以紀錄留實。
故舉例來說,採一般常見的 Title, Author, Source, License(作品名稱、作者名、來源、授權組合)的建議格式,來實踐姓名標示的義務時,國文庫平台上提供者,翻攝他人之物,可以採下列模版來套用:
1、“由翻攝者訂立的翻攝物名稱”,原作者:黃鈺如、翻攝者:王正大 @ 若有出處平台提示出處平台,CC-BY-3.0-TW。
若原作品本身就有正式或通說上常見的名稱,那麼翻攝後的作品名稱,建議就指明為原作品的翻攝:
2、“由翻攝者訂立的翻攝物名稱” 翻攝自 “原件常名”,原作者:黃鈺如、翻攝者:王正大 @ 國家文化記憶庫,CC-BY-3.0-TW。
而若是原作者不詳,僅知出處,那麼就配合實務,調整為:
3、“由翻攝者訂立的翻攝物名稱”,原出處:不詳、翻攝者:王正大 @ 國家文化記憶庫,CC-BY-3.0-TW。
採取這般的模式呈現,其後瀏覽者及該素材的利用人,當能明確知悉,採CC授權發布該翻攝作品的,是由翻攝者,採衍生著作作者的身份,進行的CC授權處分。
附帶一論,個案上翻攝者是否有地位,去翻攝他人之物,若原物仍在著作權利保護期間,原則上翻攝者必須取得重製或改作上的同意,也要取得後續公開演播的授權,才能將該物翻攝後提供作公開瀏覽,而若翻攝後的成果要採CC授權,更要進一步得到原物著作權利人的明示同意,因為我國著作權法第6條第2項明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也或者,透過權利盤點流程,確認該原作已進入公眾領域,可被自由翻拍;或是,依著作權法相關特規來主張合法翻攝的地位,例如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依著作權法第58條,除非產生與原美術著作、建築著作原利用目的排擠之影響,除此之外,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最簡單的處理方式是直接延用國文庫目前提供的顯名標示建議資訊,就數位物件而言,只要該物件採公眾授權發布,你可直接點擊大圖,其後於瀏覽器右上角點擊「下載」圖示時,即會一併顯示「顯名標示的建議資訊」,直接複製該建議資訊即為有效的姓名標示。或者,你亦可以回歸CC姓名標示於法律條款的基本要求,就上傳者有提供的資訊進行適當引述,即可!
「CC-姓名標示」要求的是與作品出處(authorship)有關的關聯資訊,都能如實尊重,有時候該素材的原作者或上傳者,會主動提出姓名標示的建議,這時候就照原作者或上傳者提出的資訊來標,或是回歸「人、物、授權組合」三大標示要點:1、「著作人的本名、別名(筆名)、網路ID、或其他可辨識代號,2、原始物件的名稱及出處鏈結,3、授權條款的組合與全文鏈結。」
有時候物件上傳時僅有註記上傳者的欄位,這在法律邏輯上是:
1、CC授權必定是有權者所為處分;
2、原作者可能隱名、由上傳者代為顯名,因為CC授權並非必須要求由原作者提供授權,有時候上傳者雖非原作者,但是被原作者認可或為與作者締約的有權處分人,這樣的人也有資格將素材依CC授權發布;
3、原作品可能已進入公眾領域,翻拍者以自己翻拍的地位將翻拍物件CC授權發布。
所以說,最簡要的方式,是直接延用國文庫目前提供的顯名標示建議資訊來進行標示,該機制會自動捉取與作品出處(authorship)有關的關聯資訊,協助使用者做最詳盡充分的標示;而或者亦可以回歸CC法律條款的要求,自行列示該物件「人、物、授權組合」三大標示要點,此時若「人」的部份僅有上傳者或建檔者資訊,一般實務上的認定仍為有效。
進一步的相關資訊,建議可以參照右列條目,《要利用國家文化記憶庫上採CC授權提供的素材,應如何正確的進行符合CC授權要求的姓名標示?》:https://tw.creativecommons.net/tcmb/#faq-properly-making-the-attribution-for-the-cc-materials-on-tcmb
較不易出錯的引註方式,是直接延用國文庫提供的顯名標示建議資訊,在下載數位物件時,於瀏覽器右上角點擊「下載」圖示,即能一併顯示「顯名標示的建議資訊」。而若追本溯源,依據CC授權法律條款,姓名標示的相關資訊,指的是「授權人要求」應被進行標示和表彰,與著作來源(authorship)有關的各種相關資訊。所以說,授權者(建檔者/上傳者)應該要標,然後若該條目專頁,有提到作品的原始作者的話,也建議應該要一併標示!
舉CC-4.0為例,開宗明義說明「保留授權人就授權素材提供的姓名標示資訊(retain the following if it is supplied by the Licensor with the Licensed Material)」,再者,姓名標示上的關鍵字語為「依授權人要求(requested by the Licensor)」,而後才去含括作品的創作人(creator),及其他被指名應得到姓名標示者(any others designated to receive attribution),所以要點就在於,授權人是如何要求去執行相關姓名標示的細節。
嚴格來說,CC授權的姓名標示,並不完全等同於我國著作權法裡對「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的定義,而更接近是一種授權條件(condition),其在定義裡明白說明姓名標示就是一種「授權條款(License Conditions)」,若怠為遵守當導致被授權人無法主張合法的被授權地位,從而也無法主張自己能依CC授權的規範,來應用相關作品與素材。只是說,CC-姓名標示在實踐的過程中,常也會一併去述及「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所可能包括的相關顯名資訊,從而善加實踐CC-姓名標示,往往也能一併協助被授權人,將著作權法裡本來要求的著作人格權之尊重,同時執行。
進一步說,CC-姓名標示所應被尊重的資訊,即為「授權人要求、與著作來源(authorship)有關,且合理的相關資訊」,它可以包括原創作人的身份,以及其他指定被表彰者,例如資助或參與此一著作產出或保存的任何協力人或協力機構之名稱。而若是授權人沒有預先指定,再轉依授權條款所述,作品的–人、物、授權組合–這三大出處相關資訊,來進行標示。「人」指的是(1)著作人的本名、別名(筆名)、網路ID、或其他可辨識代號;「物」指的是(2)原始物件的名稱及出處鏈結;而「授權組合」指的是(3)授權條款的組合與全文鏈結。
所以說,個別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不一定直接等同原作者,然依CC授權之規範,著作財產權人為得決定CC姓名標示相關資訊之人,於國文庫平台的多數情狀,此一權利人即為素材的上傳者或建檔者,故建議一般應首就該作品的上傳者或建檔者進行標示,而若該權利人一併在專頁上揭露原作者的相關資訊,則亦建議一併標示之!
較不易出錯的引註方式,是直接延用國文庫提供的顯名標示建議資訊,在下載數位物件時,於瀏覽器右上角點擊「下載」圖示,即能一併顯示「顯名標示的建議資訊」。而若當初引註時已因不察產生錯誤,則建議依CC授權條款4.0的預先規劃機制,於發現標示錯誤情事30日內自行補正,以主張相關的CC被授權地位能自動恢復!
不論是我國著作權法或是CC授權規定,著作人都有不顯名(不具名)的權利;再加上,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也立有「著作人推定」之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所以說,一般人就其善意,就網站專頁素材,其上提供著作權利人相關標示,來進行出處標示或顯名標示,有其法律上的立場。然而,若是解讀錯誤,將數位物件及詮釋資料的作者資料搞混,或是誤將建檔單位當作所有相關素材的作者,其後又應能作怎樣的補救呢?
基本上,CC-4.0設有姓名標示出錯時的修補機制:「發現違犯情事30日內補正,使用本授權素材的權利自補正之日起自動恢復。」也就是說,就標示出錯一事,若能在爭議發生的30日內被補正完成,原則上依CC授權條款4.0的解釋和規劃,該錯誤已被修正,後續當不致衍生更多的授權爭議與糾紛。
較不易出錯的引註方式,是直接延用國文庫提供的顯名標示建議資訊,在下載數位物件時,於瀏覽器右上角點擊「下載」圖示,即能一併顯示「顯名標示的建議資訊」。而若當初引註時因不察產生錯誤,則建議依CC授權條款4.0規劃的復權機制,30日內自行補正。然而,因標示錯誤的素材已然向外發布,於此情境下,建議一併在後續發布的素材裡,明白說明原標示出錯的緣由及篇章,以讓使用者在搜索比對原素材時,得觀察到前後版本差異的更正資訊,來更完整修復此一標示錯誤的狀態。
CC-4.0設有姓名標示出錯時的修補機制:「發現違犯情事30日內補正,使用本授權素材的權利自補正之日起自動恢復。」也就是說,就標示出錯一事,若能在爭議發生的30日內被補正完成,原則上依CC授權條款4.0的解釋和規劃,該錯誤已被修正,後續當不致衍生更多的授權爭議與糾紛。
然而,補正的方式與細節,當依所利用之CC素材刊登之媒介及資訊更新週期,而有所不同,舉例來說,刊登於週期性發行之書面或數位刊物上,如周刊、半月刊、月刊等,建議於後續刊物發表時,進行勘誤聲明,而時時更新之網路平台,則建議於平台原出處專頁之下緣或其他顯名處,於錯誤發現後即期進行勘誤聲明。
會這樣建議的緣由,在於CC授權乃不可撤回之著作權授權,意即利用人若能遵守相關授權條件,即可永久合法使用該素材,然而若採不符合授權條件之方式使用,依相關授權將自動終止,也就是說,若姓名標示不實或產生錯誤、錯植,原作者得主張利用人自始不得主張CC合法被授權的地位。故相關修補機制,應盡量朝尊重原出處作者的模式設想,當原平台或後續發布的素材裡,能明白列示勘誤聲明,將有助於其他使用者在搜索比對該素材時,觀察到前後版本的差異與相關的更正資訊,以更進一步完整修復過去標示錯誤的狀態。
CC四大元素裡,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的定義範圍,一直都較富有爭議性。這是因為何謂商業行為或非商業行為,不同的解讀者常有立場上的歧異,然而,回歸授權條款的法律文本,非商業性在定義上指的是「並非主要為了或直接關於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所為之利用行為或利用情境」。故簡要來說,帶有NC元素的CC素材,不論後續如何提供使用,其使用目的都不能用來交換到金錢或其他與金錢同性質的替代物,例如比特幣(Bitcoin)等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
對於CC授權「非商業性」元素的正確理解,舉CC授權條款3.0-TW版本的定義是:「您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行使依本授權條款第3條所授與之權利。(You may not exercise any of the rights granted to You in Section 3 above in any manner that is primarily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ward commercial advantage or private monetary compensation.)所以重點便在於,什麼樣的行為,會被多數CC授權素材的提供者與使用者,認定為「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
CC全球組織就NC的共識範圍,於2009年做過一個調查研究,透過問卷的方式,探訪採用CC釋出作品的作者,以及使用CC素材的使用者,彼此之間對於「NC-非商業性」的認知範圍究竟在哪裡。該篇研究報告,可以透過右列鏈結取得報告全文:https://mirrors.creativecommons.org/defining-noncommercial/Defining_Noncommercial_fullreport.pdf
嚴格來說,NC元素的解釋,必須放到個案裡,才能反覆推敲得到最適切的分析與解釋。然而從報告的圖表,我們可以發現某些使用情境,被多數人認同與金錢利益交換行為有關的,就會被劃歸到商業範疇,例如網站上帶有廣告收益機制、商業公司用於產品銷售目的,皆被多數問卷的回覆者,認定是在商業範疇;而基礎教育環境裡進行教學使用、政府或非營利組織用於無金錢收益可能的推廣文宣,則被多數問卷的回覆者,認定是在非商業範疇。秉此,大致就可以探求多數人對CC授權非商業性-NC要素的理解真意。也就是說,如果個案的使用情境愈接近多數人對非商業的想像,當然使用NC素材的涉訴風險性就愈低,而若是個案的使用情境,與多數人對非商業性的想像不一致,或具有高度落差,那使用NC素材的涉訴風險性就愈高。
國家文化記憶庫上所託管之素材,就數位物件而言,截至2021年底之統計,數量上以「僅限公開瀏覽」為最大宗,採CC-BY-NC授權為第二序位。故許多數位物件的提供,都是採僅供NC-非商業性目的使用的態度。一般來說,原作者採NC元素發布其著作,與其搭配的,就是希冀使用者若自忖其使用情境涉及商業營利,便另洽原作者,於支付議定價金之後,取得額外商業授權的平行授權,故建議就NC素材的使用,使用者端若不具明確的自信,而帶有疑義時,或可透過國文庫上每一筆素材都隨附的「問題回報」功能,留下聯繫方式,讓國文庫的維護團隊,能協助轉介接洽到素材的原始權利人,以取得相應的合法授權。
該CC-NC素材之使用,如為政府機關構或其他非營利組織所直接指定,此種利用情境,營利廠商僅為素材利用上之助手,其被輔助之政府機關構方為主體,原則上符合NC規範;然若該CC-NC素材之使用,為受任廠商自主決定,即使最後的利用人為非營利之政府機關構,然就廠商而言,已符合主要或直接關於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之目的,來利用CC-NC素材之範圍,便不符合NC元素預先容許之列!
簡要來說,對CC-NC素材之利用,非營利屬性的政府機關構,是有機會尋求民間營利廠商的協助,來完成相關的優化或服務需求。這樣的情境,類同委由助手、助理來進行相關工作。此種「委託者非營利、受託者營利」的發布模式及相關分析,美國2016年開展的「Great Minds v. Fedex Office and Print Services, INC.」訴訟一案,恰可提供思辯比對、學習參照。
該案承審法官的判斷要點為:「依CC授權條款的解釋,原權利人授權被授權人得就非商業性目的使用素材,自然包括透過僱員或與第三方締約的方式來協助利用,如禁止被授權人經由第三方的協助來進行利用,這不但於法無據,也完全沒有被記載於CC授權條款的法律文字裡。」
所以,此種委辦關係裡對CC-NC素材的應用,受託者必須單純站在「助手、助理」的地位,才不至於逾越NC元素所規範的拘束範圍。也就是說,在純粹專業性或勞務性的協力關係上,雖受託者本身是收取報酬來進行受任事務,然其酬金的收取,並不得與CC-NC素材的授權狀態,或著作權利分潤有關。也就是說,在此種「助手、助理」的合作關係上,政府機關構雖委任廠商,就其選定的CC-NC素材進行利用,然因該案所產出的相關著作權利,悉與受任廠商無關,受任廠商雖有收益行為,然其收益僅就專業協助勞務性質來收取價金,其後專案的產出成果,亦僅歸於政府機關構,後續用於非商業性的公眾導覽,則相關事務的執行環結,即不會與原作指定的CC-NC元素產生衝突。
然而,倘若受任廠商是自主擇定帶有CC-NC元素的素材,來提供政府服務,甚至主張客製化的專案成果,亦要由廠商取得,或要與委託機關共享其專案衍生的著作權利,則此時的情境,便明確違反了CC-NC元素的既定規範與拘束範圍。後者與前者最大的差異在於,CC-NC素材的利用,是否涉及商業性利用的判準,原則上要就「實際利用人」的使用情境來做判讀,若是實際利用人本身是非營利組織、並採非營利模式利用該素材,例如舉辦免費實體展覽,供公眾皆可瀏覽觀賞原CC-BY-NC授權之全版海報,僅是過程中付費邀集「助手」來協助相關的策展工作,若該助手單純為勞務收費,而不涉及展出作品的授權使用狀態,則此種模式,便不會違反CC-NC元素,於CC授權條款裡設定的規範與要求。
故從重點列示,承包政府標案的廠商,如運用國文庫上托載帶有CC-NC元素之素材,完成標案委託之工作,要同時符合CC-NC的授權規範,基本上有三個重點要素,三者建議同時存在,以將相關的法律爭議或風險,能降減至最低狀態:
1、對CC-NC元素素材的利用行為,由非營利的政府機關構直接指定並委任;
2、政府機關構後續的利用行為,亦不涉及營利收費,例如公辦展覽不設立收費門檻;
3、承包廠商,就CC-NC元素素材的相關產出,不論是衍生改作或編輯整理之成果,皆不主張任何著作權利之共有或分潤,而僅採勞務或包案承接之立場,取得協助專案進行之勞務資酬。
若是以上三個條列要點,皆能得到「符合」之確認,則該政府機關構,得透過付費合作之關係,委由被委任之廠商,為其採用CC-NC元素之素材,來達行公務工作,然亦應依CC授權姓名標示之相關條件與要求,明確於後續素材利用行為,註解素材原出處作者提供之姓名標示資訊。關於如何善盡CC授權姓名標示方面的義務和要求,建議參照右列條目之說明:《要利用國家文化記憶庫上採CC授權提供的素材,應如何正確的進行符合CC授權要求的姓名標示?》
然而,倘若前列三要點,任一點得到的回覆為「不符合」,則建議另洽國文庫平台授權聯繫窗口,透過聯繫窗口的協助,與該CC-NC元素素材之原作者進行接洽,進一步取得可以用於商業情境之額外授權。
4.0即為3.0的更新版本,其授權條件及元素基本一致,但補強或指明一些舊版授權條款有提到,但未及深述的要點。除此之外,幾個值得注意的重要改變為:1、4.0版採取翻譯政策,不再進行本地化(porting),2、明白將資料庫特別權利納入授權範圍,3、學習開源軟體授權的演變,加入未能合規者,30天的自動改正復權機制。
首先,是採翻譯政策代本地化政策,CC授權條款在3.0之前,於全球數十個國家已完成本地化工作,國文庫目前採用的,依其授權條款所示鏈結指示,就是經本地化後CC-3.0-TW的系列版本。所謂本地化指的是,除了將授權條款以不同國家的語言進行翻譯外,還會進一步,根據各國不同的法律規定做必要的法規調適。所以在3.0之前的時代,若指定某一本地化版本,該版本就是發生司法爭議時,應該被準據的正式版本;而在4.0之後,CC授權條款提供的是,與各地分會或社群進行協作共工、反覆校驗後產出的官譯版本(Official Translation),以提升CC素材國際流通的特性。故在4.0版本之後,原英文法律條款,解釋上為CC授權正式且具唯一法律準據力的版本,然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理論上4.0的英文版本,方為唯一具法律準據力的版本,然CC授權並未指定準據法、亦無指定管轄法院,故其若在全球各地涉訟,承審地的法院,也並非使用英文為官方語言時,那依照司法實務,相關涉訟條款當依程序進行翻譯作業,而若承審法院準認CC授權的個別官翻版本,那該官翻授權條款,亦有可能直接被用於審判實務。
而關於資料庫特別權利,原則上美國與我國的著作權法,皆沒有對資料庫直接賦予保護地位,而是透過解釋,將其納入編輯著作的範疇。述明「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以獨立之編輯著作進行保護。」然若是數值性的資料,純以經度、緯度、或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登錄,而沒有編輯過程的創意注入,則便不受著作權的保護。這樣的狀況在歐洲則作不同處理,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96/9/EC的「歐洲資料庫法律保護指令」,明白指出對於電子資料庫,並非從編輯是否具創意的立場來觀察,而是考量其製作、整理過程耗時耗資甚巨,所以採取特別資料庫權利保護地位的方式立法,這造成國際流通的CC授權條款,於國際間邁向鼓勵政府資料開放(Open Government Data)之際,在資料庫授權處理上,反而會有跨洲跨國適用產生重大落差的可能,故在4.0更新時,明確將資料庫特別權利,寫入授權條款的授權範圍中。那麼於美國或我國,這些資料庫本不具特別權利保護的國家,資料集一樣可以直接被歸類到編輯著作裡,而讓CC條款的適用產生效力,而在歐盟這樣有特別資料庫保護權利的國度,也可以讓資料庫特別權利直接適用4.0的最新涵蓋範圍,而不會產生授權處理上的漏洞或落差。
最後,早期的公眾授權條款,多明訂利用人若未合規依照授權條件來使用相關素材,其原被提供的授權即會自動終止,然終止之後,缺乏何種狀況,能再被復權的導引與說明。故而著名的開源軟體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於2007年完成 3.0版的更新時,即加入了未能合規者,自行改正而得暫時或永久復權的新規範,該復權機制,亦為Mozilla Public License 2.0等其他重要開源授權所認同而襲用,並被修潤到最新4.0版本的CC授權條款裡。所謂的自動復權機制,依CC-4.0版本,指的是被授權人未能遵守條款要求來使用相關素材,其本取得之授權即會自動終止,然行為人若發現自己行為違反條款,並在自我察覺後30天內完成補正,則相關權利自動恢復;而若是超過30天方行補正,亦可以透過聯繫原授權人,若原授權人明白表示該違規者得以恢復授權,此時其原被授權的地位也就終局的回復了。
此外,或有論者認為,CC-4.0進一步透過專款,要求授權人不得主張其著作人格權、形象權、隱私權,來影響CC授權機制的正常運作。然參酌4.0版本條款的編撰理由,該項條款乃是將英美法系裡一般契約理論之禁反言原則,作出CC條款內的明示提醒。意即若原授權人願意透過CC授權條款,而就其著作進行著作權利的處分,來加速相關素材的流通,此一說話算話的信賴關係,不應於後續,另採著作人格權、形象權、隱私權等不在CC授權處理範圍內的其他法定權利,來要求被授權人不得依照CC授權容許的方式,來利用該素材。例如授權人本願意採CC-BY-SA-4.0授權他人重製、改作其著作,然在該著作經過他人衍生改作,且依一般社會共識不涉及歪曲、割裂等損害原作者名譽之修改,原作者仍堅持以著作人格權裡的禁止不當修改權,要求被授權人不得就該著作進行任何修改,此種置被授權人信賴失衡的狀況,方是CC-4.0此處專款,希望透過提醒以避免發生的。此種禁反言機制,即使並沒有明確提醒在3.0以前的版本,然依各國相關法律的適用,例如我國民法第148條第2項的誠信原則,也都是有其效力的。
CC授權工具的發展史上,一直有英文版及各地語言版之間,如何又競爭又合作的分工策略。如果對於相關授權的細項版本需求,未能明確,那基於跨域融通的立場,建議現階段可以揀選「CC授權-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3.0-TW-or-later)」的並行模式,來提供CC授權的素材!
CC授權條款在發展歷史裡,一直都有「英文原版」和「各地語言版」的存在!CC-2.0、CC-2.5,分為通用版(generic)和各地語言版,CC-3.0則就這樣的分工模式,給它一個「未本地化/本地化(unported/ported)」版本的正式名稱。所謂本地化指的是,除了將授權條款以不同地區的語言進行翻譯外,還會進一步,根據各司法管轄區域(jurisdiction)不同的法律規定,做必要的法規調適。然不論非本地化或本地化的CC授權條款,皆是全球能跨域流通的,所以並非CC-2.5-JP的授權條款,只在日本境內有效,也並非CC-3.0-TW的授權條款,僅在臺灣境內有效,事實上不論是CC-3.0-US、CC-2.5-JP、CC-3.0-TW……,皆是在全球各地都能發揮授權條款的效力的,只是相關法律文字,在本地化的版本裡,會依據US、JP,以及TW各地的現行法,進行必要的調校。
從CC的實作經驗上來說,統一英文語言的版本,能避免條款適用上的解釋紛爭,但採多元語言版本提供,則可以更大幅度推廣CC授權條款的應用效率。在3.0之前,這樣的分工與競爭,大分為未本地化版本及本地化版本,而在4.0之後,則是統合為單一國際性的英文版本,但同時提供多元語言的官方翻譯來輔助。CC到4.0的時代,暫停本地化工作的最大原因,在於雖然本地化有助於CC授權模式在各地的推廣,然在CC授權的模式愈見蓬勃發展之後,發現在跨域交流上,若涉及太多本地化、未本地化交集的狀況,反而會影響利用人安心使用相關CC素材的信心。例如在一個衍生作品裡,打算統合使用CC-BY-3.0-TW、CC-BY-3.0-US,以及CC-BY-SA-2.5-JP的素材,於TW版本其正式法律文字為臺灣使用的正體中文,於JP版本其正式法律文字為日本使用的日語,當利用人實際上是不具有正體中文、日語閱讀能力時,他只能透過翻譯軟體,簡略的對相應的CC-BY-3.0-TW以及CC-BY-SA-2.5-JP條款進行研讀,來確認TW或JP的本地化版,做了哪些不同於原版的法律調校。而另一個實際發生的問題就是,並非每一個CC授權條款,皆能同步完成本地化的工作,例如CC授權條款在3.0,就沒有推出JP版本的本地化條款。故目前在4.0版本進行的政策調整,就是皆以4.0國際英文版為準據版本,其後陸續提供各地語言的翻譯版本,來完善CC授權於全球協作上的合作鏈。
一般來說,當素材預設能不受語文限制,進行全球散布時,建議得優先考慮採用CC-4.0國際版本來提供素材,例如畫作、影像、音樂、多媒體等客體,而若是素材本身即有其語言上的依附,例如詩、詞、書法等客體,則仍可依其本身語言的基礎,選擇CC-3.0本地化的版本,但若願意兼顧未來國際化流通的需求,也可以同時指定該素材,能適用更新版的CC授權條款,例如採「CC授權-3.0-臺灣及其後版本」的模式,依據SPDX ISO/IEC 5962:2021標準縮寫為CC-3.0-TW-or-later或CC-3.0-TW+,則更得全面而完整地,提升該素材的散布空間。
不用、CC授權素材的使用,原則上是向後手,負責處理姓名標示方面授權要件及義務的提示,並沒有要求必須要將使用狀況,回傳或通知原出處,所以合規使用的重點,在於明確的實踐「姓名標示」等相關要求,即可。
除了較早期的QPL開源授權條款、以及TAPR開放硬體授權條款,幾乎沒有其他符合開源定義或開放定義的公眾授權條款,有要求使用相關軟體、設計圖,或相應素材之後,必須主動告知原作者或原提供者。
這是因為多數採開放性授權流通的素材,其營運推廣上,看重的要點在於該素材的後續使用,能否營建眾人得以共工的良性生態系(ecosystem),故而授權機制裡強調的是向後顯名、向後負責,並沒有在授權條款裡硬性要求,必須將採用的狀態主動告知或提示予前手出處。但當然,若是個別的授權人有在備註欄位,提供相關聯絡資訊,並提示希望能受到使用通知的話,若使用者也願意,是可以主動善意去回應這樣的期待。然而必須了解,CC授權作品的作者若提出這樣的期待,並不能被理解為在CC授權條款之上,另添加授權方面的條件或要求。因為CC授權條款的法律文本已然明文規範「不得就授權素材提出或加入任何額外或不同的條款或條件(may not offer or impose any additional or different terms or conditions)」,所以若授權人有提出希望能郵寄改作、衍生物,或主動告知CC授權素材的使用狀況,正確來說這就是其單方面的道德勸說,若使用者不去執行,也並不會構成CC授權義務的不合規。
不用、額外的相關授權證明,其實並不需要。重點是CC素材的使用者,能否妥善保存並備份該素材出處的相關授權指示,並能在需要時自行出示,以釐清確認所取得之授權範圍。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及第36條之規定,著作權授權並非要式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不若不動產處分等要式行為一般,必須經公證等特別的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質言之,著作財產權可以被授權或讓與,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以及讓與之範圍應該要約定清楚,若約定不明,產生爭議時法律預設是該授權或讓與範圍是不存在的。所以說,國家文化記憶庫平台上,上傳者為其素材登錄CC授權,下載者依CC授權的指示來使用這些素材,該授權行為即已成立並生效。若是將CC授權視為契約性質,此種模式也一併符合民法161條所訂之意思實踐、契約成立。
使用者若是擔心該授權指示日後消失或忘卻至何處查找,當可以自行列印該CC授權條目專頁截圖,留存其採CC授權指示之關鍵紀錄,或是將該條目鏈結,登載於網際網路檔案館(Internet Archive)時光機器(Wayback Machine)等中立第三方的紀錄備份空間裡,當得以更行提升該等自行備份紀錄之證據力。
而若是仍希望取得國文庫平台或其營運團隊的正式授權證明,首先這必須文化部或其他營運機關有提供證書相關的開立服務,再者證書的核發,即為規費法第7條所訂應收取行政規費之項目,故一般來說,即使營運機關願意核發,也應將採申請制,並於所核規費繳付之後方行開立。
數位物件如果低解析度和高解析度有著完全一致的創作表達,那個著作權上的判斷,就是同一個著作權客體!此時,低解析度格式採CC釋出的效力,原則上及於高解析度的格式!然而,若高解析度的格式不會再向外流通,實務上也就不會產生混淆的爭議。
這是因為CC授權是針對該作品的著作表達來進行處分,而著作表達,並不會因為高解析度或低解析度而產生差異,也就是說無論其高低解析度,於創作性上並無不同,應視為為同一個著作。然而,由於公眾授權是一種非專屬的授權模式(non-exclusive license),原作者就同一個作品,本可先後或同時併採平行但不彼此干擾的模式,提供授權給不同的使用者,此之所謂雙重或多重授權模式(dual/multiple licensing model),於開放源碼授權領域已歷多年實作,例如著名的jQuery專案,曾長期並採寬鬆的MIT授權條款,及相同方式分享要求的GPL授權條款釋出其軟體,此種雙重/多重授權模式,亦為CC全球組織所理解與支持。
所以,高解析度的釋出源,或就其會員條款或網站的使用條款,對使用者增加了額外契約性的使用限制,這些額外使用限制於法律上的解釋,會是有效的。也就是說,雖然低解析度的CC授權釋出效力,及於同一數位物件的高解析度格式,然而能取得高解析度格式的使用者,原則上皆受到額外付費契約的額外限制,從而不會讓這些高解析度的格式再被向外流通,自然就不會與低解析CC授權的格式版本,產生利用上的混淆與爭議。
目前,大英博物館採用CC-BY-NC-SA-4.0授權條款提供其線上素材,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採CC0發布網站素材,然其亦皆平行建有商販授權的專職平台,供使用者有高解析度商業使用需求時,能透過線上表單提出申請,以開啟後續的價額估算及締約支付流程。CC全球組織對於此一問題,曾作過通則解釋,您可進一步參考Can I apply a CC license to low-resolution copies of a licensed work and reserve more rights in high-resolution copies?(我能將CC授權適用於低解析度副本而保留更多權利於該作品的高解析度副本嗎?),以及How do I know if a low-resolution photo and a high-resolution photo are the same work?(我怎麼知道該低解析度照片及高解析度照片是同一個作品?)
CC-NC歷來的定義是:「您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行使依本授權條款第3條所授與之權利。」所以說,書籍販售即使是採成本價販售,畢竟它產生了金錢回收,所以納入CC-NC素材,仍然可能產生爭議。建議可先聯繫國家文化記憶庫的維運團隊,請其代為轉介該CC-NC素材的原上傳或建檔單位,洽談是否得取得可用於商業販售的額外平行授權。
事實上,CC授權為非專屬的著作權授權模式,權利人就同一個作品,本可先後或同時併採平行但不彼此干擾的模式,提供授權給不同的使用者,此之所謂雙重或多重授權模式(dual/multiple licensing model)。
例如,軟體自由協會出版,江易原博士、林孟昱、許加和共同編譯所產出的「解析Codex 2020年新版食品衛生一般原則(包含HACCP與GHP)及其在台灣食品餐飲之應用」一書,透過諮詢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取得其CXC 1-1969、CXC80-2020相關表格之授權同意。該等表格原採CC-BY-SA-NC-3.0-IGO授權,直接採CC-BY-SA-NC-3.0-IGO授權取得,並不得被用於編入書籍販售,然因為取得FAO的額外平行授權,於中譯後,紙本部份便得另採商業販售模式發行。
不會、CC素材個別前手的違犯失權狀態,並不必然影響到後手取得該素材CC授權的地位,因為CC授權法律條款明文註解,每一個利用人都是從每一個前手手上,直接取得其CC授權的同意!
關鍵字是「後續接受者(Downstream recipients)」,被特章說明是從CC-4.0開始,但在4.0版本之前,該「授權不斷鏈」的設計機制已被言明於CC授權的法律條款裡。這是學習自GPL自由開源授權條款的機制,基本上,公眾授權素材的散布有如大隊接力一般,素材可能經過多手協作或轉發,而送達使用者手上,而若是中間協力散布者有個別前手違規,亦即不能採合規的方式使用該CC授權素材,將導致該個別前手失去主張CC授權的合法利用地位。但如果該個別前手失權之後,會影響到其後後手合法使用該CC素材的地位,則嚴重的時候整個公眾授權的體系將不能被支持與穩定信任。
所以CC授權在法律條款裡明文規定,CC授權素材的每位接受者,是自動獲得來自個別授權人的授權提供,其後再依據CC授權條款的條款及條件,來利用該CC授權素材;也就是說,即使中間有違犯者,只要散布鏈後續的使用者是合規使用的,其即可主張眾多前手依CC授權提供給他的合法授權,依然有效!
不會,這樣使用並不算違反CC授權的規範!然而,在會員接觸到該CC授權的素材之後,其後他們就應該要能夠,完全依照CC授權的規定,來使用這些素材,也就是說,不管是會員身份的限制、加密格式的限制、數位權利管理的限制,都不能繼續限制該會員依照CC授權的條款,來完整的利用這些素材!
將CC授權的素材,放在「僅限會員」方得利用的網站上,並要求必須註冊成為網站會員,或是必須付費成為會員,才能使用網站內容,這樣的應用模式,並沒有直接違反CC授權條款的相關規範。(不過,提醒帶有NC元素的CC素材,是不能放在設有會員收費機制的網站上的。)主要的原因在於,CC授權並沒有要求收受素材者或原始著作權利人,一定得採CC授權來分享這些素材,也就是說,CC授權素材的「持有者」,保有決定誰可以接觸到這些素材,又誰不能夠接觸這些素材的地位,持有CC授權素材者,並沒有被要求一定得去「公開分享」這些素材。
然而,當持有者確實分享了這些素材時,依照CC授權條款的進一步規劃,只要其他使用者能夠接觸到這些CC授權素材,那麼這些使用者,就完整取得了能依CC授權條款,利用這些素材的地位!
相關要求,規範在CC授權法律條款裡的「禁止對後手限制(No downstream restrictions)」專款,意即,依據本公眾授權條款行使本授權權利之個人或組織,不得就CC授權的素材,提出或加入任何額外或不同的條款或條件,或應用任何有效的科技管理措施,去限制該CC授權素材的後續收受者,依CC條款本來的規劃,行使授權權利的地位。
所以說,提供CC授權素材時,原則上科技管理措施(Effectiv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ETM),不能拿來限制後手其後的使用行為,也就是說,檔案若加密了,要能容許後手就其解密,並依CC授權的模式轉發解密後的格式;CC授權音樂若透過串流平台或APP播放,被嵌入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機制,也要能夠平行提供聆聽者,另外不綁定裝置的乾淨格式,進一步說,一旦採CC授權提供素材,那就是要保障使用者,能依CC授權條款對這些素材進行後續重製、散布、公開演播等等的權利和地位。
出處標示:本則FAQ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FAQ page, “Can I share CC-licensed material on password-protected sites?” & Can I use effectiv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such as DRM) when I share CC-licensed material?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不行!採CC授權提供素材時,該素材的後續利用不能被綁定技術格式!
CC授權是「著作權的授權處分條款」,原則上僅處理著作權授權相關的事宜。然而,實施著作權上重製、散布、公開演播的地位,有時也必須能不被非必要的技術限制干擾。所以CC-3.0,在法律條款裡明示,授權人透過CC條款提供予被授權人的權利,「可以在所有不論已知或將來被發明出來之媒體(media)以及格式(formats)上行使。」本字句在CC-4.0仍被保留,並且進一步闡釋「授權人拋棄及/或同意不主張任何權利或權力,來阻礙被授權人對CC授權素材,進行必要的技術修改以行使CC授權權利的地位」。
那麼若帶有CC-ND(禁止改作)元素的素材,也是這樣的嗎?是的、也是這樣的!大家必須意識到,格式的轉換,並不必然構成著作的改作,事實上依著作權法,有意義的、重新產生新著作表達並展現的行為,才會構成改作行為。所以說將他人圖形的儲存格式,從.tiff轉檔為.jpg、.gif,原則上皆非改作;而將他人文章的儲存格式,從.docx轉為.txt、.odt,也都不涉及著作權上的改作行為,也就是說,即使該CC授權的素材,帶有ND元素,也並不妨礙後續的使用者,將其進行格式的轉換來便利使用!
實務上,CC全球組織及各地協力組織,向來建議在流通CC授權的素材時,能夠盡量採用符合開放格式(Open Format)定義的數位格式來提供。所謂開放格式,依開放知識基金會(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編撰國際流通的開放知識定義2.1版(Open Definition 2.1)所下的註解,就是:「作品以開放格式提供時,意指無收費或不加其他限制於其使用上的格式,並可被至少一款自由開源軟體工具完整處理。」
舉例來說,採Autodesk商業發行的Maya 3D繪圖軟體來製作3D模型,其預設產出的3D模型格式為.MA、.MB等Maya繪圖軟體才能打開的專屬格式。在作者希望採CC授權來發布3D模型時,直接採.MA、.MB格式來提供的作法,便不十分建議。因為此時取得檔案之人,要實施CC授權提供的使用地位,技術上仍必須向Autodesk付費洽購Maya 3D繪圖軟體,才能將這些3D模型檔打開,方得進行後續利用。故為了避免造成這些困擾,和對後手增添額外的技術障蔽,CC的作法,是建議原作者使用Maya繪圖軟體產出3D模型時,可以使用該軟體提供的轉檔工具,將3D模型轉存為STL/OBJ等通用格式,再將該3D模型檔採CC授權發布出去予人使用。或至少!在以.MA、.MB釋出採CC授權發布的3D模型檔案時,能理解並尊重,後續使用者是可以自行想方設法,將這些.MA、.MB專屬格式的3D模型檔,轉為STL/OBJ或其他的通用格式進行後續利用,這樣不受格式限制的使用地位,已被明確登錄於CC授權的法律條款裡。
出處標示:本則FAQ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FAQ page, “When I release my work under a CC license in one format (e.g., .pdf), can I restrict licensees from changing it to or using it in other formats?”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不建議!CC歷來不建議在CC素材上,加上浮水印或其他視覺可見的標記,如果該等標記會影響素材能被利用的完整狀態。而若是真的該浮水印,影響到該素材的創作表達,甚至達到破壞創作表達、干擾創作表達的程度,更是CC-3.0及4.0版本之後,於科技管理措施(Effectiv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ETM)專款裡明文禁止的!
CC全球組織及各協力會員,對於妨礙素材後續供利用狀態的浮水印,向來不歡迎,原則上也認為不應接受,然如果浮水印並不妨礙素材的創作表達,而主要是進行著作權聲明或CC授權的顯名聲明,旨在釐清授權關係,則建議採另行擴大畫布尺寸或圖層的作法,嵌入到不影響原素材白邊的方式進行。並且也應該容許後手將這些出處註記,後續能依素材的再散布模式,另行作合理範圍的調整與保留。
什麼是CC授權條款要禁止的ETM?
1、增加CC條款額外限制的ETM:CC-3.0授權條款的法律文件,已列示右列這段話:「您不得使用任何有效的科技措施於本著作,而限制從您取得本著作的接受者,行使依本授權條款所授與他的權利。」(You may not impose any effectiv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on the Work that restrict the ability of a recipient of the Work from You to exercise the rights granted to that recipi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License.)
2、CC-4.0將ETM提升為特別定義的專有名詞:指其同於西元1996年12月20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第11條的定義範圍。也就是說,由素材的發布人嵌入,要求後手不得破解、破壞,與規避該等使用限制的科技措施。
然CC授權是鼓勵流通的授權機制,CC授權並沒有要求持有CC素材者,必然要去提供或散布它,然而決定要提供或散布,就必須依循CC授權預設不能更動的授權規劃,所以如果已經散布CC授權的素材後,還要求使用者後續使用此CC授權素材時,必須取得額外ETM的解鎖,這是不被允許的。所以,若是浮水印的嵌入機制,實質已經達於前述ETM的定義範圍,那並不能與CC授權的機制相容!
那實務上是否有兼顧顯名浮水印的尊重及CC授權合規的權宜方式?維基共享資源(WIKIMEDIA COMMONS)當前的作法,極具參考價值。簡要來說,WIKIMEDIA COMMONS將浮水印大分為四種類型,於政策管理上:
1、X 破壞性的浮水印(Destructive watermarks)不接受,例如將浮水印置中,破壞整幅美術、圖形,或影音著作被閱覽的完整度;
2、X 廣告宣傳式的浮水印(Promotional watermarks)不接受,例如只是轉發素材卻大量植入與姓名標示無關的廣告資訊;
3、? 目視可及的浮水印(Visible watermarks)看個案狀況評判,若是不影響素材的創作表達可個案接受,但如果確有實質影響則不建議;
4、O 透明或內嵌檔案延伸說明夾層的浮水印(Invisible watermarks),原則上接受。
進一步說,如果浮水印的應用,在CC授權的素材上,已經發揮類同ETM的作用,即放置在圖像中間,影響作品提供利用的實質狀態,或者不允許利用人自行移除,或諭知自行移除即產生侵權風險等等,即會被認定為CC授權條款預設禁止的ETM。此種狀態,在CC授權的應用實務上,不能也不該被接受;然如果該浮水印,只是發揮姓名標示(attribution)在顯名提示上的輔助作用,並且不禁止後續使用者自行移除,並另以合理方式註解,以滿足姓名標示的要求,則這樣的浮水印,原則上便可以接受。
出處標示:本則FAQ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Marking your work with a CC license, “Example: Image”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可以!國文庫上託載的數位物件,除了「僅限公開瀏覽」,其他類別基本上都可以轉作實體展覽!但請注意若是帶有CC-NC元素的素材,不能用在賣票收費的展場,而且展出時也要尊重出處或CC授權條款,具體要求的顯名標示。
要實體展出他人著作,依著作權法必須取得權利人「公開上映」及「公開展示」上的明確同意!就這一點,國文庫上所託管的素材,可以簡要分為三大類別:
1、「僅限公開瀏覽」的素材:並沒有提供公開上映、公開展示的許可,相關素材僅限於國文庫及其他明示容許的網路平台提供瀏覽,所以未能直接被利用於實體展覽中。若欲實體展示此類別素材,建議聯繫該素材的原始出處單位,洽詢實體展示的額外授權。
2、「不受著作權利保護」的素材:包括採PDM-公眾領域標章,以及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提供的素材,此類素材可以直接用於實體展覽。因為定位上,該等素材已不再受到著作權利保護或限制,而得依著作權法第43條,就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此時得利用的方式,並不受限是網路傳輸或實體展覽,均得自由為之。
3、採「CC授權模式」或其他公眾授權模式發布的素材:包括CC-BY、CC-BY-SA、CC-BY-NC、CC-BY-ND、CC-BY-NC-SA、CC-BY-NC-ND,以及OGDL-Taiwan-1.0授權發布的素材,此類素材也可以直接用於實體展覽!首先說「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GDL-Taiwan-1.0)」,其於授權條款明白揭示,所有公開性的利用行為,都在授與權利的範圍內;而在CC授權條款,3.0版是以「公開演播(Publicly Perform)」這個專有名詞來涵攝所有公開性的利用行為,包括一般著作權法常見的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以及公開口述等,都包括在內;CC到4.0版更是化繁為簡,條款第1條就「分享(Share)」進行定義,任何使公眾得自其選定的地點及時間,接收CC素材的方式,都在授權範圍之內。
然而要提醒的是,使用CC-BY、CC-BY-SA、CC-BY-NC、CC-BY-ND、CC-BY-NC-SA、CC-BY-NC-ND,以及OGDL-Taiwan-1.0授權發布的素材,無論是數位傳輸或實體展覽,善盡「姓名標示」的義務,都是最基本得到原作者合法授權的條件。對於「姓名標示」相關義務如何達行,建議進一步參考右列條目,「要利用國家文化記憶庫上採CC授權提供的素材,應如何正確的進行符合CC授權要求的姓名標示?」
最後,帶有CC-NC(非商業性)元素的素材,即使得用於網路上的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以及實體場域的公開上映、公開展示,但並不允許被用於商業營利性質的展覽活動。進一步理解,亦請參酌「什麼是CC-NC-非商業性?」條目的解說!
基本原則就是盡量「標示清楚」,若在國文庫這樣的內容平台,可以直接使用其提供的CC授權標示選項;而若是自行在網路上發表,建議利用HTML標籤嵌入必要的CC授權資訊;但若是離線發布,則就是盡量在顯著的地方,例如著作權聲明頁(版權頁),進行CC授權的相應姓名標示。
1、在內容平台發表:例如國家文化記憶庫、維基百科、Flickr、YouTube、SoundCloud這樣的內容平台,本就設有素材上傳時的授權狀態登錄分類。所以建議直接使用預設的登錄分類,來進行CC授權狀況的註記,或是將CC授權相關資訊,添加到素材專頁的備註欄位。這樣的好處是當內容平台提供搜尋API時,就可以便利Google、Bing等搜尋引擎依CC授權的狀態,來找到這些CC授權的素材。
2、網際網路線上發表:若是素材是在自己的網站、或分流到其他網際網路(online)平台發表,為了便利Google、Bing等搜尋引擎能依CC授權的狀態,找到這些素材。若原始的出處平台有提供HTML程式標籤,使用OpenVerse的服務來進行CC素材的搜尋時,它就會一併產出Rich Text、HTML,以及Plain Text(純文字格式)的CC授權顯名標示,這時候直接引用HTML標示資訊,於線上提供CC素材,會是既方便又能便利搜尋的建議方案!又或是透過CC提供的授權選擇精靈,來選擇自己素材採CC授權發布的模式時,只要透過精靈輸入您的授權偏好,搭配符合創作情況的補充說明文字,以及授權圖示,其後亦可產出相對應的HTML程式標籤,讓您可以整段嵌入到素材詮釋資料能儲存的欄位,或該釋出頁面的說明處,皆非常有助於該CC素材的後續推廣與應用。
3、離線模式進行發表:CC素材的提供或轉發並不受限於線上平台,必要時亦可採實際載體、書面列印的方式進行離線模式(offline)的發表。這時候就建議,前述Plain Text內容的CC授權指示,例如「本作品採 CC-BY-??-??-版號 提供,您可登錄右列網址:[url]閱讀授權條款」,或是為該作品嵌入CC授權圖示標章(Creative Commons Buttons & Icons),如此一來,接觸到素材的閱覽者,將更能一目了然該素材是採用哪一款CC授權進行發表。以實體印刷書籍為例,該等CC授權的說明資訊,建議可以在該書個別CC素材引用頁的封底進行隨頁標示,或是登錄於全書的著作權聲明頁或版權頁等處,將更能收清楚標示的效力。
出處標示:本則FAQ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FAQ page, “How do I apply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to my material?”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使用CC素材卻未能遵守使用條件,將導致授權終止,授權終止之後的繼續使用,將有可能在司法訴訟上,被承審法官認定為惡意侵權行為!
CC授權條款明白規定,未能遵守授權條件(condition)來利用CC作品,那麼,原本依CC授權條款所獲得的授權地位將會被自動終止(terminate automatically)。而授權終止之後,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被授權人將不得再行主張是依照CC授權條款取得著作授權。也就是說,原本得依CC授權條款,對該作品進行重製、散布或公開演播等方式利用的地位,將不復存在。其後,若是該著作的權利人提出著作權侵權訴訟,承審法官將有可能認定,未能合規之後的繼續利用行為,皆算是明知且故意,故有可能在司法實務上,構成帶有故意、過失責任的侵權行為。
這些可能未被合規遵守的條件,包括BY-姓名標示、NC-非商業使用、ND-禁止改作,以及SA-相同方式分享等條件之執行,皆包括在內。而最容易被一般人誤犯的,可能就是姓名標示上的相關義務,在一些司法管轄領域,也開始出現零星個案,CC授權素材的釋出者向未能合規進行姓名標示的使用人,以故意索酬的態度進行法律警告,而被認定為濫用CC姓名標示義務的著作權蟑螂行為。為此,CC授權條款特別在4.0版,新增了自動復權的機制!
所謂的自動復權機制,依CC-4.0版本,指的是被授權人未能遵守條款要求來使用相關素材,其本取得之授權即會自動終止,然:
1、行為人若發現自己行為違反條款,並在察覺違規狀態後,30天內完成補正,則相關權利自動恢復;而若是超過30天方行補正,亦可以
2、透過聯繫原授權人,若原授權人明白表示該違規者得以恢復授權,此時其原被授權的地位也就終局的回復了。
出處標示:本則FAQ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FAQ page, “How can I lose my rights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If that happens, how do I get them back?”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PDM是一種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的「指認」,具有該文化領域相當知識和經驗之人,即得依事實考據與法律規定來進行指認;而CC0為著作權利拋棄之「宣告」,原則上必須是該作品之作者,或具有完整著作權處分地位之人,才能進行這般權利拋棄的宣告!
進一步來說,「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 PDM)就是一種用於指認行為的「標章」,讓人一看到就知道,與該標章連結的著作,已過著作權保護期間,或原本就不受著作權利保護,而得為不受著作權利限制的利用;而「公眾領域貢獻宣告」(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CC0),則是作者透過宣告的方式,使其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的作品,提早進入公眾領域,或於該作品受不受著作權利保護或有疑義時,以作者本身的身份,聲明其不主張著作權利的保護,而讓人得為不受著作權利限制的任何利用。
以下就幾個要項,來比較PDM和CC0的主要差異:
1、適用標的:PDM適用在依著作權法已不受著作財產權利保護的作品,CC0則適用在原則上還受著作權利保護,但作者希望拋棄相關著作權利的作品。然而,大家必須意識到,於全球不同的司法管轄領域裡(jurisdiction),各地對於著作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間或有落差,有時也會有延長著作財產權利保護的專款,所以,以維基百科為例,建議能具體指稱該素材依何國的著作權法,來進入公眾領域,會是最精準的指認作法。依中文維基百科上的「各國公眾領域著作權模板」,PD-Taiwan意指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0-34條,該作品已屬於公眾領域,而PD-US意指該作品於美國發表於1927年1月1日之前,依美國著作權法於該區域歸於公眾領域。未特別指定司法管轄區域的PDM,則推定該素材於全球各地皆已進入公眾領域,然而推定狀況是可以被後續反推的,若有具體事證顯示該素材於特定國家仍處於著作保護的狀態,則該PDM指認,於該國境內便不適用;至於CC0在這個環結的處理則是輕簡的多,其依素材的原作者之意,讓作品在全球各地皆進行拋棄宣告,所以除非在特定國家,例如北歐或印度尼西亞,有可能著作權利拋棄,有無法直接拋棄或拋棄需經正式登記程序方生效的規範,不然CC0的宣告效力,是及於全球所有區域的。
2、使用對象:如前所述,任何人只要具有專門知識和發揮考據,都可以透過指認的方式,協助已歷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著作,採用PDM進行標示;而CC0則是該素材的原作者,著作權利人或具完整著作權利處分地位之人,才能使用。
3、產生效果:PDM不會改變該著作的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基本上,它只是透過指認的方式,讓利用者進一步理解,該著作已不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CC0的採用則會改變著作的保護地位,使原本仍在著作權利保護期間的作品,透過拋棄宣告,而提早進入不受著作權利保護的公眾領域狀態。
4、著作人格權:PDM原則上是對著作財產權利的狀態進行指認,並不必然影響到該著作著作人格權的保護狀態,有些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域,於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就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在我國就是採這樣的高密度模式,來尊重作者的著作人格權,所以說,這般著作人格權的保護和尊重,不會因為PDM的指認而產生影響;然而,原作者將其著作採CC0,進行拋棄宣告時,依照CC0宣告的法律條款,是在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度內,一併拋棄其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及其他與著作相關的權利,也就是說,CC0的設計是讓該素材於後續利用上,能達到最不受到任何拘束的寬容狀態。然以我國來說,著作權法明文規定著作人格權不得拋棄,依實務最大限度是僅能主張不去行使。故於我國境內,作者採CC0釋出著作時,解釋上應是利用者若依CC0宣告的要點來進行作品利用,原作者同意不去行使其著作人格權,然而若是逾越CC0宣告的範圍,或是相關爭議未於CC0裡預先規範處理方式,則原作者的著作人格權仍是存在,而能依法主張相關權利,例如著作人格權裡,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禁止不當修改權」,依此解釋,於我國應仍是存續,不會受到CC0宣告的影響。
如您希望了解更多關於PDM及CC0的細節差異,可參考CC Taiwan專頁提供的比較表。
可以要求後手修改後必須要明確註記!事實上,CC授權條款明確要求若原CC素材已歷修改,後續分享就必須明確標示修改註記!不過,鉅細靡遺要求後手標註哪些地方是被修改的,並不是CC授權條款所規範要求的!
只要不含CC-ND(禁止改作)元素的CC素材,都是可以被接續改作、改用的!然而,修改他人提供的CC素材,在後續分享時,務必要在姓名標示上,指示其已歷修改的狀態!主要的原因在於,文責自負、讓原作和改作之間的表達變動,各自得到應有的尊重,而不至於在作品的表達已經過修改後,卻沒有註記,導致對於改作、改用作品的批評,被不正當聯結到了該CC素材的原作者身上。這般修改註記的要求,在開源軟體授權領域並不乏見,著名的GPL-2.0/3.0,以及Apache-2.0授權條款,都明確指出若原始程式已歷修改,後續發布程式者,必須明確註記這個修改狀態。(carry prominent notices stating that You changed the files & carry prominent notices stating that you modified it)
進一步說,CC-3.0規定後續改作產生一個新的改作、改用作品時,應要以合理方式,清楚指出原CC授權作品已被修改。(any such Adaptation, including any translation in any medium, takes reasonable steps to clearly label, demarcate or otherwise identify that changes were made to the original Work.) CC-4.0則更進一步,指出若涉及任何修改行為,都建議盡量註記這些修改狀態,包括保留前手註記的修改狀態。(indicate if You modified the Licensed Material and retain an indication of any previous modifications)
舉例來說,原作經翻譯時,可標記「原著作已由英文翻譯成西班牙文」,或原作經修改時,可以標示「原著作已被修改」。
至於這些修改的註記,需不需要鉅細靡遺到每個更動行為都必須要被清楚交待?歷來CC授權的法律文字,著重的是「以任何合理方式(in any reasonable manner)」來滿足各項姓名標示義務的要求。所以說,CC授權素材的原作者,可以表達其個人細部對修改註記的「期待」,但若是後手就合理性的評估,僅註記作品已歷修改的狀態,但未能詳列修改細目,那並不必然違反CC授權條款的相關規定。舉例來說,微量的修潤,錯字、別字的勘誤,過於蕪雜且不涉及著作表達的改變,這些依經驗和實務,相關的修改註記,是可能被省略的。
更多對於已歷修改的CC素材,如何合理去註記修改狀態,建議可以參考《姓名標示的最佳實踐(Best practices for attribution)》專頁裡,關於修改註記方面的相關範例。
出處標示:本則FAQ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Versions, “Modifications and adaptations must be indicated”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不可以,很抱歉您並不能這樣做。因為依CC授權條款的定義,將音樂著作、表演或錄音,依時間序列關係附著於動態影像時,已經產生改用關係,所以「原則上」這樣的應用,已經違反CC-ND的要求!
事實上CC授權條款,早期於2.0版,就已經做了上述的定義。因為在各不同司法管轄領域裡,對於音樂著作與其他著作的結合模式,究為衍生性的關係,或是編輯性的關係,常有不同的解釋角度與實務差異,故CC著眼於跨域間盡量弭平紛爭的立場,直接在CC授權條款就衍生著作/改用作品的定義上,指定這種將音樂與動態影像,依時間序列結合的關係,就是產生衍生改用關係。而既然是被指定為衍生改用關係,自然就會與CC-ND元素產生相當程度的衝突。
解釋上,著作權的保護核心在於著作的獨特表達。故衍生改用關係,指的是基於原著作「另為表達」所進行的改作,那麼,單純聆聽音樂,和一邊瀏覽動態影像時聆聽該首音樂,常有可能產生不同於單純聆聽原音樂的藝術感受,也就是產生了一個新的表達,這是為何CC授權,要將音樂與動態影像結合,直接指定為衍生改用關係的主要原因。
值得額外一提的是,本條目首段提示文,之所以說將帶有CC-ND元素的音樂,與動態影像作時序結合,「原則上」已經違反CC-ND的要求,那是因為依CC-4.0,ND元素的限制範圍略有放寬,過去在3.0版在ND的定義上,直接規範帶有ND的作品不得被改作、被改用;然在4.0版,就實務狀態進行條款的內容調適,指名帶有CC-ND元素的作品,仍有機會被進行改作、改用,然該改作、改用的成果不得再被「分享」出去。也就是說,帶有CC-ND元素的作品若被改作,僅得由改作人自行內部使用,不得涉及任何重製、散布、公開演播等對外行為。
CC-3.0的「公開演播」(Publicly Perform),以及CC-4.0的「分享(Share)」,其定義範圍即包括我國著作權法上「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等所有公開類型之授權利用!將其自定義採專有名詞處理,是因為CC授權條款預設要能跨國跨域使用,所以盡量採包括各國利用型態的方式來定義和行文。
所以說,國文庫上的資料授權規範,是以言簡意賅的方式說明CC授權的模式和態樣,如以上所載,對CC授權條款有更進一步了解的需求,仍應以CC授權之法律條款(Legal Code)為準。
在CC-3.0的「公開演播」(Publicly Perform),指公開口述該CC素材,及以任何方法或程序,包含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公開數位演播之方式,向公眾傳達上述公開口述內容;或以使公眾得從其各自選定之地點接收該CC素材之方式,向公眾提供該CC素材;或以任何方法或程序,包含公開數位演播之方式,對公眾演播該CC素材,及向公眾傳達上述演播內;或藉任何包含符號、聲音或影像之方式公開播送及再公開播送該CC素材。上述定義,包含但不限於我國著作權法所定義之「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公開口述」。
而在CC-4.0「分享」(Share) 的定義,指的是採重製、公開展示、公開演出、散布、散播、傳達或進口,使公眾得自其各自選定之地點及時間,接收該CC素材的方式向公眾提供素材。自然,在解釋上亦包括我國著作權法上與公開有關的所有態樣!
NFT為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的簡稱,它是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上數位帳本的資料單位和出處查驗機制。NFT和CC授權在定義上,沒有直接關係,因為NFT是一種數位產品的發行驗證,而CC授權是用來便利數位或實體素材在著作權上的流通與授權,然而,坊間愈來愈多人,會採用自己或他人CC授權或CC0宣告的素材,用於NFT產品的製作,並進行後續發行和販售,這個交集點,能讓NFT與CC授權機制產生相輔相成的互動與交流,也是非常值得探討玩味的發展!
NFT為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的簡稱,它是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上數位帳本的資料單位,每個NFT代幣,可以代表一個具特殊辨識性的數位資料,所以近期NFT也常被用於數位資產的辨識上,例如數位畫作、藝品、錄音、影片,作為該數位資產成為虛擬電子商品的出處憑證或相關認證。進一步說,NFT的Non-Fungible(非同質性)與Fungible(可替化性)恰恰相對,意指NFT賦予數位產品獨一無二的區塊鏈代碼,當收藏家購買NFT作品時,是將其代碼一起價購取得,如同該數位產品取得獨一無二的身份驗證碼,而因其珍稀性或不可替代性,NFT藝品就產生了被收藏、甚至之後再透過金錢交易轉移的價值。也就是說,用最簡要的方式描述NFT,就是NFT代幣可以和數位藝品作結合,並用於驗證這個代幣是由誰具保提供的,相關履歷和事證,都可以在區塊鏈平台上被查驗,也就為其珍稀性帶來了付費收藏的價值。
那麼,該NFT所代表的數位資料,本身也是著作表達的客體時,此時將NFT在區塊鏈上的特殊辨識性,與該著作客體鏈結在一塊時,稱之為鑄幣(minted),於鑄幣之後,該NFT作品的交易及歸屬權,都可以透過區塊鏈的查核機制被紀錄、查驗。然而,需要被釐清的是,NFT機制並不必然會讓NFT藝品的買家,自動取得該NFT藝品上相關的著作權利授權。簡要來說,NFT機制就是登錄保存(1)誰創作了該NFT藝品,(2)該NFT藝品的表達內容為何,以及(3)該NFT藝品其後轉移給誰。就好似傳統對實體畫作的物權買賣,賣家將實體畫作出售予買家,並提供該畫的產製履歷供驗證,未來出具這些驗證履歷,買家就足以證明其價購了該實體畫作,並取得了合法持有的地位,然而,該畫作內含的著作表達,並不必然隨著物權的轉移,就一併全盤轉移予買家,要釐清買家是否取得該實體畫作的著作授權,仍然必須要依靠額外的著作權利轉讓或授權契約,才能確認。將前列文字裡的「實體畫作」調整為「NFT藝品」,就能在近似情境下,理解NFT藝品和其內含著作表達之間的關係!
統合來說,CC授權條款是一個協助創作者,能以標準化的模式,容許其作品能被公眾重製、分享、再利用的法律工具,因為若沒有取得這些創作者的同意,相關的利用行為原則上會被著作權法預設的機制禁止;而NFT是以區塊鏈技術登錄及驗證,一個數位化的藝品是如何被產製與流通的。兩個概念及其實作,可以是平行相輔而並非必然會產生衝突。例如當該數位藝品的創作者(著作權利人),將該數位藝品採CC授權向外發布時,他同時也可以指定其中一個可被辨識的分身,採NFT登錄的模式,發行給特定的接收人,或是在發行NFT時,額外規範該NFT藝品的創作表達,能被NFT藝品的收受者另採CC授權的模式進行後續利用。
出處標示:本則FAQ部份內容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FAQ: CC and NFTs” page, “What are NFTs, and can they be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CC licenses?”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NFT+CC0,代表該NFT被獨有歸屬於其收藏家,但若收藏家或原創作家也願意將該NFT託載的創作表達再發布出去,那所有接觸到該創作表達之人,都有地位自由地分享與重混該作品的創作表達!
當CC0的宣告,附著於某著作權客體時,只要該宣告為有權處分之人所為,在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度之內,該作品本有的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就會被主動拋棄掉,從而讓該作品提前流通到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以讓其他人,都可以自由、不受限制地,以該作品為基礎,去從事創作、修改、再利用,即使被附著CC0宣告的著作權客體,為一NFT鑄幣(minted)的結果,亦同。所以在那之後,不管是該NFT的持有人、或原始作品的權利人,皆不再商用或非商用獨占,該作品被合法重製或重混的地位,而是人人皆可為之。
當然此時我們也會好奇,既然NFT的發行,多用於獨占尊榮該數位產品的持有地位,為什麼其持有人或原始作者,還會將其併採CC0宣告?然實務上這樣的相容情境並不是不會發生。例如,原作者願意採CC0來最大程度分享其創作,而認同其作法的支持者,便能透過NFT的購買,來將其理念上的支持,轉化為實質的金錢協助,進一步說,NFT與數位藝品之間的驗證結合,可以成為一種「榮譽會員身份」的表徵,該會員資格未來可得進一步轉化為其他利益,甚至成為一種社會地位或理念發聲的代表。
出處標示:本則FAQ部份內容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FAQ: CC and NFTs” page, “Is it meaningful to use CC0 with an NFT? If so, what does it mean?”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您當然可以這樣做,只要該數位藝品的著作權利處分地位,仍保留在您(原作者或原權利人)身上的話。但這個模式在商業經營上,並不非常合理。因為數位藝品既然已經採CC0發布,那在著作權的範圍,就是人人皆可將其視為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而不受著作權限制的利用它,所以其後您再採商業授權模式去提供同一數位藝術品的著作表達,只要使用者能合法接觸到之前採CC0宣告的物件,那他們其實可以直接採用那個CC0宣告發布的版本就好,而不用額外付費來取得平行商業授權的版本。
舉例來說,如果您將作品在非商業使用的情境,採CC0釋出,然後希望商業目的使用者來向您洽請額外的商業授權,這通常是行不通的。因為雖然CC0宣告的版本是在非商業使用的環境釋出,但CC0的宣告是全球通用,也就是說,商業目的使用者只要能取得該CC0宣告的作品,一樣可能將該CC0作品用在商業營利的目的與環境,不會因為它原始釋出的場合而受到限縮或限制。
事實上不只是CC0,大概所有的CC授權組合在應用上都有這樣「由嚴到寬」、但不容易「由寬到嚴」的多重授權搭配邏輯。例如一開始您可以採CC-BY-NC來提供作品,由於商業利用在這個CC授權組合是被限制的,其後若有商業利用目的之使用者,就可能洽請原權利人能提供容許商業利用的平行商業授權,但若一開始就是採CC-BY來提供作品,由於CC-BY的授權組合本就容許商業利用,所以商業使用直接援引CC-BY的作品,只要做好姓名標示,其後的商業利用就是在合法被授權範圍所容許的。
出處標示:本則FAQ部份內容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FAQ: CC and NFTs” page, “If I use CC0 to put the work underlying an NFT into the public domain, can I offer separate licensing terms as well? For example, can I have separate licensing terms for commercial uses?”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CC授權和NFT在實踐上不會產生衝突,因為CC處理的是著作權授權,而NFT處理的是買賣流通履歷和相關內容的紀錄認證,彼此含攝的範圍並不直接交疊。但將NFT帶上CC授權發行,或將CC授權的數位作品鑄上NFT將其幣化流通,行為人必須真實了解其分別的概念與效果,才能真正掌握此數位藝品後續的流動與應用模式!
當數位藝品鏈上NFT被鑄幣(minted)之後,該代幣(token)經買賣交易後,持有紀錄及隨NFT而來的表彰形象、利益,或社會地位,就會獨家依附在其買家身上。但是除非在購買該NFT時,一併訂立著作權契約,來處理著作權利轉讓或授權事宜,不然買家單單持有NFT,並不表示買家就取得NFT其上託載著作權的獨家擁有地位!
要理解這樣的情境其實不會很難,就拿傳統實體藝品的買賣來比附援引。當藝術家出售他的實體畫作,不論被出售的實體是原作或是複製畫,該畫所託載的著作權,都很難說也一併在實體畫的買賣行為裡,一併被綁定處理了。事實上,若沒有額外的著作權利轉讓或授權契約,即使實體畫作經販售後,該畫所託載的著作權利,依然獨占式保留於原藝術家身上,該藝術家在畫作實體販售後,仍然可以將該畫的著作權,採全部、部份,或無的比例,授權給該實體畫作的買受人,或其他公眾來進行利用。
而其實,並不是每個NFT代幣的持有者,都想要獨占拷貝、重混該數位藝品的地位。有時候買家購買NFT,是作為金錢上、經濟上支持該作家的方法與途徑,從而讓該NFT託載的著作權繼續留在該作家的身上,也不失為一件好事,該作家將可以繼續授權使用這些著作權,並在這些著作權的基礎,更行創作其衍生著作,讓其創作理念能更形發光發亮。
所以說,CC授權和NFT的鑄幣效果,各有其不同的業管範圍。當一個作品被採CC授權釋出,那能夠合法近用到該作品之人,就是可以依CC授權相應的規範,來使用這個作品,即使這個作品其中一個紀錄型態,已經透過NFT的鑄幣、買賣,而明確歸屬於某一個買家。而當作品被採CC0宣告釋出,其原始的著作權利已依法被宣告拋棄,此時更是沒有人能再主張獨占該作品的表達,這些被貢獻到公眾領域的著作表達,也已經不能再被購買或販售,因為處於公眾領域的作品,就是可以被公眾共同享有,而不再受到著作權利限制的客體。然而,不論作品是採CC授權發布,或是採CC0宣告發布,它的其中一個數位紀錄型態,仍然有機會能夠被鑄幣成為NFT,而那個數位紀錄型態將可以透過區塊鏈上的流通與買賣,而登錄專屬於其買家之下,這兩個概念的分工實踐,其實並不會產生衝突。
出處標示:本則FAQ部份內容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FAQ: CC and NFTs” page, “CC licenses are for making works available to all, but there can only be one owner of an NFT. Are these things in conflict?”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不能說絕對不行,但並不建議直接進行這類操作。從避免爭端、降低風險,以及推動自由文化的立場,除了PDM標章、CC0宣告的素材,被用於鑄幣較不會產生爭議外,其餘的CC授權素材,若是能先行洽取其個別權利人的明示同意或協力參與,再來鑄幣,會是最佳處理方式。而若您仍然希望直接採用他人CC授權的素材來鑄造NFT,須注意後續NFT的流通與販售,也不能與該CC授權素材的預先容許範圍產生衝突,例如CC-BY-NC的素材並不容許商業使用,若取之進行NFT鑄幣,而後該NFT發行的行為,也構成該CC-BY-NC素材在著作權上的重製、散布,以及分享型態的話,就會對該CC-BY-NC作品,原作者預設的授權範圍產生侵犯與危害。
CC授權是「不問可取」的公眾式著作權授權條款,著作權人能簡要指定其願意提供的著作權授權範圍,使用者理解、並同意遵守相關授權規則,便可以在原作者的指定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不用再另外花時間與精神去徵詢權利人的同意。所以說,若是利用人需要著作權的授權才能利用該著作,例如著作權法規範專屬於原作者的重製、散布、出租、改作、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等利用型態,那就研究該CC授權的預設範圍,是否包括這些需要的利用允許,若包括,被授權人就可以直接註明出處等姓名標示後,採CC授權來合法使用該素材。而進一步說,若是利用人的利用行為,其實並不需要動用到著作權法規範專屬於原作者的這些利用型態,那也有機會直接利用該CC授權著作,而不會產生著作權相關的侵犯或危害。
所以說,NFT的鑄幣和後續流通行為,若是不需要動到著作權授權,那本來也就不需要CC素材的授權允許;但若NFT的鑄幣和後續流通行為,必須建立在CC授權的基礎上,來得到前手藝術家的著作授權,那麼該CC授權的規範,在後續NFT的交易和流通,也必須被遵守和尊重!也就是說,取用他人CC-BY-NC授權的素材用於NFT鑄幣是不行的,因為日後商業發行、販售該NFT,就會對該CC-BY-NC作品,原作者預設的授權範圍產生侵犯與危害。
另外從自由文化、開放文化的推動立場來說,CC組織並不支持逕取他人的CC素材來進行NFT鑄幣,除非該他人素材是已經被標註為公眾領域標章(PDM),或是已經由原權利人宣告採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來進行著作權利拋棄。在PDM、CC0的狀況,由於該等素材原則上已無著作權利殘留,所以他人取之用於NFT鑄幣,在著作權授權上亦已不受前手或其他人的拘束,自然產生後續爭議的可能性不大。然而若被取用鑄幣的,是他人還在著作權利保護、存續狀態的CC素材,採創作倫理的立場來說,NFT鑄幣者取利於CC素材的原作者,但後續金錢獲利又閉鎖性的停留在鑄幣者身上,這與創作倫理的尊重態度有違。
而雖然從公正評論的立場來說,若是該CC授權素材是採CC-BY或CC-BY-SA授權方式發布的話,本來也就沒有對使用目的與使用行為設限制,我們不能說利用人取之鑄幣的行為,必然違反CC授權條款的相關規範,然而,若這種鑄幣者獲利又封鎖原CC素材繼續發布的事件比例增多,難免會拂了CC素材創作者願意分享、鼓勵分享的心。CC授權機制之所以能夠在近二十年來穩健發展,很大的原因在於其建基在「以善意換取善意」的正向理念,若是鑄幣行為導致素材由開放轉為封閉,即使原始CC授權素材的作者,或許能得到金錢補償、或是姓名標示上的名譽尊重,但如事態的發展,是採傷害他們本身開放理念和創作名譽的方向走,導致這些理念價值受到損害且無可彌補,那或許最後就會讓CC運動的廣域發展受挫,最後也損及廣域公眾的共同利益。
推論上,若是取用他人CC素材用於NFT鑄幣的行為,過於廣泛而往負面發展,或許會讓原本願意採CC分享作品的創作者,轉而改採更限制性的授權方式,甚至回歸到著作權法預設「權利人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的態度來進行作品宣告。若真的產生這樣的負面效益,這對人類共同知識資產–Commons(共有領域),會是巨大的損失和傷害。所以說,若是利用人有意取用他人採CC授權的創作來進行NFT鑄幣,CC組織鼓勵並建議可以先行聯繫原作者,洽其合作、與其溝通,來協力NFT鑄幣事宜,而不是在他們無私的貢獻基礎上直接佔便宜。遵守CC法律授權條款的要求,是先行一階降減了產生法律爭議和糾紛的可能性,但如果能從創作倫理立場,來探守上下游協力合作,當會是更能全面協調各方立場的建議模式。
出處標示:本則FAQ部份內容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FAQ: CC and NFTs” page, “Can you mint NFTs of someone else’s CC-licensed work?”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CC組織或國文庫平台,並沒有特別針對NFT,發展出特定的條款來因應它的流通與販售。然而,CC0宣告、CC授權六大組合,本就可以搭配NFT,作為其流通時使用的著作權處份條款。然而應理解,CC授權條款被應用時,應保持其授權條款的同一性,不能被添加其他的限制要求,這是後續收受NFT時,買受人應該要注意與了解的要務!
NFT就是一種區塊鏈對數位藝品的紀錄和流通,其本身並沒有直接處理著作權轉讓或授權的問題,所以說如果NFT發售之後,後續利用行為涉及著作權處分,那本來NFT鑄幣的發售者,也必須增列額外的著作權利處份條款或契約來處理這件事。就這個立場來說,NFT的流通和販售,本來就可以搭配CC0宣告或CC授權條款的組合來處理。
而在實務上,也確實有不少NFT的出售者,是直接指名CC0、CC授權組合,或一款能與CC授權相容的條款,來處理NFT流通時需額外處理的著作權授權工作。不過,應該要被特別注意的是,這些搭配NFT流通的授權處分條款,雖然外觀上可能聲稱是CC授權,或聲稱改自CC授權條款,但若是其自訂或添附的細項,增列了CC授權本身並不容許的額外限制的話,那它就不能再自稱、或讓人誤會它是與CC授權相容的條款!
這是因為,CC授權機制的建立,是追求它在使用上,全球的廣域性與相通性,故若某客製化條款,雖以CC授權條款為基礎,但增列CC條款本身所無之限制,那這樣的授權模式,並不能再被稱為CC授權,不然在後續作品與素材的流通上,會引發使用者的誤會與誤認。
所以說,當我們觀察到某個NFT,宣稱以CC0或CC授權流通時,應該要進一步確定它是否後續流通,確實是依循CC授權預設的規範,而沒有在細項上被增列其他授權拘束或條件,這在實務應用上是非常重要而不能被輕忽的。
出處標示:本則FAQ部份內容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FAQ: CC and NFTs” page, “Has CC released any NFT-specific licenses?”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國文庫平台是一個文化素材託管平台,相關素材適不適合進行NFT鑄幣,主要還是應該要考量國文庫平台上素材的上傳者,及其相關權利人的期待和態度;而CC組織的著力要點,在於CC授權能被正確認識和尊重,從而鼓勵分享、激發厚植人類共同知識資產–Commons(共有領域)。CC組織並沒有鼓勵CC素材的NFT化、也沒有反對CC素材的NFT化,然知識宣傳上的重點在於,不論是否涉及NFT,只要是利用CC授權素材的處分行為,都必須要尊重、遵守原作者採CC授權指示出來的應用規範!
進一步說,CC組織支持文化素材的創作與分享,也希望這些文化素材能被自由地再利用與重混,同時也支持除了獨占著作權利的傳統作法以外,其他能夠支撐作品創作與數位化的金流模式,許多的作者以及文化組織,是在這樣的精神之下去運轉NFT的流通販售。
雖然說CC授權是一種預示的授權,也就是說,只要應用行為符合CC授權的相關規範,那後續作品的利用狀態就是合法的。然而,實務上我們可以觀察到,有些NFT的鑄幣,就CC授權未能明確釐清的灰色地帶,並沒有洽求相關作品的原始權利人進一步的確認與同意。被銷售的NFT在著作權上的相關價值,有時也被錯誤訊息誤導,甚至一些與NFT有關的直接金流,更涉及了欺詐手段的行使,除了可能事涉違法外,還有一些創作倫理上的可非議性,故而CC組織,並不認同也不支持,將CC授權條款與法律工具,用在前述這些既誤導又可能事涉違法的NFT銷售行為上。
事實上,在國際間的CC社群,不同的CC參與者及成員,對NFT存有差異性頗大的觀感與立場。有的社群夥伴,認為NFT這種將素材導向封閉化的應用行為,根本不應該被鼓勵,然而也有一些社群夥伴,大力擁抱NFT的發展,認為如應用得當,NFT的擴散也能是人類知識共有領域–Commons更為充實、擴張的實踐模式之一。CC組織歡迎各個不同立場的交流與激盪,但無論如何有一個明確的指導原則,一直在那裡,那就是使用CC授權來發布的作品,其後續著作權應用與處份範圍,必須遵守原作者依CC授權條款揭露的指示,這一點不論後續的應用模式,涉及NFT或不涉及NFT,都應該做一樣的理解與尊重。
出處標示:本則FAQ部份內容改寫自Creative Commons, “FAQ: CC and NFTs” page, “Does CC endorse using NFTs for creative works?” by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CC BY 4.0.
建議可以使用開源社群協作化的CC Search–OpenVerse,這個搜尋平台和工具,可以協助您依影像(Images)、音樂(Audio)作區分,去發掘各大網站和資料庫平台,其上託載的CC授權作品,以及已經依CC0或PDM置於公眾領域的素材。除了搜尋的功能以外,OpenVerse也透過API機制的強化,依個別素材出處平台的指示,自動生產出Rich Text(RTF格式)、HTML(鏈結內嵌格式),以及Plain Text(純文字格式)的姓名標示資訊,大為便利使用者能發掘並合法應用CC授權的相關素材!
過往CC組織是自架搜尋功能與平台–https://search.creativecommons.org/CC Search,然而,搭上開源共工、多人協力的風潮,目前此項工作已朝開源化發展,寄身開源的內容管理系統–WordPress,於其項下建立一個子專案–OpenVerse,來促進社群共工,並透過程式源碼的開源,以及API的提供,來讓更多平台能自架此CC素材搜尋的功能,將CC素材的應用擴散比例,更為升高。
從資料庫廣域化的立場,OpenVerse一次性可以為使用者,於影像方面Flickr、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NASA、Rijksmuseum、Sketchfab、Smithsonian Institution、Thingiverse、Wikimedia Commons等重要開放性資源平台,探索並撈取其採CC授權、CC0宣告、PDM標章發布的作品與素材,於音樂方面,則列入Freesound、Jamendo,以及Wikimedia Commons為取用對象。而在搜尋前後,更可以依:□是否容許商業利用?(Use commercially)、□是否容許修改(Modify or adapt),或是依:□ PDM、□CC0、□CC-BY、□CC-BY-SA、□CC-BY-NC、□CC-BY-ND、□CC-BY-NC-SA、□CC-BY-NC-ND等八大授權與聲明分類,來濾除並取得使用者需求的作品與素材。
事實上,OpenVerse的軟體程式源碼,雖然被包到主授權策略為GPL-2.0及其後版本(GPL-2.0-or-later)的WordPress專案下共工,然就OpenVerse前端、及OpenVerse瀏覽器擴充插件的程式碼,從CC組織主籌開發之初,就是採最寬鬆,容許修改、散布,及各目的應用的MIT授權條款來發布。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造訪OpenVerse的開發專頁觀察其最新發展,亦可以將其相關程式源碼,依MIT授權條款,下載後進行接續的開發與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