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第三方素材
“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CC Taiwan Chapter (CC Taiwan),採「CC授權-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BY-3.0-TW-or-later)」提供。
可以,但前提是,該素材的授權條款,並沒有限制非商業使用(non-commercial)!
國家文化記憶庫目前的授權選項,是交揉開放性的授權、公眾性的授權兩種分類模式。簡要來說,PDM、CC0、OGDL-Taiwan-1.0、CC-BY、CC-BY-SA這些授權方式,是被歸類為開放性的授權,或被國際間慣稱為自由文化作品(Free Cultural Works),這些開放性授權的方式,並不禁止任何使用目的,所以當然可以被用於商業的環境,進行收費式的應用,包括開發各種商業產品或收費服務型態的衍生物。
不過,其餘的CC-BY-NC、CC-BY-NC-SA、CC-BY-ND,以及僅限公開瀏覽等授權方式,就對相應素材的後續使用情境,有額外的拘束條件,這些統稱為公眾性的授權,意思就是相關素材是可以有限度的被流通或被瀏覽,但具體受到哪些條件限制,就必須進一步閱讀授權條款文本來進行確認。在這個授權類別裡,除了CC-BY-ND以外,其餘授權方式皆禁止商業使用。
然請務必理解和遵守,即使開放性授權是容許商業使用的,但除了PDM、CC0以外,其餘OGDL-Taiwan-1.0、CC-BY、CC-BY-SA三種授權模式,皆明確要求使用者必須依顯名聲明去註引出處,以此作為取得合法授權的授權條件(condition),就OGDL-Taiwan-1.0、CC-BY、CC-BY-SA這三項授權方式,若是連註明出處的條件都沒有去遵守,實際發生爭議時,可能就沒辦法主張後續使用是合法授權的應用。
關於如何合法適宜的實踐相關姓名標示的條件,可參照:要利用國家文化記憶庫上採CC授權提供的素材,應如何正確的進行符合CC授權要求的姓名標示?
建議優先採用國文庫提供的開放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 Interface, API)服務來進行資料的自動化/半自動化捉取,其他自動化捉取行為並不非常建議,因為若是自動化捉取範圍與呼叫比率過高,將涉及著作權及網站服務上可能產生的爭議。
國文庫上兼有開放性授權及公眾性授權的素材,整體來說,多數依CC授權發布,以及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發布的詮釋資料及數位物件,都是可以被合法下載的,然而下載之後的應用是否合法,則必須再依個別素材的授權方式,來作細部的確認。然而,並不是國文庫上所有素材,皆採CC授權發布,相當比例的數位物件,是採僅供公開瀏覽的授權條件被揭露,所以這類的素材,僅能供使用者於國文庫平台上進行公開傳輸式的瀏覽,而不能被列入自動化程式的捉取範圍。
再者,依國文庫目前的網站使用條款,雖然沒有預先隔絕所有自動化捉取機制的運用機會,然亦有明確表達平台的服務,不保證隨時、無間斷、無障礙的被觸及使用,當網路連線中斷、病毒侵入或其他系統設計發生問題,也有可能在不經事前通知公眾、會員,或獲得會員同意之情況下,永久或暫時性關閉平台,或是以任何方式限制會員的權限。也就是說,當使用者在過高呼叫比率下,採用自動化下載程式針對平台服務,產生實質的阻斷服務攻擊(denial-of-service attack, DoS),或甚至採多源呼叫模式,產生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 attack, DDoS)時,國家文化記憶庫的建置及維護團隊,將擁有明確的地位能封鎖這樣的服務濫用行為,亦得將限制此種行為使用者的近用權限。
其實,配合國發會「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國家文化記憶庫平台,亦積極推動文化開放資料的實作,於其網站上設有API申請的相關服務,有興趣的使用者得造訪國文庫「開放資料專區說明頁面」,透過API Key申請的方式,利用平台規劃的自動化互動模式來捉取相應資料,或許是更方便,也不易產生爭議的建議方式。
您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必須充分理解並自行擔負相關的法律責任!而若是您希望在明確合法授權的前提下,去使用這些素材,可以透過每一筆素材都隨附的「問題回報」功能,留下聯繫方式,讓國文庫的維護團隊,能轉介您接洽到素材的原始權利人,以取得相應的合法授權。
國家文化記憶庫推廣的是「不問可取」的公眾授權機制,意思是若素材被標示CC授權、公眾領域標章(PDM)、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或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GDL-Taiwan-1.0),則只要使用者依循個別條款或聲明的預設規範或法律限制,來使用這些素材,則皆是合法適當的應用!然而,國文庫所提供的素材類型,還有「僅限公開瀏覽」這樣的類別,並且進一步說,即使是採CC授權提供的素材,有時也帶有一些使用上的限制,例如非商業性(NC)、禁止改作(ND),或相同方式分享(SA)的限制或拘束,如果這些使用條件,會拘束到使用者後續的應用模式,那最直接簡便的方式,便是透過國文庫維護團隊的協助,來與素材的上傳者或原始權利人聯繫,進而能夠建立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皆可滿意的額外授權關係。或是說有時候素材所採用的CC授權是合用的,但應用上必須取得更高解析度的數位圖檔,此時也可考量接洽素材原始權利人,以滿足取得更高解析度素材的需要。
這是因為CC授權屬於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原始著作權利人對該素材的掌控地位,並不會因為已提供CC授權發布,而完全消失,當有需要時,素材的原始權利人,仍然有機會採取和原CC授權平行、不互相干擾的方式,將額外的使用授權或商業授權,提供給需要的個別民眾。
當然,您亦有機會主張合理使用,來阻卻侵權行為的認定。不論著作是否已採CC授權發布、或不採CC授權發布,合理使用是內嵌在各國著作權法,協調公共利益與私人著作利益間的調節機制,然主張合理使用者,必須自負其責,若對合理使用有進一步了解的興趣,請參閱合理使用其他相關條目的解釋與範例說明。
如果國文庫上素材的原始提供授權範圍,不能完全滿足使用需求,您可能聯繫國文庫的維護團隊,轉介您接洽到素材的原始權利人,以取得相應的額外授權。或是個案評估後,主張合理使用,但也必須自行承擔主張合理使用的相關法律風險。而若是您希望使用的,是實體文化景物的拍攝照片,那麼除了取得額外授權、主張合理使用之外,您還有第三個可行的選項可以實踐,那就是依著作權法第58條的規定,自行拍攝!
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但不包括(1)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2)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3)於其他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以及(4)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簡要來說,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自曝於公」,常年放置在公眾皆可開放自由進出之地,其著作權利保護的私益必須和公眾自然生活的權益進行衡平處理,不然因置於背景之中入鏡,動輒造成著作權利被侵犯的疑慮,亦是不美。所以,當您需要的實體文化景物,是置於公眾皆可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且為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那它就是可以拍攝、拍攝之後也可以將相關攝影著作再行利用的!
然而謹記,這樣的特規,亦不能過於妨礙到原美術著作、建築著作權利人的核心利益,所以著作權法第58條後半段亦增列但書,不能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不能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不能另作一物也置於戶外長期展示,也不能將重製了的戶外美術著作直接拿來販賣!
開放教育資源的英文全稱為Open Educational Resources,一般常採OER三字作為簡稱。OER的概念和實作,來自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構思和推動,顧名思義,便是將教育的相關資源,採用符合開放精神的方式,向公眾來提供。
具體來說,OER對於「開放」一詞的定義,較諸開源軟體的定義、開放資料的定義,是較為寬鬆的。開源軟體與開放資料所定義的開放,並不能禁止改作或禁止特定目的,然而OER的開放,當前僅強調「供教育使用或學習使用的素材,得採不主張著作權利,或採人人皆可自由使用、修改,或分享給其他人的授權方式提供,即符合一般對OER的認知和定義。」
此概念在2002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後,主要以教學者(老師、教授)及學習者(不論是不是教育體制內的學生)作為使用對象。教育資源的內容也相當廣泛,包含教科書、講義、簡報、試題、影音……等等,任何人都可以在提供者設定好的授權條件下,合法、自由地重製、利用、修改或分享這些教育資源。提供管道則以線上居多,也常有免費提供者。綜整來說,開放教育資源的理念係希望藉由不受時間、地域等實體條件限制的方式,提供更多、更容易接近使用的教育資源管道,讓經濟能力不足或無法到校接受教育的學生們受益,也可縮小教育資源不均、貧富差距等問題,讓知識更加自由流通,到了近年,開放教育資源也常見於磨課師(MOOCs)、開放式課程(OpenCourseWare)。
那麼,OER與國文庫之間的關係是?其實因為網際網路愈來愈發達,線上資源愈來愈多,讓教育者在受惠於開放教育資源的同時,也面臨如何判斷資源可靠可信、如何處理智慧財產權歸屬或授權、如何判斷來源是否合法等衍生而來的疑慮。為了有效解決這些疑慮,諸多學者開始鼓勵部府機構或公益組織的資源提供者,能採用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授權組合,與外部的教育相關團隊合作,建立系統性的開放教育資源網絡,讓教育領域的使用者,能有可靠的資訊和素材可資利用、可資遵循。
國家文化記憶庫可以是這樣一個平台!其上托載來自全國各縣市政府與民間單位協作的在地知識與文化素材,並採CC授權及其他開放宣告的方式發布。基本上,CC四大元素裡,只要原發布者沒有指定「禁止改作-ND」的元素,則採其他元素組合進行發布的素材,都可以成為OER撰寫上的基礎材料!這是因為OER在定義上,強調的是教育資源可以在該教學領域不斷被修改、更新,與傳散,所以ND元素在此情境無法入列,而在CC-NC非商業性的元素定義裡,多數的授權人皆認同基礎教育機構的校內使用,並不在非商業利用限制的拘束範圍。所以說,取用國文庫上承載的相關素材,只要濾去帶有CC-ND元素、刪去僅限公開瀏覽的對象,基本上其他較具開放性的物件,都是很適合用在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教材教案撰寫的基礎上的。
若您為該爭議素材的權利人,認為該素材的發布為未經授權,造成您著作相關權利受損,可以透過素材頁面的問題回報機制,來讓爭議素材下架;若您並非素材的權利人,而是認為該素材的權利狀態或相關資訊有誤,亦可透過相同入口但不同類別的問題回報機制,讓平台的維護團隊有機會,能早期發現該權利資訊錯誤的狀況。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當知悉其提供服務的使用者,涉有著作權利侵權情事後,應該要善意移除,或使其他人無法接觸到涉及侵權爭議的內容或相關資訊。此即著作權領域裡習稱「避風港(safe harbor)條款」之「通知下架(Notice and take down)」免責機制。意即經權利人的合理通知後,網路服務提供者就應該將涉有侵權行為的爭議素材移除,或至少讓其他使用者,無法再閱覽到涉及爭議的這些內容或資訊。唯有有效率的完成這個流程,網路服務提供者才能主張其對該侵權爭議,得不負賠償責任。
國家文化記憶庫平台,對於前述通知下架機制的執行,是以高於我國著作權法要求的標準來執行的,它規定在國文庫「著作權保護宣告)」頁面下的「檢舉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基本上,當素材的權利人透過爭議素材頁面的問題回報區,提出著作權利被侵害的檢舉之後,檢舉人只要依表格格式指引,明確提供相關資訊,再經平台維護團隊評估事態明確或有時效考量,則相關內容將於第一時間被從平台移除,以防止侵權疑慮擴大。這些爭議內容一經平台維護團隊刪除後,即無法再行透過備份還原,即使被檢舉人(素材之原上傳人)日後成功依法異議,而得敦請平台回復被移除的內容,此時國家文化記憶庫提供的方法,是讓被檢舉人自行重新上傳被下架的內容,以在相關爭議的處理上,力求慎重並避免成為不當著作侵權行為的幫兇。
然而,若是您此處所稱的的著作權利狀態產生問題,指的是該素材經事實考據,客觀上應已因法律規範而進入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而不應再被上傳者註記錯誤的權利宣告。此時依國家文化記憶庫的「會員貢獻條款」,平台的維護團隊在具體查明事證後,或有地位將相關素材更新標示為公眾領域內容續行發布,以嘉惠國人皆有機會在不復受到著作權利限制的條件下,去使用這些素材。不過,此類狀況的回報,由於並非權利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基本上就是作為資訊錯誤的回報,提供平台維護團隊參考,後續處理將依個案考據細節而有時程上的差異,不必然能類同侵權檢舉流程一般,被急速處理。
有機會,但不十分建議。因為自訂者必須要具有公眾授權管理上的專門知識與經驗,或委由專人處理,不然有可能會產生授權處理上後續的爭議!基本上若原素材的著作表達沒有被作任何變更,其上CC授權的指定模式是不建議被調整的,而若此處詢問的是所適用的授權條款法律文字本身是不是可以變更?則經改作後,只要保留、尊重原CC條款的所有授權條款和義務,後續衍生、改用作品,是可以採行自訂的條款來對素材進行發布的,但不能再指稱其為CC授權發布的素材。
首先,所有CC授權的素材都是可以被重製與再散布的,但是後續使用,也都必須遵守初始發布者訂下的規範,若帶有NC、ND、SA這些授權條件或限制,都是在後續提供利用時不能被省略或忽視的,另外,姓名標示的義務為預設條件,更是必須要能被遵守。不過,CC授權素材,除了帶有SA元素者,必須嚴格依循相同或相容的授權條款來發布,其他授權元素的組合,仍保有個案應用上,相當的變動空間。
然而,若是該CC授權素材在後續提供利用時,其著作表達並沒有經過修改,仍與原作等價,則為了避免產生提供利用上的混淆,CC組織與本領域的推廣者,向來不建議就這種情境,需要去更動該素材CC授權的發布條件,這是因為CC授權明文規定禁止再轉授權(non-sublicensable),所以若素材未經改作,後續提供利用時,解釋上授權泉源仍來自初始作者,那麼保持初始作者提供素材時的CC授權組合,當是最簡便不會引發後續爭議的處理方式。
而如果希望詢問的是,經改作後,能不能採CC授權取得原素材,後續採行自訂的授權文字發布衍生、改用作品?這是有機會的,因為其實,CC授權條款的法律文字本身,明確是採CC0不主張著作權利的方式發布。所以使用者拿到CC授權的素材,也同時拿到該素材使用的CC授權法律條款後,要在原法律文字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再將素材發布出去,是有機會的,很多的商業授權模式,也必然是採這個方式進行。但請務必理解,此種更動授權文字內容的利用方式,原CC授權法律文字的授權條件與義務,都必須在後續的散布行為裡,被明確保留與尊重,再者,其後的散布方式,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方式,讓收受素材之人誤以為該素材是採CC授權條款提供,進一步說,條款只要被經過文字變更,或散布模式增加原CC條款所沒有的額外限制條款,依照CC組織發布的商標政策(Creative Commons Trademark Policy),該改作素材的後續提供利用上,不得使用到任何CC相關聯的商標或logo,以避免產生使用者理解上的誤會。
所以說,如果單純以編輯的方式將CC授權素材,放在網站或出版物中,像是作為插圖、圖示、圖例、收錄圖庫等等,CC授權素材本身,仍必須保持其著作權人原先選擇的CC授權條款來繼續提供別人利用,因此在原作的創作性並未被改作的狀態下,不能再自訂其他使用規範,甚至是加上科技措施,來限制其他人按照原本CC授權條款本已許可的方式來使用這些素材。例如將採用「姓名標示(CC-BY)」授權的素材,未經改作,就在你的網站或出版物上改成「姓名標示─禁止改作(CC-BY-ND)」,或是在網站上要求付費才能取得該素材改作的權利,這些是CC授權條款所不允許的,亦為推廣機構所不建議的利用模式。
但是對於你自己的整個網站或整部出版物,仍可以自訂使用規範供大眾取用,只需注意這些自訂的使用規範,不能去限制到CC授權素材的利用即可。
一般數位字型嵌入素材的狀況,該素材之後的授權處分,不會受到該字型的拘束或影響,因為這樣的使用模式,通常可以被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抗辯所支持;然而,若是該創作的核心本體,即是聚焦取用他人擁有著作權利之書法或法書來進行衍生創作之表達,那就另當別論,此時,建議全字重繪,或採用得不受使用目的限制之開放字型。
基本原則是這樣,數位字型,一般是以整套字體來做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所以實務上,若海報及文件,僅是就整體字型部份字形的嵌入來展現,這樣的利用行為,常常可以被合理使用的抗辯機制所涵蓋,而不至於產生太大的著作權利紛爭與風險。關於合理使用的分析與份際,可參考右列FAQ條目的補充說明,合理使用是什麼?如何正確的理解合理使用?
然而,若是使用情境是將個別字體放大,進而在該字體構形的基礎下另為聚焦式使用的新創。在西文字體較不會產生相關爭議,然在泛亞文字,由於書法、或稱法書,歷來是被視為採文字構形產生美術著作的型態,則此種個案,由於影響該書法、法書的核心權利範圍較深,個案上或較難以主張合理使用。此時建議或可以選擇採開放授權模式釋出的字型,以作為創作上的基礎。例如美國聯邦政府採SIL開源字型授權(SIL Open Font License 1.1, OFL-1.1)發布之Public Sans、Adobe與Google協力採OFL-1.1發布之思源黑體,或是我國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1.0(OGDL-Taiwan-1.0)發布之「CNS11643中文標準交換碼全字庫」(簡稱全字庫)字體,皆提供使用者對相關字體,更為寬廣的使用授權。
有機會,然第三方素材的引用者,也必須就引用上的合理範圍及程度自作判斷來進行適法應用,並承擔相對應的風險。首先建議確認該預定將採CC授權的作品,與第三方素材之間的關係是「編輯整理」關係?還是「衍生改用」關係?在編輯整理關係裡,各素材之間的授權有機會獨立維持原樣態,然在衍生改用關係裡,各素材結合為一統合作品,授權態樣也必須合一確定!
關於著作權法上衍生改用關係,以及編輯整理關係的差異,可參考「什麼是著作權上的衍生關係?什麼是著作權上的編輯關係?」
首先我們談合一的衍生改用關係,這是「合一授權」模式。意即該作品裡各素材統合為一(as a whole)改用作品,之後便被視為一作品,這樣的結合態樣,有可能是取用第三方的PDM素材、CC0素材,寬鬆的CC授權素材併入較嚴格的CC授權組合,例如將他人CC-BY的素材併入CC-BY-SA的作品進行發布,或是以「合理使用」的立場微量取用未經他人授權的第三方著作,舉例來說,學術論文的寫作變常採這般合理使用的引用模式,具體引用了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的合理範圍,於多方引據之後,原被引用素材的獨立著作表達地位已不復存在,而是由改用者另行表達,統合為一新的改用作品來進行發表。於衍生改用關係裡,基本上該改用作品的著作權利是歸於改用人或稱改作人,若採CC授權向後發布,基本上是由發布者獨立承擔他人素材的相關引用責任。
所以在衍生改用關係,就所引用第三方素材的出處仍應於適宜處進行出處註解,或登錄原素材相關姓名標示的資訊,然該結合作品是採改用人為著作人的立場,統一採CC條款向外提供授權。
然而,有時候素材之間的結合,也可以是編輯性的整理關係,意即被引用素材仍有獨立保持其獨特創作表達的地位,僅是編輯性的與其他素材,便利性的在同一個編輯作品裡進行呈現。例如有時候課程簡報的製作上,簡報製作人會於首頁或相關的著作權利聲明頁裡標示:「除另有宣告者外,本簡報採『CC授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3.0-台灣條款及其後版本』釋出。」或是於網站著作權聲明頁裡公告:「除另有註明外,本網站之圖文內容以CC-BY-SA-3.0-TW-or-later授權條款釋出。」這類的宣告,旨在說明該簡報及網站於分類上應具有編輯著作之性質,各篇章或專文裡,亦引有第三方素材,而與簡報或網站其他素材被合併編輯呈現,在這樣的「多元授權」模式裡,閱覽者可以依素材不同的授權標示,就其原出處的指示進行之後個別抽離式的獨立引用,而不會受限於整體編輯著作的權利宣告。
所以在編輯整理關係,就所引用第三方素材,可透過具體明確區隔標示的方式,讓其與其他素材更寬鬆的相容並存,例如於維基百科上引用了採CC-BY-SA-3.0授權發布的攝影或圖形著作,來與編輯者自撰採CC-BY-4.0授權發布的文章合併呈現。一般來說,若是衍生改用關係的「合一授權」模式,此時圖並文應採CC-BY-SA-4.0授權統合發布,然若是在編輯整理關係的「多元授權」模式,於被編輯的各素材仍保有自己獨立著作表達地位的前提下,各素材間得並存不相衝突的,以其個別原始作者的立場分別向後提供授權。
進一步關於CC授權「姓名標示」需包含哪些資訊,建議可一併參考「要利用國家文化記憶庫上採CC授權提供的素材,應如何正確的進行符合CC授權要求的姓名標示?」本則條目。
可以!但授權類別必須依Wikimedia Commons的收納政策來作揀選,基本上PDM、CC0、CC-BY、CC-BY-SA授權方式提供的詮釋資料及數位物件,得被轉錄或重製到維基共享資源上。或是依據國文庫平台提供的事實資訊,重新創作新的描述資料,也有助於達成這個工作。
維基共享資源(Wikimedia Commons)與其他維基專案之間的關係,是授權引用上的上位專案。意思是,維基共享的相關資源先行被架設,然後再被其他維基專案合規引用,例如再被轉引到維基百科上,進行百科全書條目的編寫。所以Wikimedia Commons在資料及素材收納上的政策,較為嚴格!基本上以合理使用主張使用的素材,並不得上傳。而依維基共享資源授權政策專頁(Commons:Licensing)所示,僅有採用符合下列自由授權條款(free license)定義的方式來提供,才會被認定為是「自由內容」的素材,方能被收錄到Wikimedia Commons裡:
1、要能容許重製和散布;
2、要能容許發布衍生著作;
3、要能容許商業應用;
4、授權必須是永久且不能事後撤回;
5、對該作品作者和貢獻者出處標示的要求,能被列入;
6、要求衍生著作發布時須採同一授權提供的要求,能被列入;
7、於數位散布時,採不受DRM限制的開放格式提供的要求,能被列入。
依照這樣的判斷標準,以國家文化記憶庫目前提供的授權選項,採取下列授權或聲明的詮釋資料或數位物件,是能被轉錄或重製到維基共享資源上的:
1、公眾領域標章-PDM-1.0
2、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1.0
3、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OGDL-Taiwan-1.0
4、CC-BY
5、CC-BY-SA
其中就「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由於Wikimedia Commons為國際性融通之專案,建議得依條款第四條(二)項之特約「本條款與 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 相容,使用者依本條款利用開放資料,如後續以 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 規定之方式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規定。」將OGDL-Taiwan-1.0授權之詮釋資料或數位物件,轉採CC-BY-4.0之後進行提交,將更有助於該等資料或素材於Wikimedia Commons更被廣泛應用。
另外,依照Wikimedia Commons提供列表,任何版本的CC-BY及CC-BY-SA,無論舊版、新版、未本地化或本地化版本,皆符合Wikimedia Commons的收錄政策,不過雖然國家文化記憶庫並無採正式聲明的方式,指定平台上所使用的CC授權流通版本,然在授權說明頁面,就CC授權的選項,皆是指向「本地化-3.0-臺灣」的版本,故依此授權說明頁面的鏈結指示,直接上傳國文庫上註記為CC-BY授權的詮釋資料或數位物件,登錄上應採CC-BY-3.0-TW授權上傳,而上傳國文庫上註記為CC-BY-SA授權的詮釋資料或數位物件,登錄上則應採CC-BY-SA-3.0-TW授權上傳。
最後,詮釋資料於國文庫上,雖大宗採CC-BY或OGDL-Taiwan-1.0發布,然亦有相當比例採CC-BY-ND或CC-BY-NC發布的筆數。此等資料因帶有NC、ND元素之限制,便無法被直接轉錄或重製至Wikimedia Commons。然而,依著作權法第10之1條之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故詮釋資料帶有語意陳述之表達,固然得依語文著作類型受到著作保護,然相關內嵌呈現的事實資訊,並不在著作表達之保護範圍,亦非為著作權法第3條定義之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之創作,更不是CC授權所拘束保護的對象。所以必要時,轉錄者得僅就此類詮釋資料內引之事實資訊進行引錄後重新自行表達,例如僅依原文,對照式引錄藏品之著作人、著作年份、發布狀態等純粹事實資訊,再另行為文充足新建條目之表達後,當有機會以自建條目之模式,另擇任一款自由授權條款上傳Wikimedia Commons。
原素材如果經權利盤點,確實已進入公眾領域,則後續得不受著作權利限制被流通使用;然而,應注意組織不具法人資格者,其著作權利組成可能是共同著作,即使組織消亡,其共有人或仍存續,而若組織具法人資格,其清算前亦可能進行相關財產分配,包括著作財產權利之分配,若無法掌控這些盤點細項,僅能採合理使用態度,就合理範圍進行引用,或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之規範與流程,洽智慧財產局提存使用報酬以取得使用上的許可授權。
依著作權法第42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並視同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然而,並非所有藝文組織皆具法人資格,而可能其收藏物之著作財產權,是屬於多人共有狀態,而無法逕依著作權法第24條處理,而即使該藝文組織即具法人資格,其於法人格清算消滅之前,亦可能依法進行財產分配,從而無法推定只要藝文組織於司法院資訊處之「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 」專頁已註記解散,該所有之文物著作權利即視同消滅。
具體而言,要了解特定文物與藏品素材其著作權利狀態之存續,仍應踐履權利盤點之程序以進一步確認之,舉攝影著作而言較容易在權利盤點程序裡被掌控,只要確認攝影著作之:(1)公開發表日期,並得指證(2)該批照片自公開發表日期以來,已逾五十年期滿,則得依著作權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從而為該批照片指認已進入公眾領域,或(3)由捐贈、提供者提供資訊代為指認該批照片自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則亦得依著作權法第34條第2項準用第33條但書,主張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亦即逾五十年則不再受到保護,一樣進入公眾領域。若如此,則後續便可採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 PDM)為此批老照片進行標示,並進行流通。
然而,若所涉素材非攝影著作等短期著作,又無法確定其權利人是否存續或聯繫上確有問題,則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之規範與流程,必要時檢附申請書及欲利用之著作樣本,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其後提存經評估之使用報酬,依申請書上說明的利用次數、期間,利用之。
孤兒著作目前在國內的法源依據,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指的是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擬利用人盡相當努力卻仍無法接洽到權利人討論如何取得授權的作品。其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據該條文第五項,接續訂立了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來建立孤兒著作申請授權、提存報酬,其後在許可範圍內得被利用的流程與標準。一般來說孤兒著作的許可授權範圍應被特定,所以並沒有觀察到,申請許可要將其採CC授權發布的訴求,而孤兒著作申請之後,能否與CC授權的素材混合應用,主要還是要考究主管機關核準的許可利用範圍,以及是否不會限縮到該第三方CC授權素材的授權容許範圍,從這個立場來看,一般來說編輯性的結合,應是前述兩個要點都不至於產生衝突與矛盾。
簡要來說,孤兒著作意指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而無法讓擬利用人接洽原作者或權利人,來取得相關授權的著作,所以孤兒著作的認定與授權,有以下幾個要點與原則:
1、必須已經合法公開發表,若自始未被公開發表,並非孤兒著作要處理的範疇;
2、利用人必須向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釋明」,已盡一切努力,來查找該作品的權利人,但仍無法接洽到。「釋明」並非證明,所以此處要點在於合情合理的陳述,讓智慧局能同意,確實已盡相當合理的查找努力,但仍無果;
3、智慧局依利用人申請時提供的相關資訊,來衡估使用報酬的金額,並讓利用人依該衡估金額來進行預先提存,其後,就可許可利用人就其許可範圍去利用該作品。
而為了加速便利孤兒著作之申請授權與流通利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法律授權訂立了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相關申請流程與步驟,皆可至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來下載書表、提出申請,並查閱相關核可公告。
那麼,是不是申請了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就必然不會產生後續任何的著作權利糾紛了呢?倒也不全然是如此,但確定可以除卻利用人「惡意侵權」的主觀課責,也就是說,至少不會在後續權利人發聲後,在紛爭協調或訴訟處理上,被視為惡意侵權而承受更高損害賠償責任的課責。畢竟,於利用人申請孤兒著作許可授權時,已盡相關努力查找原權利人,並亦公告相關規劃,依智慧局評估數額預提存使用報酬,故在事後的爭議發生時,不至於構成著作權法第88條所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可以在權利人發聲後,另行合理磋商所應支付的使用報酬。
編輯性的結合通常可以,然改作性的結合,必須依循CC授權的改作相容列表!進一步說,所謂「素材的結合」,可能是整理在一起各自獨立表達的「編輯」,也可能是重新表達的「改作」。前者在編輯關係上,文化素材通常不會禁止編輯,特別是CC授權素材更是明文允許被編輯,但後者在改作關係上,則必須進一步考究改作前後所涉素材,是否都允許被改作,也要依循CC授權在改作相容列表上的指示。
要釐清這個問題,首先建議閱讀:《什麼是著作權上的衍生關係?什麼是著作權上的編輯關係?》
爾後確定素材之間是改作上的結合關係,則進一步依右列條目的說明,來決定最後的結合物應採哪一款CC授權:《取用不同組合的CC授權素材來進行衍生改作,如何判定彼此間授權得以相容,最後的成品又應該作如何的授權宣告?》
或是參考專文《手把手圖表說明CC授權素材的二創處理》,於圖表一,提供的「改用關係下之CC授權轉換表」,以及圖表二,「改用關係下之CC授權相容表」。
而若素材之間是編輯上的結合關係,則依照《如果我想拿國家文化記憶庫上CC授權的素材,來彙編成一個編輯著作,該編輯著作在後續提供利用時,有無CC授權方面的限制?》的說明,明確、公平的就每一筆被編輯的素材進行出處與顯名標示,即為合規的使用!
SIL OPEN FONT LICENSE 1.1(OFL-1.1),是通過開放源碼促進會(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認證,符合開放源碼定義(Open Source Definition)的公眾授權條款。如其名稱所示,OFL-1.1是專務用於字型流通的公眾授權條款,基本上,使用者可基於任何目的來使用它,然後續散布必須依照OFL-1.1的授權條款來發布,不論該發布字型,是原始未修改狀態或是已歷修改的狀態。進一步說,OFL-1.1是具有「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或著佐權(copyleft)特性的授權條款,意即其字型原作及續作,只能採OFL-1.1來發布,而無法在改作關係上與現有的CC授權條款相容。所以,使用者無法將OFL-1.1字型改作後,改採CC授權發布,也無法將CC授權字型改作後,改採OFL-1.1授權發布;然而,若是將CC授權字型與OFL-1.1置於同一個專案,類似資料庫、函式庫等客體,受程式介面呼叫來顯示不同字型,這是編輯性的互動關係,此時OFL-1.1授權字型與CC授權字型彼此間,就不會產生授權相容的應用衝突。
簡要來說,OFL-1.1的授權特點以下幾點:
1、以字型為授權客體,專務字型上的共工協力、以及公眾流通;
2、所提供字型容許不受目的限制的利用,包括商業目的之利用;
3、然字型本身,不能被單獨販售。也就是說,OFL-1.1授權的字體,能被包到商業軟體或商販產品裡,但相關的計價標準不該列入OFL-1.1授權字體;
4、如果字型本身被散布、或字型的衍生版本被散布,一樣得依OFL-1.1,不能依別的授權條款,所以OFL-1.1具有授權拘束特性,或簡稱相同方式分享、或Copyleft特性。
5、OFL-1.1前載授權拘束性,不及於應用OFL-1.1字型所創作出來的文件或圖畫創作,這些文件或圖畫創作,容許採用文件、圖畫作者,自行偏好的授權方式來提供利用。(The requirement for fonts to remain under this license does not apply to any document created using the Font Software.)
因著前述說明的Copyleft特性,OFL-1.1授權字型的原作及續作,只能採OFL-1.1來發布,而無法直接與CC授權的字型結合。進一步說,使用者無法將OFL-1.1字型改作後,改採CC授權發布,也無法將CC授權字型改作後,改採OFL-1.1授權發布;然而,若是將CC授權字型與OFL-1.1置於同一個專案,將分別的字型檔,視為資料庫、函式庫等客體,應程式介面呼叫來顯示不同字型,這其實是字型間編輯性的互動關係,並不會啟動OFL-1.1 Copyleft的拘束特性,也不會啟動CC-SA的相同方式分享特性,此時OFL-1.1授權字型與CC授權字型彼此間,在編輯關係上,不會產生授權相容上的衝突,是可以併用在同一個軟體專案下運作的。
OFL-1.1在字型上的開放流通,佔有高使用比例的特種優勢,這是因為其條款內容的撰寫上,明確將字型應用上的諸如面像,都作了適當且充分的說明與處置。近期許多的商展公司、公務機構,或字型社群,多有採OFL-1.1提供其字型的發展。例如我國行政院數位發展部之「CNS11643 中文字標準交換碼全字庫」,提供明體、正宋體及正楷體等三種電腦字體供大眾下載使用,採OFL-1.1發布,美國聯邦政府出資編撰的Public Sans字體,亦作相同的授權處理,此外,Adobe與Google合作推出的思源系列字體,日本知名的老牌字體製作公司Fontworks,製作用於Mac系統內建的手寫體Klee,以及補充台客語用字,打造更貼近台灣需求,並適合學齡教育使用的新字型「芫荽字體」,亦都是採OFL-1.1釋出提供。
實體文字的拓本,被翻拓者或拍攝者主張CC授權或權利所有僅限公開瀏覽,那是以攝影著作之立場主張新拍照片的著作權利,該攝影著作之保護,並不及於被拍攝之物本來固有的著作權利表達。故若學習的對象,是該拓本上古文字之書寫技法及落款方法,則並不在攝影著作之著作權利保護與限制範圍。而依古字書寫技法及落款方法重新造字,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為重新創作,從而該字型得被新創作者採其偏好的授權方式公開發表或提供利用,例如OFL-1.1或CC授權皆在可選擇的範圍之內。
依照國際著作權理論的通說,單純技術性對老照片或實體文物進行數位掃描或影像紀錄,並不必然會產出新立的衍生性著作權利。這是因為著作權依循的產生規則是「創作保護主義」,必須有著作創意的表達,方受到保護。故我國著作權法第10-1條明訂:「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所以說,若實體文字的拓本,被採CC授權發布,或主張著作權利所有僅限公開瀏覽,那解釋上為拍攝之人,主張其翻拍過程含有攝影技巧,足以表現翻拍者的創意、思想而具衍生創作性,所以擁有該翻拍攝影著作之著作權,從而才有地位採CC授權,進一步指定其著作權上的授權範圍,將拓本的照片發布出去,或是要求瀏覽者尊重其新攝權利,僅在同一平台去瀏覽翻拍攝影。然而,該攝影著作透過攝影翻拍創意所取得的著作權利,並不必然會自動覆蓋或及於拓本文字或古物藝品本身。
進一步說,如果希望學習、利用的對象,其實是觀察古文拓本上的書法文字,其書寫技法及落款順序,用於電子字型的新創,如古文本體已歷歲月而不再受到著作權利保護與限制,歸於公眾領域,那原則透過觀察其翻拍影像,進行勘驗、比對的利用模式,便並不在古文拓本翻拍的著作權利限制範圍,因此時電子字型新創,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為重新創作,從而該字型得被新創作者採其偏好的授權方式公開發表或提供利用,例如OFL-1.1或CC授權皆在可選擇的範圍之內。
學習拓本上古字之書寫技法及落款方法,原則上不會產生著作權方面的爭議,一來學習的並非受到著作權保護限制的著作表達範圍,而是學習字體的書寫技法,二來古字歷史已久,即使本身是書法、法書,著作權法上的美術著作,原字已因年代久遠而進入公眾領域。然而,若是透過演算模式自動轉檔、轉譯他人的電子字型,恐會構成電腦程式著作之改作,未經授權同意即會產生侵權爭議,而手動集中描繪單一他人之電子字型,進行表達構形的微調,目前司法實務及通說,多認定這樣的描繪方式,構成美術著作之改作,一樣會有侵權認定上的風險,上列這二種情形,建議先洽原數位字型之作者,取得改作上之授權與同意,將更為妥適。
有關字型之改作或重製,建議參閱智慧財產局2015年電子郵件1050204b的行政函釋。簡要來說,電腦字型、數位字型兼有美術著作與電腦程式著作的定位,而例來司法實務上,承審法官對於著作權型態的認定,多認為可以是複數型態,也就是說,一個作品可以同時是美術著作和電腦程式著作,並沒有擇A類型即排除B類型的邏輯,所以說,數位字型要能被合法應用,那就是美術著作和電腦程式著作的保護型態,都必須兼顧。
從電腦程式著作的型態分析,若是透過演算法或機器學習,自動轉檔或自動繪製他人字型,則字型基於電腦程式著作上的保護型態,很容易被認定構成重製與改作,而被要求必須先取得原字型作者的授權。主要是過程中為自動化或半自動化,難以排除原字型著作表達之延用,也就是說無法主張重新創作,所以此種利用模式,若未獲得原字型A之重製、改作授權,自行轉檔改作後,後續涉及著作權侵權的風險即高。
而從美術著作的型態分析,字型兼有美術著作之性質,意即如書法、法書,依歐陽詢、顏真卿、柳公權、趙孟頫等歷史上著名書法家的墨寶一般,能從獨特創意表達的立場,主張相關字體是美術著作。從而對美術著作的描繪,如果構成基於原著作另為創作,例如將字型A原件手動重繪來去除邊角,來產出更適合其他情境輸出的字型B,此種每個字都產生對應關係的表達衍生作為,仍可能被視為構成美術著作的改作,而涉及到著作侵權利用的風險。
利用鏈結來分享素材,並不會直接產生侵權行為,重點是,該鏈結分享行為,不會直接涉及相關素材的重製和散布,而僅是透過鏈結資訊分享,導引其他人造訪國文庫來瀏覽到該素材,並由造訪人自行依該素材條目頁面之指示,依該條目之授權聲明指示來利用相關著作。
基本上,要構成著作權利之侵犯,必須是違反著作權受保護的權利態樣,來利用他人著作。例如「重製(拷貝)、散布(提供給別人)、改作(基於原著作另為創作)、公開傳輸(供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等權利態樣,依著作權法第22條至29-1條,原則上皆專有於著作人,而若他人利用到這些著作權利態樣,卻未獲著作人授權,就有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
而在一般狀態下,只是提供鏈結,並不能直接被判斷是構成「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這些被著作權法特款保護的權利態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民國103年8月28日,提供的電子郵件1030828號函釋,即採此一態度進行行政函釋。然而,若是明知該素材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仍故意整理並提供鏈結予他人,進而便利他人侵權利用,此時被侵權物的「被上傳、公播行為」,與前階透過提供鏈結實施的「推廣行為」,可能被視為「一整體行為的不同階段」,再加上我國的著作權法,帶有特別刑法的特性,更有可能接續成立刑法犯罪行為上的「正犯或共犯」。
簡要來說,提供鏈結與後續侵權利用若在個案判斷上是一行為,那對侵權素材的鏈結分享,就會構成侵權行為的一部份,但若提供鏈結與後續侵權利用,在個案判斷上是二行為,也就是說實際利用該素材之人,仍有自主判斷的空間,而鏈結的提供者亦不知該素材分享為違法,則對侵權素材的鏈結分享,不至於構成侵權行為的一部份,持此立場的有「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另外「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也站在同樣的判斷立場。
這些一行為、二行為的判斷,基本上也適用於國家文化記憶庫素材鏈結分享的實際應用,也就是說,單純透過鏈結資訊的提供,來分享國文庫上的素材,只要不直接涉及相關素材的重製和散布,而是導引他人造訪國文庫來瀏覽到該素材,基本上這樣的鏈結資訊分享,就與侵權行為無涉,這是因為國文庫為公開網站,其上託管素材,本就全然能被公眾進行瀏覽,從而僅是鍵結資訊導引,並不會直接會對該作品造成著作權利用之逾越與侵害。
從捐贈人的立場,應盡量避免著作權利轉讓或專屬授權,而是採非專屬授權的方式提供捐贈物其上內容之著作授權,並敦促接受損獻之單位,能在合理期間完成數位分身之重製,回饋一份予捐贈人,並採事先雙方議定的公眾授權、CC授權模式向外提供;從收受捐贈單位的立場,應於損贈契約裡加訂著作權授權協議,若能得到捐贈人的同意,可採非專屬、不可撤回、不限制目的、時間、地域、範圍之方式取得著作權授權,而後就能以捐贈人或素材原始權利人名義,為其擇定一款公眾授權或CC授權的方式來發布素材的數位分身,而若一併取得再轉授權之地位,受捐贈單位亦可直接以己身名義,使用擇定的公眾授權或CC授權條款來發布作品。
著作權利轉讓,原則上是一種終局的著作財產權利讓與,而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是在被授權期間內,僅有被授權人(受捐贈單位)能於著作財產權的立場去應用相關捐贈文物,依照文化部與經濟部會訂《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若無特別理由,符合第8條所訂例外情形,不然一般建議,就是採非專屬授權方式,來流通文化藏品的數位授權狀態,這樣捐贈人可用、被捐贈單位亦可用,不會有任一造陷於後續使用相關文物資產的數位分身,受到另一方限制的狀況。
進一步說,若採非專屬授權模式締立捐贈契約裡的著作權協議,雖然是非專屬授權,然容許受捐贈方不限時間、地域、目的、範圍之授權使用地位,同時捐贈人自行應用亦不受限;但若受捐贈方確有相當理由,擬採著作權利轉讓或專屬授權模式,得到相應地位,則亦可以於締約時,一併註記受捐贈單位於取得著作權利轉讓或專屬授權時,一併同意採非專屬、不限時間、地域、目的、範圍之方式,回授權捐贈人,亦得平行利用相關文物資產的數位分身,來衡平雙方的利用地位,並最大程度鼓勵相關文物資產,後續為任一造廣為發布與利用。
此即為前列《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明示藝文採購若指定機關為著作人或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實際創作人得檢具相關資料,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向機關或法人申請授權利用之平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