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ews

當商業獲益遇上開放共享——從CC觀點談NFT熱潮

文:陳廷彥;編輯:OCF Lab,CC-BY-3.0-TW-or-later。 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簡稱 NFT)可說是近幾個月來最火紅的科技趨勢,NFT 透過區塊鏈技術為數位作品建立專屬的身份標籤,讓收藏家在數位世界也可以買下藝術品的「原作」。許多藝術家都透過 NFT 賺進大筆鈔票,至今最昂貴的作品達到 9100 萬美金的天價。然而,NFT 的發展把「限量」、「買家獨享」的概念引入了本來可以無限複製的數位作品,這是否違背了開放原始碼社群強調的自由分享的精神? 開放授權與 NFT 的共生共榮之路? Creative Commons 理事長 Catherine Stihler 去年在文章中表示,她認為 NFT 的發展和開放授權的精神不相違背。主要的原因是,NFT 並不是數位作品本身,而是存有作品相關資訊、指向作品「真實」位置的加密貨幣,因此擁有 NFT 並不等同於享有作品的著作權。既然沒有著作權,NFT 的買家就不能限制作品的複製與流通,如果原作者本來是採取 CC 授權公開釋出作品,即使作品以 NFT 形式被售出,作品的 CC 授權仍然有效。Stihler 說,作者以 CC 授權發布作品、同時販售限量的 NFT,跟其它同樣 CC 授權、但推出限量版的作品並無區別。 實際上,許多數位藝術品已經同時採用 CC 授權與出售 NFT,例如網路創作者 Beeple(Mike Winkelmann) 雖然透過 NFT 賺進 6900 萬美金,但他也長期以 CC 授權釋出作品。CC 社群成員 Kyle Smith 就撰文提倡這種結合 … Read More “當商業獲益遇上開放共享——從CC觀點談NFT熱潮”

文化館藏機構管理人員不可不知的著作權及CC授權處分概念

圖、文:林懿萱,CC-BY-3.0-TW-or-later。 壹、前言 文化館藏機構收藏了許多珍貴的物件,這些物件被利用的方式,經常是透過常設展或及不定期更換展覽主題的特展的方式,讓入場者能就典藏品原件或複製品的「實體」近距離的觀賞,然而這樣的方式,能接近利用到文化館藏機構典藏物件的人數畢竟有限,如以親臨知名歌手之演唱會或聽其錄製之CD相比擬,相信前者會比後者震撼精彩許多,但在網路如此發達的今日、再加上2020年年初開始,冠狀病毒(Covid-19)迅速在全球蔓延開來之故,文化館藏機構的典藏品如何以數位的方式讓更多的人得為近用,相信不論對於文化館藏機構或是一般大眾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課題。 談到文化館藏機構的數位典藏品的利用,就不能不具備一些著作權的基本知識,因為之所以能稱為藝術珍品而為文化館藏機構所典藏,一定有值得鑑賞之處,那麼,即使是器物,其上也很可能有得構成美術著作的圖案;除器物外,多數文化館藏機構其典藏品也不出美術、影音等不同的著作類型。 此外,文化館藏機構的典藏品如為「著作」,不論是文化館藏機構人員或一般大眾的利用,都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 CC授權此一「權利人預先宣告同意」的方式,不論對著作權人給予授權、或對利用人獲取授權來看,皆可節省雙方不少的時間氣力,對於促進著作的流通有很大助益,因此CC授權在全球推行二十年來已為全球許多文化館藏機構所採用。 本文以下將先簡要介紹文化館藏機構人員需具備的一般著作權基本概念,接著,將再說明甚麼情況下文化館藏機構合適將其典藏品採用CC授權,以及該如何知道合適採用哪一種CC授權。 貳、文化館藏機構管理人員需了解的基礎著作權觀念 一、物權vs.著作權 文化館藏機構所典藏的物件,其管理人員、甚至物件的賣方或捐贈人很常誤以為,擁有物件實體,就擁有該物件的著作權,其實不然,物件的所有權和著作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這裡指的是物的「所有權」,因此,透過買賣或捐贈的方式取得物件,並不表示取得物件的「著作權」,物件的著作權還在原著作人身上,除非原物件擁有人即為著作之著作(權)人、而文化館藏機構也透過契約約定的方式,取得利用或再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的權利。以影像記錄太陽花學運重要畫面的拍攝者,將其所拍攝的照片捐贈與文化館藏機構時,同時也同意文館藏機構得為任何利用即為一例。 二、著作權保護的要件 所謂「著作」指的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而著作需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始受保護。「原創性」指的是非抄襲他人、獨立完成的著作;「創作性」指的是只要具備最低程度的創意、能展現作者的個性即可,所以小小孩隨手塗鴉的作品,也可能是受保護的著作。但如果是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的標的(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皆得利用之。所以,單純傳達人、事、時、地、物的新聞報導,並不受保護;反之,例如報紙的社論,皆有撰文者的獨特想法在裡面,應該都會是受保護的語文著作。 三、創作保護主義及例外情形 我國自民國74年著作權法修法後,即採創作保護主義,意思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不用註冊也不用登記。 創作保護主義有兩種例外情形,即僱傭關係及聘任關係下,著作人不必然就是創作著作的那個人、著作財產權也不必然歸創作者享有,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可透過契約來進行「約定」,以下詳述之。 (一)、僱傭關係: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2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第3項)」。以公司(雇用人/雇主)和員工(受雇人)為例,員工入職時,通常會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如果工作內容有著作的產出,一般亦常見勞動契約中有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的約定。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依契約自由原則,得由員工及公司自由約定哪一方為著作人,以及職務著作的著作財產權由哪一方擁有,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那麼就回歸到著作權法的規定,由員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由公司(雇主)享有著作財產權。至於是否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依照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80517b號函示,屬事實認定問題,需以工作性質來作判斷,例如是否是在僱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又或者是否是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 (二)、聘任關係: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2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3項)。」如個人和公司間是出資聘人的關係,例如,文化館藏機關出資聘請一自然人(受聘人)完成一專案,則依契約自由原則,得由雙方自由約定著作人及著作權之歸屬,如無特別約定,則該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出資人在出資範圍內可利用該著作。 至於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的「除前條情形」,指的是在受聘人為法人的情形下,須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例如A文化館藏機關(出資人)有一專案委由B公司(受聘人)來承接執行,因為B公司並無法自行為創作,而是B公司所聘雇的自然人才能為創作。如實際執行該專案為B公司所雇用的C人員,則此時需依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來處理。換句話說,A文化館藏機關該與「B公司」、或B公司的受雇人「C人員」洽談該專案產出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歸屬,及著作人格權行使或不行使範圍的約定,需看B公司和其受雇人C人員之間有無特別約定,如有,則依這兩者間的約定來處理,誰(B公司或是C人員)擁有該專案產出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及誰(B公司或是C人員)為著作人,則A文化館藏機關就該找誰洽談;如B公司和其受雇人C人員間無特別約定,則C人員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B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此時,A文化館藏機關需與B公司洽談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至於著作人格權行使或不行使範圍的約定,則需與C人員洽談。 四、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既然如前所述,著作物的物權和著作權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那麼著作權包含什麼呢?著作權指的是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以下詳述之。 (一)、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包含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1.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又當有同條第2項第1款「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或第2款「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之情形,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例如,文化館藏機構獲得某知名攝影師捐贈其拍攝之921地震記實照片一批、且取得得為任何利用的同意,如這批照片此前從未對外公開過,則當相關主題展覽欲展出時,則「推定」這些照片的著作人同意該文化館藏機構得公開展示之。 2.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另著作權法第13條「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第1項)。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第2項)。」例如,雕紋器皿底部如見創作者落款,通常即推定為該雕刻品之著作人。 3.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例如,徵件活動的文案,當刊出時如已被修改的支離破碎、著作人覺得已達影響其名譽的程度,除非有不對主辦單位主張著作人格權之聲明,否則該文案之著作人有依此條規定主張其著作人格權之可能。 (二)、著作財產權:一般常見、具較大經濟利益的是包含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口述權等在內的著作財產權。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有多長?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可概分成短期保護的著作,及非短期保護的著作兩大類,其保護期間說明如下,同時亦可參表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著作類型及其保護期間判斷表」。 1.短期保護的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表演,這四種著作類型屬短期保護的著作,原則上保護至著作公開發表日後50年。 2.非短期保護的著作:非屬上面四種著作的其他類型的著作,又依自然人著作、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及法人著作而有不同的保護期間。 (1)具名自然人著作,原則上保護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此外,如為共同著作,例如一首歌的歌詞是由甲、乙兩位填詞人共同創作,則保護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年。 (2)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原則上保護至著作公開發表日後50年,但如果為眾所周知的別名,則需依具名自然人的公式保護之。 (3)法人著作原則上保護至著作公開發表日後50年。 表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著作類型及其保護期間判斷表   著作類型 保護期限 (原則) 保護期限 (例外)  短期保護的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表演 公開發表日+50年的當年末日 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創作完成日+50年的當年末日 非短期保護的著作: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1)具名自然人(含眾所周知別名)著作 著作人卒年+50年的當年末日 死後40~50年首次公開發表→公開發表日+10年的當年末日 (2)別名(非眾所周知)著作或不具名著作 公開發表日+50年的當年末日 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50年→著作財產權消滅 (3)法人著作 (*透過契約約定) 公開發表日+50年的當年末日 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創作完成日+50年的當年末日 我國著作權法經歷多次修法,自74年修法後採創作保護主義,在74年修法前則是註冊主義,又文化館藏機構所典藏者很多是有點年代的舊物件,因此如屬早前創作完成之著作,至今日是否仍受保護需視其是否曾註冊、是否曾發行、何時發行等事實而定,此情形建議可參考表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計算」進行判斷(註1)。 … Read More “文化館藏機構管理人員不可不知的著作權及CC授權處分概念”

傳統知識想開放共享,需從尊重原民脈絡開始做起

文:林冠廷,CC-BY-3.0-TW-or-later。 與世界多數國家相似,臺灣的智慧財產權與相關法律,最初僅針對「個人創作者」權益設計,並沒有考慮到原住民族的「集體文化傳承」慣習,導致世代流傳的文化成就容易落入「公共領域」,任憑他人誤用、曲解,對文化岌岌可危的原住民族產生更大傷害。臺灣於 2007 年公布立意良好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將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正式入法,實務上卻無法完整落實。原民素材大多收藏在非原民機構,此條例對儲存大量傳統知識資源的 GLAM(美術館、圖書館、典藏庫、博物館)而言,解決文化挪用的問題幫助有限;部分機構也因忌憚觸法、卻又不熟悉法律脈絡,只好暫時下架珍貴素材,族人也不見得知情,原部落的族人若要取用這些素材,亦變得更加困難。 國際最知名的知識共享授權條款「CC」(Creative Commons,臺灣以「創用 CC」聞名),擁有著名的「混搭式」授權機制,允許授權者於創作中標記該作品可否商用,或是能否讓大眾修改再發表。這種富有彈性的授權機制廣受維基百科、YouTube 等大型內容平臺歡迎,但 CC 基金會員工亦指出,CC 奠基的西方著作權制度對原民傳統知識不公平,GLAM 隨意提供素材大眾使用或改作,也可能產生倫理顧慮。 複雜且陌生的文化特殊性,用「在地脈絡」標籤協助溝通 為幫助 GLAM 達到開放、分享知識的任務,同時維護原住民文化不受進一步剝削,「在地脈絡」(Local Contexts)計畫應運而生。該專案受 CC 混搭式授權啟發,為文化資產設計「傳統知識標籤」(TK Labels)與基因定序等生物相關的「生物文化標籤」(BC Labels),兩類標籤各自可幫助外界辨認這些文化素材的管理歸屬群體、流向、使用的傳統準則,以及這些素材的使用權限。 位於北美的 Passamaquoddy 部落,就是在地脈絡標籤的使用者之一。他們上傳了上百筆數位素材到官方網站,涵蓋服飾、語言與音樂,並使用傳統知識標籤註記這些素材的特性。以「風之歌」(Petolamsom)為例,就有三個標籤,第一說明使用者應標明 Passamaquoddy 部落的創作者身分,第二為這份素材的教育性質,第三則是素材不得用於商業目的。 正如其名,「在地脈絡」計畫強調族人的主體意識,並尊重不同部落的脈絡,因此除了與國際原住民社群共同設計傳統知識標籤、生物文化標籤以外,各個族群更可以在專案官網註冊帳號,進一步客製化自己的標籤內容——包含用族語詮釋各個標籤的意義,或是調整標籤文字,使其更符合實際需求。為了更貼近多樣的族群傳統,「在地脈絡」在設計傳統知識標籤時,也加入了神聖、文化敏感、季節性、性別限制等元素,方便族人標記。 將「資源」去殖民化:以跨文化視角審視開放的意義 隨著時代的演進,習以為常的概念也需要重新檢討。時任 CC 基金會研究員 Mehtab Khan 在 CC 部落格中表示,來自西方的「開放」概念深受殖民歷史影響,帝國霸權將原住民土地、文化認知為「未開化」且是有待「探索」的資源(commons),並且設計出了一套與原住民文化不相容的智慧財產權系統,往往未能讓部落真正決定自己傳統知識的命運。Khan 認為,基於上述原因,如果原住民而無法接受、使用 CC 這種現行系統中的「開放」授權條款,是有道理的。 為了將「資源」的概念去殖民化,除了 Khan 等人試圖在 CC 社群內部重新以原住民脈絡檢視傳統知識的法律架構,CC 亦與「在地脈絡」或「Mukurtu」(有網袋或神聖物品存放處之意,為一套開源傳統知識管理系統)等專案交流,互補彼此不足。「在地脈絡」共同主持人、紐約大學法學教授 Jane Anderson 在 CC 的年會中,強調開放知識專案與部落協作的重要性。Anderson 說,對「開放」與「資源」等去殖民化的理想,不應是將傳統知識一概對外無條件開放,而需要強調在開放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在臺灣,我們擁有獨步全球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但法規上路並不代表非原住民族者對於原住民族的文化挪用就會自動消失。主管單位與 GLAM 為了促進知識開放、減少誤解與剝削,不妨串連族人與數位社群,借鏡「在地脈絡」與 … Read More “傳統知識想開放共享,需從尊重原民脈絡開始做起”

CC授權與原民傳智條例的辯證與實務

文:林韋丞,CC-BY-3.0-TW-or-later。 傳智條例背景與精神 近年來,台灣社會將視線放到了台灣歷史、族群關係及轉型正義上。憑藉著這股浪潮,一些未被考量的行政措施終於落實,一些塵封許久的法規終於獲得關注。早在 2007 年三讀通過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傳智條例)也在 2015 年再次被修正,逐漸獲得它應有的關注。 相對於《著作權法》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原住民族適用的傳智條例受到相當程度的忽視,不只是整個台灣社會,甚至原住民族社會亦是如此。這其中自然有許多是法律條文、政策佈達的效力不彰所致,但有更大部份的原因來自於相關意識 / 敏感度的缺乏。 數百年來,台灣原住民族的文化成果表達,包括音樂舞蹈、古調歌謠、傳統章紋、工法技藝等,多數皆因無法符合市民法下的智慧財產權取得要件,而被視為「無主物」、「公有物」,而任由他人無條件取用。換言之,因為原住民族(這種處境並不限於台灣)無法滿足外來殖民者承襲 / 創立的市民法之要件,因此原住民族的文化結晶無法受到法律的保障。 這樣的敘事邏輯及作為無異於過去日本殖民政權所為——宣稱「蕃人非人」否認原住民族作為「人」的主權,吞佔原住民族土地、為了山林資源迫害各民族及部落——罔顧原住民族的權益,強取族人的文化成果。 而傳智條例的出現便是一種亡羊補牢,傳智條例所確認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是一種集體性的權利,由部落、特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下之區分)或全體原住民族所享有。另一方面,其所確認的權利體系是一種與既存市民法智慧財產權體系平行的特殊法制——例如主管機關不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而是原住民族委員會——透過雙軌並存的機制,傳智條例與市民法智慧財產權規範共同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與其應用。簡言之,傳智條例的內涵並不是與智慧財產權規範相牴觸或擇一使用,而是平行 / 雙軌並存的兩個範疇。 關於傳智條例之內容規範,筆者認為有幾處條文內容的設計精神是至關重要的,分別是條例的保護對象、保護取得與形式,以及集體權的彰顯與落實。 首先,傳智條例的保護對象是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文化成果之表達,所以精神層面及世界觀等等並未涵蓋其中,簡言之,是相對侷限於物質層面的表現。 其次,在保護取得方面,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必須「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條例之保護」,換言之,要去找原民會登記並獲得認定,才能夠得到條例的保護。 而在保護形式方面,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下列智慧創作人格權: 一、就其智慧創作專有公開發表之創作人格權。 二、就其智慧創作專有表示專用權人名稱之創作人格權。 三、專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創作人格權。 且智慧創作專用權,受永久保護。在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消失後,其專用權之保護視同存續,其專用權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 最後,在集體權的彰顯與落實方面,則可從申請人及授權之收益處置觀之。依傳智條例之規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的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僅限於「原住民全族」和「部落」。換言之,「個人」無法登記成為專用權人,若遭遇不能認定屬於哪一族或哪個部落的情境,則應登記為「全部原住民族」享有。 而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受到保護後,專用權若屬「原住民族」或「部落」者,傳智條例明定,所得之相關收入應以全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專戶儲存。專用權若屬「全部原住民族」者,其收入則納入中央設置的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促進原住民族的文化發展。 綜上所述,傳智條例在保護對象、取得及形式上有著極為特殊的規範。更重要的是,傳智條例不僅在特殊權利的創立脈絡下開啟了平行 / 雙軌並存的特殊法制,更積極地彰顯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和文化邏輯。 傳智條例與 CC 授權 且讓我們重新聚焦在傳智條例與 CC 授權。在傳智條例重新被討論 / 曝光後,一些疑問也逐漸浮出,舉例來說,「CC 授權提供的使用範圍,也包括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授權嗎?」、「發現想要使用的平台素材,涉及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應該如何驗證和確認?」於此,筆者在這邊作簡單的解釋,也歡迎讀者點選我們的 FAQ 進行更詳細的閱讀。 首先,關於第一個問題。CC 授權旨在鬆綁「著作權」及著作相關權利的利用限制,以提升作品流通與傳播程度。在此脈絡下,由於傳智條例所保護的「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屬於著作相關權利、不是「著作權」,因此它也就不會是 CC 授權的範圍。 在第二個提問方面,由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採登記生效主義,雖然一經登記後保護為永久,然必須經過申請、登記、證書核發等正式流程。所以,目前已登記生效的智慧創作,皆可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設立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進行查詢。簡言之,驗證與確認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透過原民會的檢索資料庫查詢。 除了取用方面的疑問之外,原住民族創作者也可能會遭遇到創作授權的相關疑問。舉兩個例子,其一,「若原住民族創作者以本民族之受傳智條例保護的歌謠 / 圖騰等文化表達為元素進行創作,其原創內容是否不能進行開放之 CC 授權?」,其二,「一旦創作涉及的文化元素受傳智條例保護,本民族之原住民族創作者便無法僅依個人意志開放授權其作品?而須另外取得該民族族群的授權?」。 在回答之前,我們必須先謹記前文所述的兩個核心概念: 一、著作權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是平行的權利態樣。 二、著作權或原民傳智創作專用權都只保護創作的「表達」。 前者一如前所述,後者則是指,不論著作權或原民傳智創作專用權,都是保護相關創作或文化成果的表達,並不及於其背後的思想、概念。這是一般人很容易忽略,以至無法在實務上通融、應用相關權利的盲點。 … Read More “CC授權與原民傳智條例的辯證與實務”

開放近用素材著作權利簡式盤點流程說明與實作介紹

圖、文:林懿萱,CC-BY-3.0-TW-or-later。 在創作的路上,很多時候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使用他人的素材來進行二次創作。而使用他人的素材,除非素材本身即以數位形式呈現(如數位照片),否則,通常並不會使用到素材的「實體」。試想,如果欲利用臺北故宮典藏的「翠玉白菜」玉石來進行文創商品開發,並不是直接利用這個玉石本體,而是透過數位圖檔的方式來利用。「翠玉白菜」玉石為清代的素材,距今已超過百年,其圖檔是不是可以任意利用?更為前階的問題,擁有素材是不是就可以安心無虞的利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議題?又或者,素材相關的契約可能因為時日久遠找不到了,或是當初是透過口頭約定,並沒有立下書面,這樣利用會不會有什麼問題?這些種種,都需一一釐清,才能使素材利用者在後續流通使用上,能安心無虞。釐清的程序,即稱之對素材的權利進行「盤點」。 一件素材所涉及的可能不只著作權議題,很常見的,例如使用老照片作為創作素材,可能就會涉及肖像權;如素材的主題和原住民族相關,可能又會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相對於盤點素材上所可能涉及的全部權利,本文將把重點放在討論素材「著作權」及其前階的「所有權」的盤點流程,概稱之為「簡式權利盤點」,並會以流程圖的步驟說明如何一步步進行權利盤點。 本文以下所述流程圖使用的前提假設是,從素材「典藏者」(可能為機構、社區營造團體或個人)「擁有」怎樣的權利,或是得對素材為如何之「利用」的角度出發。同時,將著重在素材「著作財產權」的討論,至於「著作人格權」部分,雖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但典藏者仍有幾項重點需留意:1.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2.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權法第18條前段)。3.不論是素材實體或其數位圖檔,典藏者是否有取得著作人不對其行使著作人格權的同意?著作人有無進一步對典藏者承諾亦不對其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壹、素材「所有權」著作權盤點流程 素材入藏可能透過捐贈或購買等方式,也可能典藏者是以暫管的身份暫時典藏某(批)素材,不論是何種方式,原則上應該會伴隨著相關的書面文件入藏,但之後可能因為時日久遠、或業務人員更迭交接程序不完全的因素、或是遭遇天災,以致找不到某(批)素材所有權相關契約,又或者當初是透過口頭約定入(典)藏,不同的情形,素材能再利用的程度也不盡相同,故需進行著作權之前階素材「所有權」的盤點加以釐清。(素材「所有權」盤點的所有盤點步驟請詳見以下流程圖一) 一、步驟1:有無與素材所有權相關的書面文件 (一)如果素材入藏時「有」所有權相關的書面文件,例如捐贈契約書、採購契約書或暫管公文等,則進入子步驟(1)。 (二)如素材入藏時「無」所有權相關的書面文件,則進入步驟2。 二、子步驟(1):素材所有權有無「讓與」給典藏者 (一)素材如是透過捐贈或購買等方式入藏,為避免典藏者所受贈或購買到的是來路不明或贓物,在捐贈契約或買賣契約中常見,要求捐贈人或賣方在將素材所有權移轉給典藏者時,「擔保」素材來源合法且產權清楚,或捐贈人或賣方係經合法方式取得素材的所有權,又或是請捐贈人或賣方「保證」其對素材有合法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等。此時,可選擇流程圖中素材所有權「有」讓與給典藏者的步驟,接著進一步看契約中有無對素材的利用設有任何條件限制,如「有利用限制」,則「登錄利用限制」,並按照限制規定對素材做利用,例如如某(批)素材是在某收藏者身故之後,由其家屬代為捐出,則常見要求典藏者在展示素材時,需註明「該素材是由OOO(即原素材收藏者)之家屬捐贈」等字樣,接著進入素材「著作權」的盤點流程。如「無利用限制」,則素材所有權盤點算是完成了,接著進入素材「著作權」的盤點流程。 (二)典藏者如對某批素材是透過借用或暫管等程序暫時典藏某(批)素材,則可選擇素材所有權「無」讓與給典藏者,接著進入子步驟(2)。 三、子步驟(2):素材所有權人是否「同意」典藏者利用素材 (一)有時典藏者得利用某(批)素材不是基於擁有該(批)素材的所有權,而是可能透過如暫管的身份暫時的典藏某(批)素材,此時,可選擇流程圖中素材所有權人「同意」典藏者得利用該素材的步驟,接著進一步看契約中有無對素材的利用有任何條件限制,如「有利用限制」,則「登錄利用限制」,並按照限制規定對素材做利用,接著進入素材「著作權」的盤點流程。如「無利用限制」,則素材所有權盤點算是完成了,接著進入素材「著作權」的盤點流程。 (二)如典藏機構留存了與某(批)素材所有權相關的書面文件,但該等文件並未能清楚見到有素材所有權「讓與」給典藏者、或「同意」典藏者得利用該(批)素材的字眼,例如,因時日久遠,只找的到當初相關的一份公文、其中一項和某(批)素材的採購相關,此時,「文件未清楚約定」的情況下,視情況「依民法第768條或第768-1條處理」。 民法第768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同法第768-1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兩者主要差別在於,如果在一開始占有素材的時候已盡到所有注意義務,卻還是不知道自己對於該(批)素材並沒有占有權限的話,那麼只需5年時間便可主張時效取得某(批)素材的所有權。 1.在素材相關書面文件未見清楚約定素材所有權有「讓與」給典藏者、也沒有「同意」典藏者得利用該(批)素材的字眼時,如適用民法第768條或第768-1條的結果「已時效取得」素材所有權,則素材所有權盤點部分算是完成了,接著進入素材「著作權」的盤點流程。 2.如「尚未時效取得」素材所有權,則接著判斷「補正契約」是否可行。 (1)如補正契約「可行」,例如仍聯繫的上素材的賣方,則「洽素材原提供者重(補)簽契約」,並依契約規定利用素材,接著進入素材「著作權」的盤點流程。 (2)如補正契約「不可行」,例如已無法聯繫上當初的素材捐贈人或賣方,則「取得時效完成前先保守典藏素材」,此時,仍可接續進入素材「著作權」的盤點流程。 四、步驟2:無素材所有權相關文件的原因 無素材所有權相關的文件有可能因為素材入藏時係以口頭約定,也有可能因為時日久遠、素材相關文件未能妥善留存。 (一)如素材入藏時係以「口頭約定」,雖當事人間的約定並非一定要書面始生效力,但因恐時日久遠、證據保全不易,故仍建議「恰素材原提供者重(補)簽契約」,接著進入素材「著作權」的盤點流程。 (二)如無素材所有權相關的文件是因為「契約滅失」,則依照民法第768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併參民法第768-1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處理。 1.如適用民法第768條或第768-1條的結果「已時效取得」素材所有權,則素材所有權盤點部分算是完成了,接著進入素材「著作權」的盤點流程。 2.如「尚未時效取得」素材所有權,則接著判斷「補正契約」是否可行。 (1)如補正契約「可行」,例如仍聯繫的上素材的捐贈人,則「洽素材原提供者重(補)簽契約」,並依契約規定利用素材,接著進入素材「著作權」的盤點流程。 (2)如補正契約「不可行」,例如已無法聯繫上當初的素材捐贈人或賣方,則「取得時效完成前先保守典藏素材」,此時,仍可接續進入素材「著作權」的盤點流程。 貳、素材「實體」著作權盤點流程 素材再利用很多時候並不是直接利用其「本體」,而是利用素材的數位圖檔。如前面所舉的「翠玉白菜」玉石的例子,素材本身雖因年代久遠已進入公眾領域,任何人皆得利用,但如在轉化為數位圖檔的過程有拍攝者個人情感、創意的投入,該圖檔可能會構成一個新的攝影著作;又如為近代雕刻作品,在利用其數位圖檔時,並不能忽略考量雕刻作品的「本體」,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素材本體和其數位圖檔可能會構成兩個著作,利用時皆需考量,因此,在素材著作權的盤點,需分別走完素材「實體」及素材「數位圖檔」流程圖(素材「實體」著作權的所有盤點步驟請詳見以下流程圖二)。 一、步驟1: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一)素材「實體」著作權判斷流程的第一個步驟,判定素材是否為「著作」。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中央或地方機構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如素材符合前述任何一種,則選擇「否」,毋須繼續素材「實體」著作權的判斷,盤點結果為「得為任何利用」,接著進入素材「數位圖檔」著作權的判斷。 (二)如素材非屬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的標的,且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非抄襲他人創作、且作品產生的過程中有作者個人的創意投入),則選擇「是」,並進入步驟2。 二、步驟2:是否為短期保護的著作 (一)短期保護的著作包含「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這四種著作類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素材類型屬短期保護的著作,則選擇「是」,適用公開發表日+50年的公式,接著進入步驟3計算著作屆滿日。 (二)如素材類型「非」屬短期保護的著作,則選擇「否」。「非短期保護的著作」,包含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 依著作人屬性的不同可概分成三種情況判斷:如素材著作人於其上或素材公開發表的時候,表示其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適用以下第1種公式;如素材著作人於其上或素材公開發表的時候不具名、或使用的是非眾所周知的別名,適用以下第2種公式;如法人透過契約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約定,其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或其受聘人完成的著作,以法人為著作人,則適用以下第3種公式。不論適用下列第1~3哪一種,接著進入步驟3計算著作屆滿日。 1.具名自然人(含眾所周知別名)著作:保護期間原則上自著作人卒年起50年,但著作如於著作人死亡後40~50年間首次公開發表,則自公開發表後保護10年。 2.別名(非眾所周知)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保護期間原則上自著作公開發表後起50年,但如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50年者,則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3.法人著作:保護期間原則上自著作公開發表後起50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三、步驟3: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 在步驟2依素材種類為短期保護的著作或非短期保護的著作,分別適用不同公式後,進入步驟3計算屆滿日。 (一)如「已屆滿」,則素材「實體」著作權盤點結果為「得為任何利用」,接著進入素材「數位圖檔」著作權的判斷。 (二)如「未屆滿」,或「資訊不足、無法判斷」,例如目前對素材的研究資料有限、無法確定有無公開發表過,或素材年代不明等原因無從判斷起,則進入步驟4。 四、步驟4:有無著作權讓與或授權契約 素材如未屆滿或資訊不足、無法判斷,並非即不得利用、或只能依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如典藏者擁有著作權的讓與或授權契約,例如受贈某人拍攝的照片一批,該某人除有透過契約約定其雇用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的情形外,通常即為著作(權)人,有權讓與或授權其拍攝照片著作財產權的全部或部分。 (一)如果「有」素材著作權讓與或授權契約,則進一步看契約中有無對素材的利用有任何條件限制。 1.如「有利用限制」,則「登錄利用限制」,並按照限制規定對素材做利用,接著進入素材「數位圖檔」著作權的判斷。 2.如「無利用限制」,則素材「實體」著作權盤點結果為「得為任何利用」,此時,可否「再授權」第三人利用,需視契約內容而定,接著進入素材「數位圖檔」著作權的判斷。 (二)如果「無」素材著作權讓與或授權契約,則進入步驟5。 五、步驟5:補正契約是否可行 在前一步驟判斷「無」素材著作權讓與或授權契約後,在這個步驟接著判斷是否可能補正。例如素材著作權人當初口頭允諾讓典藏單位可以任意使用,但究竟指的是素材使用、收益、處分的所有權?抑或是指素材著作權的讓與或授權的「使用」?如約定不清,則看是否可能補正。 (一)如補正契約「可行」,例如仍聯繫的上素材的著作權人,則「洽素材著作權人重(補)簽契約」,並依契約規定利用,接著進入素材「數位圖檔」著作權的判斷。 (二)如補正契約「不可行」,則素材「實體」著作權盤點結果為「僅得依著作權法合理利用、且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此時,對於素材實體,建議先保守典藏,接著進入素材「數位圖檔」著作權的判斷。 素材可能是以實體入(典)藏,之後再透過數位化如掃描或拍攝的方式轉成數位圖檔,也可能一開始即以「數位格式」入藏。如為後者,除須走完整個素材「數位圖檔」著作權盤點操作流程之外,同時仍須回到流程圖二,檢視素材「實體」著作權盤點操作流程,不可逕以素材「數位圖檔」的盤點結果為準。 … Read More “開放近用素材著作權利簡式盤點流程說明與實作介紹”

「有感」素材 WikiData 應用編輯松

由文化部推動的「國家文化記憶庫」收藏了台灣各地的歷史與人文圖片、文字,並且以公眾授權的方式釋出給大眾自由利用,除欣賞台灣之美外,也增添資料利用的附加價值。 CC 公眾授權 (Creative Commons) 是一種對自己的著作物,在公開在網路上的同時,予以保障,讓公眾能夠在有條件的授權條款下,合理的使用你的創作物品。WikiData 是維基百科中列表中跨語言的資料、圖像,並且互相連結的資料庫。 這次的「有感」素材 WikiData 編輯松,我們會帶您探索「國家文化記憶庫」中,以 CC 授權釋出的圖像,傳送到 WikiData 的資料庫中,並且編輯 WikiData 的各項資訊,讓這些富含原住民、鐵道、歷史、人文的圖像,能夠被廣泛應用在維基百科中,讓全世界看見台灣的開放,與台灣歷史、人文之美。 11/14 歡迎一起來參與「有感」素材 WikiData 應用編輯松吧,也可以參與 CC Taiwan meetup 和 CC 社群交流喔!

「開放世界中的全球不列顛?」一書中談及的數位民主

Creative Commons 的 CEO Catherine Stihler 在「開放世界中的全球不列顛?」(Global Britain for an open world?) 一書中,談及數位民主和人權的現金發展和體現。 Catherine Stihler 引述《世界人權宣言》第 27 條第 1 款的規定:「人人有權自由參與社區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闡述即使人們是在追求科技創新和進步,也須要在數位隱私、權利之間取得平衡。近年的 COVID-19 流行性疾病導致傳統藝術產業必須在短時間之內以數位的方式,透過網路將藝術、人文作品提供給民眾欣賞,這時候開放的授權方式就顯得格外重要,誠如 “The Open COVID Pledge”,利用 CC 授權條款的開放特性,成功讓數千項防疫相關的技術、設備快速地流通在世界各地,協助醫療人員的工作。文中也談到數位權利的封閉與實踐,並以中國、台灣舉例說明封閉之路並無益處,很多政策、是可以利用開放的方式、協作的工具達到相同的目的。

「重新認識 Vue.js」 by Kuro Hsu

Vue.js Taiwan 社群主辦人許國政 (kuro) 除了本身是一名程式設計師、技術社群參與者、前端程式設計課程、技術書籍作者之外,也支持開放知識的理念,將自己已經在販售的著作「重新認識 Vue.js」採用 CC BY-NC-SA 的方式釋出一個線上的版本,這個版本和實體書的差別,是實體書有完整的第六個章節可以閱讀,而線上的 CC BY-NC-SA 版本提供了有前面五個章節,豐富的內容和範例可以提供公眾在符合授權條款的規範下,自由地閱讀、修改、再散布。 「重新認識 Vue.js」線上版 (CC BY-NC-SA @kurohsu)

來聽唐鳳的 CC open mind!

CC 的 Open Mind Podcast 做了好幾集,這次邀請到台灣的數位政委唐鳳,除了介紹自己和 CC 的交集和路程之外,也提到國際間都很關切的台灣對抗 Covid-19 疫情的數位抗戰之路。另外今年的 CC Global Summit 已經開始報名了,今年適逢 CC 20 週年紀念,CC 全球社群擴大舉辦了 9/20 ~ 9/24 為期一週的線上活動,除了可以看到很多的 CC 藝術饗宴、著作權相關的講題、開放知識和教育的故事分享之外,可能會有一些目前還保密的慶祝活動,CC 也邀請台灣的唐鳳政委擔任 keynote 講者!千萬不要錯過能夠不用出國、線上和全球的 CC 社群、愛好者交流的機會! 點這邊去聽 Open Mind Podcast

CC Summit 2021 徵稿中

今年的 CC Global Summit 全球峰會預計在 9 月 20 ~ 24 日採用線上的方式舉辦,今年是 CC 20 週年,年會也會準備一個特別的慶祝活動! 現在開始到 6/23,如果你有在以下的領域和 CC 產生共鳴和連結,都歡迎到 CC Summit 投稿,和全球的 CC 愛好者交流! 了解或是會用 CC 分享的創作者 用各種工具支持 CC 各方面發展的朋友 在學術教育領域努力實踐開放近用 (Open Access) 的專家學者 在開放館藏 (Open Galleries, Libraries, Archives, and Museums) 和文化領域努力實踐開放近用的朋友 倡議和推廣 CC、協助改善著作權法或政策的朋友 我們在 CC Summit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