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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輕易轉讓您的著作權利!–以文化部《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為說明範例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If you are good at something, never do it for free.”(如果你做某件事非常擅長,絕不要免費提供這項服務。)這是知名娛樂電影黑暗騎士(The Dark Knight)裡小丑這個角色所傳達的經典橋段。以此為引,「如果您珍惜您的作品,絕不要漫無目的地就轉讓它。」(If you do cherish your work of authorship, never surrender it to others without purpose.)因為取得相關權利的收受人,不一定能再妥善發揮該作品的價值,當該作品後續有進一步討論、修改、更新的需求時,收受人亦未必能作出比原作者更好的闡釋與調整。然而,若著作權利已經完成轉讓,基本上就該作品而言,原來的作者,亦沒有地位能再進行任何使用、收益、處分,或授權給其他更具利用潛質的第三人,而可能讓作品,邁入漸漸凋零失去價值的命運。 國文庫2.0-CC授權法律諮詢及授權推廣計畫的處理方式 舉例來說,當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資策會),因承接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臺史博)「國文庫2.0的應用推廣案」,而洽詢託管於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下「CC台灣社群(CC Taiwan Chapter)」專案,邀請社群成員協助承攬國文庫2.0的CC授權法律諮詢及授權推廣分項時,資策會的初始要求,是讓CC Taiwan Chapter採完全轉讓專案成果著作財產權,及不主張任何著作人格權的方式進行締約。此一模式提出時,明白受到CC Taiwan的否決。否決的原因在於,希冀CC Taiwan能加入國文庫CC授權應用相關事務的導正工作,其實踐方式預期就應該採能容納CC授權、善加發揮CC授權之包容立場,故若仍承襲傳統「出資者取得所有著作權利的既定模式」,當出資取得權利者,其後因預算調整、作業重心轉移,而無法就已提交的成果,撥付更多心力推廣,不免可惜。所以幾經折衝,修潤後得到資策會同意的模式改正為:1、CC Taiwan於基金會框架下共同編撰的著作,如「QA詢覆」、「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得指定著作人為開放文化基金會,並於專案成果交付時,完整轉移該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利予資策會,資策會當可再將相關著作財產權利,完整轉移予臺史博,然而,該等成果將得採開放式授權或宣告,由開放文化基金會先行發布;2、其他委由自然人或法人機構撰寫專題文章所構築的「CC授權專文知識庫」,另採文責自負、立場溯源的觀點,將僅以授權模式提供予資策會,再轉予臺史博,供出資機關得永久無償取得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地域之使用授權或同意。 於前述契約書的協商架構下,後續的定案,已經與臺史博的會議得到進一步確認:「QA詢覆」,將可由開放文化基金會採「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1.0)」進行成果提交;「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將可由開放文化基金會採「CC授權-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BY-3.0-TW-or-later)」進行成果提交;CC授權專文知識庫的部份,則由各專文作者簽訂授權書,採「CC授權-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BY-3.0-TW-or-later)」或「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1.0)」先行向公眾發布,並進行成果提交。 CC授權與傳統模式相較的優勢與特點 CC授權條款及其相關宣告的強項,在於跨域流通,雖然它有不同時期的版本,然不論條款的版本新舊,各款CC授權都是全球性、永久有效,並且可以依循CC授權表訂的版本轉換或授權相容規則來運作,讓使用者可以多元混用。簡要來說,就像不同廠牌的玩具積木,在尺寸刻度一致的狀況下,可以透過混搭、相拼,來型塑一件富有新生命力的作品。所以說,當國家文化記憶庫採CC授權來發布素材,故宮博物院採能轉換為CC-BY-4.0的OGDL-Taiwan-1.0來發布素材,大英博物館採CC-BY-NC-SA-4.0來發布素材,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採CC0-1.0來發布素材,只要使用者理解並熟悉CC授權在應用上的原理原則,就可以在後續的二次創作裡,一次性混搭、相拼前列各大平台與文化館藏單位提供的文化素材,進而產出更富時代新創力的作品。進一步說,國家文化記憶庫採用CC授權,對普遍大眾的好處,就是降低大家對臺灣文化原生內容的取得門檻及增進取得效率,而讓這些原生內容能被後續行銷傳播,成為臺灣產業創作的源頭。故凡物有其鼓勵流通、積極推廣之處,就有採用CC授權條款來加速散布效率的理由。前述的國文庫2.0-CC授權法律推廣計畫,最後排定的共識,就是讓CC Taiwan好好做CC,在相關成果的提交上,也得有機會採CC授權及CC0宣告,逕予發布。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無獨有偶,為保障我國文化藝術工作者及其事業,就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上之舉措,文化部於2021年10月5日,亦會經濟部共同發布了「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該辦法所欲疏導的規範,與過往國內公部門、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等,於著作權吸納方面的傳統模式,有著實質的變動差異,舉其要點分別為: 1、涵蓋範圍擴及所有公資金與民間互動的藝文浥注行為 包括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只要是公務單位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辦理前述文化藝術事務之採購、補助,以及徵件,原則上都在該辦法的拘束或建議處理範圍內。 2、明文保障原作者之著作財產權 意即除非符合特殊條件或特殊理由,公務機關及相關單位原則上於文化藝術事務上,以取得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之利用為原則,毋須不論賢愚、一概於相關採購「指定機關為著作人」,或要求受託人或廠商,必須於成果提交時「完整轉讓其著作財產權」,也就是說,公務機關及相關單位,此後「弱水三千、得只取一瓢飲」,取用自己公務目的所需之授權幅度即可,毋須次次「牛飲」。當然,必要時如涉及保密標準或國家重大政策,仍可於個案上指定機關為著作人,或是涉及相關權利日後的專用地位、或保障其他公眾公益的立場,由機關及相關單位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約定相當程度的專屬授權,然若是不具相當理由,公務機關及相關單位,實在不需要一概採取得完整著作財產權利的作法來執行公務,因為公務施政應依法行政,每一年度的預算撥給亦為依法行政整體之一環,而若該年度缺乏執行相關事務之預算撥給,自然公務機關亦不可能勉強,在無預算撥給的狀態下,進行特定文化藝術事務之推廣。故若公務機關獨占該項事物之藝文素材,且取得不與他人分享之著作財產權,即使原出處的作者有心,亦無法越俎代庖,就該藝文素材更有發揮。此一政策態度的改變,於藝文補助、藝文徵件上的調整更是明確,因採購上難免公務機關就被採購物,或有長期使用的需求,而可能在必要時仍採指定著作人、轉讓著作財產權,或約定專屬授權等較獨占的方式處理,然補助與徵件原則上無此需求,便更應該於所需幅度,取得非專屬性的著作財產授權即可。 3、明文尊重原作者之著作人格權 稍有處理公務機關提供之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契約經驗者,應該都有看過傳統上,公務機關常要求素材貢獻者「拋棄或不主張著作人格權」的相關規定。事實上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8條之規範,著作人格權於決定作品之著作人是誰後,一身專屬、即使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相關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所以契約要求著作人拋棄其著作人格權,已然違反法律,若是約定於特定時間、環境,或對象不去行使,雖解釋上符合契約自由原則,然若是公務機關過量採取此一態度,亦有失立法機關,於修訂著作權法時高度保護人民該等名譽地位之立法寓意。此一著作人格權立法須以尊重,然在藝文公務行政締約上常被架空的爭議,亦於此次「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新訂時,做了態度上的調校與定位。新立的保障辦法明文要求公務機關及相關單位,必須尊重文化藝術事務各出處作者的著作人格權,除非符合第4條之但書,於個案表示上確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慣例,才得去約定必要時得省略,或約定以適當的簡化方式實踐,萬不能再不分青紅皂白,一律以行政方便之依歸,要求原作者不得主張其著作人格權。 學習CC授權模式建立藝文事務吸納端及貢獻端雙贏策略 … Read More “不要輕易轉讓您的著作權利!–以文化部《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為說明範例”

手把手圖表說明CC授權素材的二創處理

圖、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前言 「封存的文化不是文化,文化要在流通再創才能續存,也才有機會得到源遠流長。」這也是為何國家文化記憶庫,要在過去數位典藏的基礎上,另行導入開放資料OGDL-Taiwan-1.0授權,以及CC授權,讓協力者能上傳及下載相關的詮釋資料及數位物件,以讓這些文化素材能做到真正流通,並在流通裡被賦予新生命,進而協助在地文化產業再創,更要導引至國際性的交流。CC授權於授權標章上作到言簡意賅,大大助長了單一素材流通時大家的信心與掌握度,然而於多元混合、協力共工時,當摻雜不同來源的CC素材,其授權相容上的依循規則,便轉為複雜化。為了真正讓國內有志取用CC素材,以站在前人肩膀,將相關文化素材的再次演繹,表達的更好,本文將以表格搭配範例說明的方式,協助大眾理解、並能實際運用,不同CC授權的素材,於一統合專案裡進行表現與應用。 何謂二創?何謂衍生改作、何謂編輯整理? 二次創作這個詞彙,並不是一個被充分定義的法律專有名詞,一般意指依據他人的著作,另行演繹的行為。那麼如果拿CC授權素材來進行二創,會產生什麼樣著作權上的法律效果呢?基本上,此種二創可以分為編輯整理,以及衍生改作,兩種依據他人著作的情境。前者與後者的差異,要看原CC授權的素材,其創作表達是否仍維持原樣(編輯整理關係),或是已經改作而與原來不同(衍生改作關係)。會有這樣分別,是因為著作權的保護核心在於「著作的獨特表達」。故「衍生關係」是基於原著作「另為表達」所進行的改作,而「編輯關係」是讓原著作「保持原來的表達」,但與其他的著作或資料,能被編輯在一起提供應用。雖然不論衍生改作,或是編輯整理,可以廣義的二創,但在不同的二創關係下,取用CC素材再進行演繹的授權調和結果,卻會有很大的差異。質言之,衍生改作關係下,最後的成品其著作權狀態原則上是合一觀之(as a whole),故而在CC授權的相容調和上,必須走最嚴格的轉換模式,意即授權義務性寬的組合必須向嚴的靠攏;而在編輯整理關係下,最後的成果其著作權狀態,整體與各被編輯物仍然可分,所以若是註解清楚,各不同來源的文化素材有機會保持其原本的授權模式,原則上沒有哪一個組合必須向哪一個組合靠攏、併入的問題。 當形成編輯整理式結合關係的二創時 當一個彙編(collection),其各篇或各素材的原始表達仍然存在,呈現「見山是山、見水是水」的狀態,只是這些被編輯的「山水」之間,具有起承參照的脈絡,此種過程產生的,是編輯著作。在學術領域常見的論文集,就是編輯著作的基本型態,編輯群蒐集單篇文章,透過脈絡或主題的連結,讓多篇論文能集結成冊,產出成為一本論文集,該論文集中各篇文章之間就是編輯關係。另外像辭典、字典也是編輯著作的經典例子,編輯群透過對於字體與詞彙的創意選擇與編排,最後編輯成具有相類型內容,但主題架構卻仍有所差異的辭典或字典。須注意的是,編輯著作在編輯整理的過程裡,必須注入資料選編上的創意,若單純是將事實資訊採編年史或依經度、緯度採流水帳模式呈現,例如,收集地址後按照路名首字筆劃多少與門牌號碼排序,這樣單純排序的成品,並不能成為編輯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實務上,CC授權的素材,是非常適合進行編輯式二創處理的!採CC授權發布提供的素材,不論使用哪一種授權組合,都是容許被彙編或被編輯的!在彙編的狀態下,只要該CC素材與其他個別素材,彼此間仍保有其獨立、完整的著作表達,該CC授權素材的拘束,就不會自動帶到、或影響到其他獨立素材。然而,最後提供利用時,整體編輯著作應採哪一種模式提供利用,方才合規,仍要視個案的狀態。例如,彙編所成的編輯著作,若內含CC-BY-NC授權的素材,由於整體編輯著作在進行商業販售時,以前述論文集為例,事實上很難去釐清該書籍在販售時,哪一章節是計價販售、又哪一章節是採CC-BY-NC與其他章節配合散布,但解釋上是免費提供的。所以並不建議將其彙編整體,提供在商業性收費利用的途徑上。 那麼經判斷後,如果是編輯整理式的結合關係,原則上這個二創成品,不會全部都受到CC授權的拘束,然而因為其彙編了CC授權的素材,該素材本身的CC授權元素仍然必須予以尊重與保持,也就是說,BY元素要求的姓名標示,仍然必須在被編輯的原CC素材被實踐;NC元素要求的非商業性,仍然拘束被編輯的原CC素材不能用於營利目的;ND元素要求的禁止改作,仍然得確保被編輯的原CC素材其創作表達不至於被異動;SA元素要求的相同方式分享,則原則上僅影響到原CC素材本身,不及於其他被編輯的作品,前提是,各被編輯作品之間,沒有彼此衍生、互相改用的相依關係。 當形成衍生改作關係式結合關係的二創時 原本「見山是山、見水是水」,經過衍生改作之後,整體表達變得「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這樣的類型是在既有著作的基礎上進行創作,所衍生出新的表達就是衍生著作,衍生著作可以另起一格,獨立地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提供利用時,仍然不得對原著作的著作權利產生影響。實務上,翻譯就是一種最基礎的衍生改作行為,將英文文章翻譯成中文,中文文章是英文原著作的衍生著作。又例如:將簡短新詩的內容改寫成長篇的白話散文,新詩是原著作,散文是新詩的衍生著作,所以這篇散文之於新詩就是衍生關係;此外,將小說的述事章節,改編成為電影劇本,電影劇本是衍生著作,電影劇本對於原小說是衍生關係。 實務上若採用CC授權的素材與作品進行改作,那麼由於衍生改作之後,衍生著作其各部件之間,無法分離利用,於各國著作權法的框架,亦多視衍生著作的權利狀態應為合一確定(as a whole),所以就必須進一步考究各素材衍生改作之後,能如何選定一款授權組合,來滿足各原始素材的授權規範。附帶一提,CC授權的法律條款,在3.0版本之後,衍生改作關係的專有名詞為「改用(adaptation)」,編輯整理關係的專有名詞為「彙編(collection)」,相關原始文件皆採此種與各國著作權法預設字詞略有差異的表述,以明示該字詞於CC授權條款裡,有另行擴充定義的空間。例如當所使用的CC素材是音樂、表演或錄音時,將這些素材依時間序列,再與其他攝影、圖形進行動態的搭配演播,CC授權條款直接定義此種結合方式,即為改用行為,可見CC對改用行為的定義,基本上覆蓋了各國著作權法常見的衍生改作範圍,但在實務上又多擴張到一些常見類型,羅列到改用的範圍。 那麼在改用的狀況,CC授權素材彼此衍生改作式的結合,走的相容性判斷流程就是:1、剔除ND素材,2、SA相容指定,以及3、最多元素交集,依此三階段的改用邏輯! 剔除ND素材:CC授權素材具ND元素者,並不容許衍生改作式的應用,所以初階判斷階段,應將內含ND元素的CC素材全然剔除,而不能將其應用於改用流程裡; SA相容指定:CC授權素材具SA元素者,其授權相容的走法有獨特指定模式,原則上CC-BY-SA授權素材,無論如何改作,最後的成果僅能採CC-BY-SA來發布;而CC-BY-NC-SA授權素材,無論如何改作,最後的成果僅能採CC-BY-NC-SA來發布。所以說,如果不希望衍生改作的成果,被拘束僅得依CC-BY-SA或CC-BY-NC-SA授權方式來發布,則第二判斷階段,應將CC-BY-SA及CC-BY-NC授權之素材全然剔除,然而,若認為最後成果採CC-BY-SA或CC-BY-NC-SA授權方式發布,並不妨礙成果的利用目的,則最終成果採CC-BY-SA授權發布時,得吸納CC-BY-SA、CC-BY、CC0、PDM,以及改用者擁有完整著作權利的其他素材一併改用,而最終成果採CC-BY-NC-SA授權發布時,得吸納CC-BY-NC-SA、CC-BY-NC、CC-BY、CC0、PDM,以及改用者擁有完整著作權利的其他素材一併改用。細節上SA還帶有向後版本相容、跨域版本相容,及CC全球組織指定條款相容的機制。舉CC-BY-SA-3.0-TW為例,該等素材再行發布時,再發布者除採完全一致的CC-BY-SA-3.0-TW授權條款進行發布外,亦可以改採CC-BY-SA-4.0來進行發布,此之謂「向後相容」;而或者再發布者,亦可以改採CC-BY-SA-3.0-US來進行發布,此之謂「跨域相容」;而最後,CC組織也會應要求,審驗其他非CC授權的公眾授權條款,其授權要求與元素,是否與帶有SA元素的CC授權組合,具實質相容性,亦即雖然並非同一條款,但其授權規範與條件幾近一致時,宣布帶有CC-SA元素的CC素材,可單向轉換至該指定條款下提供使用,此即為「指定相容」,進一步對「CC-SA相容授權(CC-SA Compatible Licenses)」進行了解,可參閱CC組織列示專頁,Compatible Licenses:https://creativecommons.org/share-your-work/licensing-considerations/compatible-licenses 。 最多元素交集:如果在第二判斷階段,已將衍生改作的成果,採CC-BY-SA或CC-BY-NC-SA授權方式發布,則不需要再進行第三階段的判斷,因為此時已完成改用成果授權模式的指定。但如果在第二階段流程裡,所作的選擇,是捨棄所有CC-BY-SA或CC-BY-NC-SA等帶有SA元素的素材,則最後一個階段,改用者得將所剩CC-BY-NC、CC-BY、CC0、PDM,以及改用者擁有完整著作權利的其他素材一併改用,改用之後成果所使用的授權條款,可以是融合各素材之間,最多CC授權元素交集的授權模式,例如將CC-BY+CC-BY-NC+CC0+PDM+自撰素材進行改用,最後的成果可以直接採CC-BY-NC授權來發布,或是比CC-BY-NC帶有更多CC授權元素的授權組合來發布,比如說CC-BY-NC-ND或CC-BY-NC-SA,也是可以的,或亦可以採此例中,最多CC授權元素交集的CC-BY-NC授權條款為基礎,另行自撰一份不屬於CC授權,但CC-BY-NC授權要項皆有的自訂條款。 衍生改作關係可參酌之轉換表與相容性 衍生改作關係上,除了依照前述三階流程的情境指引,關於單一素材改用之後的授權轉換,或雙素材彼此改用的授權相容,亦可直接按圖索驥,參考本條目以下兩個圖示列表。 圖表一–改用關係下之CC授權轉換表,意指原素材授權模式為左直欄,得否供使用者於改用後,轉以右橫列之授權模式續行發布使用。 圖表二–改用關係下之CC授權相容表,素材之一及素材之二皆為他人素材,意指素材之一的原始授權模式為左直欄,得否與右橫列素材之二的授權模式進行改用式的結合,若得採衍生改作式的結合,則衍生改作後成果之授權,得依素材之一或素材之二,其一授權拘束性較高,帶有較多CC授權元素項次的模式來提供利用。而該模式得否再經轉換,可再行參照圖表一,即可檢視是否改作式結合後的成果,授權模式得再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