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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構成改作?-標號之差及字別勘誤是否違反禁止改作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在開放資料的領域裡,只要是符合開放知識基金會–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的授權條款,皆容許改作。然而在CC授權的領域,因為高度尊重部分作品帶有的獨特著作表達,與數值型的資料作了不同模式的處理,所以CC領域有了禁止改作元素(NonDerivative element)的存在。也就是說,加入了CC-ND元素的作品,並不能夠在後續分享上,再被改作,而必須維持原著作獨特的創作表達,然而會採取CC授權的客體,包括美術著作、圖形著作等個人表達風格較強烈的客體,有時候也會是語文著作、編輯資料等在表達之上承載事實資訊的客體,在這些不同客體的利用實務上,如何尊重原作者CC-ND的意向,但同時能保有後續資料、素材應用的彈性,將在本文進行實例講解與觀念探討。 什麼是CC-ND-禁止改作? CC四大元素裡,禁止改作(NoDerivs)的定義範圍,相對而言是較好理解的。ND指的就是,該作品禁止被原作者以外的其他人重新表達,而若是配合既定法律制度的演譯,最切合ND去進行理解的行為,就是著作權法裡的「改作相關行為的禁止」,例如以我國著作權法為例,第6條規範的衍生著作,法律定義上是「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這樣的重新表達行為,就是被CC-ND所禁止的,然而,嚴格來說CC-ND的涵攝範圍,較諸傳統著作權法上的改作,更為寬泛而彈性一些,主要是配合CC鼓勵流通的基本原則,CC-ND盡量在著作權法的基礎上,對於沒能被現行法律充分規範的行為更有補充,所以它的影響範圍,不能說完全與著作權法上的改作相同,而應是更為寬泛。 這也正是CC授權條款,在3.0版本之後,為何將衍生改作關係的語彙,從傳統著作權式的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統合在「改用(Adaptation)」這個新立專有名詞之下的原因。以明示該字詞於CC授權條款裡,有另行擴充定義的空間。使用者必須知悉,CC授權所定義「改用」一詞的範圍,是將衍生改作的範圍先包入,所以與各國著作權法預設的範圍相較,CC改用一詞的定義,較常見的衍生改作範圍還要大。那麼具體來說,我們應該怎麼理解這些較諸一般著作權定義,更為務實通用的CC-ND實務?以下進行要點說明。 訪談謄錄逐字稿並非改作然節編可能構成改作 在藝文或地方文化誌活動,常涉及對相關工作者或職事老師進行訪談,然後謄錄為文字稿。這些訪談文稿,若是採逐字模式呈現,並不涉及改作,因出之於口、全程轉錄為文,並沒有相關著作表達的轉換,從而並沒有改作行為的發生,然而,謄錄過程若再經編者的增刪修改,甚至博引各家發言而成一衍生性的專題報導,便就涉及將他人受訪結果進行改作,此時應在口訪契約上,增立容許日後訪談實施者,得改作另行發表的地位,並建議同時明列訪談實施者,得予編輯的被授權地位,一併取得。這是因為在著作權基礎架構上,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故他人如需要就該著作進行後續的改作或編輯,應明確事先取得該等被授權地位為宜。 另外依照CC授權條款,不論哪一個組合的CC授權條款,授權人其實皆同意將後續編輯素材的地位,提供給使用CC素材的後手,這與一般著作權授權的實務,略有差異。所以說,CC授權的組合模式是這樣:1、帶有ND元素者,禁止後手改作後再分享該作品,而若授權組合未帶ND元素,則代表該CC素材得被後手改作;2、不論哪一個CC授權組合,皆容許後手編輯後再分享該作品,此時編輯物的散布模式,並不受CC授權素材的直接拘束,然該編輯物內含的CC授權素材,原則上應依原CC條款,或與原CC條款相容的其他條款,來進行後續發布。 CC認定將音樂與影像進行時序結合視為改作 另外,依照CC授權條款的定義,將音樂著作、表演或錄音,依時間序列關係附著於動態影像時,已然產生改用關係,即使此時音樂的使用模式是作為背景音樂,音樂本身的部分也並沒有經過修改,然只要與影像結合進行時間序位的呈現,即已構成改作。事實上CC授權條款,早於2.0版本,便已特款作了前述定義,這是因為在各不同司法管轄領域裡,對於音樂著作與其他著作的結合模式,究為衍生性的關係,或是編輯性的關係,常有不同的解釋角度與實務差異,故CC著眼於跨域間弭平紛爭,直接於CC授權條款裡,指定此類將音樂與動態影像,依時間序列結合的關係,定調為衍生改用關係。而若音樂與影像結合構成衍生改用,自然此類行為,就已與CC-ND元素,產生應用上的衝突。 然而從著作表達的轉換上,CC授權條款如此定義,亦具有相當說理基礎,因為解釋上,著作權的保護核心在於著作的獨特表達。故衍生改用關係,指的是基於原著作「另為表達」所進行的改作,那麼,單純聆聽音樂,和一邊瀏覽動態影像時聆聽該首音樂,常會產生不同於單純聆聽原音樂的藝術感受,也就是產生了一個新的表達,這是為何CC授權,要將音樂與動態影像結合,直接指定為衍生改用關係的主要原因。 ND並不影響技術格式的轉換、也不影響除錯勘誤 CC-ND元素限制改作的範圍雖廣,但並不擴及技術性的轉檔,也不影響到後續素材使用時,可能需要進行的除錯或勘誤工作!首先,CC素材的提供利用,是不能去綁定技術格式的,於3.0版本,在法律條款裡明示,授權人透過CC條款提供予被授權人的權利,「可以在所有不論已知或將來被發明出來之媒體(media)以及格式(formats)上行使。」相關規定在4.0版本仍然被保留,並且進一步闡釋「授權人拋棄及/或同意不主張任何權利或權力,來阻礙被授權人對CC授權素材,進行必要的技術修改以行使CC授權權利的地位」。此種不能拘束技術格式的態度,即使是搭配ND元素亦作這般解讀。究其要理,CC-ND是禁止原作品被進行二次衍生性的表達,而技術格式的轉換,原則上只能說是一個作品有二個儲存或表達格式,其在著作權表達的呈現上,皆為等價。所以說,帶有CC-ND元素的文章,原文採DOCX格式提供,之後能被使用者轉採ODT、TXT等,較具開放相容性的格式提供;而帶有CC-ND元素的圖片,原圖採TIFF格式提供,之後亦能被使用者逕採PNG、JPG等較常見的通用格式進行轉發。 而至於除錯、勘誤的需求,理由與技術轉檔的狀況得比附援引,該等除錯行為,並非針對原作的創作表達來進行衍生,從而不會違反CC-ND元素的規範。這是因為ND元素就其釋義,是「禁止產生衍生或改用作品(derivative work/adaptation work)」,而要構成一個有意義的「衍生、改作」,必須有另為著作表達的結果,也就是說,必須要有一個新的創意表達,能與原作產生區隔,這樣才會是一個著作權法定義及CC授權列入範圍的改作、改用行為,而涉及這樣的改作方式,才是被ND元素所禁止的。故如確定對CC-ND授權素材的修潤行為,純是字詞勘誤或格式校正,那麼其後針對這些字詞勘誤或格式校正來調整,是不會違反ND要求的。 AI學習及事實資訊的截錄並不構成改作 人工智慧(AI)型態的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原則上皆不構成改作利用。基本上,著作權的核心保護範圍為著作的「表達」,不及於其背後的概念,這也是為何ImageNet等人工智慧學習的科研專案,大量應用CC授權的素材來進行AI深度學習的訓練,而聲稱後續對該等研究資料的應用,只要能與原影像素材脫勾,那便已跨越了著作權利的表達,而不會再停留於著作權或CC授權模式的保護或限制範圍。基本上此一立場,亦同於CC全球組織歷來就此議題的解讀立場。更進一步說,CC授權處理的是著作權的授權與流通機制,雖然到了4.0時代,CC已明白將授權的客體擴及到資料庫、資料集等,編輯性創意或高經濟產值的資料庫客體,然而對資料集、資料庫內含事實性資訊的利用,只要未達相關資料內容實質部分提取(extraction for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dataset)的比例,一般來說不會視為涉及對資料庫、資料集,進行了改作式的利用。 最後額外一提的是,CC-ND元素的效應,在4.0版被明示放寬到一般內部自行使用的情境上,來與CC-ND素材過往被利用時,或常被改作但由於未允許改作,一經改作就不會再向外發布的實務,進行橋接與妥協。過去在3.0版前,CC-ND的定義,皆直接規範帶有ND元素的作品不得被改作、被改用,然在4.0版,於法律條款增設特款,規範帶有CC-ND元素的作品,仍有機會能被使用者進行內部改作、內部改用,然該改作、改用的成果,明示不得再被「分享(Share)」出去。也就是說,帶有CC-ND元素的作品,在4.0授權的規範下,仍能被內部改作,然僅得由改作人自行使用,不得再涉及任何重製、散布、公開演播等分享性的涉外行為。

文化素材受贈時的著作權利處理-以CC授權鼓勵散布之立場分析

文:林懿萱,CC-BY-3.0-TW-or-later。 壹、前言 受贈文化素材時,通常需處理的除了「實體」物件的移轉,還有實體物件上「無形」權利的轉讓或授權。很多時候,文化素材的所有者只擁有素材的所有權,素材其上的無形權利是歸他人所有。例如,受贈標的物如是老照片一批,除非捐贈人同時也是照片的拍攝者或著作權人,否則,受贈人取得的可能只是照片的所有權,如後續欲將照片以數位形式作利用的第一個步驟–掃描或拍攝進行數位化,就會遇到問題,因為除有合於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況,不然「重製權」是著作權人的權能之一,第三人要為重製,須取得其同意後始得為之。 CC授權是一套預先設計好的著作權「遊戲規則」,具有授權對象不特定、非專屬授權等特性,只要確實遵守授權規定,一般情況下並不需次次重覆授權詢問(授權申請)–授權使用目的確認–是否允與授權之回覆等步驟,不論對文化素材捐贈人或受贈人,又或是終端的利用人來說,都能大大地節省授權過程所需耗費的人力、時間,且又能達到素材被廣泛地利用的效果。 CC授權模式首要前提就是,有權利者方能採用。文化素材受贈時,究竟是素材捐贈人或是受贈人有權利決定採用CC授權?依不同的情況,有權作決定者亦不相同。本文以下將以文化館藏機構為受贈對象作為範例,先說明當該等機構受贈文化素材傳統常見的著作權約定方式為何,接著談在該等機構受贈文化素材時如何納入CC授權模式,同時亦會對當受贈之文化素材來自著作權人之繼承人時該注意甚麼作出提醒,透過這幾部分來說明當受贈文化素材時,CC授權如何能達到鼓勵散布的效果。 貳、受贈文化素材傳統常見的著作權約定方式 如前所述,受贈之文化素材,可能捐贈人僅擁有其所有權,也可能捐贈人就文化素材除有物權、同時亦擁有全部或部分之著作權。文物捐贈契約中關於所有權這部分的約定,常見要求捐贈人擔保其係以合法方式取得捐贈文物完整的所有權;而著作權方面,則常見要求捐贈人擔保其就捐贈文物無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關於受贈文物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以文化館藏機構來說,傳統常見的約定方式則是,捐贈人無償、永久(或有一定期限)「授權」文化館藏機構得基於非營利的教育、推廣、學術研究目的利用捐贈文物;文化館藏機構得就該批文化素材進行如何的「利用」,意即所獲授權的著作財產權權能範圍為何(例如,得就文化素材進行重製、公開展示、編輯、散布等 )亦需清楚約定;至於「營利目的」的使用,多數捐贈人會將權利保留給自己,換句話說,如就受贈之文化素材進行營利目的之使用,例如進行文創商品的開發,須再另行約定。 然而,上述這些約定會不會其實是無效約定?首先,必須釐清文化素材捐贈人是擁有素材的物權,又或是除素材的所有權外、素材上的著作權也歸其所有;再來,捐贈人是僅移轉文化素材的所有權,還是連同素材的著作權也一併轉讓,又或是移轉素材的所有權、但素材的著作權以「授權」的方式來處理?不同的情況,有權利決定是否採CC授權的對象也隨之不同,將在下文第參部分之第三點加以說明: 參、受贈文化素材時可採納的開放式公眾授權約定方式 一、開放式公眾授權的種類 目前最常被利用、供文化素材適用的開放式公眾授權模式,廣義來說,大致包含了:CC六種核心授權條款、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簡稱OGDL)、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及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簡稱PDM)。 CC授權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及OGDL適用於著作權仍存續的文化素材授權使用上;如著作權人願意將其仍受著作權保護的文化素材提前貢獻至公眾領域,則可以選擇CC0;至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已屆滿者,則適用PDM。 二、廣義CC授權條款的意涵及特性 (一)CC授權條款的意涵: 廣義的CC授權包含了六種CC核心授權條款及CC0。嚴格來說,CC0並非一種授權模式,而是一種權利拋棄的「宣告」,這個宣告的效果是,捐贈人將其對於文化素材所擁有的著作權,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永久、不可撤回的「拋棄」至公眾領域。 而CC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則是由四種授權要素–「姓名標示」(Attribution,簡稱BY)、「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簡稱NC)、「禁止改作」(NoDerivatives,簡稱ND)、「相同方式分享」(ShareAlike,簡稱SA),所搭配組合而來。 「姓名標示」要素表示利用人在向後散布CC素材時,必須彰顯創作人、素材名稱和來源及素材所使用的CC授權條款;「非商業性」要素表示不得為了商業營利目的來利用CC素材;「禁止改作」要素表示利用人可以重製、散布或以其他方式利用CC素材,唯不得更動原CC素材的內容;「相同方式分享」要素表示當利用人創作衍生著作、再向後散布時,該衍生著作必須採用和原CC素材一樣的授權條款。 四種CC授權要素,搭配組合出的六種授權條款分別為,「姓名標示」(BY)、「姓名標示–非商業性」(BY-N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BY-SA)、「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BY-NC-SA)、「姓名標示–禁止改作」(BY-ND)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BY-NC-ND)(註一)。 (二)CC授權條款的特性: 不論是哪一款CC核心授權條款,皆具有授權對象不特定、被授權人不具獨佔性的非專屬授權、授權時間為永久、授權範圍為全球、一旦採CC授權不可撤回,及不可再轉授權的特性。至於CC0,雖是一種權利拋棄的宣告,而非授權模式,但和CC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具有類似的特性,即著作權拋棄的宣告是永久、且不可撤回地。 三、受贈文化素材時如何納入開放式公眾授權 CC授權是「有權利者始得採用」,因此,依以下幾種不同的受贈情況,有權採用開放式授權的對象也會隨之不同: 文化素材僅物權讓與,素材的著作財產權是採「非專屬授權」方式提供、且未同意受贈人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文化素材僅物權讓與,著作財產權是採「非專屬授權」方式提供、但允許受贈人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文化素材僅物權讓與,著作財產權是採「專屬授權」方式提供; 文化素材的著作財產權隨同物權「讓與」。 在上面第2~4種情形,有權決定是否採開放式公眾授權提供文化素材者為受贈人;在第1種情形,有權決定是否採開放式公眾授權提供文化素材者為捐贈人,而受贈人取得的是得利用的權利,話雖如此,但透過與捐贈人聯繫文化素材受贈事宜的過程中,受贈人向捐贈人清楚說明CC授權特性及內涵,仍可能獲得捐贈人對於CC授權精神的認同,這種情況下,則可藉由使捐贈人向受贈人簽屬聲明書、聲明捐贈人同意為其具著作權處分地位的文化素材採開放式公眾授權的方式,來達到不僅受贈人可利用、一般大眾皆可利用的效果。 不論有權為受贈的文化素材決定採開放式公眾授權模式與否的對象為捐贈人或受贈人,皆可透過以下面兩個問題,了解哪一種CC授權條款最符合其需求: 是否允許文化素材被使用於商業目的(是/否); 是否允許文化素材被改作(是/是,但改作後的新作品須採同樣的授權條款/否)(註二)。 肆、受贈之文化素材來自著作權人之繼承人時的注意事項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短期保護的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表演)以外的著作類型,原則上保護至著作人死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人死亡、其著作如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則著作財產權得由其繼承人繼承之;如繼承人有數人,其繼承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右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當著作財產權由兩人以上繼承時,該著作財產權則由繼承人共有。共有著作財產權的處理,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著作權法第40-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又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40-1條第2項前段)。 以文化館藏機構來說,受贈文化素材的時間點,很常是名人過世後,其家屬捐贈該位名人生前所使用的物件或其創作,又或是家中長輩過世後,家屬整理其生前所蒐藏之具歷史價值或特別時代意義的物件或創作捐出。這種情形下的受贈,需留意與受贈機關簽立文物捐贈契約的捐贈人是否為該等文化素材所有著作財產權所選定的代表人,對於受贈方來說,如能在捐贈契約中,由捐贈人提出擔保,其為他共同繼承人所指定的代表人,將可避免未來利用時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或爭議。 伍、結語 當受贈文化素材時,傳統常見的約定方式,取得授權得利用文化素材的對象常限於受贈人(受贈機關/單位),日後第三人如欲近用,每一件次的利用,受贈人就需進行一次授權申請的處理,長久以往,對受贈人、利用人、甚至對當初的捐贈人皆會造成不小的負擔。 CC授權模式「姓名標示」(BY)、「非商業性」(NC)、「禁止改作」(ND)、「相同方式分享」(SA)這四種授權要素,提供了對文化素材具著作權處分地位的捐贈人或受贈人不同授權條款的組合,同時,條款內容雖因新舊版本不同而有些微差異,但已具備相當之標準化、且可全球流通,不同的CC授權條款只要符合相容性的要求,素材間更可相為混用(註三)。 另一方面,在2021年10月《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以下簡稱「保障辦法」)經公告施行後,對藝文工作者的保障實際上「升級」了許多,例如「保障辦法」希望使藝文創作者之著作人格權能充分地被實踐(例如,對於創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以必須顯名為原則);其次,除有特殊考量,否則公部門以取得藝文專案成果著作財產權「非專屬授權」為原則。 CC授權的對象是不特定之大眾、所授予利用人之著作財產權為非專屬授權,及「姓名標示」(BY)為各款CC授權條款預設的選值等特性,某種程度上實與「保障辦法」施行的目的相互呼應。 文化素材受贈時如即能納入CC授權模式的考量,讓授權人確實遵守授權的「遊戲規則」下即可「自行(由)取用」,將能降低授權的時間及人力成本,對捐贈人、受贈人及後續的利用人來說,實可達到三方皆贏的效果,此外,對於文化素材廣泛地散布和流通亦有很大幫助,且更進一步亦將能促進二次創作的蓬勃發展! 註一:您可參考國文庫2.0 x CCTW「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中的「什麼是CC授權」此題(https://tw.creativecommons.net/tcmb/#faq-cc-licenses-overview),以獲得更多關於CC六種核心授權條款的內容說明資訊。 註二:國文庫2.0 x … Read More “文化素材受贈時的著作權利處理-以CC授權鼓勵散布之立場分析”

你的無償不等同我的非商業-CC-NC的實務範例解析說明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在開源軟體的世界裡,只要是符合開放源碼促進會–開源定義(Open Source Definition, OSD)的授權條款,皆容許商業應用,然而在CC授權的領域,涉及的發布情境更為多元,包括詩、詞、書、畫、影音、多媒體,而非僅就軟體程式的應用來發想,所以CC領域有了非商業性元素(non-commercial element)的存在。那麼就CC-NC元素,應如何正確的認識、應用、尊重?以及放置在實務情境下,相關份際應如何被客觀分析與判斷?是本文試著進行回應與說明的要點。簡單來說,任何CC素材帶有NC元素者,皆不得被用於金錢利益的套取,只要利用行為的短期交換或長期營運的結果,是要套取金錢利益,便不在CC-NC元素容許的範圍之內,而建議應另洽該CC素材的原作者,額外取得能於商業情境下使用的平行授權。 什麼是CC-NC-非商業性? CC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在定義上指的是「並非主要為了或直接關於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所為之利用行為或利用情境」(NonCommercial means not primarily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wards commercial advantage or monetary compensation)。然而什麼是「主要(primarily)」?什麼是「直接(directed)」?確實一直都存在見仁見智、立場不同的解讀落差與爭議。然無論如何,依條款文義解釋的底線,任何CC-NC元素的素材,其使用目的都不能用來交換到金錢,或其他與金錢同質的替代物(no payment of monetary compensation),於此定義上,各國貨幣當然不行,而延伸解釋上,比特幣(Bitcoin)等能再被換取為金錢的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也是不適合的。 事實上,CC全球組織為了協助釐清NC的共識範圍,於2009年做過一個全球性的調查研究報告,該篇調查的成果,被收錄在《定義非商業性—線上群眾如何理解非商業性使用之研究(Defining “Noncommercial”–A Study of How the Online Population Understands “Noncommercial Use”)》這篇文件裡。 依照該篇研究報告,CC-NC元素的具體拘束範圍,建議仍應放到個案的實務情境裡,才能反覆推敲得到最適切的分析與實踐。然而從報告的圖表,我們也可以發現,某些使用情境被多數人認同,是與金錢利益交換行為有關的,就更容易被劃歸到商業範疇,秉此,大致就可以探求多數人對CC授權非商業性-NC要素的理解真意。也就是說,如果個案的使用情境愈接近多數人對非商業的想像,當然使用NC素材的涉訴風險性就愈低,而若是個案的使用情境,與多數人對非商業性的想像不一致,或具有高度落差,則使用NC素材的涉訴風險性就愈高。以下,便以《定義非商業性》這篇研究報告為演繹的基礎,說明就多數線上群眾的立場,哪些常見實務,在範例上是偏向於非商業性的,又有哪些是偏向於商業性的。 NC素材可以用在學校教育或是補習班教育嗎? 將NC素材用於教育環境,就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實例。在CC授權條款面世之前,許多文化館藏組織,或已開始採用教育目的或公益條款,來做為提供素材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若取用素材的目的為教育性或公益性的,便有使用資格,反之則必須付費申請,例如被歐洲數位圖書館(Europeana)編入文化館藏基礎權利標示(RightsStatements.org)裡僅供教育目的使用(IN COPYRIGHT – EDUCATIONAL USE PERMITTED)的授權條款類別,皆是如此。然而在CC授權條款裡,並沒有教育或非教育應用的分類,因為實務上,教育和非教育目的之間,跨國跨域間存在了更多的模糊空間,故取而代之的,教育事務上亦得有非商業與商業之間的區隔,原則上依《定義非商業性》的判準:「於基礎教育、學院機構裡進行教學使用,是非商業性,因此時教育的基礎是普及化、平等化,不必然與金錢利益產生交換,學校教師亦不會因為使用到CC-NC的素材,而獲得額外的金錢收益;然而補習班特性的補習教育,則是被多數人認定屬於商業性的,主要原因在於補習教育裡,教程與素材應用間,套利的關係明確而緊密。」 沒有直接營利而是收廣告費用或捐款可以嗎? 另外也常見發生疑惑或爭議的,CC-NC的素材能用於有廣告收費機制的網站嗎?如果廣告收費違反NC規範,那是不是設有捐款機制也應連帶被禁止?依照《定義非商業性》揭露的判準:「多數人認為網站上帶有廣告收益機制、商業公司用於產品銷售目的,皆是在商業範疇,因為這樣的營運機制下,使用CC-NC素材與帶來流量、帶來關注,進而從中獲取廣告費資酬或產品銷售獲利,是正相關且必然發生的因果關係;然若善用CC-NC素材來提升點閱或關注,而實際取得金流的可行方式,純然是依照沒有拘束關係、沒有對價關係的捐款模式,則是符合非商業性的。這是因為CC-NC的素材應用與捐款的獲得,並沒有因A則B的關係,畢竟捐獻是一種隨喜隨緣、無法強迫發生的資金浥注模式,事實上CC全球組織的網站,常年皆設有小額捐款的收納機制,更足以示範以捐款為例,並不必然產生CC-NC元素的違反或衝突。」 進一步說,也常有利用人會提出疑問,將CC-NC素材用於廣宣影片,影片本身並不營利,並且不設限提供播放,為何仍然不見容於CC-NC?這樣的廣宣使用行為,和透過捐款來取得資金,差異又在哪裡?其實最大的差異界限,在於因果關係的鏈結。將CC-NC素材用於嵌有廣告點擊率收費機制的平台,例如Facebook、YouTube,此時提供瀏覽和獲利是正相關的,利用和獲利間因果關係存在,故而不建議這樣使用,若是堅持將CC-NC素材帶到設有廣告機制的社群平台,其實使用者此時並不能再主張CC-NC素材之預先授權,而是轉以上傳者的身份自行主張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CC授權不合規或著作權侵權的風險;而用於商販廣告上,與產品販售報酬雖看似沒有直接關聯,然該廣告影片仍主要關乎商業套利,所以在《定義非商業性》研究報告Appendix 5.6圖表明確指出,將CC素材用於供售產品的廣告上(Work would advertise product for sale),接近90%的受訪者,都認為這涉及對素材的商業使用,因為此時利用和獲利間的因果關係鏈結,仍然存在。至於捐款,由於素材的使用與捐款之間,捐款人仍具有是否執行捐款的自主地位,所以素材的利用和獲得捐獻間因果關係斷鏈,從而不致引發過多爭議。 … Read More “你的無償不等同我的非商業-CC-NC的實務範例解析說明”

文化館藏機構資料交換協議–以Europeana Data Exchange Agreement為分析案例

文:葛冬梅(Florence Tung-Mei, Ko),CC0-1.0。 Europeana是一個線上後設資料(metadata)入口網站,由歐盟所出資設立的。雖然中文文章常將之譯為「歐洲數位文化圖書館」,但其實Europeana本身並不收集書籍、影音或任何實體物品,而是建立一個後設資料目錄,這些目錄導向網路上的歐洲文化與科學遺產資料,使用者透過Europeana查找目錄內容,並進而來瀏覽與利用這些與歐洲相關的文化與科學遺產。Europeana後設資料所導向的遺產型態非常多樣,除書籍、影音、圖畫之外,還有模型與各類歷史文化物件等等,任何可以透過數位化來描述或紀錄的遺產,都可以被收錄在Europeana的後設資料目錄中。 【透過數位化來宣揚歐洲文化】 Europeana的設立起源回溯到二十一世紀初,當時將各類實體物品與內容數位化的風氣開始盛行,許多歐洲的圖書館、博物館與美術館等也開始進行程度不一的館藏數位化工作。在這樣的背景下,法國當時的總統席哈克,連同另五國當時的領導人,聯合遞交了一封信給歐盟執委會,主張歐盟可以成立一個虛擬歐洲圖書館,讓所有人都可以因此接觸到歐洲相關的文化與科學遺產(註一)。信的內容與歐盟當時政策一致,所以從那個時候開始歐盟就積極展開歐洲數位圖書館的規劃與建立。經過了多年的規劃與試驗性質的前身網站運作,Europeana網站終於在2008年上線問世。 如前所述,歐洲各文化機構已經進行程度不一的數位化,因此Europeana將不會進行重複的數位化工作,而是著重在建立一個指向網路數位化物件的後設資料庫。由於各機構採用不同的標準來分類各自的文化館藏,因此如何整合這些不同的分類,轉化成為統一的後設資料格式就成為Europeana首要的工作。經過多年的溝通與研發,Europeana前後發展出了二套簡要的後設資料標準,專門用來描述紀錄歐洲各文化機構的數位化資產(註二),而目前最新的標準是Europeana資料模式(Europeana Data Model, EDM),版本為v5.2.8(註三)。 【後設資料與縮略圖的運用為Europeana資料交換協議的核心】 為了方便使用者尋找、瀏覽後設資料,進而了解或利用的歐洲文化與科學遺產,Europeana一方面致力於網站技術性工作,例如優化網站瀏覽體驗、方便他人介接後設資料目錄,另外一方面就是努力排除這些數位化內容的法律障礙,這部份最終發展出了Europeana的授權框架(Europeana Licensing Framework)(註四),而這個架構的核心就是Europeana資料交換協議(Data Exchange Agreement, EDA)(註五)。 EDA是Europeana跟大量後設資料提供者所簽訂的契約,所以無論是傳統的文化館藏機構或是個人,只要不是一般的網站使用者、零散資料提供者,都適合簽訂這份協議。其中明確約定了這些提供後設資料的合作夥伴(Data Provider),必須透過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來放棄所有後設資料的著作權與相關權利,這樣的約定讓後設資料回歸到最自由的狀態,任何人都得以自由近用這些後設資料,大幅度增加了歐洲文化與科學遺產透過網路散布與被利用的機會(註五)。 除了後設資料外,Europeana也讓資料提供者可以提供一個簡要的縮略圖(thumbnail),讓使用者可以預先概覽該筆資料所指向的資產。縮略圖的形式一般是圖片,但也可以是影片。由於縮略圖的目的僅在提供預先概覽,所以Europeana並不要求合作夥伴透過CC0宣告放棄縮略圖的權利,但是必須授權給Europeana,讓後者可以儲存縮略圖,並且將之與相關的後設資料一同上傳到Europeana網站上,供使用者瀏覽。若合作夥伴本身並非縮略圖的所有權人,就必須確保Europeana可以有合法儲存與公開發表縮略圖的地位(註六)。 【利用制式化權利聲明來標示數位物件權利狀態】 若是後設資料當中包含有數位物件(digital objects)的直接連結,EDA中約定Europeana並不會儲存這個數位物件,但是要求必須讓網站使用者可以在Europeana上瀏覽這項數位物件。此外,對於這個數位物件的權利狀態必須加以標示清楚,好讓使用者清楚知道是否可以利用這些數位物件、以及利用的範圍或限制在哪裡(註七)。由於數位物件的權利狀態包羅萬象,Europeana提供了14項制式的著作權權利聲明供選擇,每項聲明帶有一個固定的網址連結,網址連結中有著該項權利聲明的內容以及進一步資訊,合作夥伴必須從中選擇一項來標示數位物件的權利狀態。這14項聲明如下(註八): 公眾領域標章(The Public Domain Mark / PDM) 著作權利沒有-僅供非商業目的使用(No Copyright – non commercial re-use only / NoC-NC) 著作權利沒有-使用可能受其他法律限制(No Copyright – Other Known Legal Restriction / NoC-OKLR) 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The Creative Commons CC0 1.0 … Read More “文化館藏機構資料交換協議–以Europeana Data Exchange Agreement為分析案例”

社造團隊得如何簡要吸納協作者的著作權利並轉化為永續性的CC授權應用?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過往於國家文化記憶庫1.0的執行階段,文化部的初始推動策略之一,是向各縣市政府的文化局,及民間的社造團隊、地方的人文團體,遞出橄欖枝,希望透過補助、協作的模式,讓相關機構、組織能得到部分資金的撥補,從而得以盤整處理手上的文化素材,並進而採CC授權國際融通的模式,上架至國文庫平台,以嘉惠更多國人能對這些被上架的珍貴文化素材,得做進一步的永續利用。然而社造團隊在與協作者之間,多欠缺著作權法相關吸納與管理的經驗,亦乏專人專職能撥付心力處理,從而相關文化素材從吸納到上架,往往必須付出額外的心力與心間,進行冗長的溝通與盤整,有時甚至產生爭議公案,而更需耗費時日進行事後彌補。本文將就開放性協作專案的權利吸納模式,逐步導引讀者理解著作權利吸納的基礎架構、可行模式,以及揀選相關實例進行示範。期能協助有此需求的社造組織,得於協作專案建立之時,便得釐清可行方式,並配合專案特性,搭配務實可行的方法步驟,來完成權利吸納,並得順利將相關產出,採行CC條款上架發布。 著作權利歸屬之原則及其指定或轉讓態樣 基本上,全球各地從1980年開始演變,著作權依循的產生規則是「創作保護主義」,意即當人為的著作表達具有獨特之創意性,著作人於該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要跟任何人或機關申請登記,該著作的著作保護地位就是有效的,我國配合該股潮流,亦於1985年完成著作權法之修訂,將著作權由「註冊保護主義」調整為「創作保護主義」。而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所訂,受雇、受聘時,由於創意表達多仍是從受雇人及受聘人而來,所以著作人預設仍是直接發揮創意之受雇人及受聘人,由受雇人及受聘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人格權。然而,受雇關係原則上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經濟合作關係,所以法律預設將著作財產權劃歸雇用人,而受聘關係則是較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合作關係,此時法律預設將著作財產權劃歸受聘人,但同時律定出資者就出資目的上,是得以利用該著作的。 所以說,著作權是保護創意表達的法律,基本上創意表達由誰而出,該人便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至於著作財產權誰屬,則視該著作的合作關係上,是長期穩定的受雇關係,或是短期臨時的受聘關係,處於穩定關係時,著作財產權歸於雇主,處於臨時關係時,著作財產權歸於受聘人,然不論是穩定或臨時,出資者皆有相當地位得以利用該著作,只是說能利用到什麼程度,還是必須考究該合作關係間要約與承諾的細節。而除了依照著作權法的預設,相關著作權利的歸屬、分配,甚至著作人的指定,都可以透過事前的契約,由創作關係裡的合作人自行約定。 進一步說,若參與著作協力的每一個人,皆同意指定代表法人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該代表法人,即可在被指定之後,直接成為該作者之著作人,並於成為著作人之後,擁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尤其是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18條,於指定著作人之後,更專屬於該著作人,就算著作人死亡或消滅,亦視同生存或存續。此時指定契約裡,可以簡要為文為: 本人□□□□□,同意由本人參與相關協作之成果,其受有著作權利保護之範圍,於著作完成時約定以委任人為著作人,並由委任人取得成果相關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此致 委任人 然而,若是經討論後,參與著作協作的成果,認為由其個別保有著作人格權,較能提升參與者被尊重地位,則亦可以採著作財產權事後轉讓的模式,讓代表法人接受著作財產權的事後轉讓,此時於著作權轉讓契約裡,可以另行為文為: 本人□□□□□,同意由本人參與相關協作之成果,其受有著作權利保護之範圍,於著作完成並進行提交時,轉讓予委任人,並由委任人取得成果相關之著作財產權。 此致 委任人 逕採CC-BY授權或CC0宣告進行吸納 承上述,若指定法人以委任之姿,能透過指定契約成為相關成果之著作人,或是相關著作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則該指定法人,日後便可單獨採自身名義,將相關成果轉採任一款CC授權向外界進行發布,包括透過上傳國文庫平台進行散布的方式,亦可。這是因為,依CC授權條款的架構,擁有著作財產權者,或擁有著作財產權完整處分地位者,其實即有將相關成果,採CC授權向外發布的地位,而毋須一併取得該著作的著作人格權。CC授權裡的「姓名標示(BY)」,嚴格來說,並不完全等同於各國著作權法,可能有的著作人格權,究其要理,姓名標示其實是「有著作財產權處分地位之人」,對利用人提出來的授權條件(condition),當條件成就時契約(條款)發生效力,所以姓名標示的內容要怎麼撰寫或表達,原則上尊重著作財產權利人的指示,而若是著作財產權利人於表達資訊上,恰與該著作之著作人格權裡的姓名表示權(right of paternity)相關資訊,有著資訊上的重疊,那就會在實務上產生競合,也就是說,標示這些資訊,將一次性滿足對該著作,著作財產授權條件及著作人格表示上的尊重。 但若是執行上,認為另撰著作人指定契約,或是著作財產權轉讓契約,有技術上或文字確認上的難度與門檻,那另一個可行、也簡便的模式,就是讓著作協作的參與人,能夠明示同意逕指CC-BY授權或CC0宣告,來提交其相關參與成果!這是因為CC-BY、CC0,已充分將所有相關著作授權的容許態樣,完整的透過授權條款提供予後手,或是透過權利拋棄提供予後手,基本上採CC-BY授權或CC0宣告取得作者的後手,幾乎可以對該作品進行任何模式的利用,且不受時間、地域、方式,及目的上的限制。若是協作者採CC-BY提交,之後委任相關工作的法人,得登錄所有協作者之姓名標示後,再將該作品延採CC-BY授權發布,或是轉為任何一款CC授權組合,亦可;若是協作者採CC0提交,之後委任相關工作的法人,更可不受任何授權條件的限制或義務性要求拘束,得再將該作品延採CC0宣告發布,或是經改作之後,另以本身名義轉採任何一款CC授權組合,或甚至改作後轉採商業或限制性授權發布,亦可。依此種吸納模式,可以請協作專案的參與人,簡要為文如下後,提交其所貢獻的相關成果: 本人□□□□□,同意由本人參與相關協作之成果,其受有著作權利保護之範圍,於著作完成並進行提交時,依CC-BY-3.0授權提交予委任人,供委任人進行後續適法之運用。 此致 委任人 或是, 本人□□□□□,同意由本人參與相關協作之成果,其受有著作權利保護之範圍,於著作完成並進行提交時,依CC0-1.0宣告提交予委任人,供委任人進行後續適法之運用。 此致 委任人 非專屬、不可撤回、得再轉授權、且容許不受時間地域目的限制之利用 最後一個模式,解釋及操作上稍是複雜,但卻為近年,許多職志於託管開放性授權專案之平台或法人、組織、機關,所可能試圖建立的高度優位被授權模式,例如國際間有Google、IBM、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Linux Foundation,國內的公益機關或單位有台灣生物多樣性網絡、台灣動物路死觀察網、以及COVID-19圖片蒐集網等。該機制的運作方式,是透過完整涵括未來被授權範圍的貢獻者條款(Contributor License Agreement, CLA),來取得非專屬,但幾不遜於原提交者原始權利地位之授權容許範圍。 非專屬(non-exclusive)意指被授權人得使用,但亦不妨礙原作者自行使用相關成果;不可撤回(irrevocable)的承諾非常重要,因為當代主流流通的公眾授權條款,包括CC授權條款,都於條款內容明註所提供的著作權授權,除非被授權人違反條款規定,否則是不可由授權人任意撤回的,故如果相關成果要轉採CC授權發布,那在收納權利的源頭,取得提交者不會撤回的承諾,就至關重要;得再轉授權(sublicensable)意指該成果的收納者,將得以自己名義將相關成果授權發布出去,而不僅僅是轉發成果,而由原貢獻者提供授權予後後手,一般來說,再轉授權所提供之授權,不得逾越第一階被授權人所取得之授權,而轉授權的原位能否再轉予後手?實務上迭有爭論,故亦有一種為文方式,是明白註解容許多階之再轉授權(multiple tiers of sub-license),即可杜此爭議。基本上,再轉授權的條件,並非採CC授權發布相關成果所完全必要,然取得時,對於收納法人當可以提升授權應用上的便利性;最後,明註透過該CLA,委任法人嗣後將得進行不受時間(perpetual)、地域(worldwide),及使用目的限制之利用(for any purpose),將可一語避除著作權法第37條有約定不明時,推定為未授權之風險。以此授權框架及條件取得授權,吸納者將得以對該等成果,進行任何後續模式之利用,包括任擇一款CC授權條款,為其上架發布至國文庫平台。那麼,依此種吸納模式,可以請協作專案的參與人,簡要為文如下,提交其所貢獻的相關成果: 本人□□□□□,同意由本人參與相關協作之成果,其受有著作權利保護之範圍,於著作完成並進行提交時,採非專屬、不可撤回、得多階再轉授權、且容許不受時間、地域、目的限制之方式,提交予委任人,供委任人進行後續適法之運用。 此致 委任人 預先登錄姓名表達資訊以妥善處理著作人格方面之尊重 過往公務機關,常於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相關契約裡,要求素材貢獻者「拋棄或不主張著作人格權」。然明文要求貢獻者拋棄其著作人格權已然違法,而公務機關過於要求貢獻者不主張其法律賦予之著作人格地位,亦有失立法機關,於修訂著作權法時,高度保護人民該等名譽地位之立法寓意。這樣的傳統模式,已經文化部於2021年10月,會同經濟部發布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所修正。故務實來說,除了前述著作財產權之吸納處理,於相關成果涉及眾人協作時,亦建議透過事先收集、事先徵詢的方式,鼓勵原參與者,提供其行使姓名表示權時,所要求之姓名標示相關資訊。只要就相關資訊善加預先收錄,並明定採合理或預設的披露方式進行表彰,則等同為這些參與者,完整妥善的行使了姓名表示權,當不會再有日後被要求臨時補正,或依不同情境被要求另行修改的狀況發生。相關姓名表示之約定,得簡要為文如下: 本人□□□□□,同意由本人參與相關協作之成果,其受有著作人格權尊重之範圍,於著作完成並進行提交後,後續供公開發表、傳輸,或相關發布時,得採委任方後續託管專案或利用平台名義進行統一標示,唯當合理可施行時,敦請另立彰顯頁面,編列右列建議資訊以資尊重(希望不具名登載可留白,亦得以筆名、別名代真名): 參與人□□□□□、貢獻作品名稱□□□□□□□□□□

文化館藏近用與資料開放趨勢之挑戰–CC授權的策略選擇與爭議釐清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OpenGLAM Movement,意指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以及博物館數位化館藏素材的自由化及開放近用運動,亦或可簡譯為「開放文化館藏運動」,以一詞道破開放式公眾授權模式的力量,已擴散衝擊至文化館藏領域,讓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以及博物館這些文化教育機構,必須於館藏資源的收與放之間,重新進行管理上的平衡調整,才能最適切的達到其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藝術文化涵養之建置目的。 近年於國際間,OpenGLAM(開放文化館藏)逐漸建立它的法律正當性基礎,以歐盟為例,其公部門資訊再利用法律指令(DIRECTIVE 2003/98/EC)於2019年6月再經修訂,正名為開放資料法律指令(DIRECTIVE (EU) 2019/1024);美國亦於2019年底,經參議院、眾議院審議,呈予美國總統簽署公布其政府資料開放法(Open, Public, Electronic, and Necessary Government Data Act,以下簡稱OPEN Government Data Act)。這些立法動作,讓國際間的文化館藏機構必須正面迎接衝擊,以更開放的作為,呼應法律的要求以及民眾的期盼。而於2020年初全球蔓延致災的新冠肺炎 (COVID-19),更讓傳統的文化館藏機構,必須立轉策略,例如政策向來於文化領域以保守著稱的法國羅浮博物館(Musée du Louvre),亦改弦易轍,從實體展覽勇敢邁向遠距互動,除了將大批藏品數位化上網提供高解析瀏覽以外,相關詮釋資料亦進一步採Etalab Open Licence提供開放式的利用,以讓所收錄的珍貴文物,能在非常時期,一樣滋潤愛好者欣慕接近的心情。 凡此種種,都少不了國際流通的CC授權條款,施力其中並產生推波助瀾的綜效!CC授權的強項在於簡而易懂並能跨國跨域讓素材流通,讓不同來源的文化素材,都有機會透過一套CC授權機制的輔助,真正達到多元融合、多源共創的發展。然而,CC授權所引領的流通概念,與文化館藏機構脈絡上較為熟稔的典藏理念有所差異,故在OpenGLAM的輔助活動裡,經驗上亦發現不少執事人員易於產生誤會之處。藉由此篇專文,特就過往常被提出的疑慮,以實務例示與要點釋義的方式,協助進行說明與釐清。 CC0為著作權利的主動拋棄、PDM方為公眾領域事實狀態的指認 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Public Domain Dedication),意指著作權利人,針對其本身擁有完整著作處分地位的作品,主動拋棄著作權法給予的所有保護與地位,使該作品提前流通到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從CC0的英文原字詞可以很明確理解,它是一個貢獻宣告、拋棄聲明,嚴格來說已經不是法律授權條款,而是一種對全世界發揮效力的權利拋棄宣言,對所有知悉並理解此拋棄宣言的人,都發揮效力。而PDM-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 PDM),是用來明確標示公眾領域狀態,所發展出來的一種工具,以簡單、標準化的形式標示PD素材,使PD素材易於被人發現並能進一步提供利用。 進一步來說,CC0是著作權利拋棄的聲明,必須由具著作權利處分地位之人為之,方具效力,所以與CC0標章搭配,其亦具有進行著作權利拋棄的法律文字;而PDM則是該素材已不受著作權利保護的事實狀態指認,任何人只要具有文化或考古領域的相關專門知識,皆有機會自為或受委託代為進行PDM的指認。實例上,荷蘭國立博物館(Rijksmuseum)採CC0來發布其線上館藏,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The Met)亦採CC0來發布其網站資源,這代表此二館舍,原則上仍認為其就原作進行的數位翻拍,帶有光影或取鏡調校的創意注入,從而有機會就翻拍所得之攝影著作,重新取得新創或衍生的著作權利,然而由於開放政策之故,願意選擇採用CC0,將相關藏品的數位化檔案,主動推進到公眾領域,讓任何人皆得不受著作權利限制,自由使用該等數位化的素材。 開放並非純粹施惠、客製化的姓名標示得增進館舍網際網路能見度 文化館藏機構開放藏品資料,或提供其數位分身,不僅能夠使文物被看見與記憶,某程度也能增進館舍的近用程度,進而提高名譽與影響力。大英博物館(British Museum)採用CC-BY-NC-SA-4.0授權條款提供其線上素材,並明白指示相關物件的再發布與披露,都必須明註於相關的姓名標示,明白註解「© The Trustees of the British Museum.」;以此相並,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採CC0發布網站素材,雖CC0是在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度之內,拋棄原作者就該作品享有的所有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故嚴格來說已不再需要,也不能硬性要求CC0素材的使用者,必須進行任何姓名或出處標示,然The Met於其政策說明頁亦明確指出,從出處合法性溯源及尊重研究倫理的立場,註明CC0素材的相關出處資訊,仍有其意義。所以特別「提醒」於The Met網站上取得CC0素材的使用者,建議其後續使用時,「得」標註藏品頁面的名譽欄位(Credit Line),並提供右列標註示範例:“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 Read More “文化館藏近用與資料開放趨勢之挑戰–CC授權的策略選擇與爭議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