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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造團隊得如何簡要吸納協作者的著作權利並轉化為永續性的CC授權應用?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過往於國家文化記憶庫1.0的執行階段,文化部的初始推動策略之一,是向各縣市政府的文化局,及民間的社造團隊、地方的人文團體,遞出橄欖枝,希望透過補助、協作的模式,讓相關機構、組織能得到部分資金的撥補,從而得以盤整處理手上的文化素材,並進而採CC授權國際融通的模式,上架至國文庫平台,以嘉惠更多國人能對這些被上架的珍貴文化素材,得做進一步的永續利用。然而社造團隊在與協作者之間,多欠缺著作權法相關吸納與管理的經驗,亦乏專人專職能撥付心力處理,從而相關文化素材從吸納到上架,往往必須付出額外的心力與心間,進行冗長的溝通與盤整,有時甚至產生爭議公案,而更需耗費時日進行事後彌補。本文將就開放性協作專案的權利吸納模式,逐步導引讀者理解著作權利吸納的基礎架構、可行模式,以及揀選相關實例進行示範。期能協助有此需求的社造組織,得於協作專案建立之時,便得釐清可行方式,並配合專案特性,搭配務實可行的方法步驟,來完成權利吸納,並得順利將相關產出,採行CC條款上架發布。 著作權利歸屬之原則及其指定或轉讓態樣 基本上,全球各地從1980年開始演變,著作權依循的產生規則是「創作保護主義」,意即當人為的著作表達具有獨特之創意性,著作人於該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要跟任何人或機關申請登記,該著作的著作保護地位就是有效的,我國配合該股潮流,亦於1985年完成著作權法之修訂,將著作權由「註冊保護主義」調整為「創作保護主義」。而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所訂,受雇、受聘時,由於創意表達多仍是從受雇人及受聘人而來,所以著作人預設仍是直接發揮創意之受雇人及受聘人,由受雇人及受聘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人格權。然而,受雇關係原則上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經濟合作關係,所以法律預設將著作財產權劃歸雇用人,而受聘關係則是較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合作關係,此時法律預設將著作財產權劃歸受聘人,但同時律定出資者就出資目的上,是得以利用該著作的。 所以說,著作權是保護創意表達的法律,基本上創意表達由誰而出,該人便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至於著作財產權誰屬,則視該著作的合作關係上,是長期穩定的受雇關係,或是短期臨時的受聘關係,處於穩定關係時,著作財產權歸於雇主,處於臨時關係時,著作財產權歸於受聘人,然不論是穩定或臨時,出資者皆有相當地位得以利用該著作,只是說能利用到什麼程度,還是必須考究該合作關係間要約與承諾的細節。而除了依照著作權法的預設,相關著作權利的歸屬、分配,甚至著作人的指定,都可以透過事前的契約,由創作關係裡的合作人自行約定。 進一步說,若參與著作協力的每一個人,皆同意指定代表法人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該代表法人,即可在被指定之後,直接成為該作者之著作人,並於成為著作人之後,擁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尤其是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18條,於指定著作人之後,更專屬於該著作人,就算著作人死亡或消滅,亦視同生存或存續。此時指定契約裡,可以簡要為文為: 本人□□□□□,同意由本人參與相關協作之成果,其受有著作權利保護之範圍,於著作完成時約定以委任人為著作人,並由委任人取得成果相關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此致 委任人 然而,若是經討論後,參與著作協作的成果,認為由其個別保有著作人格權,較能提升參與者被尊重地位,則亦可以採著作財產權事後轉讓的模式,讓代表法人接受著作財產權的事後轉讓,此時於著作權轉讓契約裡,可以另行為文為: 本人□□□□□,同意由本人參與相關協作之成果,其受有著作權利保護之範圍,於著作完成並進行提交時,轉讓予委任人,並由委任人取得成果相關之著作財產權。 此致 委任人 逕採CC-BY授權或CC0宣告進行吸納 承上述,若指定法人以委任之姿,能透過指定契約成為相關成果之著作人,或是相關著作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則該指定法人,日後便可單獨採自身名義,將相關成果轉採任一款CC授權向外界進行發布,包括透過上傳國文庫平台進行散布的方式,亦可。這是因為,依CC授權條款的架構,擁有著作財產權者,或擁有著作財產權完整處分地位者,其實即有將相關成果,採CC授權向外發布的地位,而毋須一併取得該著作的著作人格權。CC授權裡的「姓名標示(BY)」,嚴格來說,並不完全等同於各國著作權法,可能有的著作人格權,究其要理,姓名標示其實是「有著作財產權處分地位之人」,對利用人提出來的授權條件(condition),當條件成就時契約(條款)發生效力,所以姓名標示的內容要怎麼撰寫或表達,原則上尊重著作財產權利人的指示,而若是著作財產權利人於表達資訊上,恰與該著作之著作人格權裡的姓名表示權(right of paternity)相關資訊,有著資訊上的重疊,那就會在實務上產生競合,也就是說,標示這些資訊,將一次性滿足對該著作,著作財產授權條件及著作人格表示上的尊重。 但若是執行上,認為另撰著作人指定契約,或是著作財產權轉讓契約,有技術上或文字確認上的難度與門檻,那另一個可行、也簡便的模式,就是讓著作協作的參與人,能夠明示同意逕指CC-BY授權或CC0宣告,來提交其相關參與成果!這是因為CC-BY、CC0,已充分將所有相關著作授權的容許態樣,完整的透過授權條款提供予後手,或是透過權利拋棄提供予後手,基本上採CC-BY授權或CC0宣告取得作者的後手,幾乎可以對該作品進行任何模式的利用,且不受時間、地域、方式,及目的上的限制。若是協作者採CC-BY提交,之後委任相關工作的法人,得登錄所有協作者之姓名標示後,再將該作品延採CC-BY授權發布,或是轉為任何一款CC授權組合,亦可;若是協作者採CC0提交,之後委任相關工作的法人,更可不受任何授權條件的限制或義務性要求拘束,得再將該作品延採CC0宣告發布,或是經改作之後,另以本身名義轉採任何一款CC授權組合,或甚至改作後轉採商業或限制性授權發布,亦可。依此種吸納模式,可以請協作專案的參與人,簡要為文如下後,提交其所貢獻的相關成果: 本人□□□□□,同意由本人參與相關協作之成果,其受有著作權利保護之範圍,於著作完成並進行提交時,依CC-BY-3.0授權提交予委任人,供委任人進行後續適法之運用。 此致 委任人 或是, 本人□□□□□,同意由本人參與相關協作之成果,其受有著作權利保護之範圍,於著作完成並進行提交時,依CC0-1.0宣告提交予委任人,供委任人進行後續適法之運用。 此致 委任人 非專屬、不可撤回、得再轉授權、且容許不受時間地域目的限制之利用 最後一個模式,解釋及操作上稍是複雜,但卻為近年,許多職志於託管開放性授權專案之平台或法人、組織、機關,所可能試圖建立的高度優位被授權模式,例如國際間有Google、IBM、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Linux Foundation,國內的公益機關或單位有台灣生物多樣性網絡、台灣動物路死觀察網、以及COVID-19圖片蒐集網等。該機制的運作方式,是透過完整涵括未來被授權範圍的貢獻者條款(Contributor License Agreement, CLA),來取得非專屬,但幾不遜於原提交者原始權利地位之授權容許範圍。 非專屬(non-exclusive)意指被授權人得使用,但亦不妨礙原作者自行使用相關成果;不可撤回(irrevocable)的承諾非常重要,因為當代主流流通的公眾授權條款,包括CC授權條款,都於條款內容明註所提供的著作權授權,除非被授權人違反條款規定,否則是不可由授權人任意撤回的,故如果相關成果要轉採CC授權發布,那在收納權利的源頭,取得提交者不會撤回的承諾,就至關重要;得再轉授權(sublicensable)意指該成果的收納者,將得以自己名義將相關成果授權發布出去,而不僅僅是轉發成果,而由原貢獻者提供授權予後後手,一般來說,再轉授權所提供之授權,不得逾越第一階被授權人所取得之授權,而轉授權的原位能否再轉予後手?實務上迭有爭論,故亦有一種為文方式,是明白註解容許多階之再轉授權(multiple tiers of sub-license),即可杜此爭議。基本上,再轉授權的條件,並非採CC授權發布相關成果所完全必要,然取得時,對於收納法人當可以提升授權應用上的便利性;最後,明註透過該CLA,委任法人嗣後將得進行不受時間(perpetual)、地域(worldwide),及使用目的限制之利用(for any purpose),將可一語避除著作權法第37條有約定不明時,推定為未授權之風險。以此授權框架及條件取得授權,吸納者將得以對該等成果,進行任何後續模式之利用,包括任擇一款CC授權條款,為其上架發布至國文庫平台。那麼,依此種吸納模式,可以請協作專案的參與人,簡要為文如下,提交其所貢獻的相關成果: 本人□□□□□,同意由本人參與相關協作之成果,其受有著作權利保護之範圍,於著作完成並進行提交時,採非專屬、不可撤回、得多階再轉授權、且容許不受時間、地域、目的限制之方式,提交予委任人,供委任人進行後續適法之運用。 此致 委任人 預先登錄姓名表達資訊以妥善處理著作人格方面之尊重 過往公務機關,常於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相關契約裡,要求素材貢獻者「拋棄或不主張著作人格權」。然明文要求貢獻者拋棄其著作人格權已然違法,而公務機關過於要求貢獻者不主張其法律賦予之著作人格地位,亦有失立法機關,於修訂著作權法時,高度保護人民該等名譽地位之立法寓意。這樣的傳統模式,已經文化部於2021年10月,會同經濟部發布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所修正。故務實來說,除了前述著作財產權之吸納處理,於相關成果涉及眾人協作時,亦建議透過事先收集、事先徵詢的方式,鼓勵原參與者,提供其行使姓名表示權時,所要求之姓名標示相關資訊。只要就相關資訊善加預先收錄,並明定採合理或預設的披露方式進行表彰,則等同為這些參與者,完整妥善的行使了姓名表示權,當不會再有日後被要求臨時補正,或依不同情境被要求另行修改的狀況發生。相關姓名表示之約定,得簡要為文如下: 本人□□□□□,同意由本人參與相關協作之成果,其受有著作人格權尊重之範圍,於著作完成並進行提交後,後續供公開發表、傳輸,或相關發布時,得採委任方後續託管專案或利用平台名義進行統一標示,唯當合理可施行時,敦請另立彰顯頁面,編列右列建議資訊以資尊重(希望不具名登載可留白,亦得以筆名、別名代真名): 參與人□□□□□、貢獻作品名稱□□□□□□□□□□

文化館藏近用與資料開放趨勢之挑戰–CC授權的策略選擇與爭議釐清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OpenGLAM Movement,意指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以及博物館數位化館藏素材的自由化及開放近用運動,亦或可簡譯為「開放文化館藏運動」,以一詞道破開放式公眾授權模式的力量,已擴散衝擊至文化館藏領域,讓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以及博物館這些文化教育機構,必須於館藏資源的收與放之間,重新進行管理上的平衡調整,才能最適切的達到其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藝術文化涵養之建置目的。 近年於國際間,OpenGLAM(開放文化館藏)逐漸建立它的法律正當性基礎,以歐盟為例,其公部門資訊再利用法律指令(DIRECTIVE 2003/98/EC)於2019年6月再經修訂,正名為開放資料法律指令(DIRECTIVE (EU) 2019/1024);美國亦於2019年底,經參議院、眾議院審議,呈予美國總統簽署公布其政府資料開放法(Open, Public, Electronic, and Necessary Government Data Act,以下簡稱OPEN Government Data Act)。這些立法動作,讓國際間的文化館藏機構必須正面迎接衝擊,以更開放的作為,呼應法律的要求以及民眾的期盼。而於2020年初全球蔓延致災的新冠肺炎 (COVID-19),更讓傳統的文化館藏機構,必須立轉策略,例如政策向來於文化領域以保守著稱的法國羅浮博物館(Musée du Louvre),亦改弦易轍,從實體展覽勇敢邁向遠距互動,除了將大批藏品數位化上網提供高解析瀏覽以外,相關詮釋資料亦進一步採Etalab Open Licence提供開放式的利用,以讓所收錄的珍貴文物,能在非常時期,一樣滋潤愛好者欣慕接近的心情。 凡此種種,都少不了國際流通的CC授權條款,施力其中並產生推波助瀾的綜效!CC授權的強項在於簡而易懂並能跨國跨域讓素材流通,讓不同來源的文化素材,都有機會透過一套CC授權機制的輔助,真正達到多元融合、多源共創的發展。然而,CC授權所引領的流通概念,與文化館藏機構脈絡上較為熟稔的典藏理念有所差異,故在OpenGLAM的輔助活動裡,經驗上亦發現不少執事人員易於產生誤會之處。藉由此篇專文,特就過往常被提出的疑慮,以實務例示與要點釋義的方式,協助進行說明與釐清。 CC0為著作權利的主動拋棄、PDM方為公眾領域事實狀態的指認 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Public Domain Dedication),意指著作權利人,針對其本身擁有完整著作處分地位的作品,主動拋棄著作權法給予的所有保護與地位,使該作品提前流通到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從CC0的英文原字詞可以很明確理解,它是一個貢獻宣告、拋棄聲明,嚴格來說已經不是法律授權條款,而是一種對全世界發揮效力的權利拋棄宣言,對所有知悉並理解此拋棄宣言的人,都發揮效力。而PDM-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 PDM),是用來明確標示公眾領域狀態,所發展出來的一種工具,以簡單、標準化的形式標示PD素材,使PD素材易於被人發現並能進一步提供利用。 進一步來說,CC0是著作權利拋棄的聲明,必須由具著作權利處分地位之人為之,方具效力,所以與CC0標章搭配,其亦具有進行著作權利拋棄的法律文字;而PDM則是該素材已不受著作權利保護的事實狀態指認,任何人只要具有文化或考古領域的相關專門知識,皆有機會自為或受委託代為進行PDM的指認。實例上,荷蘭國立博物館(Rijksmuseum)採CC0來發布其線上館藏,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The Met)亦採CC0來發布其網站資源,這代表此二館舍,原則上仍認為其就原作進行的數位翻拍,帶有光影或取鏡調校的創意注入,從而有機會就翻拍所得之攝影著作,重新取得新創或衍生的著作權利,然而由於開放政策之故,願意選擇採用CC0,將相關藏品的數位化檔案,主動推進到公眾領域,讓任何人皆得不受著作權利限制,自由使用該等數位化的素材。 開放並非純粹施惠、客製化的姓名標示得增進館舍網際網路能見度 文化館藏機構開放藏品資料,或提供其數位分身,不僅能夠使文物被看見與記憶,某程度也能增進館舍的近用程度,進而提高名譽與影響力。大英博物館(British Museum)採用CC-BY-NC-SA-4.0授權條款提供其線上素材,並明白指示相關物件的再發布與披露,都必須明註於相關的姓名標示,明白註解「© The Trustees of the British Museum.」;以此相並,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採CC0發布網站素材,雖CC0是在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度之內,拋棄原作者就該作品享有的所有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故嚴格來說已不再需要,也不能硬性要求CC0素材的使用者,必須進行任何姓名或出處標示,然The Met於其政策說明頁亦明確指出,從出處合法性溯源及尊重研究倫理的立場,註明CC0素材的相關出處資訊,仍有其意義。所以特別「提醒」於The Met網站上取得CC0素材的使用者,建議其後續使用時,「得」標註藏品頁面的名譽欄位(Credit Line),並提供右列標註示範例:“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 Read More “文化館藏近用與資料開放趨勢之挑戰–CC授權的策略選擇與爭議釐清”

不要輕易轉讓您的著作權利!–以文化部《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為說明範例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If you are good at something, never do it for free.”(如果你做某件事非常擅長,絕不要免費提供這項服務。)這是知名娛樂電影黑暗騎士(The Dark Knight)裡小丑這個角色所傳達的經典橋段。以此為引,「如果您珍惜您的作品,絕不要漫無目的地就轉讓它。」(If you do cherish your work of authorship, never surrender it to others without purpose.)因為取得相關權利的收受人,不一定能再妥善發揮該作品的價值,當該作品後續有進一步討論、修改、更新的需求時,收受人亦未必能作出比原作者更好的闡釋與調整。然而,若著作權利已經完成轉讓,基本上就該作品而言,原來的作者,亦沒有地位能再進行任何使用、收益、處分,或授權給其他更具利用潛質的第三人,而可能讓作品,邁入漸漸凋零失去價值的命運。 國文庫2.0-CC授權法律諮詢及授權推廣計畫的處理方式 舉例來說,當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資策會),因承接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臺史博)「國文庫2.0的應用推廣案」,而洽詢託管於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下「CC台灣社群(CC Taiwan Chapter)」專案,邀請社群成員協助承攬國文庫2.0的CC授權法律諮詢及授權推廣分項時,資策會的初始要求,是讓CC Taiwan Chapter採完全轉讓專案成果著作財產權,及不主張任何著作人格權的方式進行締約。此一模式提出時,明白受到CC Taiwan的否決。否決的原因在於,希冀CC Taiwan能加入國文庫CC授權應用相關事務的導正工作,其實踐方式預期就應該採能容納CC授權、善加發揮CC授權之包容立場,故若仍承襲傳統「出資者取得所有著作權利的既定模式」,當出資取得權利者,其後因預算調整、作業重心轉移,而無法就已提交的成果,撥付更多心力推廣,不免可惜。所以幾經折衝,修潤後得到資策會同意的模式改正為:1、CC Taiwan於基金會框架下共同編撰的著作,如「QA詢覆」、「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得指定著作人為開放文化基金會,並於專案成果交付時,完整轉移該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利予資策會,資策會當可再將相關著作財產權利,完整轉移予臺史博,然而,該等成果將得採開放式授權或宣告,由開放文化基金會先行發布;2、其他委由自然人或法人機構撰寫專題文章所構築的「CC授權專文知識庫」,另採文責自負、立場溯源的觀點,將僅以授權模式提供予資策會,再轉予臺史博,供出資機關得永久無償取得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地域之使用授權或同意。 於前述契約書的協商架構下,後續的定案,已經與臺史博的會議得到進一步確認:「QA詢覆」,將可由開放文化基金會採「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1.0)」進行成果提交;「OpenGLAM CC授權問答集」,將可由開放文化基金會採「CC授權-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BY-3.0-TW-or-later)」進行成果提交;CC授權專文知識庫的部份,則由各專文作者簽訂授權書,採「CC授權-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BY-3.0-TW-or-later)」或「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1.0)」先行向公眾發布,並進行成果提交。 CC授權與傳統模式相較的優勢與特點 CC授權條款及其相關宣告的強項,在於跨域流通,雖然它有不同時期的版本,然不論條款的版本新舊,各款CC授權都是全球性、永久有效,並且可以依循CC授權表訂的版本轉換或授權相容規則來運作,讓使用者可以多元混用。簡要來說,就像不同廠牌的玩具積木,在尺寸刻度一致的狀況下,可以透過混搭、相拼,來型塑一件富有新生命力的作品。所以說,當國家文化記憶庫採CC授權來發布素材,故宮博物院採能轉換為CC-BY-4.0的OGDL-Taiwan-1.0來發布素材,大英博物館採CC-BY-NC-SA-4.0來發布素材,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採CC0-1.0來發布素材,只要使用者理解並熟悉CC授權在應用上的原理原則,就可以在後續的二次創作裡,一次性混搭、相拼前列各大平台與文化館藏單位提供的文化素材,進而產出更富時代新創力的作品。進一步說,國家文化記憶庫採用CC授權,對普遍大眾的好處,就是降低大家對臺灣文化原生內容的取得門檻及增進取得效率,而讓這些原生內容能被後續行銷傳播,成為臺灣產業創作的源頭。故凡物有其鼓勵流通、積極推廣之處,就有採用CC授權條款來加速散布效率的理由。前述的國文庫2.0-CC授權法律推廣計畫,最後排定的共識,就是讓CC Taiwan好好做CC,在相關成果的提交上,也得有機會採CC授權及CC0宣告,逕予發布。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無獨有偶,為保障我國文化藝術工作者及其事業,就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上之舉措,文化部於2021年10月5日,亦會經濟部共同發布了「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該辦法所欲疏導的規範,與過往國內公部門、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等,於著作權吸納方面的傳統模式,有著實質的變動差異,舉其要點分別為: 1、涵蓋範圍擴及所有公資金與民間互動的藝文浥注行為 包括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只要是公務單位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辦理前述文化藝術事務之採購、補助,以及徵件,原則上都在該辦法的拘束或建議處理範圍內。 2、明文保障原作者之著作財產權 意即除非符合特殊條件或特殊理由,公務機關及相關單位原則上於文化藝術事務上,以取得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之利用為原則,毋須不論賢愚、一概於相關採購「指定機關為著作人」,或要求受託人或廠商,必須於成果提交時「完整轉讓其著作財產權」,也就是說,公務機關及相關單位,此後「弱水三千、得只取一瓢飲」,取用自己公務目的所需之授權幅度即可,毋須次次「牛飲」。當然,必要時如涉及保密標準或國家重大政策,仍可於個案上指定機關為著作人,或是涉及相關權利日後的專用地位、或保障其他公眾公益的立場,由機關及相關單位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約定相當程度的專屬授權,然若是不具相當理由,公務機關及相關單位,實在不需要一概採取得完整著作財產權利的作法來執行公務,因為公務施政應依法行政,每一年度的預算撥給亦為依法行政整體之一環,而若該年度缺乏執行相關事務之預算撥給,自然公務機關亦不可能勉強,在無預算撥給的狀態下,進行特定文化藝術事務之推廣。故若公務機關獨占該項事物之藝文素材,且取得不與他人分享之著作財產權,即使原出處的作者有心,亦無法越俎代庖,就該藝文素材更有發揮。此一政策態度的改變,於藝文補助、藝文徵件上的調整更是明確,因採購上難免公務機關就被採購物,或有長期使用的需求,而可能在必要時仍採指定著作人、轉讓著作財產權,或約定專屬授權等較獨占的方式處理,然補助與徵件原則上無此需求,便更應該於所需幅度,取得非專屬性的著作財產授權即可。 3、明文尊重原作者之著作人格權 稍有處理公務機關提供之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契約經驗者,應該都有看過傳統上,公務機關常要求素材貢獻者「拋棄或不主張著作人格權」的相關規定。事實上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8條之規範,著作人格權於決定作品之著作人是誰後,一身專屬、即使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相關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所以契約要求著作人拋棄其著作人格權,已然違反法律,若是約定於特定時間、環境,或對象不去行使,雖解釋上符合契約自由原則,然若是公務機關過量採取此一態度,亦有失立法機關,於修訂著作權法時高度保護人民該等名譽地位之立法寓意。此一著作人格權立法須以尊重,然在藝文公務行政締約上常被架空的爭議,亦於此次「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新訂時,做了態度上的調校與定位。新立的保障辦法明文要求公務機關及相關單位,必須尊重文化藝術事務各出處作者的著作人格權,除非符合第4條之但書,於個案表示上確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慣例,才得去約定必要時得省略,或約定以適當的簡化方式實踐,萬不能再不分青紅皂白,一律以行政方便之依歸,要求原作者不得主張其著作人格權。 學習CC授權模式建立藝文事務吸納端及貢獻端雙贏策略 … Read More “不要輕易轉讓您的著作權利!–以文化部《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為說明範例”

手把手圖表說明CC授權素材的二創處理

圖、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前言 「封存的文化不是文化,文化要在流通再創才能續存,也才有機會得到源遠流長。」這也是為何國家文化記憶庫,要在過去數位典藏的基礎上,另行導入開放資料OGDL-Taiwan-1.0授權,以及CC授權,讓協力者能上傳及下載相關的詮釋資料及數位物件,以讓這些文化素材能做到真正流通,並在流通裡被賦予新生命,進而協助在地文化產業再創,更要導引至國際性的交流。CC授權於授權標章上作到言簡意賅,大大助長了單一素材流通時大家的信心與掌握度,然而於多元混合、協力共工時,當摻雜不同來源的CC素材,其授權相容上的依循規則,便轉為複雜化。為了真正讓國內有志取用CC素材,以站在前人肩膀,將相關文化素材的再次演繹,表達的更好,本文將以表格搭配範例說明的方式,協助大眾理解、並能實際運用,不同CC授權的素材,於一統合專案裡進行表現與應用。 何謂二創?何謂衍生改作、何謂編輯整理? 二次創作這個詞彙,並不是一個被充分定義的法律專有名詞,一般意指依據他人的著作,另行演繹的行為。那麼如果拿CC授權素材來進行二創,會產生什麼樣著作權上的法律效果呢?基本上,此種二創可以分為編輯整理,以及衍生改作,兩種依據他人著作的情境。前者與後者的差異,要看原CC授權的素材,其創作表達是否仍維持原樣(編輯整理關係),或是已經改作而與原來不同(衍生改作關係)。會有這樣分別,是因為著作權的保護核心在於「著作的獨特表達」。故「衍生關係」是基於原著作「另為表達」所進行的改作,而「編輯關係」是讓原著作「保持原來的表達」,但與其他的著作或資料,能被編輯在一起提供應用。雖然不論衍生改作,或是編輯整理,可以廣義的二創,但在不同的二創關係下,取用CC素材再進行演繹的授權調和結果,卻會有很大的差異。質言之,衍生改作關係下,最後的成品其著作權狀態原則上是合一觀之(as a whole),故而在CC授權的相容調和上,必須走最嚴格的轉換模式,意即授權義務性寬的組合必須向嚴的靠攏;而在編輯整理關係下,最後的成果其著作權狀態,整體與各被編輯物仍然可分,所以若是註解清楚,各不同來源的文化素材有機會保持其原本的授權模式,原則上沒有哪一個組合必須向哪一個組合靠攏、併入的問題。 當形成編輯整理式結合關係的二創時 當一個彙編(collection),其各篇或各素材的原始表達仍然存在,呈現「見山是山、見水是水」的狀態,只是這些被編輯的「山水」之間,具有起承參照的脈絡,此種過程產生的,是編輯著作。在學術領域常見的論文集,就是編輯著作的基本型態,編輯群蒐集單篇文章,透過脈絡或主題的連結,讓多篇論文能集結成冊,產出成為一本論文集,該論文集中各篇文章之間就是編輯關係。另外像辭典、字典也是編輯著作的經典例子,編輯群透過對於字體與詞彙的創意選擇與編排,最後編輯成具有相類型內容,但主題架構卻仍有所差異的辭典或字典。須注意的是,編輯著作在編輯整理的過程裡,必須注入資料選編上的創意,若單純是將事實資訊採編年史或依經度、緯度採流水帳模式呈現,例如,收集地址後按照路名首字筆劃多少與門牌號碼排序,這樣單純排序的成品,並不能成為編輯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實務上,CC授權的素材,是非常適合進行編輯式二創處理的!採CC授權發布提供的素材,不論使用哪一種授權組合,都是容許被彙編或被編輯的!在彙編的狀態下,只要該CC素材與其他個別素材,彼此間仍保有其獨立、完整的著作表達,該CC授權素材的拘束,就不會自動帶到、或影響到其他獨立素材。然而,最後提供利用時,整體編輯著作應採哪一種模式提供利用,方才合規,仍要視個案的狀態。例如,彙編所成的編輯著作,若內含CC-BY-NC授權的素材,由於整體編輯著作在進行商業販售時,以前述論文集為例,事實上很難去釐清該書籍在販售時,哪一章節是計價販售、又哪一章節是採CC-BY-NC與其他章節配合散布,但解釋上是免費提供的。所以並不建議將其彙編整體,提供在商業性收費利用的途徑上。 那麼經判斷後,如果是編輯整理式的結合關係,原則上這個二創成品,不會全部都受到CC授權的拘束,然而因為其彙編了CC授權的素材,該素材本身的CC授權元素仍然必須予以尊重與保持,也就是說,BY元素要求的姓名標示,仍然必須在被編輯的原CC素材被實踐;NC元素要求的非商業性,仍然拘束被編輯的原CC素材不能用於營利目的;ND元素要求的禁止改作,仍然得確保被編輯的原CC素材其創作表達不至於被異動;SA元素要求的相同方式分享,則原則上僅影響到原CC素材本身,不及於其他被編輯的作品,前提是,各被編輯作品之間,沒有彼此衍生、互相改用的相依關係。 當形成衍生改作關係式結合關係的二創時 原本「見山是山、見水是水」,經過衍生改作之後,整體表達變得「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這樣的類型是在既有著作的基礎上進行創作,所衍生出新的表達就是衍生著作,衍生著作可以另起一格,獨立地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提供利用時,仍然不得對原著作的著作權利產生影響。實務上,翻譯就是一種最基礎的衍生改作行為,將英文文章翻譯成中文,中文文章是英文原著作的衍生著作。又例如:將簡短新詩的內容改寫成長篇的白話散文,新詩是原著作,散文是新詩的衍生著作,所以這篇散文之於新詩就是衍生關係;此外,將小說的述事章節,改編成為電影劇本,電影劇本是衍生著作,電影劇本對於原小說是衍生關係。 實務上若採用CC授權的素材與作品進行改作,那麼由於衍生改作之後,衍生著作其各部件之間,無法分離利用,於各國著作權法的框架,亦多視衍生著作的權利狀態應為合一確定(as a whole),所以就必須進一步考究各素材衍生改作之後,能如何選定一款授權組合,來滿足各原始素材的授權規範。附帶一提,CC授權的法律條款,在3.0版本之後,衍生改作關係的專有名詞為「改用(adaptation)」,編輯整理關係的專有名詞為「彙編(collection)」,相關原始文件皆採此種與各國著作權法預設字詞略有差異的表述,以明示該字詞於CC授權條款裡,有另行擴充定義的空間。例如當所使用的CC素材是音樂、表演或錄音時,將這些素材依時間序列,再與其他攝影、圖形進行動態的搭配演播,CC授權條款直接定義此種結合方式,即為改用行為,可見CC對改用行為的定義,基本上覆蓋了各國著作權法常見的衍生改作範圍,但在實務上又多擴張到一些常見類型,羅列到改用的範圍。 那麼在改用的狀況,CC授權素材彼此衍生改作式的結合,走的相容性判斷流程就是:1、剔除ND素材,2、SA相容指定,以及3、最多元素交集,依此三階段的改用邏輯! 剔除ND素材:CC授權素材具ND元素者,並不容許衍生改作式的應用,所以初階判斷階段,應將內含ND元素的CC素材全然剔除,而不能將其應用於改用流程裡; SA相容指定:CC授權素材具SA元素者,其授權相容的走法有獨特指定模式,原則上CC-BY-SA授權素材,無論如何改作,最後的成果僅能採CC-BY-SA來發布;而CC-BY-NC-SA授權素材,無論如何改作,最後的成果僅能採CC-BY-NC-SA來發布。所以說,如果不希望衍生改作的成果,被拘束僅得依CC-BY-SA或CC-BY-NC-SA授權方式來發布,則第二判斷階段,應將CC-BY-SA及CC-BY-NC授權之素材全然剔除,然而,若認為最後成果採CC-BY-SA或CC-BY-NC-SA授權方式發布,並不妨礙成果的利用目的,則最終成果採CC-BY-SA授權發布時,得吸納CC-BY-SA、CC-BY、CC0、PDM,以及改用者擁有完整著作權利的其他素材一併改用,而最終成果採CC-BY-NC-SA授權發布時,得吸納CC-BY-NC-SA、CC-BY-NC、CC-BY、CC0、PDM,以及改用者擁有完整著作權利的其他素材一併改用。細節上SA還帶有向後版本相容、跨域版本相容,及CC全球組織指定條款相容的機制。舉CC-BY-SA-3.0-TW為例,該等素材再行發布時,再發布者除採完全一致的CC-BY-SA-3.0-TW授權條款進行發布外,亦可以改採CC-BY-SA-4.0來進行發布,此之謂「向後相容」;而或者再發布者,亦可以改採CC-BY-SA-3.0-US來進行發布,此之謂「跨域相容」;而最後,CC組織也會應要求,審驗其他非CC授權的公眾授權條款,其授權要求與元素,是否與帶有SA元素的CC授權組合,具實質相容性,亦即雖然並非同一條款,但其授權規範與條件幾近一致時,宣布帶有CC-SA元素的CC素材,可單向轉換至該指定條款下提供使用,此即為「指定相容」,進一步對「CC-SA相容授權(CC-SA Compatible Licenses)」進行了解,可參閱CC組織列示專頁,Compatible Licenses:https://creativecommons.org/share-your-work/licensing-considerations/compatible-licenses 。 最多元素交集:如果在第二判斷階段,已將衍生改作的成果,採CC-BY-SA或CC-BY-NC-SA授權方式發布,則不需要再進行第三階段的判斷,因為此時已完成改用成果授權模式的指定。但如果在第二階段流程裡,所作的選擇,是捨棄所有CC-BY-SA或CC-BY-NC-SA等帶有SA元素的素材,則最後一個階段,改用者得將所剩CC-BY-NC、CC-BY、CC0、PDM,以及改用者擁有完整著作權利的其他素材一併改用,改用之後成果所使用的授權條款,可以是融合各素材之間,最多CC授權元素交集的授權模式,例如將CC-BY+CC-BY-NC+CC0+PDM+自撰素材進行改用,最後的成果可以直接採CC-BY-NC授權來發布,或是比CC-BY-NC帶有更多CC授權元素的授權組合來發布,比如說CC-BY-NC-ND或CC-BY-NC-SA,也是可以的,或亦可以採此例中,最多CC授權元素交集的CC-BY-NC授權條款為基礎,另行自撰一份不屬於CC授權,但CC-BY-NC授權要項皆有的自訂條款。 衍生改作關係可參酌之轉換表與相容性 衍生改作關係上,除了依照前述三階流程的情境指引,關於單一素材改用之後的授權轉換,或雙素材彼此改用的授權相容,亦可直接按圖索驥,參考本條目以下兩個圖示列表。 圖表一–改用關係下之CC授權轉換表,意指原素材授權模式為左直欄,得否供使用者於改用後,轉以右橫列之授權模式續行發布使用。 圖表二–改用關係下之CC授權相容表,素材之一及素材之二皆為他人素材,意指素材之一的原始授權模式為左直欄,得否與右橫列素材之二的授權模式進行改用式的結合,若得採衍生改作式的結合,則衍生改作後成果之授權,得依素材之一或素材之二,其一授權拘束性較高,帶有較多CC授權元素項次的模式來提供利用。而該模式得否再經轉換,可再行參照圖表一,即可檢視是否改作式結合後的成果,授權模式得再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