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授權條款的詮釋與守護、誰擁有解經地位?–以CC授權條款管理為說明示範
文:林誠夏(Lucien Cheng-hsia Lin),CC0-1.0。 所有公眾授權關係的參與者,都擁有解釋公眾授權條款的解釋地位!然相關解釋,也必須中道的基於條款文義上、體系上合理的理解範圍。這是因為公眾授權,必須中立協調授權人和被授權人之間的協力真意,這般建立的分享制度才真能可長可久,這也是為何CC全球組織,就NC的共識範圍,在2009年執行定義非商業性研究報告的主要立場,用意就在於,探求多數人對CC授權非商業性-NC要素的理解真意,然後透過溝通、理解,來建立公眾彼此間的共識。然而,為了普及公眾授權在應用上的正確性及協助建立共識,一般來說個別公眾授權條款的原撰寫與發布組織,最具有客觀及詳細解讀其相關條款細節的地位,也由於這樣,往往這些授權條款的維護管理組織及網絡,被稱之為授權條款管理者(license steward),也往往能夠提供具實際(de facto)權威解釋準據的條款詮釋。例如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之於GNU通用公眾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Mozilla基金會(Mozilla Foundation)之於Mozilla公眾授權條款(Mozilla Public License, MPL),Apache基金會(Apache Foundation)之於Apache授權條款(Apache License),以及CC組織之於CC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都有這樣的關係。 公眾授權條款流通應用的成功基礎 所謂的公眾授權條款(General Public License),意指就該條款提供之素材,公眾皆可近用,並且對每一個人規則一致、條件一致,只要願意接受授權條件、善盡授權義務,即可享有一定範圍授權權利的標準式授權條款(Standard License)。也就是說,早於素材的提供之前,得如何利用該素材的授權規則,已然建立。那麼,許多人不禁會問,誰擁有這些條款的解經地位及詮釋權利?相關解釋地位難道專屬於這些條款的推動組織嗎? 不、其實並非如此。務實地說,公眾授權機制要能成功,必須應用群眾彼此間,能產生交流上的信任與信賴,因為信賴,權利人願意將他的作品,採擇定的公眾授權模式向外提供,而因為信賴,被授權人也才願意相信這般的公眾授權模式,不會日後被依何人恣意想改就改,或全依權利人獨特狹義見解來解釋,進一步說,唯有提供端及取用端,和條款法律工具的維護端,三者間建立一個正向流動的信賴,這樣的模式才得以建立,這樣的模式才足以鼓勵並強化相關軟體或相關創意素材,能跨領域、跨國界的進行分享交流,並據以累積、群創出更多的人類共同知識資產–Commons(共有領域)。 Linux核心系統就GPL-2.0的解釋另有釐清與補遺 舉目前影響力極大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Linux核心系統(Linux Kernel)為例,其原始創作人與精神領袖Linus Torvalds,在Linux核素專案採用的GPL-2.0授權文本內,嵌入了一段補充解釋:「請注意!Linux核心系統的著作權並不會直接覆蓋到,利用一般系統呼叫方式,來使用Linux核心系統服務的應用程式–這對我來說只是對Linux核心系統的一般使用,不會讓這個應用程式納入Linux核心系統的衍生著作範圍。(NOTE! This copyright does *not* cover user programs that use kernel services by normal system calls – this is merely considered normal use of the kernel, and … Read More “公眾授權條款的詮釋與守護、誰擁有解經地位?–以CC授權條款管理為說明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