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you are good at something, never do it for free.”(如果你做某件事非常擅長,絕不要免費提供這項服務。)這是知名娛樂電影黑暗騎士(The Dark Knight)裡小丑這個角色所傳達的經典橋段。以此為引,「如果您珍惜您的作品,絕不要漫無目的地就轉讓它。」(If you do cherish your work of authorship, never surrender it to others without purpose.)因為取得相關權利的收受人,不一定能再妥善發揮該作品的價值,當該作品後續有進一步討論、修改、更新的需求時,收受人亦未必能作出比原作者更好的闡釋與調整。然而若能善用CC授權,一方面能降低大家對相關素材的取得門檻及增進取得效率,另一方面也同時符合文化部於2021年10月,會同經濟部共同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的規範與要求。本文將就國文庫2.0 CC授權輔助專案作為範例,分析新訂文藝事務著作權保障辦法之規定,以說明兩者如何合流,並能於後續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活動,描繪出採納CC授權並與藝文採購撥補實務結合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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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的文化不是文化,文化要在流通再創才能續存,也才有機會得到源遠流長。」這也是為何國家文化記憶庫,要在過去數位典藏的基礎上,另行導入開放資料OGDL-Taiwan-1.0授權,以及CC授權,讓協力者能上傳及下載相關的詮釋資料及數位物件,以讓這些文化素材能做到真正流通,並在流通裡被賦予新生命,進而協助在地文化產業再創,更要導引至國際性的交流。CC授權於授權標章上作到言簡意賅,大大助長了單一素材流通時大家的信心與掌握度,然而於多元混合、協力共工時,當摻雜不同來源的CC素材,其授權相容上的依循規則,便轉為複雜化。為了真正讓國內有志取用CC素材,以站在前人肩膀,將相關文化素材的再次演繹,表達的更好,本文將以表格搭配範例說明的方式,協助大眾理解、並能實際運用,不同CC授權的素材,於一統合專案裡進行表現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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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GLAM Movement,意指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以及博物館數位化館藏素材的自由化及開放近用運動,亦或可簡譯為「開放文化館藏運動」,以一詞道破開放式公眾授權模式的力量,已擴散衝擊至文化館藏領域,讓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以及博物館這些文化教育機構,必須於館藏資源的收與放之間,重新進行管理上的平衡調整,才能最適切的達到其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藝術文化涵養之建置目的。近年於國際間,OpenGLAM(開放文化館藏)逐漸建立它的法律正當性基礎,歐盟及美國皆已於2019年完成了相關的基礎立法程序。本篇專文,將從CC授權要素的釐清,及跨國實務分享,協助閱覽者理解並深化CC授權機制的學習,並進而能應視館舍需求及藏品屬性來發展佈局、正確採用,以協助在開放文化館藏領域的典藏、近用與開放舉措,更能融洽結合、更有長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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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創作的路上,很多時候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使用他人的素材與前人的文化素材來進行二次創作。而許多既成的重要文化素材距今已超過百年,其圖檔是不是可以任意利用?更為前階的問題,擁有素材是不是就可以安心無虞的利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議題?凡此種種,都需一一釐清,才能使素材利用者在後續流通使用上,能安心無虞。釐清的程序,即稱之對素材的權利進行「盤點」。本文將以參與臺灣歷史博物館盤點實驗的經驗,透過流程圖搭配說明例的模式,協助對數位文化素材權利盤點有理解與管理興趣之執事人員,能藉由此文學習基本概念,並能按圖索驥據以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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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a是一個線上後設資料(metadata)入口網站,由歐盟所出資設立的。雖然中文常將之譯為「歐洲數位文化圖書館」,但其實Europeana本身並不收集書籍,而是建立一個後設資料目錄,讓使用者得查找目錄內容,並進而瀏覽與利用與歐洲有關的文化與科學遺產。要達成這個目標,Europeana發展了以資料交換協議(Data Exchange Agreement)為基礎的授權框架,明確與提供後設資料的合作夥伴(Data Provider)約定,必須透過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放棄所有後設資料的著作權與相關權利;縮圖則並不要求合作夥伴拋棄,然必須將之與相關的後設資料一同上傳到Europeana網站上,供使用者瀏覽,另外也提供了14項制式的著作權權利聲明(rights statement),供合作夥伴選擇以揭示相關數位物件的授權容許狀態。本篇專文將就這些協議與互動模式的架構,進行條列整理與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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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文庫1.0的階段,社造專案與協作者之間的合作,多欠缺著作權法相關吸納與管理的經驗,亦乏專人專職能撥付心力處理,有時甚至產生爭議公案,而更需耗費時日進行事後彌補。本文將就開放性協作專案的權利吸納模式,逐步導引讀者理解著作權利吸納的基礎架構、可行模式,以及揀選相關實例進行示範。包括採行著作人指定模式、著作財產權利轉讓模式、CC-BY及CC0吸納模式,以及非專屬、不可撤回、得再轉授權、不限時間地域目的使用之寬鬆優位模式,來取得相關著作權利之吸納。期能協助有此需求的社造組織,得於協作專案建立之時,便得釐清可行方式,並配合專案特性,搭配務實可行的方法步驟,來完成權利吸納,並得順利將相關產出,採行CC條款上架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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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通過三讀、2015年再蒙修正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相對於《著作權法》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制,有許多理念及基本意涵的不同。數百年來,台灣原住民族的文化成果表達,包括音樂舞蹈、古調歌謠、傳統章紋、工法技藝等,多數皆因無法符合市民法下的智慧財產權取得要件,而被視為「無主物」、「公有物」,傳智條例的出現便是一種亡羊補牢。然而,由於傳智條例繁瑣行政程序的要求、行政成本上的負累,客觀來說讓它近年的推動受限且成效不彰。該條例之制定與發布目的在於「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然而由於缺乏信賴關係,許多文史工作碰觸到這塊,不知如何處理,或考量了成本投注的取捨,尤其是面對新興型態的公眾授權–例如CC授權在文化領域的助力和推廣,反而因為認識不清而造成迴避效應,更不利於原住民族文化的發展,最終本末倒置。本文將從著作權及傳智條例的特點著述,分析兩者在實務裡的互動關係,透過對話讓瀏覽者理解當前困局,以及導引未來各方協力者,能共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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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世界多數國家相似,臺灣的智慧財產權與相關法律,最初僅針對「個人創作者」權益設計,並沒有考慮到原住民族的「集體文化傳承」慣習,導致世代流傳的文化成就容易落入「公眾領域」,任憑他人誤用、曲解,對文化岌岌可危的原住民族產生更大傷害。臺灣於2007年公布立意良好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將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正式入法,實務上卻無法完整落實。為幫助GLAM達到開放、分享知識的任務,同時維護原住民文化不受進一步剝削,「在地脈絡」(Local Contexts)計畫應運而生,本文將進行簡要介紹。如同紐約大學法學教授Jane Anderson在CC的年會中,強調開放知識專案與部落協作的重要性。本文倡議主管單位與GLAM為了促進知識開放、減少誤解與剝削,應串連族人與數位社群,借鏡「在地脈絡」與CC社群的國際經驗,從各族文化脈絡出發,尋找最適合臺灣的開放知識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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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館藏機構的數位典藏品的利用,在新的數位時代,需要增補具備一些著作權的基本知識,特別是在冠狀病毒(Covid-19)仍繼續全球蔓延之時,需從務實的角度,活化相關藏品之利用與推展,以維繫機構被責付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自然科學、藝術文化等涵養,並表徵國家文化內涵的任務。本文將簡要介紹文化館藏機構人員,需具備的一般著作權基本概念,包括創作保護主義、著作適格的認定,以及保護期間的存續,接著,再說明甚麼情況下,合適將文化典藏品採用CC授權進行應用,以及該如何知道選擇適用的CC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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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的發展和開放授權的精神並不直接衝突。NFT並不是數位作品本身,而是存有作品相關資訊、指向作品「真實」位置的加密貨幣,因此擁有NFT,也並不等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權。而本採取CC授權公開流通的作品,即使作品其後以NFT形式售出,原本流通的CC授權也仍然有效。實際上,許多數位藝術家,同時採用CC授權與出售NFT並行的發展策略,網路創作者Beeple雖然透過NFT賺進6900萬美金,但也長期以CC授權釋出作品。本文將簡要闡釋與釐清,如何透過CC授權讓更多人知道作品,同時提升其後NFT轉向上的經濟價值。也就是說,運用策略讓網路作品易於分享,同時也有機會與藝術品市場共生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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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國家文化記憶庫為批論案例,當前平台所託管之素材,就數位物件而言,數量上以「僅限公開瀏覽」為最大宗,採CC-BY-NC授權則為第二序位,故要讓使用者能夠合法合規、深度利用國文庫上託管之素材,著實有其難度,此外CC-NC元素的正確解讀與應用,是必須著力進行推廣與說明的重要議題。本文試著從NC元素的定義與管理經驗為基礎,就CC-NC常見疑惑,進行統合式的回應與說明。簡要來說,任何CC素材帶有NC元素者,皆不得被用於金錢利益的套取,只要利用行為涉及相當金錢利益的套取,便不在CC-NC元素容許的範圍之內,而應另洽該素材的原作者,額外取得能於商業情境下使用的平行授權。然而在教育情境、廣宣情境、捐獻情境、標案情境、競賽情境,以及商業平行授權的情境,皆已開展一些常見共識性的判準,將透過本文介紹給閱覽者,並協助其認識不同實務範例的區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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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授權是一個能跨國跨域提升素材分享效率的流通模式,近年國際間指標型的文化館藏機構,亦常見CC授權模式的利用,作為其文化教育實作策略的一環。然而採CC授權模式首要前提是,有權利者方能採用,故於文化素材受贈時,倘若贈與方與受贈方,未能事前進行妥善協調,難免日後在相關發行策略的實施下,將增添許多必須事後克服的爭議或難題。本文將以文化館藏機構為受贈對象,作為經驗分享的說明範例,透過揭露該等機構受贈文化素材,傳統常見的著作權約定方式為何,進而討論在該等機構受贈文化素材時,應如何在捐獻協助的設計上,預先納入CC授權的指導方向或可行模式,同時亦就文化素材的繼承問題,作出必要流程的處理提醒,以順暢未來文化館藏單位,於收受文化素材之捐贈時,得有機會善採CC授權模式,以達到鼓勵散布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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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ND指的是,該作品禁止被原作者以外的其他人重新表達,也就是說,加入了CC-ND元素的作品,並不能夠在後續分享上,再被改作,而必須維持原著作獨特的創作表達。然而會採取CC授權的客體,包括美術著作、圖形著作等個人表達風格較強烈的客體,有時候也會是語文著作、編輯資料等在表達之上承載事實資訊的客體,在這些不同客體的利用實務上,如何尊重原作者CC-ND的意向,但同時能保有後續資料、素材應用的彈性?本文將就著作權改作定義、CC授權範圍擴張、訪談文稿刪節、音樂與影像時序結合、技術格式轉換、錯別字勘誤,以及AI學習等等利用情境,進行實際範例解說,以協助閱覽者得就CC-ND元素的掌握,得到更全面的理解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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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同其他的公眾授權條款,CC組織本身並沒有在法律上獨占授權條款相關細項解釋的地位,然亦盡量在務實面向,積極主動的透過實際作為,將正確的CC授權解釋、理解概念、實作模型,輸導給社會公眾,並承擔在相關知識需要被確認、梳理時,忠實的說明責任,以建立實際(de facto)權威解釋的提供地位。本文將就CC授權條款如何被維護、詮釋的必要工作進行說明,並讓讀者進一步了解,在近用CC授權條款的標章、圖案、說明、法律文本時,有哪些事情可以做,又哪些事情已被公告規範列入保留範圍,而不能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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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 SA),指的就是「相同或相容授權方式分享」!意即帶有CC-SA元素的作品,只要向後再行發布,那就必須以完全相同的授權方式,或依循SA相容列表提供的授權相容方式,來進行發布。然而有些朋友對CC-SA的認識和理解不盡正確,或誤以為只要作品裡包含到採用CC-SA元素提供的素材,那整體作品即會受到CC-SA的授權選擇拘束;或誤以為最大元素交集即可相容,錯認CC-BY-SA授權提供的CC素材,是可以在向後發布或改作時,調整為CC-BY-NC-SA。本文將討論這些常見的錯誤認知,並透過實際列表和示範例的說明,讓讀者更明確了解CC-SA的授權相容與轉換機制,並據以實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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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授權的姓名標示內容,含有客製化的表現空間,故而國際間知名的博物館、美術館,常見自行規劃一定規格的姓名標示要求,一方面透過開放策略來實踐文化館舍的設立目的與責付工項,讓相關文物被看見與記憶,另一方面同時透過客製化的姓名標示,增進文化館舍在國際間的能見度,進而提高其名譽與影響力。本篇專文將列表分析,國際間指標性的文化館藏單位,就其開放館藏時顯名標示要求進行觀察與整理,以就相關標示進行要點說明,並能作為我國館舍後續建立相關標示聲明時,比較政策上的學習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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